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张涛谈打击非法集资
嘉宾风采

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访谈全文
【张涛】:广大网友早晨好,非常欢迎大家来人民网强国论坛讨论非法集资的话题。大家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提出,我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回答。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我国目前打击非法集资的形势怎样?
【张涛】:目前非法集资活动的确非常突出,在全国呈高发态势,涉及地域广,受害群众多,涉及的金额也非常巨大。它不仅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引发大量社会不安定因素,而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成为危机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隐患。针对这种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政府组织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整治经济秩序。公安机关也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上半年已破获这类案件九百多起,涉案金额七十多亿元,比去年同期有较大的增多。这充分反映我们打击力度的加大,同时也反映了目前非法集资活动仍然是处于高发状态。各新闻媒体也在加大宣传的力度,教育广大群众识别骗子的伎俩,防止上当受骗。应该说目前的形势既严峻,又非常有利。因为广大群众识别能力在不断提高,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有望非法集资状况有所遏制。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法律上是如何定义“非法集资”的?其特征和种类是什么?
【张涛】: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一个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报批的集资。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既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第三特征,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和其他收益的回报,和环还本复议的收益可以是货币或者其他物质。四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性质。这是它的主要四个特征。
非法集资,应该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应该说是违反了《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林业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的国家法律,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等国家行政法规。
种类涉及的也非常多,可以说是花样繁多,但是从类别上划分,人大法工委向社会公布的12种行为是涵盖得比较具体的也是比较具体的,请大家看一下。从具体形式来看,既有高息揽存又有投资入股的,既有消费反利又有拉人头的。既有托管代管的,又有租养代养的。可谓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非法集资的具体项目更是眼花缭乱,有的引用了经济上和商务上的新名词和新概念,有的考虑当地的经济特点,以利于群众接受。如,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生态农业、绿色产业、委托理财、联营入股、购后反租、委托经营、收益权出卖回购、代养租养,公司加农户模式等等。
比如说种植业、速生林、火龙果、菌类、中草药、还有良种等等,还有投资养殖类:水产养殖以及奶牛、梅花鹿、蚂蚁、彩兔等应有尽有。针对一些老工业基地,他们采取了一些发行内部股,转让公司的原始股、开发小油田、兴建电站、高速公路、生物工程等。所以大家面对这些种类繁多的非法集资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值得警惕的是,非法集资的手法还呈现出非传统领域蔓延的态势,比如说集资者针对电子商务、和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比如说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网络非法集资案,这些所谓基金都是打着基金的旗号进行敛财活动,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非法传销为手段,以境外基金为幌子,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但是这些非法集资的手花样再多,也是万变不离其中,其活动的规律是“三步曲”:一个是巧舌如簧、舆论先行,其中有五个特点,一个是利用名人做电视广告,这是一个特点。或者说是利用广播和网络的广告。第二个是搞一些赞助晚会和慈善事业。第三,利用著名的政治活动场所。第四,聘请一些政治的官员来出席以助声势。第五,集资者还打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名头进行集资。所以说,这是第一步曲。
第二步曲:投桃报李、拉人下水,马上给你回报,马上给你好处。原来由比较长的时间,现在现在变得越来越短,包括在网上集资,投入后,马上就有返点。很短时间就可以收回成本,所以使很多人都想赌一把。
第三步曲:目前达到,人去楼空。而且从目前侦办的情况周期也在缩短。很快就是人群楼空了,使很多人上当受骗,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鲁西老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如何区分,民间借贷是不是非法的?
【张涛】:的确界限不好划分,但是还是有区别的。非法集资在上面我所谈到特征里已经讲到,这面讲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目的性和非法集资有比较大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实际上带有帮助解难的目的。有一些投资者资金不足,通过别人来帮助,而非法集资主要是为了赚钱。作为集资者是侵占别人的使用权。作为被集资者是赚取利息,而民间借贷也是为集资者帮助的。这是一个最主要的目的。
另外从对象来看,也有比较大的区别。非法集资对象是不特定社会公众。而民间借贷主要是亲朋好友,是特定的对象。人数也相对比较少。而刚才前面讲的非法集资不特定对象是比较多的,少则几十、几百、几千,多则几万,几十万。
前提也不一样,民间借贷是靠信义,如果借贷者还不上,被借者也可以理解。而非法集资是没有这种保障的。所以说,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这不是一回事。从我讲的意义民间借贷是允许的。
[璇玑子]:张嘉宾:非法集资在国外似乎不多,为何在我国屡禁不止,根本问题在哪里?
