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文化>警察随笔>详细内容

警察随笔

刑事警察与犯罪

来源:xz3.2000y.net 作者:束垌 发布时间:2005-02-19 15:37:38 浏览次数: 【字体:

我们系列介绍刑事警察与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让大家更多、更系统的了解有关刑事警察在维护国际安全、国家利益、保障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生命权利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刑事侦查几乎是于犯罪现象同步产生的。而刑事警察的出现,要比刑事侦查晚的多。从研究历史的角度看,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在犯罪和刑事侦查方面,前者早有法律的规定后者却少有成文(或是明文)的规定。从史料记载的情况上初步可以认定,有明文规定的刑事侦查是从清朝末年的《大清诉讼法》(宣统二年,即公元1910年)却没有刑事警察这个概念。因为 ,我国第一个最早的警察机构是始创于189869日,它在“百日维新”后解散了。虽然仅仅存在了三个月,它却创下了中国近代警察机构的第一次尝试。1906年秋后,清朝政府在京师内外创立了中国第一个正式的刑事侦查机构,同时制定了《侦缉队章程》,也就是说,依法进行刑事侦查活动是这一时期开始的。

19055月清朝政府在袁世凯的主持下,由巡警部尚书徐世昌创建了中国最早的中央警察机关。十年后的1914年袁世凯的北洋军政府在京师,组建了第一支正规的武装警察队伍,从这时起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警察。清朝末的审判和诉讼制度,是由于宣统元年(1909年)颁布《法院编制法》而发生改变的。在这部法律中规定了“四级三审制”,对刑事案件独立审判,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上迈出了艰难的一步。但是它所体现的半封建社会性质,嫣然是显而易见的。民主压迫归根到底还是阶级压迫,这一点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阐述的非常清楚。

中国自古以来刑事侦查、断案附见于刑律,这是几千年延续下来的传统体制,“法律一道,因时制宜。大致以刑法为体,以诉讼为用。”历史上中国的刑法与诉讼法实为一体,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只有一部《诉讼法》。

宣统二年(1910年)清朝政府颁布的《大清诉讼法》,也同样是一部“民事、刑事”共用的“程序”法律。有关刑事侦查的规定,在第二章:捕逮、拘票搜查票及传票;关押;拘留及取保等。清末《诉讼法》中有关刑事侦查所迈出的重要一步,是在刑事规则和证据上,这是它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就是“刑事证据”和“自由心证”相结合,充分体现着半殖民地社会、半封建社会的特征。刑事侦查随之也就是为了维护这种畸形社会(统治阶级),的一种活动罢了。

 

国民党政府,其实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和受外国奴役的所谓的统治阶级,他之所以实行愚民统治,就是他在某种程度上披着资产阶级的外衣。可以这样说,国民党时期的法律其实是就像蒋介石所说的那样:“得不依平时程序以命令为便宜之措施”,对共产党“依反革命治罪条例办理”。法律的实质在国民党时期所显示出来的只是“残暴”、“无秩序”和“恐怖主义”,法律上的明文实为“废纸”。

   但是,在立法上特别是在《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上,废除了清朝末年的《诉讼法》之后,将有关刑事侦查的规定完全确立在这部,中国有史以来的“刑事诉讼法”之中、的第九编的十二章规定中,有关刑事侦查程序的规定有四章,但是这部法律名曰“公正”、“民主”和“和平”其实质是指向革命同志,镇压革命活动的为封建的法西斯统治服务的工具。刑事侦查只限于“搜查、勘验、人证、扣押物证和羁押上”,最终他还是剥削阶级统治者镇压无产阶级革命的工具。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自颁布之后,就没有在全国(解放区、革命的根据地和苏维埃政府当时实行的就是共产党制定的法律)真正实施,一些刑事侦查活动也是在“军统”或“中统”所进行的“秘密暗杀”或对革命者的镇压。而真正应当行使刑事侦查权力的机关——“警察局”,对一般的刑事案件也是“无闲故辖”,这是因为国民党当局的警察所要真正展开的刑事侦查活动,是针对“中国共产党”及其成员的活动。

   但从研究的角度看,《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将刑事诉讼法从历史的“诉讼法”中分离出来。虽说,“人民战争”的胜利——新中国建立使它名存实亡,但从刑事侦查(程序独立)本身说,它在历史上还是有所贡献的。

建国后,由于我国的刑事侦查工作受国家、法律、政策和条件所限,同国外刑事侦查机构联系甚少,国外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和打击犯罪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对策、技巧等则鲜为人知。“十年动乱”之后,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情况和对刑事侦查工作的转变与发展,一些跨国性犯罪的出现,我国也着手了同国外刑侦组织的相互沟通,但还缺乏对此全面或系统的了解。

1984年我国加入了国际刑警组织后(我国第一任工作在国际刑警总部的代表是朱恩涛,第一任国际刑警中国国家中心局的局长是刘文),参与了一些国际性犯罪的侦破或对国际犯罪分子的缉捕,揭开了探讨国际犯罪和侦查国际性犯罪人的序幕。同时,也相继派出了一些刑事侦查的专业人员到国外考察、学习和了解其他国家在刑事侦查、缉捕犯罪人方面的经验。总的来说,今天掌握的有关国际刑事侦查和缉捕情况是不尽其意的。在此也只能就所了解的国外刑侦及刑警组织做一扼要的介绍。

一、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简介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简称国际刑警组织,英文缩写:ICPO),始建于1914年(即第一届国际刑警会议)。由于当时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这个组织根本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而被迫停止活动。正式成立的国际刑警组织是在1923年(即第二届国际刑警会议),总部设在维也纳。这时才正式提名为:国际刑警委员会(ICPC)。但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再次使它名存实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性犯罪集团十分猖獗(主要是在欧美等地),有关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加拿大等17个国家)认为应恢复“国际刑警组织”并在鲁塞尔召开了有17个国家为代表的会议,决定由参加国联合对付国际性刑事犯罪,并在1956年修改了章程,将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ICPC)改为国际刑警组织(ICPO),它的任务就是专门从事建立刑事犯罪挡案、刑事侦查、缉捕犯罪人等方面的国际间协作。从此开始了它同国际犯罪的斗争。1966年国际刑警组织决定将总部迁至距法国巴黎不远的一个郊区圣克卢,至今已有120多个成员国。我国在1984年才正式加入该组织。

国际刑警组织(总部)从规模上不算很大,也很少有虚设的机构和闲杂人员,它的基本结构是这样的:

1、 最高委员会,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它负责处理各项日常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成员国的代表。这些代表门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提议召开会议并决定下一步工作

2、 执行委员会,是常设与总部的的权利机构。它负责研究和布置国际刑警组织的全面工作,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也都是成员国的代表。他们根据国际犯罪的动向和和当时情况,汇同最高委员会召开定期的会议来商讨和决定国际刑警组织的工作,并指导下设机构执行。

3、 总秘书处,是常住总部的专业机构。它负责同各成员国的刑警组织进行联络,并处理各成员国传递的信息,是一个国际性的中心机构和技术机构,它将各种信息和技术数据经过处理提请与两个委员会审议,并根据两个委员会所做所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来布置具体的行动。它的组成人员多属刑事侦查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均通晓2~3种民族语言。这些成员负责指导同国际性犯罪的斗争。国际刑警组织同各种犯罪作斗争的部门统归总秘书处管辖。按照各种不同类型的罪犯,它下设几个部门:第一个部门主要是处理盗窃案和强暴性案件;第二个部门主要是处理贩毒、吸毒等案件;第三个部门主要是处理伪造货币、仿制商品货物诈骗等案件,有消息说目前已增设了一个负责金融犯罪的部门。至于反暗杀、反恐怖的处理由各部门协同负责,并由两个委员会和总秘书处统一指挥。

4、 国家中心局,是国际刑警组织用来保持彼此间联络的机构。它的所设地由成员国自己指定。其目的是为了用以成员国与成员国,成员国与刑警组织总部的联系。一般来说,国家中心局都设在成员国本国的国家级刑事侦查部门,个别的国家是单独设立的。它的任务是通过该机构向国际刑警组织总部汇报在本国所发生或可能发生(包括正在发生的)的国际性犯罪,或跨国性犯罪的发展趋势,并取得了国际间(成员国)的统一行动,来共同侦查、缉捕罪犯,或申请由国际刑警总部派人直接指导指挥侦查和缉捕。同时,还可以通过该机构与其他成员国的的“中心局”联络协助共同侦察、缉捕罪犯。属于这类的一般多是恐怖、贩毒、盗窃珍宝、贩私等案件。另外,国家中心局负责本国的“国际刑警”的培训、指导和指挥。并负责本国的“国际刑警”队伍建立、发展和管理。

事实上,国际刑警组织的建立实际上对跨国性犯罪斗争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到目前为止,这个组织以实际行动赢得了绝大多数人们和国家的信赖,它在破获国际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在缉捕罪犯的过程中以被众多的人士所注目。参加这一组织的国家越来越多,同罪犯作斗争的范围和类别也逐渐扩大。它在今后的行动中将充分显示出强大的力量。

、国际刑警组织侦查、缉捕实例:

案例1  1978年,国际恐怖组织“红色旅”,经过长期的预谋,制造了震惊世界的谋杀案。对象是意大利前总理莫罗将军。莫罗将军被刺后,国际刑警组织根据所掌握的情报资料,及时地象意大利警方提供了“红色旅”的的活动线索。意大利警方根据这一可靠线索迅速做出布置,一举摧毁了这个一度猖獗的国际恐怖组织。

案例2  在英国首都伦敦地区,频繁发生持枪抢持银行的案件。犯罪者竟屡屡得手,作案后便携款钻进预先埋伏好的汽车里,逃之夭夭。所抢劫的数目一般都在十多万英镑以上。这种案件只要发生,不管警方采取何等措施,都无所收获。即使警方的行动敏捷、机警,甚至是布置周全,犯罪者也能在警方的重围之下溜之大吉。这样一来,“苏格兰场”(英国的国家刑事侦查机构,同时也是世界优秀的刑事侦查组织)的官员们便陷入了烦恼之中,社会舆论依此哗然,一度使“苏格兰场”一筹莫展。多年内,这种类似的案件发生频繁,警方费尽了心机才找到一点线索。当刑事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时,才发现罪犯有可能已经逃往国外。在这种情况下,“苏格兰场”只得求助国际刑警组织给予配合(当时考虑罪犯可能已持假护照逃往摩洛哥或西班牙)。国际刑警组织立即布置刑事侦查并认为“苏格兰场”提供的这两名罪犯(特纳和斯摩尔斯)有相当大的可能没有越境。几个月后果然从斯莫尔斯孩子的家庭教师口中得知了他们的下落。警方出动,在斯莫尔斯的兄弟凯尔文的住处将其缉捕归案。并由此一举破获20余起同类案,缉捕罪犯150余人。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国际刑警组织若不提供罪犯可能隐匿的地方(英国境内),“苏格兰场”若稍稍松口气,至今能否侦破此案也是很难预料的。

