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警方连爆乌龙案 媒体批:法治梦魇!
不久前,台中地检署一桩乌龙起诉,警方搜索被告住宅,查到400多公克白色结晶体,并未送交鉴定是否为毒品,只因被告于侦查中坦承施用K他命,尿液送验也呈阳性反应,检方即根据被告之贩毒前科、验尿结果及侦查中自白,起诉被告意图贩卖三级毒品,嗣经法院将查扣之晶体送请刑事局鉴定,赫然发现并非K他命,亦无毒品成分,日前乃以现行法律并不处罚单纯持有、施用三级毒品,判决被告无罪。
于此同时,台北也出现另一起警方乌龙案件,松山分局查察窃盗,于报案之大楼取得监视影带,未经必要查证,即将录像带中出入该楼的装潢工人父子指为假装潢、真窃盗集团,发布新闻稿,呼吁民众追缉。嗣后发现装潢工人并非窃贼,被诬为歹徒的工人父子名誉已经受害,分局长公开道歉,分局进行惩处,被害人则考虑请求行政赔偿。
台湾《中国时报》对此发表社论文章说,同一天的报纸出现两起如此离谱的案件,显示了检警办案质量普遍低落的程度,依照证据办案,依据科学方法搜集调查证据,本是检警追诉犯罪的准绳;但这两起案件,检警办案所缺乏的基本动作,简直令人咋舌,连最起码的证据送验或是纪录查询,也不会做。警察学校的基础教育及实务训练,还有”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培养检察官办案素养的相关课程,似乎都缴了白卷。其结果,是无辜的人冤屈遭到追诉,也可能使得真正犯罪的人逍遥法外。
检察办案不重证据法则,不遵守法定程序,实不自今日始。直到最近几年,检方才开始在较为重要的刑事案件中,认真进行法庭对辩攻防,却仍然并未普遍将实施公诉视为检方的主要职责;其沉疴之深,即可见一斑。从后往前说,检方不重视法庭活动,不以法庭审判对证据的严格要求作为侦查的行动指标,不以之指挥警方办案,就会发生胡乱搜证,只凭臆测想象的情节办案,缺乏可以支持起诉所需要的坚实证据;从前往后说,检警不重视搜证查证的科学办案基本功夫,检方所提起的公诉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就会形成法院必须根据严格的证据法则判决无罪,使得被告白受控诉,行政资源虚掷;或者竟是法院根据粗疏的证据囫囵吞枣,使得不该有罪的被告被判有罪,无辜受累,不但不能发现真实,也赔进了勿枉勿纵的司法信用。
远者不说,最近才又被高等法院判处死刑的苏建和等三人强盗杀人案,就是警察办案不力、搜证训练不足,最后重伤整体司法形象的惨痛例证。此案案发之初,就是因为警方草率,连被告者验尸程序也未臻完全,却拿着不合采证程序的主观推论以及共同被告供证反复的自白做为凭据追究三个被告的极刑罪责。依据大法官三年前的程序第三八二号解释所要求的严格证明原则,也就是超越合理怀疑的定罪法则,稀疏而微弱的间接证据加上瑕疵密布不堪取信的被告自白,前次高院的无罪判决,无宁更能符合法治的要求。而司法难掩护短痕迹、不肯坚持正当法律程序、在证据法则上虚与委蛇的妥协判决,不但轻贱生命的态度绝不可取,其间愧对法治而伤害司法形象的无动于衷,更令人感到齿冷。就是这种错误的价值选择,间接鼓励检警继续草率办案,继续草菅人权;审判与检警交相为用,践踏法治人权,于是层出不穷,难以根绝。
近年来,政治人物涉入司法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加,重点司法案件重视遵守程序正义、证据法则的程度,确有一些进步,但是一般升斗小民所面对的司法程序,是否有同样程度的提升,却很值得怀疑。前面的两个例子,可能就是普通百姓惯有的际遇。现在侦查中羁押被告虽然须要得到法院同意,但是使用侦查不公开为借口妨碍辩护权利的武器对等地位,情况仍然普遍;而检警调查机关仍然独占包括监听、限制住居、禁止出境在内的强制处分权,对于无辜人民基本人权的威胁,也极其严重。就以前引例证之中,由于法院不能坚持严格证明的证据法则,导致检警轻视查证手续的漫不经心,不难想见未经新闻曝光而受害者忍气吞声乃至含冤被刑者,尚有多少?
多年来台湾司法改革旗帜高擎,或不能说是毫无建树,但又曾有多少标竿性的冤假错案埋葬了改革努力的成果?恐已不胜枚举!司法事业的主事者,究竟要到什么时候,才能借着教育训练还有审判实践的确实要求,将严格办案程序与证据法则植入司法检警人员的血液之中,像是呼吸一样不会忘记,以使台湾人民真正挥别检警经常陷人于罪的法治梦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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