【张涛】:非法集资在我国当前的确比较突出,突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也有社会的。我觉得从主观上来看,危险的逐利心理是一个非法集资犯罪重要原因。作为集资者想获取暴利,希望不劳而获,作为被集资者,也希望通过高息短期获利,所以双方就都有这样一种“逐利”的心里。
另外从主观上来看,作为被集资者还有一种从众的心理。特别是看到身边的人,有一些刚才说的,集资者对初期的被集资者来讲,给予投桃报李,其他的周边群众看到以后,有一种从众的心理。所以导致盲从。
从客观上来讲,广大群众对于生活的预期比较担忧,比如说现在的住房房价居高不下,医保、养老都是一些问题。都希望“钱生钱”所以就产生了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就是说客观上是属于公众相对投资渠道比较狭窄,所以有“买方市场”有限,“买方市场”就出现了。使得这种情况日前比较突出。
[恰同学少年吧]:嘉宾同志:现在的农村借钱基本上是高利贷,这算不算是非法集资?要知道现在农村想到银行贷到款,几乎不可能。
【张涛】:目前农业贷款的需求的确很大,刚才我在前面讲到,民间借贷现象一直存在,而且刚才说了现在逐渐的出现利率比较高,就是所谓高利贷这样的一种现象。这是非法集资还需要严格界定,因为非法集资有一些重要的特征,需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就是社会公众集资的情况,而且,这个前提是建立在信誉的基础上,而且主要是为了帮忙解难。因为这个问题农村资金短缺问题的确也是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目前正在搞新型农村合作银行试点,这个问题正在逐步解决。
[郑华淦]:请问嘉宾:对于有地方政府或相关单位支持或有背景的非法集资,是不是打击难度大一些?
【张涛】:一般来讲,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明确支持的非法集资我们还没有发现。主要是一些非法集资者欺骗少数地方政府,或者是一些政府官员来出席他们的一些集资活动,从而导致群众认为这些集资活动是有政府背景的。所以说使群众上当受骗。这部分我在前面已经讲到,实际上这正是集资分子的一个惯用的伎俩,他们为了使得群众觉得自己的集资活动有信誉,使得群众放心,所以他必须大做广告之外,往往要让它显示出有政府背景的,让群众放心。而且在事实上,确实有一些集资案被政府查出之后,群众到政府部门上访,但是实际上政府并不是支持非法集资的,也并不是非法集资的组织者,都是一些犯罪分子伎俩所为。
但是也存在一种情况,因为非法集资涉及得群众广、金额大,政府在出手时确实也要考虑策略,找准时机,以便于更好地打击这类犯罪。
[太叔公]:请问嘉宾:人民群众集资建房是不是非法集资?谢谢。
【张涛】:人民群众集资建房不属于非法集资,因为我已经讲到,非法集资重要目的是为了赚钱,而民间建房,借贷实际上是为了排忧解难。所以说,这是有本质区别的,作为集资建房这件事,是一个新兴事物,这涉及到目前的房价居高不下,使得很多低收入者“望房兴叹”,所以引发了这样一种现象。在这里,大家要注意一件事,就是存在巨大的风险的,因为建房的环节比较多,周期比较长,成本如何控制这是一大问题,如果说集资建房以后,房价跟商品房没有明显的区别的话,就失去了集资建房的目的了。这是一个大问题,由于时间长,房屋能不能最终建成也是一个风险存在的。第二,资金的控制问题,因为集资建房不是一个小数目,资金就是由谁来控制,是由一个人来控制,还是由几个人来控制,还是由大家共同控制,操作起来是一个难题。所以这两个问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希望广大网友注意这方面的事。
[想唱就唱]:打击非法集资是不是想控制股市过热的势头?
