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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联动 广东拟全面推行居住证制:7年入户

来源:新快报 作者:吴璇 任宣 发布时间:2009-04-01 08:10:47 浏览次数: 【字体:

 

《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废除暂住证实行居住证

  暂住证

  暂住证是外来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外来人员到达本市后,应在3日内到其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一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来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居住证

  目前全国只有少数城市施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将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使持证者享受与同城市民一样的服务。

  □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朱小勇 实习生 周秋敏  通讯员 任宣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日召开,《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一审。《修订草案》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保费满7年,可申请常住户口;流动人员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满5年、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24年暂住证历史将告终结

  《修订草案》规定,流动人员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是流动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这就意味着广东实行了24年之久的“暂住证”制度将被废除,取代的是居住证制度。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梁灿盛介绍,这次修订实现对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的五大转变:由暂住证制度向居住证制度转变,由“管人”向“管事”转变,从暂住证单一功能到一证多能的转变,从规定流动人员义务到规定其权利的转变,从管理到提供服务的转变。

  居住证发放范围扩大

  相比于原《条例》规定只对“在本省经商、就业的流动人员”发放“暂住证”的做法,《修订草案》扩大了居住证的发放范围。《修订草案》规定,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流动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发给居住证。

  但是有四种情形的可以不办理居住证,分别是: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学习的;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据了解,扩大发证范围基于三个考虑:1。流动人员大多处于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这一年龄段;2. 16~60周岁为就业年龄段,向就业的流动人员发放居住证对其权益保障有促进作用;3。居住证将实行免费发证,所有流动人员都发证会加重财政负担,因此规定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流动人员按需领证,对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和在本省全日制办学机构学习的人员可以不办理居住证。

  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

  原《条例》规定“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两年”,《修订草案》将居住证的有效期延长为3年。此外,《修订草案》完善居住办理程序,对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延期、补领、换领、发证期限等作了具体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流动人员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或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凭就业、经商等证明材料发给有效期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流动人员,发给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的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满未延期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已经领取居住证的流动人员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其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

  首次领证实行免费

  流动人员首次领取居住证将免费不需缴纳工本费,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收取费用;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在办理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流动人员申报居住登记或者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当场发放,当场发放确有困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

  入户入学政策最引人注目

  《修订草案》: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7年、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在居住地无犯罪记录的,可以按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满5年、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解读:流动人员落户和子女入学政策是最引人注目、最鼓舞人心、最具吸引力的内容,是最重要的权益,也是流动人员期望值最高的内容。明确具体的条文表述让流动人口有明确的奋斗目标,有利于引导流动人口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增强他们的认同感归属感。目前我省佛山、珠海、汕头等地已经实施“五年入学”“七年入户”的政策。

  条例两大变化

  名称增加“服务”二字

  用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有利于增强流动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宿感。相对于1999年3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提交审议的《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服务”两字,凸显了此次修订的深刻含义。

  重新定义流动人员

  原《条例》将流动人员定义为“离开常住户口的居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县暂住的人员”,现修改为“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说,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当前人员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如继续将省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定为流动人员,不符合当前流动人员管理工作的实际。

  持证人享九项权益和公共服务

  ●享受公益性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享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享受免费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年审手续;

  ●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可以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暂住证“变迁史”

  1958年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一规定一直实施至1985年。

  1985年7月

  公安部颁布《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标志着全国统一的暂住证制度的形成。全国共有25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相关的管理规定。在实施暂住证制度的过程中,国内部分地区出现了违规收费和粗暴野蛮查证的现象,由此引发了有关暂住证制度存废问题的第一次争论。

  2001年

  广州开始实行IC卡暂住证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该证工本费20元,其后每年还要缴交治安联防费用,调配费等等加起来每年约为158元。

