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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余名牺牲民警为我们留下了什么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李郁 发布时间:2011-01-12 15:39:58 浏览次数: 【字体:

 

 万余名牺牲民警为我们留下了什么

  新中国成立后,每年都有民警因公殉职,殉职人数的变化明显地分为4个时期。1949年至1980年是警察殉职的低发期,年均为32人;1981年至1989年是上升期,最高达到年殉职254人;1990年至1995年是高发期,最高达到年殉职395人;而1996年至2001年最高年殉职人数突破了500人,年均达到484人。此后,每年一般都有450人左右殉职。公安部统计资料显示,新中国成立至2009年年底,全国共有10768名民警牺牲

  元旦前后,又有多名警察因公牺牲:先是安徽黄山市民警张宁海为救援复旦登山迷路的学生坠崖身亡,接着是山东泰安夏波等3名民警和一名协警在抓捕歹徒过程中遭枪击牺牲,近日又有4名江苏镇江市民警乘警车外出办案被一辆大客车冲撞殉职。

  公安部统计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431人。新中国成立至2009年年底,全国共有10768名民警牺牲。

  公安民警的牺牲,特别是紧急情况下的牺牲,总会引发人们的感动,也会引发一些感慨。公安工作太贴近人们的生活或生命,因而也最容易触动人的情感。

  每天都有一名民警倒下

  1949年11月16日,也就是公安部正式成立后的15天,北京内六公安分局第四派出所民警(那时称“警士”)刘鸿年、徐云生,为保护群众财产,被匪徒开枪击中,不幸牺牲,献出了17岁和18岁的年轻生命,成为新中国最早的公安英烈。今年1月6日,镇江4民警遇难,应该是最近殉职的民警。

  新中国成立后每年都有民警因公殉职,但殉职人数的变化明显地分为4个时期。1949年至1980年是警察殉职的低发期,年均为32人。1981年至1989年是上升期,最高达到年殉职254人,年均为131人,是建国后前30年年均殉职人数的4倍。1990年至1995年是高发期,最高达到年殉职395人,年均为341人,大大高于上世纪80年代的人数。而1996年至2001年最高年殉职人数突破了500人,年均达到484人。此后,每年一般都在450人左右。

  2008年2月26日,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做客新华网,就当年公安工作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访谈中,武和平介绍,2007年民警因公伤亡3797人,其中因公殉职的是452人。

  武和平动情地说:“每天都有一名民警倒下,每小时都有一名民警受伤。”

  关于殉职的原因,武和平介绍说,第一个就是“过劳死”。2007年,因为常年的超负荷工作,导致猝死的是211人,占到殉职总人数的一半。猝死的民警平均年龄是41.14岁,猝死原因多是心脑血管疾病,占到72.2%。和犯罪分子面对面搏斗,现场壮烈牺牲的有7人,比2006年下降了65%。2006年殉职民警398人,和犯罪分子搏斗牺牲的12人。

  2006年,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樊京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更详细地分析了民警因公伤亡的四大原因:

  一是工作任务繁重。当年全国110接警总量超过1.2亿次,平均每3.5秒接警一次,公安机关出动警力6633万人次,抓获犯罪嫌疑人86.4万人,救助危难群众312万人。

  二是警力严重不足。我国经济发展快,人口流动性大,社会状况复杂性增大,对公安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而公安机关警力的增长速度远远滞后,警力严重不足。世界发达国家警察与人口的平均比率为万分之三十五,而我国只有万分之十二,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甚至低于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三是暴力犯罪倾向日益严重。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常铤而走险,采取极端行为实施犯罪、报复社会。遇到抓捕时常使用枪支、刀具凶器对抗,导致民警伤亡增加。

  四是民警执法能力有待提高。面对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受一些因素的制约而提高较慢。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所队,民警的防护装备和武器警械严重短缺,如防弹防刺背心、防弹头盔、警棍、手铐等。