案例3 : 1987年以来,相继在西德、奥地利、荷兰、瑞典、瑞士等国发生盗窃汽车案。这一犯罪现象发生后引起了国际刑警组织和其他有关的成员国警方的注意,并在继发的盗车案中发现这是一伙国际性盗窃集团所为。这个国际性盗窃集团通过将名牌汽车进行更换车牌号码,改装或更换汽车底盘和发动机的编号等手段作案。然后将盗得的汽车用假票证蒙骗海关,运往匈牙利出售。(一般以70~220万福林卖掉),共计有120辆。在获得这些情报资料的情况下,国际刑警组织同其他有关的成员国,以匈牙利警方为主进行刑事侦查。侦查中查明,这个国际性盗窃集团是一个利用多渠道犯罪的组织,犯罪组织中的成员除有20多人是匈牙利人以外,其余的50多人均是外国人(其中包括西德、匈牙利、荷兰、瑞士等国)。在此基础上,匈牙利警方于1988年一举将该犯罪集团成员全部捕获。

   近几年来,随着国际间的政治气候的不稳定,一些恐怖组织的活动频繁(比如:发生在美国的9.11;我国新疆地区的“东突组织”、“法轮功”中的类似事件等),使有些国家首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随着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发展,一些国际性犯罪集团不断形成,原来的一些黑社会组织也开始了跨国性犯罪活动。诸如:1986228日世界杰出的政治家、瑞典首相帕尔梅被刺;1988618日土尔其总理、祖国党主席厄扎尔遇刺。1987年底南斯拉夫发现一伙贩私集团利用经贸名义非法贩进150公斤海洛因;19883月印度警方发现一起特大的兽皮走私案也是名借经贸而贩运的和我国2002年破获的一些珍贵文物(有些已经贩卖到国外)被盗案件。

   上述情况说明,在今后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国际刑警组织的任务将越来越重,加强国际刑警成员国的联系也会显得十分必要。

 

警制,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同一切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组织。同时警制也是一套较为系统的同犯罪作斗争的网络。警制的建设因国而异。但不论那个国家的警制组成人员都是警察。若说不同也就是警种上的不同而已,而在对付犯罪方面所设立的警察一般都称——刑警(包括刑事侦查和刑事执行)。有些国家的刑警是侦察、缉捕合并一起;有些国家的刑警只负责刑事侦查,而不负责缉捕;也有的国家是因案件的性质来确定这些工作的。

警察,同警制密切相关,警察的形象,是反映一个国家执法形象的主要方面。在过去,曾一度将西方国家(非社会主义国家)的警察统统用一幅可憎可恶的嘴脸进行描绘,即警察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的工具,是残酷压迫无产阶级的机器。这种结论或看法显然是不正确的。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随着我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在同各国警方的协作、考查、了解之后,对国外的警制、警察有了不同的认识,这种认识可以说是全新的,也是客观的。那么,国外的警制和警察同我国的警制和警察有什么样的区别呢?通过下面的介绍,或多或少的可以有一些了解。

一.英国的警制和警察

英国曾借以帝国主义的霸权势力,在历史上留下过可耻的一页。那场以毒品(1840年的鸦片战争)为“导火索”在中国发生的战争,把我国的领土(香港)沦为殖民地。然而,就连这块殖民地上的警察制度和警察队伍,也同样是按它的本国模式延续过来的(可以说香港回归后它还带有一些原来的色彩)。这说明英国在法制建设中是非常注重警制建设的。同时也说明了社会治安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察的素质。

1、警察制度

英国的警察制度,在一般的情况下指的是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等地区(这是因为苏格兰地区实行着一种独特的经常制度)。在这三个地区按其行政区于划分为44个警察管辖区。每一个管辖设一个警察总局,再由各警察总局下设果敢个警察分局或派出所等。在警察总局之上不存在国家(中央)警察机构或中央警察总监等机构。负责这一事务的是英国的内务大臣。凡是警察局所发生的事物均由内务大臣向议会负政治责任。但是,内务大臣没有对各警察总局在业务上的指挥权。警察总局的业务决策权和指挥权均由局长行使,而财政开支和警察总局的工作效率由各地区的治安法官等组成专门委员会负责。各总局之间无隶属关系,只有平等的合作关系。首都伦敦的警察局(其他地区称警察总局)是全英最庞大的警察机构。警察的数量大约有3万人左右(其他警察总局的警察均不超过1万人)。这个警察局的刑事侦查部,就是上面所提到的“苏格兰场”,它是全世界闻名的刑事侦查机构。各警察总局所下设的部门有交通科、居民事务科、侦查科、地下通讯指挥中心、拘留所等。“指挥中心”直接控制整个管辖区警察活动的要害部门,并与首都警察局的数据库连出一体,以便即使交流情报和配合,警察工作实行巡警制。

2、警察

英国的警察分为九个等级,有警士、警长、巡官、主巡官、督监、总监、助理总长、副总长、总长。但是英国的警察一律得从警士开始,而且招收警士的条件十分严格(报考者的年龄在19~25岁,男子身高得在1.78米以上,女子必须未婚,身高在1.70米以上),符合条件的经考试合格后需到警校培训半年,然后试用两年认为适合者才做正式录用。一经正式录用即为终身职业。待遇也比较高(大约相当于大学讲师的待遇,而且免费住房)。警察一律着黑色警服,夏天上着白衬衫,系黑领带。警士戴硬质头盔,巡官以上的戴大沿帽,警官级别以肩章区分。警察晋级一律逐级提拔,不存在超级上升的情况。而且从警士到总监之间,每次提升必须经过警校培训,训练合格才具备提升的条件。所以,英国警察均具有良好的素质。这恐怕同他们享有一套完整的专业教育和晋升制度是分不开的。警察在工作中负有制止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而且他们的活动应得到公众的认可,很少有盛气凌人、凶神恶煞的面孔出现。据介绍,在英国社会各界有90~95%的青年人认为警察训练有素,执法公平,值得尊重和信任。而英国的警察又是怎样认为呢?他们大都认为,只有求得公众对警察的理解,才能获得公众对他们工作的支持。

二.德国的警制和警察

德国作为“第二次大战”的战败国,曾一度被世人唾弃。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德国的原体已不复存在,曾经形成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即原来的民主德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即原来的联邦德国)。这里所要主要介绍的是愿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刑事侦查机构,这个在“第二次大战”后建立的国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资本主义体制的国家,它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秩序的同时,警制和警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过去,他们的警制和警察由各州的内务机构统管。在国内每个州都有自己的警察机构和立法权。这一点有同于美国相类似的特点。

1、警察制度

70年代末以前,联邦德国的警察制度是以州为分划区域的。各州均有自己的“公安法”,警方机构由州内务机构负责管理,各州的警制,警察着装也不相同。自70年代末以后,随着国家“公安法”的问世,才取缔了各州自立的“公安法”,但警察的任务仍以各州规定的为主。警察局的管辖同警种不同而异。治安值勤警察是各州的普通警种,管辖着本州的治安范围;警察后备队,是联邦警察的后备力量,它的任务是在大规模行动时对值勤警察实行支援以及协助应付一些异常情况的队伍,它是一支受过统一训练的组织,这个组织统一又联邦德国内务部长的助手国家警察后备队总监指挥;联邦边防军,是一支武装力量强大的部队组织(军警),这支部队由联邦内务部长指挥和领导,并对国家权利机关(议会)负责。它的任务是保卫沿边境内纵深30公里的地带,并排除外来干扰和检查边界来往的车辆。除此而外,这支部队还负责国家机构、外交使团的守卫以及对来防国宾的保卫(其中包括在联邦的国际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如国家处于危机状态时),他们可以投入到本土的任何一个部位进行使用。

联邦刑事警察局是国家用以同犯罪作斗争的机构,它建立的比较晚(1953年),总部设在威斯巴登,首都波恩没有它的主要机构,它由联邦检查官和内务部长指挥和领导。其任务是搜集和分析对全国有意义的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等方面的情报和资料,并负责将该情报和资料通报有关的州,知道各州刑警机构的业务和协调各州刑侦工作的关系。它很少直接参与国内的刑事立案、侦察等工作(因为联邦德国是以州为划分区域的,所以发生在那个州的犯罪由哪个州负责侦破。直接由联邦刑事警察局负责的都是重要案件,如对付恐怖组织缉查国际性犯罪等)但是它却行使国际刑警组织分设在联邦德国的国家中心局的职责,除此它还在波恩设立了一个安全小组来承担国家机构的官员、外交人员和外驻机构代表的安全保卫。它的航空警察和铁路警察主要是以保卫领海、领空和铁路运输安全为首要任务的。统一后的德国基本上是延续了这种刑事侦查制度,但是原民主德国相对差一些。

2、警察

德国的警察,分为警员、警官(包括各级警官),警官的晋升必须从警员中提拔,而警员则主要是从学校招收的(不论哪个警种)。在德国,凡是年满16周岁的青年都可以报名应征,经体格检查、文化考核等,各项条件具备之后才可加入警察队伍(警察后备队员)。凡被招收的警察,根据他们的原文化修养、素质条件,警方对他开始1~3年的基础教育和专业训练,警校根据他们不同的文化素质程度、决定他们的专修课程,如高中毕业的警察要求他们学习德语、英语、数学、物理、职业道德等,而后才参加法律、专业方面的学习;大学毕业的警察除必须学习上述课程外,还得学习武器使用,设备操作、汽车驾驶等。他们在任职前(警官)还要接受3年的专业训练、学习规定的专业和训练领导艺术、指挥能力等。每一个警官在晋升之前必须完成这些。较高级的警官在晋升前也必须经过2年的专业训练,否则是不能提升晋级的。到目前位置,德国拥有28万左右的警察(包括各警种),是全国人口的0.25%,他们均享有高于一般技术专业人员的收入。国家也给予他们一定的待遇,从而保证了这只队伍的素质和稳定性。现在,他们在刑事侦查和对付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安全、侦破跨国性案件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推倒“柏林墙”之后,德国沿用了原联邦德国的体制。

三、美国的警制和警察

“美利坚合众国”是世界上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同时也是妄图称霸世界的帝国主义国家。在它持续了300多年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同时,警务力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逐步加强了警务工作,形成了一整套警务设施,并且在同国际性犯罪作斗争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参与国际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缉捕工作中,它们也同时发挥出了很大的效能,虽说它们从本质上带有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的色彩,但它们在刑事侦查和缉捕犯罪人方面还是应该给予肯定的,特别是在近几年中,它们的侦查缉捕能力在逐步提高,有效地同一些犯罪现象做顽强的斗争。这一点也同样不应否定。

