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常见刑事案件证明规范》引言
自2007 年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毕业,分配至江苏省公安厅工作以来,笔者一直潜心于基层民警取证问题、证明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在基层实地调研,还是督导检查,乃至办理中央领导批示的大要案,从掌握的情况看,基层公安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1] 大多与取证有关,大多涉及证明问题。
正当笔者关注并思考以上问题时,恰逢公安部党委提出“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三项建设”,其中,执法规范化有助于提升公安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公安工作信息化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规范化”、“信息化”是未来公安工作的主线。无论是研究公安工作中的问题,还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之策,必须以“规范化”、“信息化”为切入点,才能把握时代脉搏。笔者试图在规范化、信息化的视野下,对公安机关常见刑事案件的取证规范,证明标准进行总结、提炼,为基层民警取证、证明提供规范化、模式化指导。基于这种思考,笔者于去年“全国公安局长大培训”期间出版的《公安机关常见刑事案件取证规范》受到广大基层干警的欢迎,目前已第二次印刷。
在《公安机关常见刑事案件取证规范》出版后,总感觉“意有未尽”:取证规范与证明规范是互相关联的,取证规范的重点是研究如何发现证据、如何规范地收集证据,从而提高公安机关执法的公信力。证明规范的核心是研究证明方法、证明对象、证明标准,推动刑事诉讼程序从上一阶段顺利地进入下一个阶段,从而实现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在研究取证规范之后,应当进一步研究证明规范。只有这样,研究活动才算完整。
证明是诉讼中最为复杂的一项活动,它不仅涉及证明原则、证明标准、证明对象,而且涉及到证明方法、举证责任。如何将复杂的证明理论、证明活动,简化为规范化、可操作的证明模式、操作步骤,来指导基层民警办案,提高基层民警的证明能力,使案件能够顺利地移送起诉、审判,实现“狠、稳、准、细”地打击犯罪,[2] 是本书写作的追求目标。
研究《公安机关常见刑事案件证明规范》的第一步,就是准确界定公安机关常见刑事案件的范围。本书在确定公安机关常见刑事案件范围时,主要参考以下标准:一是,县区级公安机关一年内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数量与案件类型;二是,一定时间内“110”接处警的数量与类型;三是,公安机关“专项行动”打击的对象。根据以上标准,本书将公安机关常见刑事案件确定为四十四种类型。
本书分为总论、分论两部分。总论主要论述证明标准、证明原则、证明方法、证明对象、举证责任。力求用简洁的文字、短小的篇幅,向基层民警介绍有关证明的基本原理,目的是使基层民警在证明中能“知其所以然”。在总论中,重点向基层民警介绍推定的证明方法,目的是减少基层干警对口供的依赖,提升文明办案的程度。分论以执法规范化、信息化为视角,对四十四种常见刑事案件,按照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对犯罪主体的证明、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对量刑情节的证明、补强证明,将其有序地排列,并辅以实例的证明参考,力争使基层民警能够“按图索骥”。
本书的创新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以规范化、信息化为视角,将基层公安机关最新的实战成果转化为诉讼制度认可的证据种类、证明方法,从而实现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二是,在个罪证明中,基于主客观方面的不可分,本书将犯罪主客观方面合并在一起证明,避免证明中不必要的重复,减少证明上的混乱,从而有利于民警参考证明。三是,对每一类犯罪证明之后,再辅以实例的证明参考,为基层干警证明犯罪提供临摹参考。目的是使基层干警对证明不仅具有理性的认识,更能从感性上加以把握。四是,在个罪证明中,不仅指明证明方法、证据种类,而且指明每一类证据的证明对象、证明作用,使基层民警在证明中能够从被动模拟向主动应用转变,切实提升基层民警的证明能力。五是,在个罪证明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提出的翻供理由,提出应对之策,不让有罪之人逃脱法律的惩罚。
本书虽是为基层干警撰写的,但对检察官、法官了解公安机关的证明过程,从而准确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有参考价值。本书所精选的一些案例,作者对司法实践的一些感悟,对证明的一些看法,对从事证据理论研究的学者亦有参考价值。
注释:
[1]笔者认为基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取证不规范,证明不规范,造成案件事实不清,导致当事人长期上访;二是,取证不规范、证明不规范,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抓而不能捕、捕而不能诉、诉而不能判”,犯罪嫌疑人长期处于羁押状态,增加非正常死亡的概率。
[2]笔者认为“狠、稳、准、细”是新中国最早的“严打”政策,它的核心是强调办案要有证据,重视证据在定案中的作用。参见《中央批准公安部党组关于当前敌我斗争形势和开展社会镇反、内部肃反运动的意见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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