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软件工程师复制客户信用卡信息疯狂提现
7000余条用户的信用卡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盗取,作案人又用这些盗来的信息大量制作伪造的信用卡,并让自己的女友携带这些伪卡在上海、无锡、南京等地疯狂提取现金6万余元。6月19日上午,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沪上首例软件工程师利用为银行设计、维护ATM机软件的工作之便,从ATM机上盗取他人信用卡的卡号、密码进行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阿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今年33岁的苏强系安徽人,高中毕业从家乡考进上海一所大学读计算机专业。大学毕业后,苏强先后在几家软件公司打工。2003年8月,苏强通过应聘顺利进入一家专门从事银行ATM机销售和ATM机软件开发的公司,并担任编写ATM自动取款机软件工程师。
同年10月,公司承接了某银行在临汾路自助网点安装二台ATM自动取款机的项目,公司委派苏强负责为这二台ATM自动取款机进行软件编程、调试与维护工作。当苏强在为这二台ATM自动取款机进行软件编程过程中,他发现ATM自动取款机的加密程序上有机可乘,想测试一下该ATM机的加密性能,于是,他在编程序时,又另编写了能窥视、保留客户(ATM机使用者)银行卡卡号、磁条信息和密码的程序。随后,苏强在为该银行临汾路自助网点安装、调试这二台ATM自动取款机的同时,将自己违规编写好的能窥视、保留客户(ATM机使用者)银行卡卡号、磁条信息和密码的程序安装在了这二台ATM自动取款机上。
过了一个月,该银行要求公司对该二台ATM自动取款机进行维护,公司便派苏强前去维护。苏在维护时,惊喜的发现自己在这二台ATM自动取款机上所写的窥视、保留程序竟记录下一个多月来在该二台ATM自动取款机上所有使用过的客户信息(卡号、磁条信息和密码)7000千余条。苏强将这些客户信息全部输入到自己随身携带的手提电脑,同时,将该恶意程序从ATM自动取款机中删除。
2004年4月,苏强辞职离开公司。不久,他考入上海的一所大学攻读计算机专业硕士研究生。期间,没了工作又无收入的苏强,因学习、生活都需要花钱,陷于困境的他便想到在自己手提电脑内还保存着他人的7000千余条银行卡信息,不妨可以试一下,看看能否用这些信息制作伪造的信用卡到ATM机取钱。于是,苏强购来磁卡写码读卡器,又在电脑市场买了空白磁卡。刚开始,苏强试着制作了一张伪卡,让自己的女友阿凤去银行ATM机上取200元,很快,阿凤就顺利的将钱取了回来。苏对自己的“成功”是又惊喜又害怕,喜的是今后自己用钱不用愁了,怕的是这毕竟是违法的,发现了要抓去坐牢。但,对金钱的欲望战胜了恐惧。为了不被发现,苏强每次将制作好的伪卡都让阿凤去外地浙江、江苏一些城市的银行ATM机上取钱,并提醒每次一张卡提钱不要超过1千至2千,最多不能超5千。
从2004年6月制作的第一张伪卡至2006年3月被抓,苏强让女友阿凤携带自己制造的伪卡在上海、无锡、南京等地,通过由其提供的密码在银行ATM机上取款,先后骗取16名被害人卡内人民币6万余元。
2004年7月12日,姜先生使用某银行借记卡准备在ATM机上取款时被告知,卡内余额已不足,无法进行取款。姜先生立即到银行柜台进行查询,银行柜台打出银行卡交易流水单后,姜先生发现,流水单上有陌生的跨行提款信息,信息显示有人分别在6月18日、19日二天内在无锡地区的ATM机上分二次取走人民币4500元(一次1000元,一次3500元)。令姜先生感到疑惑的是自己所使用的银行借记卡是带有密码的,而且自己从未将银行卡及密码遗失或外泄,更没去过外地。如果不是今天准备提钱,可能损失还会更多。心有余悸的姜先生将这张银行卡注销后,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
从姜先生报案后,警方陆续接到十多名受害人报案称,他们手中的银行卡内的资金无故被他人在外地的ATM机上多次取款,每次取款少则几百元,多则5000元。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这些受害人都是在本人未进行任何交易的情况下信用卡内存款被支取的,而且受害人都居住在彭浦地区。同时,银行也向警方反映有人利用上海一所大学宿舍内的IP地址浏览过该银行的网站,查询过200余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发现其中有被盗用信用卡资金的被害人的信息。随后,警方进一步侦查发现上海的一所大学计算机系研究生苏强有重大作案嫌疑,苏强的户籍在大学宿舍,上述地址又同被人浏览过银行网站的IP地址一致,同时发现苏强曾在为银行维修ATM机的公司工作过,其有机会接触到机密信息。警方随即对苏强大学宿舍进行了搜查,查获其制作伪卡时使用的磁卡写码读卡器、加密计算机硬盘和记载有数字信息的纸片以及大量的空白磁卡、笔记本电脑1台。
2006年3月28日,苏强在大学的宿舍内被抓获。在对苏强进行讯问后,苏强如实供述了伙同自己的女友阿凤进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同年4月3日晚,公安人员在安徽省芜湖市将阿凤抓获。
法庭上,被告人苏强辩解自己不是恶意添加程序窃取客户信息,可能当时将语句加错了地方。苏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数额认定仅凭被害人的取款记录、卡号等不充分,不能排除他人窃取了被害人钱款的可能性;同时,被告人苏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即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与女友阿凤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且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阿凤,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希望法院对被告人苏强从轻处罚。
而被告人阿凤则辩解自己只是替男友苏强取款,每次取款都是按照苏强的指令去做,并不知道信用卡是伪造的,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强、阿凤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阿凤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苏强获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后,积极实施了制造伪卡及指使阿凤提款的行为,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至于获取客户信息的程序是其恶意添加还是无意加入,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至于,苏强的辩护人所提认定数额证据尚不充分的辩护意见,经查,从被告人苏强电脑硬盘恢复的数据中均发现有16名被害人的信息,且损失数额有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及被告人苏强、阿凤的供述予以印证,应予认定,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