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刑警素质系列
“警察随笔”这个栏目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舞台,在我们介绍和了解刑事警察在工作、生活以及他们对家庭,对事业感触的同时,可以想象到做一个刑事警察所需要的起码素质吗。也就是说,做一名刑事警察不是简单的“吃苦受累”,要想胜任刑事警察工作,就必须具有能够担负起祖国和人民重托的素质。
一个人的素质,决定了他的整个社会化过程,一般的人是这样,刑事警察也亦如此。但是,对素质的培养不同与做其他任何事情,它与人的社会化过程和自身生理结构及脑物质基础有着相当大的关系。正常人的素质是随着个体的成长和发展逐步形成的,对于一些存有不健康心理素质的人来说(特别是犯罪人),是可以娇治的。
但是,由于刑事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刑事警察的心理发展在短暂的时间内,必须从正常的发展状态中立即向相反的方面转化,这种心理速变的迁移(或改变),并不是每一个刑事警察都能具有的,它不旦需要去培养,而且有些刑事警察“做一生”刑侦工作也破获不了一桩刑事案件,甚至连汇报一个案情也是非常困难,上述情况并非罕见。究其原因,有学者讲这是一种个体的能力问题,依据科学的角度而言决非这么简单。心理培养和个体能否接受这种培养不是按照主观意识而动的,也不是依据客观刺激就能形成的,某些时候主观、客观条件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仍然达不到培养的目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在主、客观同在的前提下,个体必须在生理结构和脑物质基础具备这种适应主、客观条件的因素,才能达到培养的任务与目的。
作为刑事警察应具备怎样的心理素质,在国外的某些警察机构里已经有了一整套的心理品质(心理素质)测量机制,他们在吸收选拔刑事侦查人员的时候,都必须对所要选拔的对象进行一系列的心理测量,以考察这些人员是否可以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也就是对刑事警察在心理素质方面必须符合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在新中国成立之前萧孝嵘、丁祖荫就曾经对警察的心理品质做过一系列的测试,并制定过对刑事警察的特殊能力倾向测验和心理量表。建国后心理学被视为“伪科学”给“枪毙”了,造成了较长时间无人问均心理科学。从此,在我国在对刑事警察的选拔和教育过程中,就一度停止了对心理素质的测试与培养。
国外的刑事侦查人员与旧中国的刑事侦查人员,虽然在性质上与新中国的刑事警察有着本质上的差别。但是仅就刑事侦查行业来讲,刑事警察必须具备的特殊心理智商和素质应该是类似的,或者说是应该相同的。因此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刑事警察的心理素质,提出了许多的探讨和研究,同时也成为一些学者们研究的课题。
但因资财、人力、仪器、设备和被测试的对象的条件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彻底的落实,某些院校与公安机关对此的探讨也还在商磋之中。由于目前犯罪情况、状态以及发展趋势,刑事侦查工作和刑事警察所面队的复杂的社会环境,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有些案件的侦查如同“大海捞针”,这已经说明了我们的刑事警察,已经有了不适应当前形式下的情况。
谈起这些,我是深有感触的,那是在内蒙古的“保安昭”,警察(刘志军)私自将罪犯带出做“私活”(上他的家里“扒炕”)还求了一名武警帮忙看押,这活干的真是又脏又累,炕灰弄的到处都是,活算是干完了洗洗脸吧,武警让罪犯去打来了水,什么都不顾了把“54——1式冲锋枪”往墙边一放就“洗”上了。罪犯随手抄起“冲锋枪”,等武警醒过神儿来晚了,罪犯已经将子弹推上了“枪膛”只一枪武警“毙命”,刘志军听到枪声之后还没等把手枪拔出来,也没有逃出命运的“安排”,罪犯随即携枪窜入“六三”农场的玉米地。好在我们赶到的及时,虽然将罪犯围困在里面,但是由于这片玉米地太大我们不能直接进入,正在我们研究部署的同时,罪犯感到逃不掉了就向我们开始射击,我们在明处罪犯在暗处一转眼又倒下了四人、伤三人,只能“平息”了一顿“枪留弹”这名罪犯连同这片玉米都没了,损失了得玉米可以给老百姓“补偿”,可是倒下的这么多人怎么“补偿”?