【张涛】:打击非法集资主要是针对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猖獗,群众反映强烈这么一个形式而提出来的加大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跟想控制股市过热应该说是没有关系的。这是两个问题。
当然,通过打击非法集资使群众把投资的渠道更多地关注于股市,实际上可能会使股市还会保持健康的发展。我认为这是有力的,因为从现在情况来讲,因为现在大家投资渠道狭窄,很多群众就投资股市,投资股市时大家有操作不善,也赔钱的,因为是大家缺乏理财的经验,因此,我建议大家,还是找专家来帮自己理财比较稳妥,就是说,现在我们有很多群众都在投资基金,由“股民”变成“基民”,当然投资基金业有风险,但是要意识到,现在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风险大,回报也高,如果风险小,回报也相对会小。这个道理大家要明白。
[鲁西老叟]:巴理:嘉宾先生,俺认为官方辑拿"带头大哥"于法无据.应该允许个人在法无禁止的领域从事活动,既便是赢利性质的.
【张涛】:“带头大哥”是利用了一些投资者没有投资技巧,根据他的指引来进行投资,实际上利用了群众股民的良好愿望,在背后实际上是为了自己的牟利,所以他的这种牟利性带有欺骗股民的性质,所以在这点来讲,这就带有欺诈性。应该说从公安机关查处来看,他是触及了刑法。所以处理他是有法律意义的。
[要有人坚持左的]:想问下嘉宾,你们要打击的非法集资是如何甄别其是犯罪还是违法的?打击的重点主要在哪些领域?
【张涛】:非法集资实际上是我们作为工作上一个术语,实际上它就涉及到刑法的罪名来讲,应该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以及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它是犯罪还是违法,主要是看是否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特征,如果不构成罪名所规定的特征,应该说情节比较轻微就是属于违法,就是违反了刚才我讲到的一些行政管理法规,如果说已经构成了犯罪,就是构成刑法规定的情形,应该就是一种犯罪。实际上就是从情节的轻重上来划分的。打击的重点来讲,从领域来看,应该说涉及到刚才我讲到了,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12种表现形式都是我们打击的重点。现在当前比较突出的,一类是在投资理财类,是比较突出。第二类在种植、养殖类,比如说在广大农村地区也比较突出。第三类是传销类;第四类是利用网络进行集资的。应该说这四类是我们当前重点打击的领域。
[众议员]:我想合法集资,向谁申请?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张涛】:合法集资首先你要具有集资的身份确认,同时要向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得到批准才可以进行。
[袁晓潞]:请问嘉宾 :传销算不算犯法?是非法集资吗?
【张涛】:传销是违法的,国务院办不了《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传销是违法的,传销和非法集资是交叉关系。传销里有很多是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传销。同时,传销也有其他的犯罪行为,比如说涉嫌合同诈骗、非法经营,传销的概念比较多。其中非法集资是传销的内容之一。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当前对它们的打击有何进展?
【张涛】:刚才我讲到非法集资和非法传销。目前打击非法传销,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传销的专项行动,目前正在全国紧锣密鼓的开展。非法传销我们把它叫做“经济邪教”,对社会的危害的确非常大,使得很多传销者执迷不悟,不仅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精神上也受到了控制,长时间不能回归社会。应该说这些年来,对非法传销一直在不遗余力的打击,但是在打击处理上因为法律等多方面的因素,使得传销者没有受到严厉的惩处,所以使得这些人短期被判刑后,又出来继续从事非法传销,比如说目前媒体披露的亿霖木业案子中的主犯就是原来非法传销分子,他在监狱里服刑两年期间,就酝酿出来继续要搞更大的集资活动。所以,就搞出来这么一个亿霖木业,所以使十几万群众上当受骗。所以,今后在打击中,在继续完善法律,采取多种工作措施,加大打击的力度。
[郑华淦]:请问嘉宾:名人在非法集资和非法传销中通过做广告获利,如果是故意行为,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张涛】:名人做广告如果在非法集资中不知情的,那么他不负刑事责任。最近我们也注意到,在查处亿霖木业案中,葛优先生给广大公众进行了道歉,而且推还了广告费,我认为这是值得赞赏和肯定的行为。当然,这件事也提醒了我们,名人今后在作广告时要谨慎行事,避免被一些犯罪分子利用。
[不以善小而不为]:嘉宾你好:我想问一个问题,如果有亲戚或朋友给你让你抄股,说好赚百分之十,多余的赢的都分给你,当然百分之十是固定的,算非法集资么?
