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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视野里推动铁路司法转制改革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傅达林 发布时间:2009-07-30 23:26:22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国家公务员局、铁道部在北京联合召开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会议,对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由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考试。据国家公务员局官网的工作简报透露,此次公务员转制不单涉及铁路公安部门,而且涉及整个铁路的公检法系统。(7月29日《广州日报》)
         曾几何时,铁路运输法院姓“铁”的现象,成为中国司法领域的一个“污点”。在2005、2006和2009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多次建议废除或改革铁路法院。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也曾公开表示,铁路法院管理体制不顺,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但是我们尚不清楚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路径。如果缺乏一种改革的“大视野”和“大勇气”,畏于体制阻力和现实压力,这场已高高托起民众期待的司法转制,也可能会滑入“换汤不换药”的形式主义窠臼。所以,笔者更关注的是,如何以一种“大视野”推动这场铁路系统的司法转制,并将其转变为推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和铁路管理体制改革的新的“增长点”。
         首先,铁路公检法转制应寻求整体联动的司法改革机制。从现有信息看,目前是选择铁警改制先行的思路,即先将铁路公安部门的主管部门由铁道部变为公安部,并作为中央直属单位实行垂直管理,铁路警察也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由于铁警在职业属性和管理方式上都与普通警察相近,这种转制相比铁路法院、检察院而言,难度会小一些,以此作为突破口不仅会改变铁警“企业警察”的现状,也有益于整个体制改革的推进。但是在单项转制的过程中,还必须照顾到法院和检察院的改制需要。在总体方案中,应立足现行宪政体制下公检法三部门的应然关系,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准确定位各自的目标地位,统一构建相互协调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以避免转制后公检法部门“继承”下“配合有余、监督不足”等积弊,实现整个司法体制的更新。
          其次,铁路公检法转制应谋求专门司法机关的立法统筹。在质疑铁路司法权的声音中,一个重要根据是铁路司法机关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专门法院,实践中也存在军事、铁路、海事、林业等法院。但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规定:“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然而到目前为止,不止铁路司法机关,所有的专门法院、检察院都没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应的组织法。由于法律授权的缺失,这些大量体制内的司法“独立王国”,极易成为现代司法正义大厦中的阴暗角落。在这种环境下,铁路司法转制势必“牵一发而动全身”,要从更高层面推动司法体制更新,就必须借助立法机关的补遗,以立法牵引改革的引擎。
        再次,铁路公检法转制应积极为整个司法体制改革“探路”。如果我们能把视野从铁路系统内部转到国家司法体制层面,那么此次铁路司法转制就不应视为系统内的微调,而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由此,我们有必要质问:铁路司法转入地方之后,会不会再度陷入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泥沼?如果不能以合乎现代法治理念和国情需要的思维进行改革,那么也可能会变为简单的机构分离,对国家的司法改革并无大的借鉴意义。
        最后,还期盼铁路司法转制能够加速铁路体制改革的步伐。在2008年的“大部制”改革中,保留铁道部已经成为遗憾,其并入大交通部乃是大势所趋。铁路公检法作为整个铁路系统的重要环节,率先改制无疑有助于推动铁路体制的转型。笔者更期待改制后的司法运作,能够在个案监督中改变“铁老大”的垄断局面,以对铁路体制市场化改革形成倒逼效应。

铁路公检法系统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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