如何使刑事警察在遭到任何阻碍和困难的时候或遇到各种问题的时候,在心理上不会出现失调状态,都能以法律上认可的方式进行解决和处理,这就要求刑事警察的心理素质在目前不明朗的情况下,亟待培养和解决。否则,随时随地的因不能在心理素质上适应刑事侦查工作,而被淘汰(或被迫)离开刑事侦查队伍的人员将愈来愈多。
为了建立一支具有高智商、高智慧、高科技知识,并具有顽强意志品质、稳定的情绪情感和精细观察事物的发生、发展与变化规律的刑事侦查队伍,必须在选拔培养刑事警察的时候着重解决心理素质方面的问题。
刑事警察的心理实质,与其他所有正常人的心理实质是完全相同的,同属于人的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主观映象。但是,在对刑事警察的心理培养过程中,我们应当着重开发“右脑”的思维能力(即反向思维或者是创造性的思维),一般说来,人的大脑在正常发育成熟的过程中,多数是属于“左脑型”思维方式,不善于逆向性思维。而刑事警察在从事刑事侦查工作和活动的过程中,恰好与犯罪心理——行为的发生成反向追问式辨析。这就需要刑事警察必须锻炼自己的大脑神经系统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要发生一种特有的“折射”,从而形成一种特殊的条件反射功能。
刑事警察在对刑事案件发生后的心理活动,虽然是大脑对这一“事件”的客观的、现实的、主观能动的反映,但是这种反映是依据刑事案件的客观存在,而要侦察出案件发生的过程,就必然要在这种反映的前提下,进行“逆转式”回答。它不能象正常人对事物所进行的顺时针反映,更不能机械式或者是“镜子式”的反映。这种反映刑事案件的心理活动过程与正常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有所不同,它是由刑事犯罪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下的发生有着直接关系的;刑事警察对犯罪案件的反映不是一种正常人的自我主动性心理活动,而是一种被动的心理反映过程,这就需要刑事警察必须具备一种特有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性的刑事逻辑思维方式;刑事警察对刑事案件的心理活动状态,由于每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接受教育的程度以及心理品质的不同,必然导致了各自不同的思维方式;刑事警察的心理活动在受到刑事案件的折射后,就大量地减少了他们与正常人所共有的对事物的社会性和自我性意识,而只能针对刑事案件的发生、发展以致现实的结果(后果)进行认识和推理。
正常人需要的是自我认识、自我实践、自我判定和评估辨别自身行为的正确与否;而刑事警察则不同,他们首先必须要认识的是,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一切而不是自己,反而要依据案件的结果来从事缜密的侦查和筹划侦察的措施和手段,他们评估和判定的不是自己的行为,而恰恰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这就需要我们的刑事警察必须提高自己对刑事犯罪案件的认识能力和对犯罪心理——行为的认知水平。
刑事警察的心理实质,在客观上与正常人相同,在主观上与正常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刑事警察的思维,也同样是大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但这种反映具有明显的职业性和被动性。因此,作为刑事警察首先要培养的就是心理实质在物理上的“迁移”,从而有意识的开发大脑“右半球”的思维能力,达到赋有创造性和刑事逻辑性的思维方式,为辨析刑事犯罪心理——行为的发生炼就一个智慧与科学技术重叠的“大脑”。这也是培养刑事警察心理实质的方向。
感觉,是人们日常生活过程中最为常见的心理现象。也就是一切刺激物在直接作用于人们感官后在大脑中,对这些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它是一种比较简单的心理现象,如视觉分辨特征、形状;听觉感知声音;嗅觉闻到气味;味觉品尝酸、咸、苦、辣、甜;皮肤感觉冷、暖;肢体感觉的软硬;皮肤及内脏鉴别疼涨等。而知觉是在感觉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比较复杂的心理过程,它与人们自身的知识结构有一定的关系,如感觉到某种气味得用知觉来判明是什么物质产生的(是汽油味?酒精味?血腥味等)。感觉与知觉是紧密相连但又有区别的心理过程,它的生理机制就是前番提到过的“反射弧”作用中的“分析器”。
刑事警察的感觉和知觉不是一种消极的感应过程,而是一种积极的认识过程,这种特殊职业所带来的认识过程与正常人的认识过程是相悖的,但不完全是。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分析检查、化验鉴定、确定侦查方向、运用侦察手段和采取侦察措施,在某种程度上与所感知的客观事物有直接关联。这种对刑事案件在某一环节上的感知是会发生变化和发展的,有时甚至是相反的,这就是我们所讲的“悖向性”。
