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相关信息
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工作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和培养层次
我省此次招录面向全省公安系统、省监狱系统基层单位及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四市司法行政系统。招录计划为429名,其中公安系统350名,司法行政系统79名。培养试点院校为江苏警官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上海政法学院。培养学历层次及招录计划如下:
(一)专科班(52名)
实行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招录计划为:公安系统50名,司法行政系统2名。
(二)本科班(377名)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考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招录计划为:公安系统300名,司法行政系统77名。
二、招录对象、招录程序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招录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四项目”人员(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苏北计划服务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人员)。
(二)招录程序
招录按照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体检(体能测试)、面试(资格复审)、考察(政审)和公示、审批、入学及录用的程序进行。录取后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学员毕业后,按入学时签订的定向单位正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即1984年6月29日至1992年7月3日期间出生的人员);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试点班的,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的,须具有本科学历及相应学位;
7、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8、具备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人员;
(4)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
(5)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2006年以来在中央国家机关和我省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7)曾被开除公职、曾被辞退的公务员或参照单位工作人员;
(8)报考公务员或参照单位工作人员被录用或已通过考察政审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
(9)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人员。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招考职位查询
各定向招录单位的具体招考人数、考试类别、培养院校、培养专业(方向)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hrss.gov.cn)
江苏公务员局网(www.jshrss.gov.cn/jssgwyj)
江苏省人事考试网(www.jsrsks.com.cn)
(二)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全省均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审查和缴费确认,通过网络同步进行。考生报名时可选择本省内笔试考区,就近参加笔试。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须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目测,未进行现场目测的考生,网络报名不予审查通过。各市目测地点和要求另行公布。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0年6月29日9∶00--7月3日16∶00;资格初审时间: 2010年6月29日9∶00--7月4日16∶00;缴费确认时间:2010年6月29日9∶00--7月5日16∶00。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现场目测时间为: 2010年6月29日--7月2日每日9:00至16∶00,7月3日9:00至12:00;
考生网络报名24小时后可登陆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录单位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即可进行缴费确认,完成缴费确认后的考生,方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初审。报考人员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笔试费用为144元,其中,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费用98元,教育入学考试笔试费用46元。
报名网址:江苏省人事考试网(www.jsrsks.com.cn)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正面二寸证件照(35X45毫米),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用人单位根据考生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报名结束后,报考达不到开考比例职位的考生,可重新登录补报其它职位,全省补报名的时间为:7月6日9∶00--16∶00。
4、未在网上进行缴费确认的考生,视为报名未通过。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先进行网上缴费确认,于2010年8月2日--3日到笔试所在地考务机构,办理减免考试费手续,退还报名费。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通过报名的考生,于2010年7月25日-7月30日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四、笔试
1、笔试科目和范围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按培养学历层次采取分类考试的方式,报考专升本班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职位的考生参加A类考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A)两科;报考专科班职位的考生参加B类考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和《申论》(B)两科。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报考专升本班和第二学士学位班的考生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专科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教材,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
2、笔试时间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笔试具体时间为:
7月31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
7月31日下午14:00--16:30《申论》(A、B)
8月1日上午9:00--11:30《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 (本科层次)
笔试总成绩计算办法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考生笔试成绩及名次可于2010年8月中旬登录江苏人事考试网查询。
五、体检(体能测试)
体检(体能测试)时间为9月上旬。招录公安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的体检(体能测试)分别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部门组织实施;监狱人民警察的体检由省监狱管理局组织实施。
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报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的体检,还须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需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按照《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执行。
六、面试
面试前的资格复审由各市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考生中依次递补。
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报考者的面试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网上报名时所填写的有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为:①2010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已参加工作或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双向就业协议及委培、定向、联办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②已退役士兵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籍证明、退役证;③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④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县以上项目办出具的服务证和考核合格的证明;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面试人选按招录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
七、考察(政审)和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职位拟录用人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人选。考察(政审)工作由各招录单位负责实施。
拟录用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网站公示。
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录取。
八、审批、入学及录用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并报省委政法委备案。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时间为10月中旬。省教育厅配合培养院校对新生进行电子注册。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属省级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院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应有一定的服务年限,本科试点班的满7年,专科试点班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九、有关优惠政策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同等分数条件下优先录取。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十、招考咨询电话
省教育厅: 025-83335544
省公安厅: 025-83526136
省司法厅: 025-83591193
省监狱管理局: 025-86265125
省公务员局: 025-83236151
考务咨询电话:025-83236085,025-83235915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公务员局
2010年6月25日
江苏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法【2010】59号)的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我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指南。
一、关于年龄的计算问题
以报名日期计算。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即1984年6月29日至1992年7月3日期间出生的人员。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0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方可报名。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高学历的考生可以报考招录要求为低学历的培养职位,但所学专业与培养专业相同的,不得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须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
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退伍士兵,符合职位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关于招录对象问题
1、招录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部队已退役士兵的,报考须具有江苏省户籍。
2、招录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报考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的,不受户籍和生源地限制;招录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专科、专升本的,限江苏生源。
3、招录对象中的“四项目”人员是指:我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的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我省项目办选派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外省市项目办选派的我省生源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
上述人员须服务满1年(截止2010年10月20日)且考核合格,报考不受户籍和生源地限制。
4、已参加工作或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双向就业协议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须取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报考;2010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
四、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录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报名时可以使用15位或18位号码的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必须持有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五、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六、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录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不能开考的职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时通知考生,并允许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报考其它职位。
七、关于考试类别和科目的问题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按培养学历层次采取分类考试的方式,报考专升本班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职位的考生参加A类考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A)两科;报考专科班职位的考生参加B类考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和《申论》(B)两科。
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升本班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职位的考生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专科班职位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并在上述部委网站公布。本次招录不指定考试教材,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
八、资格审查需提供哪些材料?
1、报名时,通过报名网络填写报考者的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它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近期电子照片(免冠正面二寸证件照,JPG格式,宽高比例为1:1.2-1.4,20kb以下);
2、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网上报名时所填写的有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为:①2010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已参加工作或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双向就业协议及委培、定向、联办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②已退役士兵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籍证明、退役证;③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④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县以上项目办出具的服务证和考核合格的证明;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九、关于体检工作和体检标准
本次招录,体检(体能测试)工作统一安排在面试前进行。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同时,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体检(体能测试)的人选,由各市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不高于职位计划数5倍的比例确定。
报考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还须执行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其中男性身高170厘米(含)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含)以上;双眼单裸视力(标准对数视力)在4.7(含)以上,报考公安信息化和刑事技术专业的,视力放宽至矫正视力5.0(含)以上。考生需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按照《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执行。
报考监狱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还须执行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其中双眼单裸视力(标准对数视力)在4.7(含)以上或矫正视力在5.0(含)以上,男性身高168厘米(含)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含)以上。
体检(体能测试)结束后,面试达不到1:3的职位,可按笔试成绩进行一次性递补。
十、哪些情形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受过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者;
(11)自2007年6月29日以来,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自2005年6月29日以来,被各级党政机关辞退者、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至(九)款辞退者;
(13)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4)2009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8、2009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5)2010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16)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公务员队伍者。
十一、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笔试费用为144元,其中,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费用98元,教育入学考试笔试费用46元;面试费用100元/人。考生体检费用由招考单位根据医院核定标准向考生收取。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各地可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通过银行进行缴费。笔试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试费用的手续,退还报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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