  2002年2月

  省人大代表王泽华在广东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了废止现行暂住证制度的建议,引起广泛关注。随后有关方面特邀广东省的部分经济学、社会学、行政管理学专家,以及一直关注外来人口的人大代表,围绕究竟该不该继续存在暂住证制度、暂住证费用该收多少、暂住证费用该不该降、如何用蓝印户口替代暂住证等问题进行了一次论争。

  2003年

  “孙志刚事件”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接着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沈阳市公安局同年7月宣布在全市范围内,对外来务工人员停止办理暂住证,改为免费申报暂住登记制度。这一举动引起了全国回应。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芜湖市也相继取消暂住证。但广东省明确表示不取消暂住证制度,由此又引发了新一轮的争论。

  2004年

  湖北武汉市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实施暂住证管理制度的依据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宣布取消暂住证行政审批。暂住证取消之后,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将转变为服务,成立市级、区级及街道的外来人口服务机构。对此,北京市明确表示暂不取消暂住证管理制度。因此,引发了关于暂住证存废的第三次争论。

  2006年10月

  广州IC卡暂住证收费减半。

  2007年10月

  IC卡暂住证免收工本费,仅交治安联防费2.5元/月(从居住第7个月起缴交)。

  2008年8月

  深圳废除暂住证,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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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万流动人口 一半未登记管理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问题的调研报告提交常委会审阅。报告显示,广东实有暂住人口超过3000万人,约占全国的1/3,其中一半没有纳入登记管理。

  约占全国的1/3

  据统计,广东实有暂住人口估计超过3000万人,比暂住人口居全国第二、三位的浙江、江苏的总和还多289.8万人。主要特点表现在:一是以省外流入为主。暂住人口来自省外的有1946.8万人,约占总数的74.6%。二是以青壮年为主。15~39岁的流动人员约占总数的85.8%,40岁以上和14岁以下的分别占总数的8.1%和6.1%。流动人口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4,大多数从事体力型职业。三是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惠州、东莞、中山8市的暂住人口有2479.9万人,占全省暂住人口总数的95%,其中深圳、东莞两市暂住人口与户籍之比达6∶1和4∶1,人口结构严重“倒挂”。

  出租屋治安问题突出

  报告显示,流动人员违法犯罪和出租屋治安问题十分突出。一是在我省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员占70%以上,珠江三角洲地区高达80%以上,深圳、东莞达90%以上,杀人、伤害、强奸、毒品犯罪等重大恶性案件有一半以上是流动人员所为。二是漏管失控的出租屋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场所和潜藏地。据统计,广东省现有出租屋433.3万间(套),居住在出租屋的暂住人员有1235.6万人,占全省暂住人口总数的47.3%,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出租屋进行制毒贩毒、制假贩假、窝赃分赃、卖淫嫖娼、设赌传销、杀人碎尸等违法犯罪活动,治安问题十分突出。近年来,广州市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有69.7%是居住在出租屋内。

  报告指出,流动人员暂住地址月变动率约为25%,即每个月有1/4流动人员变换暂住地址。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将计生证明作为办理暂住证的前置条件,或在办证过程中违规“搭车”收取劳动调配费、卫生费、绿化费等,挫伤了流动人员登记办证的积极性。

《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交审议

实施十年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将作重大改动。昨日,《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从暂住证制度向居住证制度的改变是此次变动的核心内容,而法规标题中“服务”两字的增加则突出了新法规的服务精神。

制度或变

用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

此次的《修订草案》围绕五个转变进行修订:一是从暂住证到居住证的转变;二是从“管人”到“管事”的转变;三是从暂住证单一功能到一证多能的转变;四是从规定流动人员义务到规定其权利的转变;五是从管理到提供服务的转变。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在对《修订草案》进行说明时指出,用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有利于增强流动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宿感,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管理理念,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和善待流动人员的社会氛围。

定义或变

省内跨市县居住不算流动人员

此次修订对流动人员的定义作了适当调整。原条例对流动人员定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县暂住的人员”,现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郑东解释说,上述修改考虑的是当前人员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如继续将省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定为流动人员,不符合当前流动人员管理工作的实际。

