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犯称七年屠夫经历使其心理变态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4月20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会,宣布了省高院对抢劫犯李兴波的死刑裁定。随后,身负4命的抢劫犯李兴波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16日4时许,42岁的农民李兴波伙同他人(在逃)经预谋后,携带绳子、尖刀等工具,在鞍山市千山区骗乘徐某某(被害人,男,卒年35岁)驾驶的福田牌农用货车。当车行至该区宁远镇张忠堡村附近时,李兴波用绳子将徐捆绑,又持刀照徐的胸部连扎数刀,后将该车及徐某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00余元、传呼机一部抢走,被抢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22万余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因被尖刀类刺刃器刺破胸部造成脏器破裂,致严重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02年2月27日上午,李兴波伙同他人(在逃)骗乘田某某(被害人,男,卒年22岁)驾驶的原野牌三轮出租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当行至辽中县于家房镇上顶子村附近时,李持尖刀照田的耳、颈、胸部等处连扎数刀后,将该车抢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系被刺破右侧颈部深层动脉,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02年8月18日上午,李兴波在鞍山市客运站附近骗乘韩某某(被害人,女,卒年43岁)驾驶的港田牌三轮车,当行至海城市腾鳌镇老墙村附近时,李持尖刀照韩的胸、腹部等处刺扎十余刀,后将该车及韩随身携带的人民币50元、移动电话机一部抢走,被抢财物价值人民币1.16万余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某因被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04年9月14日11时许,李兴波在海城市腾鳌镇骗乘马某某(被害人,男,卒年31岁)驾驶的万达牌三轮车,当行至海城市新台子镇西新村附近时,李持尖刀照马的腹部等处刺扎数刀,后将该车及移动电话机一部抢走,被抢财物价值人民币1.19万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因被刺破腹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综上,李兴波抢劫作案4起,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7930元,抢劫中致4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兴波多次持械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在抢劫中致四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李兴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李兴波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报道称,李兴波一米七的个子,虽然是农村人,但丝毫没有农村男人粗壮黝黑的勤劳模样。在谈到为什么抢劫杀人时,他说:“我年轻的时候在村里是屠夫,干了七年,所以作案时心理变态。”
当被问想不想和女儿说点什么的时候,李兴波居然微微一笑,说:“我管不了那么多了,只是希望她们把我忘了。”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