犯罪分子为了反侦察来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以借此逃避法律制裁,他们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有意的破坏“现场”给刑事侦查工作设置障碍。而我们的刑事警察不能只凭借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运动感觉以及其他的感觉来轻易的认定它的知觉“肯定”,不能简单的通过感觉就对案件的形状、体态、时间做出深度的认知。刑事警察在感觉与知觉的再现过程中,一定要把握住知觉的选择性、整体性、理解性和恒常性。首先,要对被感知的对象的变化和发展范围做出适当的辨析;然后,以往的知识、科学技术和侦察本领是认知案件和初步对案情分析的基础(即一般规律);最后,才能有针对性的对案件的特殊性有所渐进的掌握。
虽然感知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直观性,但对刑事案件来说有它的特殊性,刑事侦查过程中尤其是在认定犯罪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观察能力的培养,并“整理”所观察到的结果,在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来研究案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特征,提高感知能力与观察能力,为刑事侦查工作和活动打下生理机制与心理机制的良好基础,为实施和开展刑事侦查工作奠定自身的心理品质。
记忆,是人们对过去的客观事物在大脑中通过经验识记、保持、再认识和回忆的方式而反映出来的,心理活动过程。记忆的表象作用对刑事警察非常重要,如:形象记忆、刑事逻辑记忆、法律知识记忆、不同案件的形态和情节的记忆。记忆的表象是在感知的基础上形成的,表象比感知更复杂,它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心理反映,并具有对案件的概括性和刑事逻辑的推理性。但是刑事警察的记忆能力是不同的,也就是说“记”和“忆”有一定的紧密联系,能否对案件具有真正的“记”关键体现在是否能“忆”起来,如果不能“忆”的话,那就是“遗忘”,被遗忘了的事物就不能再说是“记”了。这是刑事警察必须要注意的问题,解决遗忘的问题比较简单,可以通过随时的“笔记”、“实记”来弥补。
注意,是人们最为熟悉的一种心理现象,它是客观事物对人们的一种吸引。但是,刑事警察不见起对刑事案件都感“兴趣”,也不见起都有良好的注意能力。作为刑事警察的注意力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心理品质,它主要表现在对案件细致与微妙的变化中是否能抓住一些细小的特征与变化。
有一些刑事案件的久侦不破与刑事警察对案件的现场物品特征;对案情的细小环节的没有注意到以至找不到线索有直接的关系。注意主要是对事物的指向性、集中性,它使刑事警察能够细致的观察案情,在大脑中产生良好的记忆,并使之进行刑事逻辑思维和创造性的推理,是正确辨析案件的重要条件。
刑事警察的记忆能力与注意力,必须形成一种综合能力,这种综合能力就是我们经常讲的,所谓的“工作能力”。这种能力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侦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刑事警察在对刑事案件发生后,从不“随意注意”开始到“随意注意”,以至形成“随意后注意”。它与刑事警察对案件的任务认识的程度有关,任务越明确注意力就会越集中,抗干扰与反诱导的能力就越强。
针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实践和智力的发挥与利用,以及保持注意到的事物与事物之间的情节必须集中反映在刑事警察的头脑中。要培养刑事警察在注意方面具有特定的范围,并对注意到的事物保持良好和稳定的记忆,而且要随着案件的侦查来随时转移注意能力。即:注意必须跟得上客观事物的变化。培养刑事警察具有广泛的兴趣,炼就“闹中求静”的本领,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广泛的刑事科学知识与技术,为证实犯罪、打击犯罪做好各种侦察能力上的准备。 思维,是人的大脑对客观事物的概性反映过程,它是借助“言语”实现理性的认识过程,也可以揭露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人的思维过程就是对事物进行分析、综合、抽象和概括总结的过程。正常人的思维过程是一种对事物分析、综合比较、抽象、概括,系统化和具体化的渐进过程,它是按照事物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跟随进行的心理活动状态。概念是思维活动的最基本的形式之一,它包含着内涵和外延,它的形成是随着社会的实践活动为基础条件的,同时也是人类继承和学习历史遗留下来的经验所习得的。
