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当警察 三烈士的妹妹个个都好样
何小乔 记者 刘嵩 摄
昨日,市公安局,周鑫烈士的妹妹周沂颖在入警仪式上宣誓 记者 徐元宾 摄
宋桂萍
在和平年代,人民警察始终是一支英雄辈出的队伍,涌现出了芦振龙、何伟、周鑫等英雄,他们面对血与火、生与死的严峻考验时,义无返顾地冲到了最前线。现在,他们的亲人也继承了他们的遗志。芦振龙的妹妹宋桂萍、何伟的妹妹何小乔、周鑫的妹妹周沂颖,前仆后继加入到了公安队伍中,成为了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在采访中,我们能深切感受到她们接过了哥哥的“枪”,踏着哥哥的足迹,继续他们未竟的事业……
周鑫妹妹周沂颖
昨宣誓成为人民警察
“我宣誓,我自愿做一名人民警察!”昨日下午,市公安局,革命烈士周鑫的妹妹周沂颖的入警仪式举行,她将继承哥哥的遗志,成为一名人民警察,这既是对哥哥的缅怀,也是对哥哥英灵的告慰。市公安局相关领导、区县级民警代表及警院学生等数百人见证了这一庄重的时刻。
授衔 父亲为女儿整理着装
昨日下午2:30,周沂颖入警仪式在市公安局广场举行。市公安局王云生副局长宣读了《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同意涪陵区录用周沂颖同志为公务员的通知》;其后重庆警官职业学院李常青院长宣读了《周沂颖同志新生入学通知书》。接着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王廷彦宣布了《授予周沂颖同志人民警察警衔的命令》,并颁发授衔命令证书,向周沂颖发放警服、警帽、警衔标志、警号、警察证。周沂颖的父亲周永安亲自上台为女儿整理着装。看到女儿穿上了警服,周永安露出了欣慰的表情。
宣誓 为建设平安重庆奋斗
随后,进入宣誓仪式,两位武警战士持五星国旗站在台上,周沂颖对着国旗朗朗宣誓道:“我宣誓,我自愿做一名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为建设平安重庆而努力奋斗!”当念到最后一句时,语气里回荡着坚定之情。
最后,市局党委书记王立军讲话,他肯定了周鑫同志的英雄事迹,赞扬了家庭对英雄的教导与培养,还鼓励烈士的妹妹一定要扎实工作,继承哥哥的遗志为人民服务。
成长 危急时会像哥哥那样
周沂颖将进入重庆警官职业学院,在治安系度过大学生活。
“哥哥是我的榜样。”周沂颖说,哥哥牺牲前,自己还是一个没有工作、懵懂的小女孩,转眼间,自己好像突然长大了。“哥哥的事迹激励我努力学习,踏着哥哥的足迹,继续他未尽的事业。在今后的工作中,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成为像哥哥那样优秀的民警。如果再遇到紧急的时刻,我还是会像哥哥一样挺身而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革命烈士周鑫
今年2月20日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邵某持刀刺伤路人逃窜至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附近,加班后正准备坐车回家的周鑫突闻群众呼救声,临危不惧,赤手空拳与歹徒展开殊死搏斗,身中3刀,壮烈牺牲,年仅30岁。市政府追认周鑫同志为革命烈士。
救火英雄何伟
何伟妹妹何小乔
放弃银行高薪转行当警察
昨天,记者在市公安局见到了救火英雄何伟的妹妹何小乔。她知道周鑫的妹妹立志从警的消息后,非常感动。她颇有感触地说,“做为英雄的妹妹,我不能笼罩在哥哥的光环中,而是要努力工作,得到大家的认同!”
据了解,小何大学毕业后,进入我市一家银行工作。2006年9月,哥哥牺牲后,小何作出了一生中几乎最重要的决定:放弃银行的高薪工作,继承哥哥的遗志,走进市公安局当了一名普通的民警。
进入市公安局当了一名民警后,小何称,“比过去在银行感觉压力大多了,但是同事的无私的帮助和领导的关心,让我忘却了劳累!”“如今,爸爸妈妈都住在江津老家,他们身体也不太好,我每周都要回去照顾他们,哥哥生前最放心不下的就是二老!我现在是既当女儿又当儿子。”小何说。
2006年8月11日,沙坪坝区曾家镇虎峰山突然发生森林火灾。12日凌晨,沙区公安分局曾家派出所民警何伟前往灭火,不幸摔下山崖,身负重伤,经抢救无效,于8月19日凌晨牺牲,年仅29岁。2006年8月20日,市政府授予何伟“革命烈士”称号。
英雄民警芦振龙
芦振龙妹妹宋桂萍
回到山东继续当民警
芦振龙的妹妹宋桂萍曾是一名普通的待业青年。芦振龙很关心这个妹妹,在高新区公安分局芦振龙烈士荣誉室,有芦振龙生前写给妹妹的一封信,“生活上要向比自己差的人看齐,学习上要向比自己好的看齐。”芦振龙牺牲后,1999年6月18日,重庆市公安局决定,吸收宋桂萍为公安民警,并将她安排在振龙生前工作过的高新区公安分局工作。之后,组织上安排宋桂萍到西南政法大学成人教育法律专业本科学习,她的老师说:“宋桂萍学习非常认真,每学期都能拿到奖学金。”2003年学校安排大四实习时,桂平到歇台子派出所当了一名实习户籍民警。
2004年4月,因为要照顾家中年迈的父母,宋桂萍调回山东,成为山东省公安厅的一名普通民警。这些年来,她与父母多次回到重庆,与哥哥生前的同事一起去扫墓。
1999年5月27日下午6时许,重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桥铺派出所青年民警芦振龙,与歹徒搏斗身中21刀,因伤势过重、失血过多,于28日凌晨壮烈牺牲,年仅25岁。市政府追认其为烈士,他是重庆直辖后的第一位警界英烈。
政策
烈士家属
可优先录为公务员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或者录用为公务员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或者录用为公务员。烈士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和入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的,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予以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在其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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