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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历史

两周时期司法警察制度及其特点

来源:中国监狱学刊 作者:夏淑云,任莉桃 发布时间:2005-06-15 16:43:33 浏览次数: 【字体:
    两周是中国历史的特殊时期,它既经历了奴隶制的鼎盛时期,也经历了封建制的开端时期,因此, 它的各项社会制度便具有了与其他历史时期明显不同的特征,即具有不完备与不成熟的特点。但是,据先秦史料记载,两周时期的司法警察体制却是相当完备的。可以说,其对警种划分的细致性是后来其他各代所不具备的,对今天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两周时期司法普合体系综述
    由于刑有等级,狱有专设,因而两周时期司法官吏的职责分工明确,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严密的体系,其分工之细,其职能之详,是绝无仅有的。
     1.从中央到地方,法网恢恢。
    两周时期最高的司法长官为司寇,正职称为大司寇,副职称为小司寇。《周礼·秋官·司寇》:“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王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可见,大小司寇掌理着全国的狱讼情况.并形成了两周时期最高的司法机构。
    两周时期地方的司法警察是根据其辖地的不同来设置的。分为乡士、遂士、方士、讶士、县士等。《周礼·秋官·乡土》:“乡土,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郑玄注:“言掌国中,此主国中狱也。六乡之狱在国中。”可见乡士是执掌王城及六乡之狱讼的,周代的行政区划,是以周都为中心的同心圆,六乡即为王城百里以内之地。《周礼·秋官》:“遂士,掌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令,听其狱讼。”遂亦指六遂,六遂即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之间。县士主管本县的狱讼,又称野司寇,《周礼·秋官·县上》:“县士掌野,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据“司马法”之说:“四百里为县。”郑注:“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周礼·秋官·序官》:“方土,中士十有六人。”郑玄注:“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贾公彦疏:“都是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可知,方士是掌理王城四方采邑的狱讼的。以上为邦国属地之内的司法警察。此外,还有专门负责掌理诸侯狱讼的警察,称为诺士。由此可见,在周版图上,无论是王毕恭毕敬畿内外,诸侯国中遍布着各级司法警察机构,堪称法网恢恢了。
    2.从警禁到行刑,疏而不漏。
    纵观两周的司法体制,我们可以发现周代统治者密于用禁而疏于用刑。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统治集团的“事神保民”、“勤恤民隐而除害……使之务利而避害,怀德而畏威①”的民本思想。所以,周王的法令常常是早禁而止杀,保卫民生。故各种掌理禁令的警种颇多:
    禁杀戮。即禁止百姓有杀戮行为的警察。《周礼·秋官》:“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这一段话就明确了禁杀戮的责任,是一种起监察作用的警察。
    禁暴氏。即掌理禁止人民以暴力侵凌他人,横行霸道行为的警察,纠查并诉讼以暴力侵凌他人的人是禁暴氏的职责。
    衔权氏。即掌理禁止百姓聚众喧嚣、无理取闹的警察,负责管理这一类事件的狱讼。
    此外,还有掌理水禁的萍氏,掌火禁的司恒氏,掌夜禁的司寤氏,掌道禁的野庐氏等等。
    周朝设有种种禁令,也有种种专司各种禁令的警察,如果周民仍有违约犯戒,那么就要施之以拘系之罚,拘系囚犯的警察有:
      司救。《周礼》:“司救掌万民之邪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又“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显然,司救掌理那些尚未触犯王刑的犯人。
    掌囚。《周礼》郑注;“掌囚,主拘系当刑杀之者。”即是监守捕得的盗贼及应服五刑的罪犯。
    司圜。《周礼》:“掌政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司圜的作用更注重教育感化而非刑罚。
    掌戮,是对犯有重罪而应处以极刑的囚犯执行斩杀职责的警种。
    综上所述,周的刑罚基本上是宽猛相济的,因此,其司法官吏也就较为庞杂。“先王之世,以教为先,而刑其后焉者也……,不教而诛,光王所不忍也。国家设官,本以教养斯民……”②周的司法警察的设置,大体体现了这一思想。
    除以上所述的警种外,周代还设有各种各样专司具体事务的司法警察,如负责朝市之狱讼的司市、司稽、司武虎、胥师等;负责马讼的马质、负责山林之狱讼的山虞;风责协调男女之狱讼的媒氏;负责役事、功事、职事之狱讼的遂师、遂大夫、县正等等,这里不——赘述。
    二、两周司法警察制度的特点
    周朝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在司法制度上刚柔并用。因此,在司法警察设置上体现了以下特点:
    1.加强周王统治,维护国家安全。周王朝无论是中央或地方,无论是禁戒性或行刑性的警察,其任务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社会,从而使周室王朝的统治得以不断持续下去。
    2.各级警察组织人数固定,等级严明。周的各级警察组织都是由固定的人数组成,上下级关系严明。如,大司寇由卿一人组成,小司寇由中大夫二人组成,由卿到大夫,也表明了其级别由高到低的关系。其他类警察均由士组成,士又分上中下三等,如乡士由56人组成,其中上士 8人,中土16人,下士32人。遂士由12人组成,全部为中士。司圜由18人组成,中士6人,下士12人等等。显然其等级关系非常明确。
     3.各级警察组织都要受到监督,对失职者严惩不怠。这一点从禁杀戮身上体现得最明显,对于他们的失职行为,皆“以告而诛之”。所以,远古时期地方各级警察的吏卒身份是很低的。
     4.有警察职能之实而无警察之名,这是中国古代警察制度的一个共同特点。虽然历朝历代有庞大的司法机构,但都没有警察之名。直到清代,警察一名才正式出现在社会生活中。
    两周时期,各类警察分别掌其所属之狱讼,其职守不相侵越,所以能够各尽所长。对一个国家而言,有一个相对完备的司法体系对兴邦安民是非常重要的,但有一点非常值得注意,那就是这个司法体系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以保证执法的顺利和平等的原则。从周代的司法警察制度上看,其基本体现了这一点。
    ①《史记·周本纪》中华书局
    ②《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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