1.警察制度

美国的警察制度比较严密。但是,美国的警察体制比较复杂,警察机关的编制也不相同,机构也是门类繁多。如各级司法部门设立的警察机构多达几万个;人员多的警察机构有几万人,人员少的警察机关仅有一、二名警察;警察的体制也纷繁复杂,很难概括,但从各自的特点上可以分以下几点:

1)联邦警察  联邦警察是美国警察种类的一种,它是专门为美国联邦政府所服务的。联邦警察局是设立在美国的国际刑警国家中心局。它负责着与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系和合作,同时还参与与各州的警务联系,处理跨州的重大刑事案件。

        2 州警察  在美国,由于受其立法的约束(美国实行立法)使其经常也受立法的限制,虽然州警察也属警种之一,但州警察不受联邦警察的领导和约束。州警察机构与联邦警察机构根本不存在隶属关系。州警察局长由州长直接任命并对其负责。它的主要职责是处理在本州发生的案件,负责本州刑事案件的调查,并执行州立宪法等。

3)城市警察  美国的城市警察是这个国家警察的核心,它几乎占居全美职业警察的70%以上。城市警察局长由市长任命,属城市行政机构管辖。在特殊情况下城市警察受州警察领导。他们的工作比其他任何一个种类的警察较为复杂和繁重,所管辖的案件中来和必须执行的警务比较多。在一般情况下,除了要负责警戒巡逻,侦破刑事案件以外,还要负责处理酗酒、吸毒、家庭纠纷等。

4 县警察  美国的县警察分布在全美3400多个县级警察机构中,他们占居全国警察的数量仅次于城市警察。县警察局不隶属于城市警察局,也不隶属于州警察局,而是根据州立宪法成立的。他们的职务是负责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的侦破,并负责处理一些非刑事的案件。也就是说,它是依照州立宪法的规定来执行警务的规定来执行刑事侦查的。因此,县警察局在法律地位和只能上同州警察局、城市警察局都有着不同的特征。

5 “商业警察”  上述四大种类的警察及制度是属于职业性警察,在他们之外,美国还拥有一个强大的私人警察队伍,它也统属于美国的警制。这个私人警察队伍是由每见私人团体组织出自开办的机构。它具有商业性特点,因此称它为“商业警察”。这些警察主要是为个人提供保护,有时也与职业(政府)警察机构协同处理刑事案件,打击犯罪活动。

2.警察

美国所拥有的警察数目,在全世界来讲是最多的。据最近公布的警察数目大约是160多万名。在这其中属于美国各级政府所管辖的职业警察有75万人左右。此外,私人警察多达60多万人,几乎同职业警察均衡。在美国的警察人员中(指职业警察)大至分为十个级别(警衔):巡警、警官、副警长、警长、助理警察、督察、副分局长、助理分局长、分局长、总局长等。一般说来,美国的警察都是从巡警开始的。然后再逐步晋升,在这些警察中既有白种人,也有黑种人,还有黄种人。同时也有一些女性警察,大约占美国警察数目的10%多一点。美国对警察的培训大体从三个步骤进行(依据是培训对象)。首先是一般的警察需要到警察学校学习;其次是在职警察需要进行短期的培训,然后是对一些从事专业性工作的警察进行特殊训练。这些警察在培训时,多进修的科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选择。就是在大学里进修也可以自己选择进修科目。但是,美国对于一些特殊的警种或警察队伍的训练,就显得比一般警察的训练要严格得多。特别是象“特警队”一类的警察队伍,其训练则是非常严格的。除了在一般情况下进行实战训练以外,还特别注重对警察应变能力的训练。而象“特警队”一类的警察队伍除必须掌握长队本领外,还要做一些特殊的训练。如在特殊环境下的应变训练;对付化学毒气袭击,掌握一系列器械武器的使用,特殊“武器”、“设备”的性能和技术操作等等。

   由于篇幅和资料有限,我不可能将所有的国家的警察及制度统统向大家介绍,只选择了上述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其目的是为了通过比较,使大家能从一个侧面看出这些国家的警察及制度确实存在了一些可借鉴之处。同时,也可以看到他们的一些弊端。

我将介绍的产生犯罪的原因,就不能只限于对本国的犯罪原因进行。特别是在介绍刑事警察与犯罪的过程中,非常有必要对国外有关犯罪原因的研究给予揭示(或者说是介绍)。刑事侦查科学对犯罪学说的研究,离不开对犯罪原因论的探讨,特别是对犯罪原因发展过程的研究,则更有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

    犯罪不可能是根据一切阶级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观点来规定的。相反,资产阶级刑法只能是不危害本阶级利益的行为规定我犯罪。的确,资产阶级刑法所规定的某些犯罪,比如杀人、伤害、强奸等所谓“普通刑事犯罪”,不只是使资产阶级而且也使劳动人民身受其害,但问题在于,资产阶级刑法并不是从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出发来规定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首先破坏了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所以,西方国家刑法不没有从阶级本质上揭示犯罪概念。

    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现象,是私有制国家里人剥削人的一种制度,是一种属于历史范畴具有阶级特征的产物。它不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伴随着国家和法的出现而出现的。然而,剥削阶级不愿意公开承认犯罪的阶级性,他们总是千方百计竭力掩盖犯罪的阶级性。一向标榜罪刑法定主义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尽管对各种罪名及其刑罚规定得十分具体,但是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没有关于犯罪一般概念的规定。即使有少数国家的刑法典中,规定有犯罪的概念,也只不过是形式的概念,毫不触机犯罪的积极实质。

   我们要介绍产生犯罪的原因,就不能只限于对本国的犯罪原因加以研究。特别是在研究刑事侦查的过程中,非常有必要对国外(西方)的犯罪原因加以研究。因为不学科对犯罪学说的研究离不开对他们犯罪原因的研究,特别是对脱逃犯罪的原因进行研究,则更有助于预防犯罪发生。同时,也我全面地掌握犯罪人,充分地分析犯罪人犯罪规律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年看到国外(西方)在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中所存在的不足和可取之处。特别是他们对防逃的观点,对研究刑事侦查学有可能起到启示的作用。

   由于犯罪现象涉及到人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并发生在具体的社会成员身上,这就给研究犯罪带来了非常广阔的领域。犯罪不仅同人的心理素质、外界自然环境及社会环境有关,而且直接联系到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和利益,受到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的影响。因此,资产阶级统治者及其法学工作者历来重视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其目的也不外乎是要寻找出预防犯罪发生的对策。这些法学工作者用不同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去研究犯罪现象,形成了许多学派。但首先他们是把重点放在对反之原因上的研究和解释。

   一、生物学犯罪原因论

   生物学犯罪原因论,着重侧于对人的生物学因素加以研究,它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派;精神分析学派。

1.犯罪人类学派的观点

   犯罪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精神医学家龙勃梭             Cesare Lombroso,1836~1909,他采取了近代的形式,使用综合性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第一个人。因此,后人称他是犯罪原因研究的创造人。他试图从达尔文(Darwin,C.R,1809~1882)的进化论与孟德尔(Gregor Johann Mendel)的遗传法则出发,用人的生物学因素,尤其是人的遗传因素去寻找产生犯罪的原因。

   龙勃罗梭的代表作是《犯罪人论》(1876年初版仅252页,1895年第5版则增至1203页)。他主张“天生犯罪论”。他认为大部分犯罪者是天生的,并称这些犯罪者是天生的犯罪者。认为这些人生来就与普通人不一样,是人类的一部分变种,这些人的形体和精神方面都与犯罪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这些人的犯罪发生是通过隔代遗传所至的,在一定的条件环境下,由于本性的作用,这些人会不可避免地陷入犯罪,而与社会环境、社会生活条件没有直接联系。此外,他还提出了“罪犯定型论”,把犯罪者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激情犯罪人和偶发犯罪人等。

   通过研究就会发现,龙勃罗梭的犯罪理论是错误的,就是在西方追随他这种理论的也不多见,就连他的学生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也同他分道扬镳了。但是,从研究犯罪原因的发展史上看,他指出了犯罪原因中具有人的素质因素,而给后人以启迪,他是主张的“处罚个别化论”和“治罪新方法论”,也产生了较大影响。

2.犯罪精神病学派

   犯罪精神病学派是发展了犯罪人类学派的又一学派,它与犯罪人类学派所不同的则是不强调人的体形特征,而是重视犯罪者的素质、犯罪与遗传关系、神经障碍与犯罪、精神障碍与犯罪的关系等等。这一学派的代表人是的国的精神病学家克雷奇默尔(Kretshmer,K.)和兰格(Lomge,J.),美国心理学家戈达德(Henry Herbert Goddard)。

    在体质与犯罪的本身上,他们把人的体型和气质分别分成几种类型,并指出体型和体质的不同组合具有不同犯罪倾向;在遗传上,他们从对犯罪者的家族史调查入手,得出遗传因素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结论;同时通过对犯罪者的调查研究证明,犯罪者大多数都有轻度的神经障碍,并且犯罪者认识的一半均存在着精神障碍,即智力减退和人格障碍(变态人格)。

    犯罪精神学派的错误就在于他们不重视犯罪与文化、社会环境、条件的关系。不重视自然、社会及人的社会化过程的作用,认为人只要有人格障碍的存在,不论社会环境如何,都必然要进行犯罪活动。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学派至今对西方的犯罪原因理论仍起着相当大的影响和作用。

3.精神(心理)分析学派

    这一学派的创始人是奥地利的精神病学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smund Freud,1856~1939)。他通过对大量精神病患者、神经病患者、异常性格者的临床治疗和研究,提出了异常性格与犯罪原因方面的独到见解。他认为犯罪者有来自潜意识的罪恶感。他认为人格结构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本我”(“力必多”或“潜在的我”),“自我”和“超我”。本我是本能的、生理的冲动,没有意识;自我,它能帮助“本我”得到欲望的满足;超我,是限制心理冲动。弗洛伊德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自我”一味追求“本我”的欲望而不受“超我”的限制,就无法发展良好的自我,因而易发生犯罪。从这一理论出发,弗认为“个性是本能力量和压抑力量相互斗争的产物”。

    精神分析学派在西方心理学界和犯罪学研究方面产生着很大影响,但由于它过分夸大了人的本能,尤其是性本能的作用,而忽视了社会因素。近年来,我国的学者对弗氏的理论也产生了兴趣。

