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杀妻”两度被判死刑 11年后妻子“复活”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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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死”了11年的张在玉突然复活”了。前日她对记者说,对丈夫的遭遇表示十分愧疚。文/图荆门晚报
女子“被杀”11年突然回乡
3月28日中午,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接到好几个电话,都说张在玉回来了。为了核实消息,他拨通了张在玉哥哥的电话,当真真切切地得到证实时,佘锁林立刻想到了还在狱中的弟弟,于是,他马上报了警。
当佘锁林夫妇出现在张在玉面前时,张在玉马上喊了江银喜一声“大嫂子”。江银喜百感交集。这个时候的佘祥林,从关押到判刑,已经在狱中度过了11年。
丈夫因“杀妻”被判15年
据佘锁林介绍,1994年初,弟媳张在玉突然失踪。双方家人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找到。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杀了,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当时,有关佘祥林与某女青年有暧昧关系的传言正闹得沸沸扬扬。
数月后,一村民在离村不远的窑凹堰边发现一具身体已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经过辨认尸体后,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
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
这一年,佘祥林28岁,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
佘家人始终没有看到死者的真容,他们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当年,佘祥林被判处死刑,行刑期定在10月1日。后来,因为证据不足,终于逃过鬼门关。1995年,佘祥林先被判死刑,后来又因证据不足免死。
1998年6月15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母亲、哥哥申冤也被抓
今年64岁的佘父佘树生告诉记者,自从1994年4月儿子蒙冤入狱后,大儿子佘锁林因为弟弟冤案上访,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
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后来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但已经气若游丝。三个多月后,杨五香含恨而去,时年54岁。据乡亲们介绍,杨五香在入狱前身体健康,长年在田间劳作。
据了解,为了给佘祥林申冤,余家欠了一屁股债,仅欠村里的提留款就达两万多元。佘树生一人耕种2亩责任田,在贫寒中苦苦煎熬。
妻子告白
原以为他已过上好日子
下面是张在玉前天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表白:“我本来以为经过了十多年的磨难,在我的想象中,佘祥林应该有个家了,现在应该过上好日子了,没想到今天却是这番情景。十多年的牢狱之灾,婆婆去世了,我们的女儿过早辍学,受的折磨太多了,太大了。
知道这些情况后,我觉得真是阴差阳错,让他(佘祥林)浪费了宝贵的青春,耽误了宝贵的年华,我心里忐忑不安。我很想见到女儿和他。
在此,我只能对他及其家人表示深深的愧疚,同时,对关心我们的人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在采访中,她三哥张在生插话道:“当我们看到她时,一下子惊呆了,发现真是冤枉了佘祥林,我们立刻想到要给公安局报案……”
新闻链接:丈夫被错判杀妻续:狱中遭暴力审讯 被打坏双腿
村民作证洗冤或逃或被抓
曾被政法部门认定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3月28日突然归来,成为当地一大轰动新闻。湖北省高院前日已认定佘祥林案为一起错案。昨天上午,佘祥林的家人已接到有关部门通知,佘正在办理有关出狱手续,让他们做好接他的准备。
记者11时16分从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处得到的消息,京山县人民法院院长刚刚离开他家,院长要求他连夜去监狱接佘祥林出来,但被佘锁林拒绝,佘向其表示一定要在白天光明正大地接弟弟出来。院长遂称明天接人的时间需要等法院通知。
妻子现身丈夫洗冤
1994年4月11日,当雁门口镇吕冲村一个水塘中发现的那具女尸,被认定为张在玉后,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此案送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起诉,后再次退查。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归来,表明佘祥林案成为错案。3月30日下午,京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当事人的出狱手续正在办理中。
