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安厅:不得对交警下达罚款指标
为进一步规范交警路面执勤执法工作,山东省公安厅制定了《山东省交通警察路面执勤执法“七严禁”》和《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面执勤执法工作“七规范”》。这两个办法从今天起开始实施。
“七严禁”规定了交警在路面执勤执法时绝对不能出现的7 种情形,主要有违规当场收缴罚款、违法扣车扣证,以及索取、收受车主或驾驶人钱物等行为。
“七规范”是指在路面执勤执法工作中的标准行为,主要包括路面执法考核、查纠超速超载执法等工作规范。其中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额作为考核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依据。正在使用的固定式测速设备前后3公里内不得重复设置移动测速点;本县、市(区)管辖的同一条路段内,同方向测速点间距应当在6公里以上。对于抓拍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必须于十日内审核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系统后三日内,应当通过邮寄、互联网、短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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