   二、社会学犯罪原因论

   在西方研究犯罪原因的过程中,由于龙勃罗梭的一些观点受到批判,一些学者为了强调犯罪的原因的不在行为人的人体特征,而在于社会,于是这一学派在同人类学派的“角斗”中应运而生。这一学派主要是从社会学角度去解释犯罪现象。

1.犯罪二元论学派

   这一学派的创始人是的国的犯罪学家李斯特(Franz,von Liszt,1851~1919)。他在研究犯罪原因的过程中,同龙勃罗梭、菲利等人所持的观点则不相同,他主张人体特征原因和社会原因相结合的“二元论”,他说:“人社人要想对犯罪作有效的斗争,先要认识犯罪的原因”。他在研究中则注重对社会原因的探讨,认为“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2.社会解体论学派

   这一理论是由美国的托马斯(Thomas)提出的。他认为当集团成员之间的机能关系破裂,不能完成集团的目标,社会各要素之间失去协调作用时,个人就容易发生犯罪行为。他认为一旦社会成员只关系自己的兴趣、权利与自由,追求享乐互不信任时,即标志着社会解体。即犯罪的原因是由社会解体而派生的。也是社会解体所促成的。

3.社会新解体论学派

   这一理论是由美国的萨瑟兰(Sutherland,E.H.)指出的。这一理论的观点是:犯罪是学会了的愤怒最,是在与他人交往中互相影响学会的。影响的主要对象是在与其本人最密切的范围发生的;学习的主要方面包括各种作案技术以及犯罪目的、动机力量等;与之接触的次数、时间同学习的机会成正比等。他不承认犯罪的遗传性,认为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是与人交往的过程形成的,又是与犯罪性文化相接触的结果。

4.犯罪多元性论

   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是伯特(Burf)和格吕克夫妇(Sheldomand Eleanor Glueck)。这一理论认为,引起犯罪的原因由多种因素组成,绝非是单一因素所致,同时,这些因素并不全部都是某一个人犯罪的原因,诸因素之间也不是独立的,它们彼此间有相互作用的特点,在一定条件下,一个因素也可能成为另一个因素的成因。

   三、犯罪预防的理论

   国外(西方)犯罪学家对犯罪预防的理论解释很多,所涉及的领域也非常广,而且各不同学派的学者或人员对犯罪预防的研究重点和范围也不近相同。

1.环境设计安全论

   这一理论主张把环境设计与犯罪预防联系起来。美国加州犯罪技术研究基建会对环境设计的安全系数列了公式:

E=(R/M-1)×100

E”是环境设计安全系数;“R”是安全系数所遇的阻力;“M”是指犯罪的危害或威胁。

2.非监禁化论

   非监禁化论,也称“感化论”。其特点是主张对犯罪人不适用监禁而以其他方法代替;或者即使要处以监禁,那也要缩短刑期或实行“开放性”措施,才能起到犯罪的预防。

   有关犯罪预防的理论,在国外(西方)非常多,如“恐吓论”、“TAP”论、“心理治疗论”、“情报论”、“宣传教育论”等等。这些理论有的对犯罪预防起直接作用,如犯罪预防的措施、司法工作者如何考虑对犯罪人的处理;监管人员如何改造犯罪人。同时也有关于刑事侦查人员如何考虑破案和缉捕犯罪人的问题。

   如“Time of arrival of police”(简写TAP,笔者所著的《缉捕及其技巧》就是以“TAP”做封面的),指的是警察到达缉捕方位(犯罪现场)所需要的时间。这一理论认为,时间的迅速对缉捕犯罪人起着重要作用。首先是发现犯罪的时间;其次是警方得知的时间;最后是警方到达指定方位的时间。这三个时间的和即是“TAP”。在这些时间内警方得知的信息与到达指定防卫的是,对于是否能将犯罪人缉捕有很大关系,速度的快慢对缉捕的失、利起着直接作用。

   在我国,这一理论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没有被重视。自1972年之后才逐步被国外的犯罪学家、侦察学家和缉捕专家们所重视,并指出要想作好犯罪预防,只是警方即使到达现场是不够的。而在提高功能方面还要包括把犯罪人即使缉捕归案,不给犯罪人有逃跑的可能。这一观点奠定了国外(西方)对缉捕研究的开始,但至今尚未发现有系统的结果,也未在资料中表面。这一理论的出现,已被国外(西方)学者们重视。这说明了要想同犯罪作有效的斗争,要想预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人,必须要提高缉捕能力,使用缉捕技巧。

   四、前苏联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及预防的观点

十月革命以后的苏联非常重视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列宁同志曾亲自倡导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他在著作中写到:“我们知道,产生违反公共生活规则的捣乱行为的社会根源是群众受剥削和群众贫困。这个主要原因一消除,捣乱行为就必然可是‘消亡’。虽然我们不知道消亡的速度和进度怎样,但是,我们知道这种行为一定会消亡。”列宁在撰写的著作中深刻地研究了预防犯罪的一些原则和基本方法,并对这些问题做了极其重要的实际指示。其中,他的关于犯罪现象组织统计研究,发展劳动集体的预防工作,总结经验和协调国家机构、社会团体的教育预防活动,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及形式,同未成年人中的无人管教现象和犯罪现象的斗争,同贪污盗窃、流氓、渎职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斗争的综合治理措施来指示,都有着深远的意义。从此,以捷尔伍任基、斯图奇卡、库尔斯基、维辛斯基为代表的法学家对犯罪的原因展开了研究。同时也为建立辩证唯物主义的犯罪原因论奠定了基础。

   现在,前苏联经过了数十年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已经初步构成了自己独特的犯罪原因论框架。著述了大量有关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书籍。如:A.A.盖尔岑仲的《犯罪学导论》(1965)和《刑法和社会学》(1970)、A.B.萨哈罗夫的《论苏联的犯罪人和犯罪原因》(1961)、T.M.明科夫斯基等的《犯罪预防》(1962)、B.H.库德里雅夫采夫的《违法原因》(1976)、A.M.雅科夫列夫的《犯罪现象和社会心理学》(1970)A.C.什利亚波契尼科付的《现阶段苏维埃犯罪等》(1973)。一些集体著作如《犯罪人的个人情况》(1971)、《预防犯罪的理论原则》(1977)等。

   总地讲,前苏联对犯罪原因的研究过程中,着重于研究犯罪的具体原因,并从理论上阐明了几种有代表性的犯罪原因论观点。如“传统的辨证”观点、“相互作用”的观点、“条件论”观点。前苏联现阶段对犯罪原因的研究是以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加以研究的。他们力求从客观、主观、主客观相结合上研究犯罪人的行为原因,犯罪行为发生的系统性等。同时,他们重视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研究,纠正了很长一段时期内忽视了对青少年犯罪进行研究的失误。

   值得一提的是,现阶段前苏联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已不只是探讨其犯罪的原因了,而把教多的研究任务放在了对犯罪预防上的研究,并且将这项活动看成是社会调节和管理与根除犯罪的任务相联系的社会活动过程的特殊领域。以至在把综合治理、配合协作作为“充分地运用我们所掌握的一切手段。”将不同水平的预防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各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职人员、各个集体和公民的计划的、协调一致的活动实现多环节多层次的目的。不难看出,前苏联已经把预防犯罪的活动视为全社会的己任。在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他们对所发生的犯罪现象最大可能地是加快侦缉速度,尽可能在犯罪者没有来得及逃避时,就被侦缉人员缉捕归案,从而达到有效及时地同犯罪作斗争。

   五、日本对犯罪原因的研究观点

   日本虽说也是资本主义国家,但在研究犯罪原因上,它有同西方截然不同的观点。它们在研究的过程中除了介绍西方对犯罪原因论的观点外,还有些追随的迹象,并且能将一切的主观现象和客观社会现象统统与犯罪现象加以联系,大有一切因素(包括自然界和社会的)都可以成为犯罪的原因。统揽一下日本的有关犯罪原因的著述就可以一目了然。在日本的《犯罪白皮书》和寺田静一所著的《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所介绍的能够促使发生犯罪的原因就达近百种。在这上百种的犯罪原因中,却惟独没有讲阶级本质、阶级立场、政治观念对犯罪有何种影响。

   六、国外对犯罪原因研究的趋势

   由于国外在从前对犯罪原因研究中所形成的理论,不能真正地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犯罪率继续上升,使得他们的学者们不得不从社会实际的存在原因方面加以进一步的分析研究。于是,有些激进学派的学者则采用尖锐的语言,锋芒直指了客观存在着的弊端,从而促使了他们从社会内部原因来寻找促使犯罪的原因。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很快地就推出了两个新的犯罪原因理论。

1.烙印理论

  “烙印理论”是以美国的社会学观念说明不法行为这一问题的。目前这一理论在西欧各国和日本的犯罪学界引起了注意。这一理论认为,人的不轨行为、违法犯罪行为来自于个人以外的其他社会方面的原因。认为只有重视这些社会反应,即社会的反作用或烙印,才能对古典犯罪原因论做出决定性转变。它重视由社会方面所引起的反应。一方面注意犯罪的社会学方向;另一方面重视社会心理学的方向。前者强调社会统治是产生不轨行为的原因;后者则强调社会方面加以行为人的烙印而引起行为人自己产生的“自我观念”。

   “烙印理论”的主要特征是从上述两个角度出发,指出了加给行为人的社会方面的因素,尤其是统治机关(指执法机关)的态度如何,成了决定犯罪或不法、不轨行为的最主要原因。认为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是在与其所反应的社会方面原因之间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而这些原因又是对某一行为适用特定规范的结果。

2.新犯罪学理论

   新犯罪学理论也称“批判的犯罪学”或“激进的犯罪学”它是对上一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它反对法与执法机关给予人烙印的见解,确认统治阶级以及其“价值观”服务的种族歧视等反人类行为,是真正的犯罪原因。因此,为了预防犯罪,只有改变法律及司法制度才是根本性的问题。这一理论有力地抨击传统的犯罪学观点。现在欧美等国的新犯罪学理论能否作为系统化的理论逐步建立起来,还要看今后的发展情况。不过,它对促使当代欧美犯罪学的研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点是无可质疑的。

   上述两种理论都有其各自的合理内核,它们对犯罪人的处理及待遇方面的问题极为重视,认为对服刑犯人不应进行强迫处理,而应当基于服刑犯人的同意再加以处理。目前,两德的法律在某些规定上已采取了这种态度,但更多的国家还处在研究探讨阶段,如美国、日本等国家。

    综上所述,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促成这种社会现象的根源,是不尽相同的,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都各有差异。如何看待各国对犯罪原因的研究,还是那句老话:“批判中借鉴”。

