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全省治安派出所将全部撤消 警力跟着警情走
6月19日,吉林省公安厅召开动员部署会,根据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要求从即日起,利用3个月时间,于9月底前全部完成全省规范县(市)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工作。届时,每个县(市)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总数原则上控制在10个以内,最多不超过11个。
内设机构不超11个
2006年11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日前,由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全省县市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意见》,正式启动全省规范县(市)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工作。规范意见中规定,每个县(市)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总数原则上控制在10个以内,最多不超过11个。其中必设机构8个,选设执法勤务机构原则上控制在2个以内,最多不超过3个。
治安派出所全撤消
派出所一般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原则上实行“一乡(镇、街道)一所”。各县(市)公安局治安派出所将撤消,其职责任务交由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管辖。不设派出所的乡镇和在撤乡并镇中已撤消的乡镇政府所在地要设立警务室。
公安分局统称派出所
派出所按照所处行政区域地名,统一称谓为“XX县(市)公安局XX派出所”。在此之前设立的公安分局一律按此统一称谓,改称派出所。新设、撤消派出所必须报省公安厅审批。
新招警察一律到基层
基层所队警力应占总警力的85%以上,其中派出所警力原则上要达到县(市)公安机关总警力的40%以上。派出所警力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和治安状况等实际需要科学配置。今后,各县(市)公安机关新录用民警一律充实到基层一线单位,重点是社区和农村警务室,现有民警没有基层一线工作经历的,一般要到基层一线工作。
今后警力跟着警情走
按照中央[2003]13号文件和省委[2004]6号文件精神,各市(州)公安局党委要积极与有关县(市)党委、政府沟通协调,推进县(市)公安局长担任县(市)党委常委或政府领导班子副职工作。认真落实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的有关规定,原则上新任县(市)公安局正职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新任县(市)公安局副职一般应具有在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3年以上经历。
机构设置规范后,按照“警力跟着警情走”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把警力部署在案件高发、防范薄弱和重点节假日、便民服务时段和部位上,使动态巡逻防控、现场执法办案、开展入户走访调查成为基层民警的工作常态,变被动警务为主动警务,对社会治安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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