刑事警察的思维与正常人的思维方式有着明显的不同,刑事警察需要对刑事案件做出的思维是必须限制消极作用,充分主动的寻求有关的积极因素才能达到的。这就需要刑事警察必须充分利用感性资料来帮助他们对案件进行抽象的概念性的理解,并且要注意“变式”(即在直观中,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来变换事物的非本质属性),在理解概念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刑事警察对案件的分析、判断、抽象所形成的概念不同与对一般事物的处理方式,他要求刑事警察必须从不同的角度,全面的、客观的、准确的、正确的掌握案情,而且在对案件性质做出定义时必须准确无误,它是理解案情的重要环节。
刑事案件的发生同样是一种客观存在着的事物(问题),而解决(认定犯罪、指证犯罪)这个事物(问题)是要依靠刑事警察的刑事逻辑思维来进行推理得出的,这个刑事逻辑不是“形式逻辑”。它与形式逻辑有着特定的区别,形式逻辑是对一般事物而进行的思维推理过程,刑事逻辑只能是针对刑事案件进行的一种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推理,这种推理是关系到刑事案件性质和责任人(犯罪人)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解决刑事问题不是我们在正常情况下对某一事物提出问题,明确问题,提出假设和检验假设;而是问题(即案件)已经明确,是让刑事警察追忆这种案件发生的原因,作案人员是什么人(或是谁),这就必须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力,采取非常规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才能重现案件发生的过程和案件的性质与本质,它无需让刑事警察来解决所谓的刑事案件是不是要发生的问题,而是它已经客观存在需要刑事警察的“回追式”侦察,且对刑事案件发生的想象或假设是完全不可能的(如:假设不发生案件不是更好或按照刑事侦查人员的想象来认定案情),它不需要刑事警察来假设,而必须是要通过收集证据才能证实犯罪的;正常对待事物的幻想、理想与空想都是不能用于刑事侦查工作和活动中来的。
当然培养刑事警察具有丰富的想象力是必要的,但是是有原则的,对刑事案件来不得半点空想与幻想。刑事警察必须养成刑事逻辑思维方式,也就是“反向性”思维,它是比照解决社会生活、工作中的一般问题而言的。
刑事案件的发生直接影响着刑事警察的情绪和情感。在实质上情绪与情感有着不同的区分,情绪是和个体需要相联系的一种体验形式,它是人与动物所共有的,并且带有较强的情景性、不稳定性和易变性等特点;情感虽然是建立在情绪的基础上而产生的一种心理过程,同时又反作用与情绪,但是它们两者之间的不同就在于情感是一种持久的、稳定的心理结构形成的过程,具有相对的稳固性。刑事警察谁都不希望刑事案件的发生,恰好相反的是案件随时、随地都在发生着,这必然影响着刑事警察的情绪,甚至导致对“犯罪”在情感上的厌恶。
刑事警察对刑事案件的认识过程,就来源于刑事案件对他们所产生或影响的情绪和情感,认识案件是以刑事案件对刑事警察所产生的情绪、情感为前提条件的。刑事警察只有对刑事案件性质、属性的认识,才能有主、客观之间这种需求关系的反映,从而产生对案件的情绪与情感,没有这个对某种案件的认识,是不可能产生情绪和情感的。刑事案件的发生影响着刑事警察的心境(喜怒哀乐);影响着他们的激情(如心跳、呆痴、欣喜、狂欢等);并在应急状态下对问题的处理等等。同时,情绪和情感还关系到刑事警察的职业道德与理智,以至在对案件侦察的过程中能否抛弃主观臆断有着相当大的作用。
刑事警察必须缩小情绪情感倾向性上的差异;必须抑制其他事物对案件在情绪情感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培养情绪情感在对待案件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稳定性;提高情绪情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效能;培养一种高尚的情操;抑制不良情绪的产生(或合理的调试情绪的作用)。上述这些都于刑事警察的人生观、世界观、社会化过程、办案经验有一定的关联。
养成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坚定打击犯罪的信心,使我们具有心胸开阔,全面观察、分析、思考、判断事物实质的本领,学会用理智去驾驭和调节“感情”对自身的制约,纠正那些在办案过程中的粗暴任性,感情用事的弊端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面对犯罪嫌疑人或是在预审过程中,则更需要注意自身的情绪情感,这对正确认定犯罪、证实犯罪是非常有所裨益的。
意志,是刑事警察在从事刑事侦查工作和活动的过程中的一种表现,是在通过了大脑里所形成的各种映象、观念、思想后对刑事案件所产生的心理体验。它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有针对性和有计划的处理客观事件的心理过程在行为上的具体体现。
刑事警察在工作和活动中,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打击犯罪的目的来调节和支配着刑事警察的活动,并在工作和活动中克服种种困难,从而实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它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刑事警察的意志是一种特有的,由法律规范来确定目的的行动;第二,刑事警察的意志对刑事侦察工作和活动起着调节和支配的作用;第三,刑事警察在从事侦察活动的过程中必须克服来自内部和外部以及各方面带来的困难;第四,刑事警察的意志与以往的工作和活动的经验与教训有着一定的联系,它是刑事警察从事刑侦工作的动机和基础,是打击犯罪的内在力量。