刑事侦查工作和活动离不开“犯罪”和“刑罚”。在我国的历史上,从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法律的制定一直是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从有记载的资料中可以证明,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了犯罪,随之就产生了同犯罪作斗争的刑罚和认定犯罪所需要的“刑事侦查”。但是,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只有“刑”,而没有“法”。历史的事实证明了:刑罚在先,刑法在后。

在阶级社会中,各阶级的社会成员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结成了一定的产生关系,从事各种生产活动来解决各种物质生活需要。随着生产方式的逐步发展和变化,推动了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犯罪和刑事侦查(刑罚)这两种矛盾着的活动关系,受着生产活动的制约和影响。这说明了犯罪和刑罚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由统治阶级用国家的名义制定的。刑事侦查是随着对犯罪的规定而产生的,它同犯罪一样不是社会所固有的,而且它比对犯罪的规定还要滞后。刑事犯罪是国家出现之后随着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而生成的,统治阶级为了查证犯罪才有了刑事侦查这种活动。但是,古代的刑事侦查并没有“法律”依据,只不过是为了同犯罪的“斗争”需要,从它的历史类型上追究起来大致可分为:奴隶制社会的刑事侦查;封建社会的刑事侦查;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侦查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侦查。

按照刑事侦查的历史类型的方式又可分为,“不诉型”的和“追诉型”的(即通常所说的“私了”和“公了”——“报案”)。刑事侦查工作发展到今天,早已不是历史上的“衙门断案”了,它是刑事侦查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利,通过利用科学技术、措施,依法使用侦查手段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项参与刑事诉讼的专门活动(或者称工作)。它是打击犯罪,依法完成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国外犯罪情况同国内的犯罪情况一样,它是一个种类繁多、错综复杂的问题。在研究介绍的过程中,只能从某些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方面加以探讨,根本不可能把各国的所以犯罪情况介绍给大家。而只能将国外犯罪的总趋势加以简介,以提醒大家加以注意并及早预防,或参与同其作有效的斗争。因此,在简介的过程中肯定会忽略一些读者所感兴趣的东西,这也是在所难免的。

近几年来,围绕着国际性的犯罪,从总的发展趋势上看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吸毒、贩毒

吸毒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行为。近几年来吸毒者在急剧增加,发展下去将成为全球性的危害,甚至成为一种“癌疫”。据有关资料表明,吸毒已成为“联合国卫生组织”的一块“心病”,这个世界卫生组织的大声疾呼丝毫没有阻止吸毒的泛延。

无论是贩毒者,还是吸毒者,首先都要有毒品的来源。到目前为止,从所了解的情况中表面,毒品的制造并非是所以的国家。有些吸毒严重的国家,其本身并不一定制造毒品(如美国),而是靠那些贩毒者们才能获得毒品。据有关报告说,世界上所有的“可卡因”都产于拉丁美洲,每年大约生产20多万吨。在这其中秘鲁和利维亚的“可卡因”产量分别为世界第一位和第二位,哥伦比亚仅追其后。秘鲁的毒品年产量在12万吨左右,彼利维亚的毒品年产量在7万吨左右,哥伦比亚的毒品年产量在3万吨左右。这三个毒品的生产国的年产量总和正同世界上“可卡因”年产量均衡。吸毒者就是从这几个国家将毒品运往巴西,然后再销售到全世界。而世界各国的人都非常清醒知道毒品对人身的害处,却还在侵吞着它。甚至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从而使贩毒者越来越多,用毒品为媒介而大发横财。

在美国使用“可卡因”的人数相当惊人。目前大约有3690万人吸毒,几乎占全美国总人数的20%。在这些吸毒者当中年龄小的尚不过12岁,这真是一个危险的预兆;在苏联,毒品直接危害着青年,据统计,在苏联的格鲁吉亚共和国就有90%的青年人服用毒品药丸。在首都莫斯科经记录在案的吸毒者就达3700多人;在联邦德国吸大麻烟的人数就有5万多人,有150万人饮含高度酒精的饮料。这其中有青年人10%左右;在英国,每年警方都 破获几千起大批量的走私贩毒案,却还是年复一年周而复始地屡禁不止。据英国内政部透露,英国的吸毒者每年要花费掉4亿英镑来购买毒品;在意大利,几乎所有在押的外国人罪犯都与毒品有关。到目前为止,在意大利关押的外国人(因毒品)约有3000多人,这其中非洲人占37%,欧洲人占18.5%,南美洲人占10%,亚洲人占7%,北美洲和大洋州人分别为0.5%0.4%。同时,本国参与走私贩毒的人数也非常之多,约有近万人,仅一起由“黑手党”参与的毒品案中就有800多人被判刑;在印度有50万以上的人吸毒,仅首都新德里就约有10多万人吸毒;在巴基斯坦有50万以上的人吸毒,并且生产鸦片。从1984年以后,大约年产量在45吨左右;在日本,毒品加工厂把毒品制成某种药物,在社会上进行销售。吸毒者可以在社会上购买到毒制品药,这种在社会中广泛使用毒品的现象,在世界上还不多见;在斯里兰卡,吸毒者每天就得花掉250万斯里兰卡卢比(约100万美元)来购买毒品;在土耳其,每年查缉没收的毒品就有几千吨。仅1995年一年就查缉没收毒品8千吨,其毒品数目之大是少见的;在马来西亚(走私贩毒者每年约接到400~600吨的海洛因。这些海洛因大都生产在所谓的“金三角”地区),因有关走私贩毒被判刑服役的就有7千人,因吸毒被送进改造中心治疗的就有2万人左右,还有一些吸毒者被送往其它医疗中心治疗;其它一些国家也都有类似情况,吸取贩毒已成为全球注目的公害。据有关部门统计全球拥有6千多万人吸毒,毒品正威胁着近11%的人口的生命和健康。

2、贩卖人口

随着社会的共同发展,全球已经基本达到了讲究“文明”的时代。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已基本上脱离了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迈进。可是有些犯罪者们把人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直接的交换。这虽说是一种怪现象,但也能反映出犯罪活动的猖獗。人是人类的主体,是享有特殊声誉和尊严的世界主裁。从历史发展到今天的20世纪,却仍然存在着人卖人的犯罪现象。不能不说是对人类尊严的破坏。这些贩卖人口的犯罪者用各种手段将其包括他们在内的人类沦为成丧失尊严的商品,这是非常叫人痛心的事,他们的罪恶必将受惩罚。

据有关资料透露,近几年来贩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日趋国际化。大约每年将有数百万第三世界的婴儿、儿童和妇女被犯罪者贩卖到世界各地,使这些婴儿、儿童和妇女沦为奴隶、妓女。这些被当作“商品”的人民受着残酷的虐待,过着非人的生活。而犯罪者们则完全不顾这些被“商品”化了的人如何,他们活动非常频繁,手段也非常残忍,贩卖范围也比较广泛,行动多显得诡秘,并且多有严密的犯罪组织。据美国联邦警察局透露,联邦警方在前不久破获了两个贩卖人口的犯罪组织(竹联帮和万年邦),这两个犯罪组织是通过他们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把世界各地的婴儿、儿童、妇女拐骗到美国,然后进行贩卖和性犯罪活动。这两个组织的代理机构在美国各地都有,其明面上多是一些“疗养院”、“按摩院”等。实际上是充当着这类犯罪组织的爪牙,而且这些机构不仅活动在国内,他们与世界各地均保持着一定的广泛性的联系。除欧洲以外,最为严重的情况是在亚洲。这一地区平均每天被贩卖的婴儿就达千人以上。在印度首都新德里和加尔各答每天至少就有20名婴儿被反没;在斯里兰卡每年就有近千名婴儿和儿童被贩卖;在亚洲的其他国家如:马来西亚、菲律宾、孟加拉国、泰国等地的贩卖或拐骗人口活动也十分猖獗。据资料表明在泰国已有2万多儿童和婴儿被贩卖到南朝鲜、日本和香港。犯罪分子为在贩卖人口中取利,不仅是拐、骗,甚至去偷,有的是到儿童的家中去偷,有的是到儿童经常玩闹的地方去偷,有的甚至到医院中去偷刚刚出生的婴儿。为什么这种犯罪现象会如此猖獗?不外乎有以下的原因吧。

首先是犯罪者的主观原因。他们在利欲熏心的基础上,把获取暴利的对象指向婴儿、儿童和妇女。这是因为婴儿、儿童和妇女在自然上是弱者或无反击性,犯罪者在利用着这一特点,并感到这是一桩即无本钱,风险又少,干起来容易,获利又大的“买卖”。

其次是犯罪者利用客观上的条件,来从事犯罪活动。如利用第二世界人口增长速度快,人的生活日趋贫困,人民无法抚养婴儿、儿童,妇女为求生而离家出走等特点,或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战乱和自然灾害,或寻找被遗忘的儿童,把这些通过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拐骗来的人口,再卖到一些人口出生下降,特别是儿童缺少的国家或因生理、疾病不能生育的愿出高价买子的家庭中。

犯罪者的主观就是这样通过客观的情况实际现的,但是被怪买的人口中,被买者作为抚养的非常之少(这些儿童则多是高价被卖掉的),而大多数的儿童和少女、少妇则被以各种名义被卖后沦为妓女。令人发指的是这些犯罪者竟把幼女作为童妓卖掉,其余的一些体弱有病的儿童和面貌不佳的妇女则充当了乞丐和童工。有的是被迫的,有的则是被犯罪者卖给乞丐集团的。

贩卖人口是一种对人类文明和尊严的亵渎,是一种丧失人性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在国际上的日趋泛滥,应提醒大家注意,并应在可行的条件下参与国际、国内反贩卖人口的犯罪活动,以维护我们人类的尊严。

3.走私贩私

走私贩私的犯罪活动,在近几年里十分猖獗。犯罪者为获取暴利,把一切可以作为交换的商品统统变成走私贩私的对象。从小的纽扣到大的汽车、飞机、轮船;从几美元的商品到百万元的商品;从一般的土特产品到价值连成的国宝;从走私贩私文物到偷运贩卖尸体,千奇百怪的现象层出不穷。在走私商品中,绝大多数的商品是劣质品和假冒商品。这些商品通过走私者贩卖到世界各地,大大地坑害着消费者和使用者。走私贩私者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手段来对付缉私和查禁,有些犯罪者甚至可以利用军用舰船、军用飞机来从事犯罪勾当。更有甚者是利用国家首脑的专机运送走私品。据有关机构透露,全球走私贩私的数额大至是各国间正常外贸交易数额的1/3。个别地区的走私贩私的数额几乎超过正常外贸交易数额。造成这一活动屡禁不止的客观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大致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各国缉私队伍都明显存在失误,就是训练有素和素质较高的缉私队伍也常常被走私集团搞得晕头转向;二是情报迟缓信息不灵。一般情况下的走私集团,在从事犯罪活动中是非常秘密的,几乎很少有漏洞或疏忽大意,这就挡住侦缉人员的视野;三是走私贩私集团在长期的犯罪活动中,非常注意探听侦缉人员的反走私和反贩私的行动及规律,而侦缉走私贩私的人员却不善随机应变,往往不能掌握走私贩私的活动及规律;四是各国生产假冒商品的“地下工厂”屡禁不止,为犯罪者提供着充足的“货源”;五是一些第三世界国家或不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和使用者甘愿购买走私商品,为犯罪者的销私开通了渠道;六是走私商品“鱼目混珠”,真假不易识别,且价格照同类商品之差也不明显;七是对走私和贩私者打击不利。

