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安局开展整治非法销售警用品违法活动
图为南宁市新民路一家商店非法销售的部分警用品。广西新闻网记者 梁凯昌 摄
图为南宁市新民路一家商店非法销售的部分警用品。广西新闻网记者 梁凯昌 摄
11月3日,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南宁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警用品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重点对辖区内以各种名义开办的销售警用品商店进行全面清理,删除、封堵和关闭互联网非法销售警用品的信息及网站,进一步强化对非法销售警用品违法活动的打击整治,坚决制止非法生产、销售警用品行为。
上午10时,南宁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治安支队和市公安局装备处共出动警力115人,分成五个清查整治行动组对新民路、民乐路的32个销售警用品场所进行清查行动,当场查获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棍、电击器、催泪器、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及非法警用证件共计1652件,依法传唤涉嫌非法销售警用品人员29人,民警将对违法人员依法进行审查,并予以严肃处理,对查获的非法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和证件一律依法没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警用品清理整治适用法律内容
警用品是指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包括警棍、电击器、催泪器、手铐、脚铐、警绳等警用器械)和证件,是公安机关及其警察的专用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为南宁市新民路一家商店非法销售的部分警用品。
图为南宁市新民路一家商店非法销售的部分警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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