但是,意志随着每个刑事侦查人员的心理品质的不同,存在着个性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自己性、果断性、自制力和坚韧性等几个方面上。加强对刑事警察在工作和活动的目的培养,保持正确的观念,严格依法办案,锻炼和增强克服困难的毅力,克服个性上的差异,是培养刑事警察良好意志品质的关键。
刑事警察的能力是与刑事侦查工作紧密相关的,能力是在侦察案件过程中形成、发展和表现出来的全部心理品质的验证。刑事警察的能力与自身的知识、技能是紧密相联系的,不同的知识经验、不同的办案经验、不同的侦察技能所反映出来的能力就不同。刑事警察的能力属于特殊能力的范畴,这是由刑事侦查工作所决定的,但能力于“天赋”有着一定的关系,不同的社会化过程、不同的大脑发育基础于能力都有一定的联系,后天的学习对办案经验的积累虽然于能力的结构形成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有其一定的局限性。能力是综合体现刑事警察个人才能的一种判断和“鉴定”其心理品质的基本条件,早期的社会经验、办案感受、接受教育和领会法律规范的含义,实践的侦察工作和活动,天赋的生理基础与刑事警察能力的形成都有一定的作用。
刑事警察的性格,是表现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认识、态度和行为方式是否稳定的一种心理特征在刑事侦查工作上的行动体现。刑事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应一丝不苟,能克服种种困难来完成对案件的侦破任务。虽然性格与气质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但在错综复杂的刑事案件中,能否侦破案件与刑事警察的性格有一定的关系,它对支配和调节刑事侦查工作和活动有着增强独立性的特点,并能自我意识事物的发展,同时它还影响着刑事警察的道德品质的形成,关系到刑事警察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一切。
国家在发展和建设的过程中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方针,这个“德”指的就是“品德”。一个国家的发展与进步靠的是全民族的德育教育水平,反映在每一个公民的心理品质上。刑事警察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必须具有良好的调节自身行为的道德品德标准。靠国家“机器”——法律来调节社会关系和制裁犯罪的同时,必须首先在刑事警察自身上体现一种道德形象(如:是否秉公办案、大公无私、勤劳勇敢、艰苦耐劳、遵守法制、体现“三个文明”),它是衡量刑事侦查人员品德所不可缺少的标准。
刑事警察的道德动机与品德行为之间的连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结构系统,过去我们常说的一种“说的与做的是不是一样”其实就是对一个人的品德的评价。说它们之间的复杂主要表现在于:第一,刑事侦查工作的特殊性质导致了刑事警察的某种行为是由多种不同动机支配的;第二,多层次的动机和行为之间具有不同的等级水平,具有广泛的扩大(或缩小)性和迁移性;第三,刑事警察从事的工作和正常的社会生活,有着客观的矛盾性,因而经常出现一些冲突和纠葛;第四,实现某一种行为的目的,要依赖于多种心理因素,如判断能力、道德观念、意志能力、气质类型等等;第五,特殊情景下(由刑事侦查工作的保密性要求所致)刑事警察的道德行为与道德认识水平之间会产生严重的“脱节”现象。
刑事警察品德的塑造,是由道德认识、道德情感与道德行为这三个基本要素所构成,这三者之间同时发挥作用,是一种综合性的心理活动过程。对于一些存在品德不良的刑事警察来说,应该着重培养教育他们了解自己的不良道德行为改变道德动机,消除他们对工作的消极态度和抵触情绪,培养他们的自尊心,并善于利用他们的自尊心和对职业的荣誉感,认清同犯罪作斗争的真实目的,和国家社会的需要与法律赋予刑事侦查权力的重要性。
提高刑事警察对案情(案件)的辨析能力,引导刑事警察同一些不正常的诱因作斗争的意志力。否则,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淘汰”那些品德不良的刑警,以保证刑事侦查队伍的真正、纯洁的形象。不能让一些个别的人玷污了整个刑事侦查队伍。