据有关资料表明,有些国家的走私贩私者拥有现代化的武器装备,甚至他们的武器比警方和侦缉人员使用的武器还要好,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同警方和缉私人员公开交战。上述种种原因使走私贩私的犯罪活动日趋猖獗,虽然各国都在同这一犯罪现象作斗争,但是效果极不明显。

近几年来,走私贩私情况在我国也屡有发生。这个世界性的犯罪现象侵入我国也是不可避免的。虽然我国在缉私方面做出了巨大的成绩,但走私商品注入市场的情况还没有断决。这说明我们的反走私行为也还存在漏洞和不足之处,无论是从外国走入我国的商品,还是从我国流入国外的文物国宝都说明了这一点。当然我们所做出的成绩是不小的。如我国上海公安局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与美国警方合作破获的走私贩毒案;我国缉私队在海上破获的贩运低劣商品案;我国与美国警方合作侦破的偷窃拍卖文物等都是非常成功之举。但是,我们的缉私经验、缉私队伍的素质还很低,在对付未来的走私贩私和坐待中还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因此,我们决不可掉以轻心,更不能放弃任何线索和机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及早准备,以对付将要来临的世界性犯罪活动。

4、         绑架、暗杀

绑架和暗杀的犯罪活动,主要是在西方诸国发生的比较多。这类犯罪曾一度引起社会哗然,使警方大伤脑筋,有些绑架和暗杀不得不惊动国际刑警组织出面参与。绑架的对象什么人都有,大至国家政府机关要员,小至儿童;犯罪者的目的也不一样,有的是出于政治目的使被绑架者成为他们威胁政府的媒介;有的是出于取利为获暴利绑架儿童作为任职;有的是通过绑架任职来换取自身的“自由”;也有的绑架是出于某种程度上的报复;更有甚者是通过绑架军政要员来组织军事上的某种行动。而暗杀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犯罪现象。犯罪者出于政治、军事、经济及个人的目的都有,按暗杀的活动也非常诡秘,特别在间谍过度中所发生的暗杀则更为警方所烦恼。侦破工作相当难做,稍有疏忽或稍失线索就根本无法查清。甚至有些暗杀根本不留任何物质痕迹,也有的暗杀在现场上多反映出来的是自杀或出于其他原因而死亡。

绑架和暗杀在西方曾一度引起人们的恐慌。因为这类犯罪给活着的人带来的是惧怕和忧心忡忡。在法国曾发生过这样的事:一是资本家因怕自己被人绑架或暗杀早早的就给后恩写下遗嘱,一直到他病重住院时,他还怀疑是否有人给他服错了药。在美国一些人因惧怕犯罪者的侵害,整日提心吊胆,曾一度抢购枪支,以此来壮胆。近几年来这类犯罪现象也日趋国际化发展,绑架的手段发展到了劫持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舰船等);暗杀的范围在扩大化,一些国家的首脑对自身的安全也非常担心。因为在过去有类似的现象,而近几年暗杀国家元首的案件屡见不鲜。一些社会黑势力和恐怖组织接连出现。

5、         赌博、盗窃

赌博和盗窃的犯罪行为在当今世界各国均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犯罪现象。造成这种犯罪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终究无非是为了贪利。在诸国均以普遍存在的赌博和盗窃犯罪活动中,以青少年占多数的国家是英国。据英国埃克塞特大学心理学教授史提劳利博士的调查,在英国每100名少年中,就有一个成为赌徒,全国约有35万左右的儿童从不到10岁就从事赌博。在这些少年当中,有7%的少年既赌博又盗窃,盗窃后又去赌博。这一现象已成为英国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有关方面希望通过立法来组织这种边部全英的少年赌博与盗窃问题。盗窃文物及价值昂贵物品的是美国和法国及一些历史悠久的国家。

在法国盗窃珍贵文物的案件多有发生,从古玩、古钱币到名人遗留物什么都盗,甚至连戴高乐的出生证明也在医院里被盗走。有的盗窃者竟盗窃某些死亡了的科学家或名人的大脑、头发等。在美国多以盗窃名贵物品(如纪念品、名画、名书籍等)为犯罪对象,而且使警方大为“头痛”,有时只要一发案,被盗物品的价值就非常可观,少则十几万、几十万美元,多则上百万或几百万美元。如1983年收藏在美国的一幅价值100万美元的毕加索油画被盗;1985年一幅价值75万美元的雷诺阿的画在运输途中被盗;1986年一家收藏馆一次被盗走180多万美元的收藏品;19886幅当代名画家的创作品在纽约被盗,价值50多万美元。盗窃商品以日本为前列。据报日本在1988年不到上半年的时间里所发生的盗窃商品、摩托车、汽车等盗窃案就得7万起,而这些案件的犯罪者们多是青少年(青少年犯盗窃罪的占青少年犯罪的总数的70%以上),仅中学生犯盗窃罪的就达数万起(指半年内)。

赌博、盗窃犯罪既影响社会秩序,又涉及人们的生活秩序,同时也给一个国家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经济上的损失。这种现象在不同的国家里,显然有它各自不同的特点。

6、         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在世界各国中均有发生,而且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犯罪现象。这类犯罪发生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比较多,有人统计在西方某些国家每一分钟就有1~2次暴力犯罪行为出现。例如,美国的暴力犯罪最为明显,在美国的民间就有两亿支私人枪支,差不多每人拥有一支枪。目前来美国的妇女也争相购买枪支,而且枪支价格非常便宜(大约用25美元就能购买一支左轮手枪),这些枪支不但在成人手中,就连青少年甚至少年儿童也携带枪支。这些枪支每年都要制造一些暴力案件。据美国司法部统计,仅1985年就有27000多名12~15岁的学生被枪打死或打伤。每8个青少年死者中就有1名是死于枪杀,每年约有2千名青少年用枪自杀。近几年来美国妇女拥有枪支的逐年上升,大约有1500万妇女拥有枪支,而无火药枪支也正在危害着社会。美国大约每年都要销售200~250万支气枪。这些气枪的杀伤力非常大(初速度达700英尺/秒),击发后的弹头足以穿透人身的任何部位(包括皮肤和骨头)。象美国的这种情况在西方一些别的国家里也有类似情况,但与美国相比则差距要大的多。这有两种原因:其一,在美国没有枪支管理法,买枪、卖枪、携带枪支不需要到任何部门备案或登记。只要有钱谁都可以用枪;其二,在美国有一些人是专门从事走私枪支的,特别是一些商人和毒品走私犯们大都以枪支贩卖来弥补一定的经济不足。这一点说明美国的强制同毒品有关。

暴力犯罪直接威胁着人的生命和健康,虽然侦破暴力犯罪或缉捕暴力犯罪者不象上面所述的几种犯罪情况那样困难,但也常常使警方大为棘手,甚至有时警察也在暴力犯罪对象之中。这种带有普遍性的犯罪,应从多渠道多方面加以深刻地了解和掌握。

7、         恐怖组织犯罪

恐怖组织犯罪已经是由来以久了,反恐怖组织的犯罪活动各国基本上都有自己的队伍,“9.11”以前世界各国的反恐怖斗争已经很激烈,1942年为了打击恐怖犯罪组织英国就组建了“特别空勤团”;1972年为了反恐西得成立了一个拥有7架飞机5辆装甲车,数十辆高速汽车178名成员配备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武器装备,编成为“边防警察第九大队”;1978年意大利为了反恐建立了一支被誉为西方最精良的特种部队:“中央安全行动核心”,他比任何一支反恐部队毫不逊色;包括以色列“野小子”在内的反恐力量(特种部队)被称为世界四大反恐队伍,他们的战绩是他们或此“殊荣”的原因。

   自“9.11”以后,在美国(以及他的住外机构)的恐怖活动时有发生,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美国以国家的名义出动了“军队”和“警察”来阻止恐怖活动,甚至为了打击恐怖主义“出国作战”。但至今尚未有明显的收效,“本拉登”至今不知去向。而耗费的美圆数量是巨大的,至今仍然继续着。我国国内目前也发现或已经发生了有关恐怖的犯罪,公安部已经设立了反恐局,打击恐怖主义的道路是长远的。俄罗斯的反恐行动也在日益扩大,而且反恐任务几乎需要正规部队来完成。

我国的刑事侦查工作,侦察和缉捕是溶为一体的(暂时是这样),在国外有些国家也是这样,有些国家是分别由两个机构完成的。但无论是溶为一体还是分解完成的,侦察和缉捕是一个有机而联系起来的整体,即侦察是缉捕的基础,缉捕是侦察的佐证。这一点国内、国外是一致的。在这一节里不是为了找几个国家的缉捕或侦察实例来介绍国外的侦察、缉捕情况,而是在比照之下,介绍以下有关国家在侦察缉捕过程中的可取之处。

一、侦缉队伍概况

1、侦缉人员的素质比较高的是美国和日本

在美国和日本从事侦缉工作的人员,个人的侦缉素质普遍高于其他国家的侦缉人员。他们很能适应单独行动或独立执行侦查和缉捕,特别是“特警队”的成员,在个人素质上普遍很高。临“战”时的反映也较灵敏。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比较多,也很复杂。除去他们经常进行艰苦训练外,还有许多其它因素。如:有些侦缉人员原出身于“特工”人员;有些侦缉人员接受过某种程度上的特殊训练;也有的商业性侦缉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才能被人雇佣。与此同时,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在这些国家里从事侦缉工作的人,如个人素质不高或较低,不但难以对付犯罪者,有时恐怕来自己的姓名也难保障。因此,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要求他们必须具有较高的侦缉素质,否则将难从事于侦缉工作。

2、刑事警察队伍的素质比较高的国家

刑事警察队伍(人员)的素在比较高的是英国(包括我国的香港),在英国的刑事警察队伍里是以整体素质较高而存在的。他们的队伍(人员)在执行任务、从事侦查、缉捕犯罪人之前无需做一番细致的组织、安排,每个人都懂得自己在这一行动时所应作到的和必须要作到的是什么,甚至在一些意外情况下也不需要经过研究或商量什么的,就可以进行周密的部署。因为英国的刑事警察队伍是从整体上加以训练的,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特定位置和机动位置(指在执行任务时),每个成员都有自己所要完成的任务。当遇有意外情况时,他们就会自动调节自己的“使命”。特别是在英国苏格兰场的“特勤队”,这种特征最明显。

