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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报道

警方为何能强制马卫花堕胎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魏文彪 发布时间:2005-02-07 10:01:24 浏览次数: 【字体:

 

  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数量为1606克的运输毒品案。仅从涉案毒品的数量来看,29岁的被告人马卫花足以被判处死刑。但马卫花的辩护律师翁卫华当庭抖出一条爆炸性新闻:警方在全麻状态下,将马卫花怀有的50天身孕强制执行了人工流产。此前兰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曾到甘肃省康泰医院,调取了警方带马卫花到医院强制堕胎的证据,并从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笔录,证实了警方已获悉马卫花怀孕的事实(2004年8月24日《西部商报》)。

  警方在未经马卫花同意情形下对其施行强制性堕胎,首先是侵犯了马卫花的生育权。在堕胎问题上,只有马卫花才有自主处置权,这种权利不能由任何人、任何机关“代劳”决定,否则就是对马卫花合法权益的侵犯。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就表明,如果马卫花不被强制堕胎,即便存在着被判死刑的犯罪情节,却也存在延续生命的机会与权利。而如果马卫花的律师没能知悉马卫花被强制堕胎的情况,就可能出现马卫花本不该被判死刑却依然被判的局面,而这无疑是对被强制堕胎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剥夺。

  另外,尽管我国法律对自愿堕胎缺乏明确规定,但有一点却是确定无疑的,就是如果母亲不同意堕胎却被强制性堕胎,那就严重侵犯了胎儿的存活权,而这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生命权利的剥夺。

  从这一强制性堕胎事件,首先可看出当事警方法制意识极其淡薄。马卫花在审判前已经怀孕,本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事。在当事人不知情、不同意情形下对其施行强制堕胎手术,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公安人员具有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就不至于这样践踏法律、知法犯法。

  这一事件也反映出当事警察缺乏人权意识。胎儿的存活权和母亲的生育权是极其重要的人权,必须得到无条件的尊重。警方对马卫花施行强制性堕胎,表明在他们的脑海中,尊重人权的意识极其淡薄。如果是一般公民,他们或许不敢如此造次,他们所以敢于侵犯马卫花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与她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有关。这表明“犯罪嫌疑人也有法定权利,他们的合法利益也应得到尊重”的意识,远未在一些司法人员心中树立起来。这也是现在犯罪嫌疑人权益屡被侵犯的重要原因。

  尽管按照罪行轻重,马卫花可能被判死刑,但《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无疑使其拥有了生的机会。办案人员不可能不知晓这一点,他们对马卫花施行强制性堕胎恰恰表明他们对此非常清楚,也表明他们这样做是有意要剥夺马卫花可能获得的生的机会。我们据此可看出部分公安人员对人的生命缺乏起码的敬重,因为他们不但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人争取生的机会,而且要刻意去剥夺他们可能拥有的生的权利。这体现出一种对生命的憎恨与仇视。这种对生命的憎恨与仇视心理来自哪里,缘何滋生,一些人的心态因何扭曲,这不能不令人为之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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