一份证明保住一命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佘祥林能保住一命,除他本人及家人的不断申诉外,还跟一份由当地村民出具的证明有关。昨日,记者在佘祥林的大哥佘锁林家看到这份证明。证明人是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村民倪新海、聂孝仁和肖桃仁。证明内容如下:农历九月十六早晨八点多钟,我村聂孝仁、吴艳枝、肖桃仁等人去割谷,在路旁见一妇女睡在地下,于是他们就把她喊到村里。在倪新海家,他们就问她,你叫什么,是哪里人,她不作声。于是,他们又说,如果你说话,我们就给饭你吃,她才开口。她说是雁门(口)人。倪新海等人又问她有没有小孩,她说有一女孩,5-6岁,跟爹、婆在一起过,他们又问,你家种了田没有,她说种了3亩多田。他们又问她是怎么出来的。她说到妹妹家去,出去后就不认识路了,问完后,吴艳枝就给她饭吃。吃完饭,倪新海就安排她过了一夜。第二天吃完饭后,倪新海等人就割谷去了。她在下午五点多钟就走了。而在另一张盖有“中共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支部委员会”印章的证明上,则写着:我村八组倪新海、倪柏青、李青枝、聂孝仁等人于10月中旬在本组发现一精神病妇女,年龄30岁左右,京山口音,身高1.5米左右,油黑脸,她本人说她姓张,家里有一六岁女孩,因走亲戚而迷失方向,其神情状况与(杨)五香反映的基本一样,关在该组倪新海家中停住二天一夜,而后去向不明,特此证明,请查证。据介绍,这份证明是由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党支部副书记倪乐平于1994年12月30日出具的,其时离张在玉走失已经一年。当时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寻找儿媳,找到了姚岭村,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请村里出了这个证明。
作证村民差点自杀
据当地媒体报道,出具了这个证明后,佘祥林的命保住了,但倪乐平一家及姚岭村的厄运连连,其妻聂麦清突然被关进了京山县看守所,后来甚至要自杀;其在粮管所上班的儿子风闻公安机关要抓他,不得不外出躲避3月之久。倪新海等数位村民也被“请”进派出所。而倪乐平则为了逃避抓捕不得不躲到了荆州,时间近3个月。
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告诉记者,也许明天,四月的头一天,被冤枉了的弟弟会出狱。本来到今年八月份佘祥林就可以刑满出狱,“由于他在里面表现好,已经减了三年半的刑。”
哥哥上访被拘41天
蹲了11年大狱的佘祥林现在洗清了冤枉,而在此前,佘家为了洗清这个不白之冤已付出惨痛的代价:佘的母亲,杨五香,因四处贴粘寻人启事和上访,1995年5月份被抓,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关了九个半月,出来时已是耳聋眼瞎,不能行走,三个月后去世,时年54岁。佘锁林也因1995年为弟弟上访而被拘41天。而佘祥林的女儿则在15岁时辍学,到深圳打工。此前,她的学习成绩一直很好,虽然家里穷,但镇里免了她的学杂费。后来,因为她成了杀人犯的女儿,学杂费不能再免。现在,18岁的她在东莞长安镇一家电子厂工作。
佘锁林最近一次到沙洋监狱探望弟弟是今年三月间,张在玉返回前的十来天,他给弟弟带去了《家庭医生》等杂志,虽然刑满出狱在即,但佘祥林并没有表现出高兴来,仍是满脸的阴郁。佘锁林像每次看望他一样,劝弟弟不要太跟自己过不去,通过申诉能保住一条命已非易事。而且,经过11年与外界隔绝的生活,“我对他说其实他出去闯不一定就比在里面好,现在外面是个竞争的社会,他对此根本不知道。”据了解,佘祥林的视力很差,“在里面眼睛搞坏了”。佘锁林说当时没敢把母亲已死的消息告诉弟弟,只跟他说母亲的眼瞎了。
“入狱时双腿被打坏”
佘锁林相信弟弟到目前还不知道自己已获清白。“我跟监狱里的一个监管打过电话,他说还是不要告诉佘祥林,以免出意外。并说,接下来,公安会主动找我们来谈被错关11年这件事情的。”
佘还谈到当初弟弟刚入狱时的情况,那时他还不能获准见弟弟,但一个监狱的医生告诉他,佘祥林进来时双腿都被打坏了,全是青紫的伤痕,应该是在审讯过程中留下的。医生说多亏他身体够好,否则早就趴下了。 南方都市报 贾云勇
丈夫因杀妻罪2次被错判死刑续:法院将重审该案
本报讯 (通讯员 金正韦) 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突然归来,立即成为当地一大轰动性新闻事件,有关媒体也作了报道,这也表明,佘祥林因故意杀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成为错案。
京山县公安局、京山县法院得知此信息后迅速派人赶赴雁门口镇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张在玉的确是出走11年后回家,而1994年4月11日在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的女尸不应是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荆门市委、京山县委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立即调查,依法处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29日下午立即召开院党组会、布置对该案进行复查工作,启动再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当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对佘祥林故意杀人案进行了研究,决定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年京刑初字第046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荆刑终字第082号刑事裁定,发回京山县法院重新审判。3月30日下午,京山县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已决定对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目前正在依法办理出狱相关手续。近日,京山县法院将依程序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对无名女尸一案重新侦查。
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退查。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今。(武汉晚报)
评论:两次错误死刑是怎么判出来的?
