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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双方不服处罚 静安公安局长出庭应诉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宋宁华 发布时间:2009-03-17 21:28:43 浏览次数: 【字体:

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局长坐在被告席上 图片来源:新民晚报

  行政诉讼,常被通俗地称为“民告官”。昨天下午(16日),在本市静安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起的特殊行政案件,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均将上海市静安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更为少见的是,静安公安分局局长薛小明坐上被告席出庭应诉,静安区区长张仁良则带领区内“头头脑脑”旁听此案审理。

  小纠纷引出“特殊案”

  昨天下午,13时30分,法庭准时开庭。记者在静安法院看到,该案法庭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甚至连走道上临时摆放了许多“加座”。

  这起引人关注的案件由一起小纠纷而来。去年8月的一天,正是夏日炎炎,年近九旬的许老太(化名)在公共卫生间清扫污水,邻居王阿姨(化名)穿着睡裙,拿着装西瓜皮的塑料盆出来倒垃圾,两人不小心发生摩擦并争吵起来。许老太的老伴马大爷(化名)、王阿姨的家人听到声音纷纷出来“助阵”。双方迅速由“动口”升级到“肢体语言”。在争执中,王阿姨手拿着塑料盆将马大爷的眼角碰出血来。经过司法鉴定,马大爷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静安公安分局的民警对纠纷进行调查后,对王阿姨作出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这个处罚决定,双方却表示不满。马大爷家认为公安处罚得太轻,王阿姨却认为处罚得太重,均将静安公安分局告上法院。由于被告和事由相同,法院将两起案件合并审理。

  纠分双方各执一词

  昨天下午,静安公安分局局长薛小明坐上被告席,他对面则为两家发生纠纷的邻居和他们的委托代理人。

  马大爷的儿子代父出庭,称王阿姨从1992年来,曾5次殴打自家老人。去年8月发生的这次纠纷中,王阿姨和她女儿对自己父母大打出手,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应从重处罚。

  而王阿姨的委托代理人则表示,这起纠纷是对方寻衅滋事、殴打辱骂自己引发的,她拿着塑料盆擦伤对方右额表皮,纯属无意,是一种过失行为,不具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都是轻微的;而且事发后,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行为。所以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公安局长出庭应诉

  针对两原告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薛小明一一应答,并提供了相关讯问笔录作为证据。对于公安作出处罚的依据,薛小明则表示,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以及43条,其中规定,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整个庭审延续了4个小时,到17时30分左右结束。法院最终判决,公安机关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经过合议庭评议后,法院驳回两原告要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静安区区长张仁良和众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均参加旁听。张仁良在旁听了这起静安区首起行政首长出庭案后表示:“行政机关领导应该勇于站上被告席。”

  第一次坐上被告席上的静安公安分局局长薛小明说,自己是本市公安系统“一把手”中第一次亲自出庭应诉的,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深入群众,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

公安局长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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