  英烈补偿金最高170万元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对革命烈士、伤残军人有一系列优抚政策,但没有明确对人民警察的优抚规定。直到1989年民政部、财政部才下文,明确警察被评为革命烈士的,参照军人优抚规定执行。此外,很长一段时间,优抚数额一直较少,最高为基本工资的40倍,也就是1500元左右,一般也就几百元。

  近日有文章称,毛泽东的儿子毛岸英1950年11月在朝鲜牺牲,有关部门漏发了他的牺牲证明和抚恤金,1990年按当时标准进行补发,只有320元。

  大幅提高警察的抚恤补助是2000年以后的事。

  最先提高优抚补助的是南方一些经济发达省份。2001年,江苏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安民警抚恤补助暂行办法》,决定从下一年1月1日起,因公牺牲的民警家属将获一次性抚恤补助金两万元。其中对事迹突出者加发抚恤补助金1万元至3万元。被追授全国公安英模和革命烈士称号者,加发抚恤补助金8万元。对因公重伤、残废的民警,分别发放5000元至两万元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对在高中以上学校就读的牺牲民警子女发放2000元至1万元的一次性助学金。

  过了仅一年,江苏又大幅度提高民警抚恤标准,民警因公牺牲最高可获抚恤补助金30万元。

  2003年,江苏修订了《公安民警抚恤补助暂行办法》,规定从当年8月1日起,对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家属一次性发给抚恤补助金10万元;荣立一二等功者,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江苏省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的以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颁发15万元;革命烈士、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公安系统一二级英模、全国劳动模范,颁发20万元;授予革命烈士并荣获全国公安系统一二级英模称号的,颁发30万元。

  又过了一年,国家全面提高了民警的抚恤和补助。

  2004年,公安部、财政部下发了《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决定对2003年1月1日以后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家属一次性发放抚恤金10万元,被评为烈士的20万元。加上商业保险,牺牲民警抚恤金可达几十万元。对198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家属,每年发放特别慰问金5000元,连续发放20年。

  近年,各地又陆续提高了警察牺牲抚恤金和补助金。重庆成立了“金色盾牌·重庆人民警察英烈救助基金公益信托”,社会各界认购踊跃,截至2009年9月28日,首批认捐金额已达1.007亿元。

  从2009年10月1日后,因公牺牲被评为革命烈士并被追授全国公安战线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可获得一次性救助170万元;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救助60万元;因公达到伤残一级的,一次性救助30万元;病故的,一次性救助两万元。

  有些伤亡原本可以避免

  2009年4月7日,《法制日报》刊载记者调查,认为有些民警的负伤或牺牲实际上是可以避免的。调查援引几个案例说明这一观点:

  2006年的一天晚上,一名歹徒在云南某市一个手机店抢夺两部手机后逃窜。一名民警恰巧经过此地,在听到“抓小偷”的喊声后,立即向犯罪嫌疑人逃窜的方向追去。追至一个仓库楼梯口,民警大声喊道:“我是警察,你给我出来!”同时打开手机灯光照着寻找。歹徒突然从黑暗中冲出,民警扑上去与其搏斗。歹徒持刀刺向民警胸部,民警仍死死抓住歹徒不放,被拖出70多米。最终,歹徒被赶到的群众协助抓获,这名民警却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牺牲。

  有警方权威人士认为,这名民警的大无畏精神和忠于职守的精神是值得学习的,但对只身一人进行抓捕的不利因素估计不足,在不具备抓捕条件的情况下贸然出击,伤亡在所难免。

  2008年4月,云南某县公安局的民警对涉嫌强奸幼女已潜逃近两年的陶某实施抓捕。当两名民警控制住陶某准备将其带离现场时,陶某的父亲突然抄起一把剔骨刀刺向民警,导致民警一死一重伤。