有关心理健康问题,在几千年中华民族的科学史上就被人们所公认,但引起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并不多见。关于心理健康(又称心理卫生)的问题早在《皇帝内经》中就有所记载“喜怒不节则伤脏,脏伤则病起”。将心理健康作为一门科学提出并极力倡导人们从事心理卫生运动的是美国的比尔斯(С•W·Beers),他所著的《自觉的心》就是世界上第一部探讨和研究人的心理健康问题的著作,虽然当时曾一度引起社会上的争论,但后来在康尔狄格(他的家乡)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心理卫生组织:“康氏心理卫生协会”,随即美国成立了国家级的心理卫生委员会,1948年改为“世界健康联合会”,1950——1960年该协会与联合国世界健康组织及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象牙海岸”共同主办了国际心理健康年会,并呼吁全人类要重视心理卫生问题。这听起来象是“危言耸听”,其实不然,就我国目前的状况看,仅在“精神病院”或有关“精神疾患”诊治或较治的院所里,住院治疗或“康复治疗”的心理疾患或精神病患者的人员总数,占全国各类患者总和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也就是说目前临床住院的病人当中一半以上是患有精神(或心理)疾患的。奥地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在他的著作中曾经说道:“今天的世界,被精神病所统治着。”
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英文缩写WHO)对此下过定义:“健康,不但是没有身体缺陷和疾病,还要有完整的生理、心理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人的心理疾病,除遗传因素之外,大多数是在成长过程中因受到某种影响或刺激后逐渐形成的。下这个结论是有一定根据的,它是相对与正常人的“变态”而区分的。刑事警察由于特殊的工作环境、条件和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与正常人已经大相径庭了,但这并不是说刑事警察就患有精神疾患,应该说大多数的刑事警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人格障碍”,这就是人们经常对刑事警察所说的“职业病”。
我们也呼吁过有关部门对刑事警察要作好心理健康的检查与预防工作,但尚未被引起高度重视。心理健康于“精神病”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但发展下去是非常可怕的。首先,刑事警察应养成一种“正视现实”的习惯对发生在周围的事物,尤其是刑事案件要保持清醒的、客观的认识,对发生在生活中的问题、矛盾和困难能正确的理解和处理;其次,要正确了解自己,不是只看到自己的“优点”和“缺点”,而且要了解自己的能力、性格以及对自己生活、工作、学习、家庭等各个方面都能做出正确的抉择;再次,刑事警察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与他人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而后,在遇到任何事情(尤其是办案时)都应“触变不惊”保持情绪上的相对稳定;然后,刑事警察应该懂得珍惜别人就等于珍惜自己,谦虚谨慎,自尊自重,即不要狂妄自大,也不要“沉迷不醒”,即能有所为,又能有所不为;最后,在从事刑事侦查工作和活动的过程中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勇于担当重任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条不紊。
培养刑事警察具有良好的心理健康状态,是关系到诸多社会活动、生活、工作和涉法问题的。刑事警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自觉地接受现实中的自我;确定自身适合的工作内容和所能担当的任务;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寻找心理上的乐趣(兴趣);在正常生活中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善于用正常的思维来思考社会活动和生活中的事物,不要用职业的思维方式使“草木皆兵”。
情绪的作用与心理上的健康有着一定的联系,因此我们曾经多次强调情绪、情感对刑事警察的作用,过于强烈的情绪反映,会使之“消沉”,对心理健康有百害而无一利。对自己“郁闷”的心情要学会“宣泄”(指合理合法的);要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即有理智地转移情绪的方向),习得幽默、自慰和自控;避免心理上的冲突与纠葛的发生;防止发生“情绪饥饿”;避免保守和自卑自弃;对任何事、任何人不要过度放任;在生理上要科学的理解和掌握各种需要的满足条件,形成有理智、有道德感的需求动机。
其尤是长期在外执行“任务”的刑事警察,要善于调节和控制某些不合适宜或不合理的需求。有句格言就是我们工作和生活中的警句:“最大的祸,莫过于不知足”。注重刑事警察心理卫生的问题,应该尽早地开始,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应对全部的刑事警察,做定期的心理健康测量。这是非常必要的,它将关系到我们刑事警察与犯罪作顽强的斗争。只有这样,刑事警察才能不辜负国家和人民的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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