3、刑事警察在执行任务、从事侦查致缉捕时,善于随机应变采取灵活方式和使用技巧的,是意大利和法国的刑事警察人员(当然这不是指这两个国家的所以侦缉人员)。

他们在一般情况下,不善于蛮干,不希望以“武力”对付“暴力”,而是运用智慧,适用灵活巧妙的方法来辅助侦缉工作。也正因如此,在同犯罪者作斗争的过程中,这两个国家的侦缉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失职的(按缉捕犯罪者比例)比照其它国家要少。

4、现代化设备利用率比较高的国家是美国、英国、意大利、联邦德国、日本等国。

在上述国家,为了同犯罪者展开有效有力的斗争,他们的警方配有专门从事侦查和缉捕的现代化设备。其中包括卫星定位、远距离电讯、电话、对讲机、飞机、高速汽车、越野车、现代化武器装备,甚至警方拥有飞机、舰船、监控用闭路电视及数字电光学设备集中到发案地点,或指定地点,大大缩短了警方到达现场的时间,并且当发现犯罪者,他们可以以最快的速度调集力量进行追捕或达到预定目标去截犯罪者。在必要时他们可以出动直升飞机来协助刑事侦查。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国家用以刑事侦查的现代化设备是不允许干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任何事情的,包括出勤在外的刑事警察,也必须随时随地地通报自己所在的地理位置,以便同常设的刑事侦查指挥机构保持联系,甚至在刑事警察放假期间也必须如此。

上述几点情况,都存有各自的优点,是应当在我国的侦缉工作中加以鉴戒或吸取的。在这些问题上根本不存在“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的那些一概而论思想,要说存在也只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力问题。如:我国目前没有达到一定的现代化程度,不可能按西方和发达国家的警方现代化条件来要求自己。但是,我国在重视警务工作的过程中,早已朝这个方向迈进。只是在利用这些现代化设备的过程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仅就汽车配备情况而言,我国警方配备的现代化交通工具种类可以说是最齐全的,可是这些交通工具真正能即使发挥它们的作用的并不多,应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

二、侦缉成果概况

1、缉毒战果在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从总的战况上看,侦缉成绩较大的是与制造、贩卖、吸毒有关的国家。据报,1988年上半年哥伦比亚缉毒战果显著。政府在这次缉毒行动中动用了陆军第14旅、缉毒特警队的数百名经过专门训练的队员,他们装备有先进的现代化武器设备,并配有侦察机和直升飞机,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工撤毁13个现代化大型“可卡因”加工生产基地(这13个基地每天生产4~5吨可卡因),收缴数10吨“可卡因”。又报,美国在19883月破获一起算为美国最大的毒品走私集团。这次行动是美国警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同意意大利警方共同采取的。犯罪集团成员达200多名,其中美国人69名,意大利人164名。据说这个贩毒集团是一个庞大的国际毒品走私集团,它的幕后指挥是恐怖组织“黑手党”。在破获这一案件时,美联邦调查局、美国司法部和意大利警方动用了现代化的物理、电子监视系统等现代化设备技术。紧接着美国又于5月在一艘哥伦比亚开往美国的船上查缉出4吨“可卡因”,象这样大的缉毒成绩在世界各国中是罕见的,而美国却有两次(赏赐是在1987年查缉的由洪都拉斯运往美国的3954公斤毒品)。再报,1988年初泰国查缉了一起世界上最大的“海洛因”毒品走私案,共缴纳“海洛因”665包,重1.28吨。据称这些“海洛因”是运往美国的。印度在缉毒方面也颇有成绩,从1985年上半年到1988年上半年查缉的“海洛因”有8吨,大麻194吨,还有其他毒品百吨左右。

2、查缉走私和伪制货币是任何一个国家为稳定市场和经济都必须采取的手段

各国都在以不同方式方法同走私犯罪和伪造货币的行为展开斗争。据报,1987年日本警视厅查获了一起日本有史以来的最大的伪钞案。伪钞总额达36亿日元。日本警方在查获这起伪钞案的过程中动用了一个警察署的警力,警视厅还设立了一个搜查本部。又报,1987年印度仅查缉走私的黄金就达2.245吨,价值5千多万美元。1988又查缉了一起兽皮走私案。其中包括2500张蛇皮、2000张狼皮、700张狐狸皮、500张灵猫皮和一张虎皮,价值几亿美元,其他性的侦缉成果各国均有。由于篇幅有限,就不能依次介绍了,这里只能就一些国际注目的情况加以简介,其目的是为了能使大家看到任何的犯罪活动都是不堪一击的,犯罪活动再诡秘,计划的再周密,组织的再严密也一定会留下痕迹的,只要掌握犯罪活动的特点及规律,任何犯罪都是可以对付的。

   随着整个世界的发展,各类犯罪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有些至今是小规模、小范围的犯罪,可能会变为世界性的危害;有些现已成为国际性的犯罪可能朝着更大的范围扩延。这些情况都可能促使我国的犯罪现象发生变化,一则是国内犯罪向国外或国际犯罪方向转化;另一则是国外或国际性犯罪侵入我国,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都必须立即行动起来,提高侦缉能力,提高同犯罪作斗争的效力,研究如何利用现有的条件来发挥刑事警察同犯罪作斗争的效能。

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行为,是产生犯罪的个体因素(或称犯罪人自身的原因)。刑事侦查机关也好、刑事侦查工作也好、刑事侦查活动也好必须分析犯罪嫌疑人,他们实施犯罪的原因是什么?有那些因素能诱发一个人从事犯罪。国内外对犯罪原因的探讨由来已久,单一强调某种原因的学者也颇多。

任何一种强调单一论的学者,我们只能加以借鉴,决不能在犯罪问题上只求一种“解”,但是作为犯罪的一种因素还是应该必须考虑的。

一、生物学的原因论

总的说来,生物学的原因论,都是从人的胜利上来研究犯罪的原因。一种是遗传说,认为犯罪人生下来就具有了犯罪的因素。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Lombroso,1836——1909年)曾试图从人的胜利特征来寻找犯罪原因。有一次他在测定一个强盗罪犯的头盖骨时,发现这个头盖骨和普通人的头盖骨不同,而与类人猿及其他动物的头盖骨相似。从此就开始研究犯罪人的头盖骨,并著书立说,形成了“隔世遗传”论。也就是说犯罪人是人的退化,是野蛮人、猿人的再现,是“生来的犯罪人”。他先认为在全体犯罪人中,有三分之二是“生来性犯罪人”,后又说约三分之一。他以生理异常作为先天性犯罪人的重要特征。这种“隔世遗传”说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批判。还有一种生物学派的观点,叫做“近接遗传”说,认为犯罪者是由其祖父直接遗传,而不是来自远古的祖先,奥地利牧师蒲德尔(1822——1884年)就是这种理论的创始人。他列举了许多犯罪世家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这种理论有很大的欺骗性,虽然受到许多人的批判,但目前仍在传播。持生物学观点的学者还有许多,例如,美国的人类学家胡顿认为,儿童犯罪的基本原因是遗传的要素。而美国的心理学家奈尔顿则认为,体型与犯罪的意向有关。到了六十年代出现了染色体说,如美国的犯罪学家谢列舍格尔认为,犯罪与染色体异常有关。日本的铃木芳正认为,犯罪与血型有密切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遗传因子对犯罪有决定性作用。美国遗传学家塔夫脱说:“犯罪心理的任何遗传影响,都应当是遗传因子所固有的。”

这种学说重视人的心理的生理基础是对的,这是研究犯罪原因必须考虑的因素,但不能把人的生理特点归结为犯罪的原因。认为一个人的犯罪是生下来就注定了的,无法改变的。社会的影响和教育对人不起任何作用,这是一种机械唯物主义观点,是十分错误的。

二、社会学的原因论

这一学说从社会学的方向研究犯罪的原因,即认为犯罪的发生,是由于外部的社会原因。德尔海姆认为,犯罪是一切社会都能看到的一种正常现象。塔尔德主张,犯罪可以模仿。李斯特虽然并不忽视犯罪人的素质,但也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犯罪人受外部的、社会环境的影响。犯罪伦理学家达尔鲁认为,犯罪是社会心理的道义的影响。总之,社会学派都认为犯罪是外部环境对犯罪人发生作用的结果。

这种学说重视环境影响对犯罪的重要作用是对的,但它忽视了人的心理的能动作用。它不能解释在同样的环境影响下,为什么不是所以的人都犯罪。因此,这种学说也是一种机械唯物主义的观点。

三、心理学的原因论

 1、挫折攻击理论

认为当个人动机、行为受到挫折时,攻击与侵犯就成为一种原始而普遍的反应,这就是所谓挫折攻击理论。在奥地利精神病学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1886——1939年)的早期著作中,认为人类的基本欲望,是寻求快乐与逃避痛苦。当这种趋乐避苦的欲望被阻时,心理上就产生挫折感,因而会产生一种攻击行为,轻者如嘲笑、讽刺、斥责,重者则打斗、毁伤或杀害使他受挫的对象。有时侵犯攻击的反应是内在行为——用幻想、投射、或退缩等自我攻击的方式来取代(自杀就是这种方式的极端表现)。弗洛伊德的观点为达莱德和米勒等人继承下来,并结合他们自己多年的实验成果,加以发展和补充,逐渐形成一种学说——挫折攻击论。认为受挫折后必定发生攻击行为,发生攻击行为必定有先有挫折;受的挫折越大,攻击的强度就越大。这种观点重视人的不良心理导致犯罪的发生是对的,但它忽视了人的道德意识和法纪观念对个人需要和欲望的调节作用、对不良心理品质的约束作用,忽视了人的意志对情绪和行为的控制作用。因此,它不能说明犯罪的原因。

2、精神病态的理论

认为犯罪者大部分是由于精神机能有病态的障碍,形成行为人的人格,必然或可能引起犯罪行为,与社会环境无关。这种观点已为事实所否定,因为犯罪人中绝大部分是故意犯罪,精神正常,精神机能有病态障碍者只占极少数。这样片面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实质上仍是生物学派的观点。

此外,还有“贫穷犯罪”说,认为生活困难就会迫使人去犯罪。这种观点貌似有理,然而并没有真正揭示犯罪的根本原因。美国费城大教授巴伦斯和吉德尔斯也不得不承认“在我们的时代,渴求发财和力求在实业上取得成就的欲望正在产生着犯罪,这种犯罪比由于贫困的结果而产生的犯罪严重得多。”(转引自萨哈罗夫《论苏联的犯罪人和犯罪原因》,陈汉章译,法律出版社,1964年版,第39页)。

