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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历史

抗战前的中国女警察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孟小民 发布时间:2010-08-13 20:27:09 浏览次数: 【字体:

 

图①:1934年5月17日,北平特别市公安局,女警察在训练。

图②:1933年5月26日,北平特别市公安局,全副武装的女子警察。

图③:1933年,北平特别市公安局,女子警察在城门前执勤。

    现代警察制度下的女子警察,产生在20世纪初叶。与当时欧美的警察机关一样,早期的中国警察机构也雇用了少数妇女,协助处理妇孺涉法和妓女教养问题。

    1906年,北京杨钦三、彭翼仲二人发起募捐,与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共同创办京师济良所,收留教养自投济良所之妓女。之后因经费等原因,由“官督商办”改归官办,附设于内城贫民教养院内,隶属京师警察厅,成了警察厅的一个附属单位。1907年济良所章程重定,开始在所内设女检查和教习若干。女检查主要负责管理和规范收容妇女的日常行为。教习则负责教以国文论理,算术手工,烹饪国画和体操音乐等。1913年1月,北洋政府京师警察厅接管济良所。同年7月,京师警察厅呈北洋政府内务部批准或立“新”的京师济良所,并在济良所内设管理员,女董事,女检查,女教习。其后虽然因经费等问题,“陷于孤败”,但一直延续到1928年7月,改隶社会局时,才脱离警察系统。

    这些在警察机关工作的妇女,并未经过正式的警察教育和训练,也不具备警察权力,而仅仅是担任着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但她们隶属警察系统,为警察系统雇用和管理。更重要的是,她们在实际工作中,也履行与本单位警察基本相同的职责,也可以被看做中国女警察的先驱。

    1928年,国民政府开始建立统一国家警察体系的九年计划,并于隔年公布条例对所有警官和新警员进行统一教育,分别在浙江、江苏、广东等省设立警察学校。同时中央政府宣布全国民团都应直接于各县市政府领导之下,并对内政部负责,而国民党中央下令内政部直接掌管南京的首都警察局。

    1929年,上海率先设立女检查员,协同男警施行检查女性旅客携带违禁物和稽查女性旅客的职务。她们虽然在形式上尚未有女子警察的名义,但所担负的职责实际上与女警察无区别。

    1930年9月,南京的首都警察厅拟增设女子警察训练班,但因经费问题及政局变化一度停顿。

    1932年12月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上,来自各省市的百余名代表向内政部提交推行女子警察的议案,并专项决议通过,于1933年1月在各省市政府遵照施行。

    1928年6月,国民政府统一战地委员会训令,改北平特别市警察厅为公安局。1933年2月,北平特别市公安局局长余晋和,在市政府的指令下在北京推行女子警察。于同年4月招考女性学警二十名,随警士教练所第五期训练。是年九月毕业,即分派执行职务,并在局内专门增设女警室,派员管理。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治下的女警的招训,陷入停顿。一直到1942年第二届国民参政会第二次大会中,在陈逸云等21人连署后,内政部训令所属警察学校始复招女性学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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