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警方零口供治安处罚一起盗窃案
2006年4月19日10时20分,我所接朝城东街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家中行窃。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行窃后正欲逃跑的违法嫌疑人抓获。
经审查,违法嫌疑人虞某,32岁,莘县张鲁镇人,伙同他人于上午十时窜至朝城镇东街,翻墙跳入刘某家中,将大门用棍子顶上(防止家人进入),然后翻箱倒柜,盗得现金1300元。然后又翻墙进入另一家,刚顶上大门正欲再次行窃,被人发现,逃跑中被抓获,另一嫌疑人逃脱。
审讯中,虞某矢口否认盗窃行为,辨称去东街找人,拒不交代违法事实。办案民警发现对方反侦查能力非常强、其他嫌疑人又逃走,询问难度极大,便兵分两路,一组加大询问力度,一组从外围入手调查以获得突破口或证据。5个小时过去了,询问没有任何进展,嫌疑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无论如何说服教育,软硬不吃。而另一组的取证非常确切的证实嫌疑人的盗窃事实--虽然无人见证其盗窃过程,但能够证明其盗窃后逃窜的事实,链条一环扣一环,证据链非常清晰地指向嫌疑人。
根据上述情况,办案人员果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据此,给与嫌疑人治安拘留十天的处罚。嫌疑人面对处罚决定书,当场傻眼。这是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我县处理的第一起零口供案件。虽然嫌疑人拒不交待,但并未逃过法律制裁,有力的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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