【张涛】:这个问题应该说是个人之间的一种行为,能不能保证收益,这就看个人之间的信誉了。我觉得谁也不敢保证一定能够赚多少,所以还是存在很大的风险。刚才说了,能保证给你10%,如果说初期可能超过10%,但是后来也有可能全部赔进去。所以,这是不好确定的。作为个人之间的一种一对一的,或者是几个亲戚朋友当中进行这种行为操作,应该说种民事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出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也由民法去调解。
[鹏飞大海]:公安部是否考虑过非法集资和传销的社会原因?作为职能部门,打击是一方面。
【张涛】:非法集资和传销活动的确有广泛的社会原因,可以说涉及的问题很多,刚才讲既有群众对生活预期担忧,也有对投资渠道不足,还有就业困难、融资困难等。还有社会心理因素,这些问题我们在打击这类活动时,特别是在破获案件的中,我们都进行了总结,对于这些众多的原因,都分别给有关的职能部门,或者说一级政府,提出参谋建议。这也是我们职责所在,提醒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针对这些原因,开展相应的工作。改善社会环境,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
[袁晓潞]:请问嘉宾:传销与直销有什么不同?为什么有的直销公司有工商发的许可证?
【张涛】:传销与直销法律界定请大家阅读国务院颁布的直销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从法律特征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但是大家最简单的识别就是,传销是T级结构,就是“金字塔”型的,是“拉人头”;而直销是不允许“拉人头”的,就是一级,就是公司对消费者,这是二者之间明显的区别。对于直销公司和企业,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才允许进行直销经营。目前,国家批准的直销企业不多,仅有十家左右。
[子曾经曰过]:问下:《投机倒把》罪是不是已经废除了?我记得刑法是删除了的,但好像有个什么暂行条例还有给这个定罪的?
【张涛】:投机倒把罪作为一个罪名现在的确没有了,现在归属不同的罪名,其中核心的罪名是非法经营,还有其他的一些罪行。这是从刑事责任来讲已经归纳其他的罪名中。作为行政责任来讲,的确还有一个条例,就是国务院部门条例出台,针对这个《条例》来讲,在行政执法上还在用。所以说,但是没有以这个《条例》来定罪,罪名还是按照《刑法》来进行定罪的。
[郑华淦]:请问嘉宾:你认为我国经济犯罪中,当前对经济的破坏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的是什么类型的犯罪?是非法集资吗?
【张涛】:当前对经济破坏和社会稳定的经济犯罪,作为非法集资应该说是一个相当突出的一个犯罪,影响的确很大。因为它涉及到群众众多、资金巨大,不仅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社会稳定。所以说确实是一个非常突出的一个经济犯罪。正因为如此,所以引起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所以也是公安机关当前打击的一个工作的重点。
[yoyo7490]:嘉宾您好,对目前一些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形式,进行拉人头销售,对此类模式司法机关如何定性?
【张涛】:目前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 拉人头的销售是法律不允许的。这类活动有的是属于非法集资性质,有的是属于非法经营性质。有的应该属于合同诈骗,希望广大网友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老生新谈]:请问嘉宾:中国这么大,而非法集资又这么多,光靠公安部队打击,会不挂一漏万?
【张涛】:非法集资活动的确很多,公安机关目前确实牵扯了很大的精力,但是由于非法集资活动种类也比较繁多,除了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外,有一些非法集资活动也可以通过行政处理解决。当然,整个非法集资活动的治理要依靠政府统一领导,各个职能部门发挥作用,进行综合整理才能够比较好的解决,仅靠公安机关一家的确难以根治。
【张涛】:时间过得真快,不能一一回答,各位网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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