  当时民警实施抓捕前携带了3件防刺背心、两根警棍、3根木棍和一副手铐,但却把这些器械放在车上,赤手空拳进行了抓捕。

  “这暴露出民警轻视对手的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公安部门权威人士评论说,“我们必须认识到,只要喊一声‘我是警察’就能震慑住犯罪嫌疑人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在执行抓捕行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携带武器或其他警用装备,降低执法风险,减少不必要的伤亡。”

  在实际执行公务时还有许多处置不当的例证,如交警在查处违规车辆时下意识地跑到车前进行拦截,或拉住车门,试图阻止其逃离等都会招致危险。

  而许多警察与不法分子斗智斗勇,更多地用智慧制服歹徒,这样的民警也是英雄。

  云南某地一辆长途客车行驶到野外的偏僻路段时,车上5名青年突然亮出尖刀抢劫。此时,车上有一名便衣警察,但他觉得车上擒匪会伤及无辜,于是不动声色,迅速把手枪从腰间拿出插入袜筒里。劫匪抢到财物,喝令司机停车,下车后,便衣民警拔出枪,跟着下车,亮明警察身份。5名劫匪闻听拔腿就跑,民警开枪击倒一人,其余歹徒吓得跪倒在地,束手就擒。

  但也有专家认为,截然区分哪些伤亡可以避免,哪些不可避免是不容易的。有些情况,明知有牺牲也必须上。比如第一个例子,如果那位民警不及时上前抓捕,抢劫的歹徒可能逃跑,要抓住他就可能费很多周折,也有可能永远无法将其缉捕归案。

  保障民警身心健康减少伤亡

  不管是不是高危职业,任何民警的伤亡都是一个大损失,都应该避免。因此如何保障民警身心健康、工作安全是一个必须时时重视的问题。

  上世纪90年代末,除不断提高民警的工资待遇外,公安部门开始重视民警的装备更新、业务训练、体能训练、身体、心理健康等。

  2004年年底,由公安部建立的民警心理健康网站正式开通,此后,各地公安部门也大多建立了服务于民警的心理健康网站。

  2005年4月29日,北京市首家为公安人员提供心理辅导的减压调节健康中心在西城区揭牌成立。凡处理完突发事件并存有心理障碍的民警都将在24小时内到减压调节健康中心接受辅导与治疗。

  2006年7月21日,福州市公安局推出一项规定:民警若不按规定休假要扣钱,对执行休假制度不力的单位领导要进行处理。

  2007年春运前夕,重庆铁路公安处通过内部网络建起了民警心理健康驿站;开通了乘警家庭求助热线电话。

  一些有条件的地方甚至开设了催眠减压、音乐减压、瑜伽减压等心理干预调理设施。

  当然另一方面,在公务行动中,如果民警有伤亡,都应该总结经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一些国家,警察的死亡如果是指挥原因,负责指挥的领导要承担责任;如果是装备的问题,负责装备采购和使用培训的领导要承担责任;如果是技战术错误导致的问题,负责技战术训练的领导要承担责任。

  在我国,一些省的公安厅也建立了民警伤亡案件倒查制度。2004年,青海省出台倒查制度,追究民警非正常伤亡的领导责任。以交通肇事伤亡为例,首先要看驾车民警是否有驾照,之后依次要查明是否在执行公务,是否遵守了交通法规,是否为超时工作和疲劳驾驶,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作出处理

  2004年,北京市公安机关与卫生部联手建立“绿色通道”,使在执行公务中受伤的民警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许多省的公安机关通过强化警务实战训练,提高民警的警务实战技能和临场应变能力。

  从实战出发,认真研究总结,逐步摸索出了一套符合队伍和工作实际的训练模式。比如射击训练,就有场景射击、近距离射击、快速射击等实用型射击等科目,改变了过去一味练习死板瞄准的模式。

  减少民警伤亡的工作已经做了不少,但还需要建立系统的规章制度与工作程序,需要上上下下,系统内外多方配合,并能持之以恒。总之,是一个需要多方抓,长期抓的工作。相信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与各方重视,民警的伤残和病亡的比例将会在不远的将来有一个大幅度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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