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资讯>警察在线>详细内容

警察在线

公安部启用督察标志 督察民警10月1日起正式佩戴

来源:公安部网站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9-30 15:44:19 浏览次数: 【字体:

    从今年10月1日起,公安部启用督察标志,全国公安机关督察民警将正式佩戴督察标志执行职务。

    据了解,督察标志由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统一制作。该标志为不锈钢质地的银色徽章,正面以警徽图样为设计中心,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务督察”字样,衬底为藏蓝色。标志既有金属质感又庄重大方,并与警服警衔标饰色彩相协调,整体视觉效果美观和谐,充分体现出督察执法执纪的职能,以及督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佩戴督察标志的督察民警在进出北京高速路口现场督察警车情况(摄影:白雪)

    警务督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既是督察人员公务身份的证明,也是督察监督外在形象和权威的组成部分。启用督察标志,充分体现了公安部党委对警务督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有助于提高现场督察工作规范化的水平,树立督察民警执法执纪的良好形象,确保各级督察部门更好地履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赋予的职责。


  人民网9月30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从今年10月1日起,公安部启用督察标志,全国公安机关督察民警将正式佩戴督察标志执行职务。

  据了解,督察标志由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统一制作。该标志为不锈钢质地的银色徽章,正面以警徽图样为设计中心,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务督察”字样,衬底为藏蓝色。标志既有金属质感又庄重大方,并与警服警衔标饰色彩相协调,整体视觉效果美观和谐,充分体现出督察执法执纪的职能,以及督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警务督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既是督察人员公务身份的证明,也是督察监督外在形象和权威的组成部分。启用督察标志,充分体现了公安部党委对警务督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有助于提高现场督察工作规范化的水平,树立督察民警执法执纪的良好形象,确保各级督察部门更好地履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赋予的职责。
督察标志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