发证范围或变

16—60周岁流动人员发居住证

为了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修订草案》将暂住证制度改为居住证制度。现行《条例》规定实行“暂住证”制度,《修订草案》确立了居住证制度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居住证是流动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修订草案》还扩大了居住证的发放范围。现行《条例》规定只对“在本省经商、就业的流动人员”发放“暂住证”,《修订草案》则规定对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是有四种情形的可以不办理居住证,分别是: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学习的;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已办理延期手续住宿登记的。

另外,现行《条例》规定“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修订草案》则规定居住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

收费标准或变

首次办居住证免费换领要交费

《修订草案》还新增了关于流动人员办理居住证时的收费标准:流动人员首次领取居住证不需缴纳工本费,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收取费用。补领、换领或者被注销后再次申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同时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在办理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流动人员声音

暂住变居住更有归属感

对于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不少流动人员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非常欣喜。

在一家私企工作的小张表示,作为一名外来流动人员,自己常常觉得没有归属感,虽然有了工作,但很多方面的待遇与当地人相比都差了一大截。而《修订草案》此次对于流动人员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让他“看到了希望”。

对于五岁的儿子希望明年能在广州上小学的王先生来说,最为关注的无疑是《修订草案》中关于流动人员子女入学的规定。对于“居住满五年”的流动人口子女可以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规定,王先生希望年限能更短。

四种情形可不办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学习的;

3.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延期手续住宿登记的。

《修订草案》突出服务与保障

连住五年子女上学待遇等同常住人口

《修订草案》对流动人员最为关心的子女教育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居住满五年,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修订草案》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员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流动人员享有的部分权益和公共服务

广东打工可申领驾证评职称

1.已经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年审手续。

2.已经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3.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等。

缴社保七年可申请常住户口

4.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五年、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证明政策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5.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在居住地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照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

省人大内司委提审议意见

应增个人隐私保密义务

新快报讯 (记者 吴璇 通讯员 任宣)《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交审议。而省人大内司委同时提交对该草案的《审议意见》,建议增加登记机关对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涉及个人稳私信息的保密义务、优秀农民工入户特别规定等内容。

在居住申报登记方面,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审议意见》建议《修订草案》明确流动人员居住申报登记具体时限和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修订草案》当场发放居住证的规定,《审议意见》认为不切实际,建议将证件发放时间限定为“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审议意见》认为《修订草案》有关“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表述不够明确,建议将“入托、入学”修改为“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省人大常委会一项调研报告显示

四成流动人员有移民倾向

新快报讯(记者 吴璇 通讯员 任宣)广东省流动人口的现状如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我省流动人员管理服务问题的调研报告》,流动人员总量庞大,“移民倾向”日趋明显。

事实移民在粤已出现

此调研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并会同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组成的调研组完成。根据报告,广东省流动人口的主要特点是以省外流入为主,以青壮年为主,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

报告指出,流动人员的移民倾向日趋明显是值得引起注意的突出问题。目前,广东的流动人员群体特征正在发生变化,有的已经成为事实移民,成为一个新的特殊社会群体。

两成全家居住流入地

报告称,上世纪90年代之前,流动人员“洗脚上田”出门打工,目的是为了赚钱补贴家用,其中多数在打工岁月中奉献了劳动力的“青春期”后又回家乡安居乐业。上世纪90年代以后,流动人员则相当多是从学校出来打工,不再单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学习技能和立足于经济发达地区发展。其中,两成左右的流动人员全家都在流入地居住,四成左右的流动人员有移民倾向。

报告还指出,加强社会治安、保障人身安全、提高社会保障、享受公平待遇、解决子女教育、提供就业培训、丰富文化生活等是流动人员最希望解决的问题,其中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和子女教育问题尤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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