一个明显有疑点的刑事案件,经过县、市、省三级司法机关,仍然两次判处无辜公民死刑。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质问:这样荒唐的判决究竟是怎么判出来的?国家应该给予他怎样的赔偿?这个重大错案应该追究哪些人员的责任?追究其怎样的责任?这些,公众都将拭目以待。
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佘祥林,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判处“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今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复活”了,并对记者说,对丈夫的遭遇表示十分愧疚。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因为弟弟之案上访,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其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后来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三个多月后,杨五香含恨而去,时年54岁。为了给佘祥林申冤,佘家欠了一屁股债,仅欠村里的提留款就达两万多元。(3月31日《新京报》报道)
我们不禁要问,这一件彻头彻尾的冤案是怎么“制造”出来的?尤其是那两次错误的“死刑判决”究竟是怎么作出来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本案的办案程序应该是:京山县公安局侦查——京山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结束,京山县公安局将案件移交京山县检察院——京山县检察院审查后,根据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荆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荆门市检察院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荆门中院审理,判处佘祥林死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进行核准。因为证据不足,佘祥林免予一死。
这就要问,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死刑核准这么多环节中,有那么多办案人员经手这个案件,为什么就没有一个人发现案件的疑点?为什么就没有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发现证据的致命“缺陷”?为什么一个“错误”的死刑判决能顺利出笼?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为什么在1994年判处的“死刑”因证据不足没有执行,而在1995年再次判处了“死刑”呢?这第二次死刑,同样经历了荆门市中级法院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过程。为什么又是在判决死刑以后发现“证据不足”?结果又把这个案件重新发回了京山县法院,“稀里糊涂”地判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更令人愤慨的是,因这么一件彻底的冤案,佘祥林的哥哥上访被拘留41天,母亲杨玉香被关了9个半月,后来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不久便含恨离世。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因此家破人亡。试问,谁应对此负责?假如不是张在玉“突然现身”,这件案子是不是就办成了“铁案”,永无翻案的可能?
一个明显有疑点的刑事案件,经过县、市、省三级司法机关,仍然两次判处无辜公民死刑。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质问:这样荒唐的判决究竟是怎么判出来的?国家应该给予他怎样的赔偿?这个重大错案应该追究哪些人员的责任?追究其怎样的责任?这些,公众都将拭目以待。(巴山雨 中国经济时报)
评论:还有多少冤假错案需要“水落石出”?
河北广平“一案两凶”的疑案尚未完全定论,又一起类似的案件在湖北“水落石出”。据3月31日《新京报》报道,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村民佘祥林,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但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仔细比较一下两则新闻,忽然就有了一种彻骨的寒意。我一向不愿意腹诽作为“正义守护神”的公、检、法、司等部门,即便也时常听到一些有关他们的批判,我也会在心底同情和理解他们,毕竟,人无完人,在纷繁杂乱的工作中稍有差池也在所难免。然而,当我在短短半个月内接连看到两起司法机关“草菅人命”的案件时,我不能不放任心中的怒火向潮水一样喷涌。
在这个世界上,也许任何人都可以犯错,而惟独公、检、法、司不能犯错。因为其他人犯错,代表的只是自己,等待他的是法律和制度的惩罚。而公、检、法、司代表的是正义、是公平。公、检、法、司不经意的一错,轻则会导致司法不公,真理扭曲,重则会导致“草菅人命”、破坏法律威信等重大后果。弗兰西斯·培根有这么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这种恶果反映到这两起冤假错案中就是:前者不仅造成了一个青年的无辜丧命,直到死后10年才洗清不白之冤;后者虽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侥幸逃脱了死刑,且在11年后验明真相,但是,现实留给他的也几近是家破人亡!
一个10年,一个是11年!如果真理和正义需要在这么长时间以后能够得到维护和昭雪,那么,我可不可以问,这样的真理和正义还有什么用呢?
没有一个人会轻易承认自己是罪犯,除非他真正做了对不起别人和对不起自己的事情。然而,在这两起案件中,我却隐约感受到了某种“叫天不应,呼地不灵”的悲怆与无奈!我想,没有人会轻易接受被无辜污蔑后的死刑,然而,那个被以“强奸杀人罪”论处的无辜青年却不得不接受最后的事实,他最终违心地承认了自己莫须有的“罪行”。到底是什么力量使他对生的恐惧远大于对死的畏惧?到底是什么力量使他甘心忍受这比死更残忍与冷酷的“强奸”罪名与污水?这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故事?也许只有执法者知道,只有死者知道了。
对于第二个案件,执法机关既然知道证据不足,为什么不做“无罪推定”?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订。新的刑事诉讼法废止了收容审查等不利于人权保障的措施,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这个原则的确定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必须一切从证据出发。然而,在“杀妻”一案中,这些“正义守护神”却硬是“莫须有”地给一个无辜者判了15年有期徒刑!
为什么代表着正义的执法部门会如此草率地践踏公平与正义?类似的冤假错案还有多少?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也许,这比单纯的就事论事更为公民所关注。(刘克军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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