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本电脑丢失 被索万元酬金
据报道 蒋先生在火车站内丢失了一个背包,里面不仅有笔记本电脑,还有各种重要证件,而拾到物品的男子张口就索要万元酬金。目前,河南的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此事。
蒋先生告诉记者,3月8日傍晚5点40分左右,他要乘火车从河南来北京,当时他拉着一个带轮子的旅行箱,箱子上放着装有笔记本电脑的背包。就在距检票口一两米的地方,他突然感觉被猛地挤了一下,蒋先生不得已换了一下拉箱子的手,就在这时发现上面的包不见了。蒋先生马上在现场的人群中查找起来,但没有人表示捡到这个背包,于是蒋先生找到了车站的治安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蒋先生最好不要上车离开,但由于蒋先生事务繁忙,他还是上了火车。
而3月10日晚上,蒋先生突然接到一名陌生男子打来的电话,该名男子声称自己是河南信阳人,他捡到了这个包,并告诉蒋先生包里的公章、发票、记事本、驾照、行驶本和笔记本电脑都还在。蒋先生提出以一两千元作为酬谢,不料刚一说出口,马上遭到了对方拒绝,蒋先生又说:“那3000元吧。”不承想对方还是不同意,并提出了一万元的“赎金”。蒋先生一听吓了一跳,正在犹豫,对方告诉他:“今天就算了,等过两天我回到信阳再和你联系。”便挂了电话。
3月13日,在北京出差的蒋先生接到了由河南打来的电话,对方使用的是座机,为河南信阳的区号。这回对方张口开价6000元,为了能拿回自己的东西,蒋先生答应了这个条件,并答应他于近日到信阳一带“赎”回自己的东西。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蒋先生联系了公安机关。
捡了东西该不该归还失主,是否该索要酬金?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许教授表示,应该先断定对方真的是捡到了电脑还是偷了电脑。如果经有关部门认定偷窃事实成立,那该男子的行为则构成了犯罪。同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构成“侵占私人财物罪”。也就是说,如果对方表示拒绝交出物品或索要酬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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