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西乡塘袭警案:五恶徒领刑 主犯判10年8个月

西乡塘法院对12名被告作出一审宣判 记者宋延康 摄
西乡塘公安分局边阳派出所民警蒋艺兴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到一群歹徒围攻,身中20多刀(本报于2007年10月3日曾作报道)。昨日下午,西乡塘法院对参与袭警行为的5名被告作出一审宣判。
庭审现场
5被告辩称 不知道对方是警察
昨日下午3时30分,涉案的12名被告被带上法庭。他们分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到庭的12名罪犯,有5人参与了袭击民警蒋艺兴的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5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追砍蒋艺兴时,并不知道他是执行公务的警察这一身份。但经查明,蒋艺兴被追砍时曾一再表明其身份的事实。有蒋艺兴陈述及多份证人证言相印证证明,因此法院并没有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这一辩解。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两处重伤,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共同犯罪。
法院认为,黄某等被告持刀追砍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在蒋艺兴倒地时剁砍蒋艺兴,其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其几人行为又表现为对警察依法办案的严重阻挠和对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挑衅,社会危害严重,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民事赔偿
无赔偿能力 由其家属代为赔偿
法庭还进行了民事赔偿部分的审理,蒋艺兴在法庭上也出示了伤残等级认定书。案发后,蒋艺兴头部、手部、四肢等多处被砍伤,其中面部损伤留下明显条状疤痕,累计长达14.2厘米;右腕关节的活动度丧失达60%。经法医鉴定,其面部和右腕损伤程度均达重伤。
法院认为,5名被告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致使蒋艺兴遭受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蒋艺兴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项诉讼请求,5名被告也当庭表示愿意赔偿。但由于5人并没有实际赔偿能力,只能由其家属代为赔偿。
法庭在充分听取了原、被告的意见后,宣布休庭20分钟。合议庭在此期间进行充分合议,再次开庭作出了口头宣判。
一审宣判
12名被告 最高获刑十年八个月
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在故意伤害及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行为不同,但均表现积极,作用相当,均为主犯,按各被告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黄某等9名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共同犯罪。另2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的人,却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其中农某等5人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黄某等4人犯敲诈勒索及故意伤害两罪,依法对4被告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12名被告人分别被决定执行最高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最少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李某退赔1500元。黄某等5名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蒋艺兴各项经济损失92358元。当天仅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5日内送达。
案件回放
2007年9月27日凌晨,黄某等10名被告人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中尧南路枫宇网吧,将被害人李某拉至附近菜地,以其以前在学校读书时与其中一人有过节为由,对李某进行殴打,威胁李某筹集1500元供其娱乐消费,并限定李某次日晚交钱。当日,李某向边阳派出所报案。
次日晚,边阳派出所副所长武卓奇带领蒋艺兴等民警在该网吧附近布控。10名被告携带砍刀、钢管等凶器,分散到该网吧附近等候李某交款。21时许,当李某将1500元交出时,民警当场抓获其中2名被告,其余被告获知有同伙被抓,便带上刀具搜找抓捕人员。几人在网吧遇到民警蒋艺兴,并有人指出蒋为抓捕人员时,即持刀围砍蒋。蒋用警棍隔挡并退入网吧内。在蒋一再表明自己的警察身份情况下,几被告仍然继续追砍。蒋在网吧内被扳倒时,5人围住倒在地上的蒋进行剁砍,之后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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