上述学者不是过分地强调人的主观因素,就是片面地强调客观因素,把它们绝对化。同时,由于他们的阶级偏见,都无视或者回避社会制度和犯罪的关系。因此,对引起犯罪的局部原因研究得再细,也只能是表面的,非本质的,是无济于事的。资本主义制度所造成的种种社会矛盾,是它本身无法解决的,这正是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率不断上升的最根本原因。

另外,把犯罪原因片面归咎于主观或客观的某一个方面,或者认为是主观因素的简单机械组合,都是形而上学的,不科学的。事实上,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而且,他们不是均等的,也不是平行的,它们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这正是我们要探讨的。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这些关系无论怎样复杂,也必然遵循着“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这个总的规律。我们只是为了便于叙述和分析,才把诸因素分为外在的和内在的两大类进行探讨。

四、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与犯罪

1、        阶级斗争和政治经济形势大动荡的影响

阶级斗争和旧意识形态的影响是产生犯罪的重要原因,但这种影响在各个时期是不一样的,犯罪是有起有伏,而且有一定的规律性。它往往是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从解放后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历史可以看出来,政治经济形势的重大动荡和犯罪的增长是紧密相连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社会秩序比较混乱,人们的思想动荡不安,犯罪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我国解放以来,刑事犯罪的发展有三个高峰,一是解放初期,二是三年暂时困难时期,三是“文化大革命”以来。

解放初期,是敌伪、国民党留下的一些社会渣,乘混乱之机大肆活动。由于我党采取了坚决而有力的正确措施,很快铲除了土匪、恶霸、特务、流氓阿飞、反动会道门等反动腐朽势力,取缔了资本主义社会所无法铲除的娼妓、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并把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改造成为新人。社会秩序很快安定先来。

三年暂时困难时期,流氓、强盗又增多起来。党和国家逐步纠正了一些“左”的错误,在经济上实行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人民群众的情绪很快安定下来,产生得以恢复和反站,到一九六五年,犯罪已大为减少,社会治安又出现了安定局面。

 

“十年内乱”是政治经济形势大动荡时期,也是犯罪大量增多的时期。在这十年中,由于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严重干扰,由于他们散布的种种反动思想及谬论的影响,使我们的国民经济、良好的党风和社会风气遭到极大的破坏,而广大青少年则深受其害。这是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严重的根本原因。仅以某监狱四中队一九八零年统计为例,一百七十一名青年犯中,有六十一人是由于受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毒害而犯罪的,占百分之三十六。

例如,抚顺监狱行凶杀人犯刘某某,父亲在“文革”中被迫害致死,兄嫂被赶到乡下,自己住在亲戚家,由于无人管教,每天到处游逛,结交十个铁哥们,自称“南台十八勇士”,打遍新抚区。他还错误地认为,这样干才算英雄。后因一件小事把一个青年刺死,被判无期徒刑。

十年内乱所造成的危害十分深远,特别是无政府主义思潮,至今仍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2、        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社会风气与党风分不开,党风不正,必然波及到社会秩序。“文化大革命”前的社会秩序之所以安定,就是由于党的优良传统深入人心,社会风气好,正气压倒了歪风。那时群众如果看见犯罪分子作案,立即有人挺身而出,保护受害人,把罪犯扭送公安机关。有一个流氓抢劫犯说:“我在一九六五年就犯过一次罪,那时我在丹东市住,想要耍流氓,女工一喊,立即来了一帮人把我团团围住,扭送到派出所,也不知哪来的那么多人。”这个罪犯至今仍惧怕当时的群众威力。可是现在的情况大不相同了,记者安珂和犯罪分子进行殊死的搏斗,竟无人相助。有的犯罪分子在闹市横行如入无人之境,社会风气不正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之后,社会风气已有很大好转,群众已开始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了。

3、        外来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文化的影响

随着与资本主义国家交往的增多,旅游事业的发展,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文化也渗透进来,已经在一部分人中,特别是青少年中产生了不良影响。由于清朝内的身心正处在成长阶段,吸收能力强而批判和辨别能力差,容易把资本主义腐朽的东西当成美好而加以仿效和追求,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取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有些青少年极力追求西方的物质生活享受,醉心于奢侈的现代化的生活用品,诸如电视机、录音机、照相机、电冰箱、轻便摩托等等。为得到这些东西,他们不惜铤而走险,进行偷窃、抢劫、诈骗、赌博。某市青年工人里某某,为了得到两台录音机,竟残忍地杀害了他的两个朋友,被处死刑。

二是由于国外资本主义势力通过各种非法途径,传入了大量的黄色印刷品(“裸体女人”照片、扑克、书刊等),极力宣传“性解放”、“性自由”等谬论,许多青少年在两性生活上,追求自由放荡,最后发展到犯罪。

三是由于国外的一些打斗、抢劫、杀人、侮辱妇女的影片传了近来,对青少年的影响甚大。

在沿海一些城市和地区,受资本主义影响更为直接,有些境外黑社会组织渗入境内发展组织,进行犯罪活动,危险更大。

四是有些人由于极力追求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梦想一天早晨就变成百万富翁,从而大量盗窃国家文物,套购黄金、白银、药材,进行走私活动。一九八零年某省破获走私案五万多起,收缴物品价值一亿多元,黄金三百二十斤,银元八十万块,非法进口物资约十亿元。云南省在一九八三年五月抓获一特大黄金、烟毒走私案主犯杨某某,缴获黄金及黄金制品一百二十九两、白银四十三两,现款二万余元。

五是台湾国民党大搞所谓对大陆的心理作战,极力丑化社会主义制度,美化资本主义制度,引诱青年上钩。有些人偷听敌台,受其鼓惑,与敌挂钩,或组织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4、              就业不足的影响

   一般的说,人到了青年时期,就要走向独立——从生活上、经济上真正独立。这在他们的心理上,也必然有明显的反应。如他们要求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希望成为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这不只是为了经济上自立于父母,而且也是发挥自己能力和价值的主要途径。因此,就业除经济意义之外,还反映青年人一种精神方面的需要。就业问题的布道解决,在待业青年中往往会引起小计的心理反应。他们感到自己的政党权利没有得到必要的保障,因而有时片面夸大个人同社会之间的矛盾,对社会不满,甚至产生反抗心理。由于无所事事,而感到前途渺茫,以致产生颓废、消极情绪。这种精神状态又极易接受不良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待业青年中,犯罪现象比较严重。一九七九年全国抓获的违法犯罪青少年中,待业青年占百分之四十。当然,就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一个人是思想如果得不到彻底改造,即使就业之后,也还有可能产生犯罪心理,或犯罪行为。

5、        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的影响

(1)       政法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前几年,有些地区的政法部门对犯罪打击不力,许多重大案件长期不能破获,或已经破获的案子,由于审理工作抓的不紧,拖延时日,失去了应有的现实意义,起不到对坏人的威慑作用,致使一些地方出现了“坏人神气,好人受气,积极分子憋气,基层干部泄气”的不正常状况。一九八三年秋季,由于中央采取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措施,犯罪率已明显下降。如一九八四年一月到八月,全国刑事案件发案率,与一九八三年同期相比,下降了百分之三十一,社会治安已大有好转。这说明,打击不力会助长犯罪的产生;即使有力地打击,则能预防和减少犯罪。

有些监狱、劳教场所的管教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犯人和劳教人员管理不善、教育不力,使他们在服刑或管教期间不仅没有受到改恶从善的教育,反而彼此学了不少犯罪的经验。有少数劳改、劳教场所成为了犯罪技术传习所,或者成为新的犯罪团伙结合的场所。日本犯罪心理学家森武夫说:“一般认为,往往成为问题的是,收容机构是犯罪学校,犯罪者不但改造不了,反而学会了犯罪,或者收容时结成朋友关系,因而防碍重新做人,其结果表现为再犯。”虽然我们国家的劳改、劳教场所及看守所,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收容机构有本质的区别,但就某些现象看,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据某市统计,刑满和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占百分之二十三到二十五。某市对一百个青少年犯罪团伙进行了调查,在六百二十五名团伙成员中,有一百八十五人曾因盗窃、抢劫或流氓活动受过行政拘留、强劳等处分。而且这些人往往是犯罪团伙中的头头和骨干,危害甚大。

2)中小学生流失校外,对产生犯罪有一定影响

北京市对流失校外的中小学生作了调查,认为这是社会治安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因为这些政党学龄的青少年,对社会许多事似懂非懂,精力旺盛而盲目性较大,一受不良因素引诱就可能导致犯罪。

据调查,这些流失生所受的不良影响有以下两方面:

①学生过早离开学校后,环境和焦急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当中有百分之七十四点八的人结交了新朋友,其中只有百分之七点八的知心朋友是三好学生、共青团员和先进工作者。其余都是表现不大好,或受过处罚的少年。

②学生离开学校后,生活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据调查表明,在这部分人中,有百分之四十四点四的人感到自由了,他们犹如脱缰的野马,为所欲为,任意行事;有百分之十九点五的人认为没有前途,非常苦恼;有百分之二十六点一的人,什么也没想,糊里糊涂地过日子;有百分之二的人感到“一生彻底毁灭了”。他们的时间大部分用在逛马路、看电影、谈朋友和下饭馆上。很少用在学习上。这一问题应引起普遍重视。

3)由于某些社会矛盾的计划而造成犯罪的情况十分严重。如因恋爱、家庭、邻里矛盾,领导与被领导,同时之间产生的一些矛盾或纠纷,而引起的刑事案件,在凶杀案中占很大比重。据某省的统计,此类案件约占全部杀人案的百分之六十。其主要原因是:这些人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思想割裂膨胀,加之少数基层领导有官僚主义作风,处理问题方法简单粗暴或不及时,以致早晨矛盾激化。如某市有一犯罪分子王某某,因对车间主任不满,几次无理取闹,并扬言要杀人。由于厂里未采取有力措施,致使该犯持刀行凶后,开大汽车横冲直撞,撞死撞伤三十人,酿成惨祸。

4)有些单位政治思想工作薄弱,不重视对青少年进行共产主义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由于对青少年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某些缺点错误,不及时予以耐心的教育和诱导,缺乏细致的思想工作,致使一些人由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甚至走上犯罪道路,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

    我们每一个公民,无论是在什么客观的环境之中,在社会、在家庭都在潜移默化的直接影响着其他人,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影响尤为重要,我们的道德品德就是他们的榜样,由于我们自身的原因就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诱发了下一代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希望切记!

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首先是与家庭教育有关。每个成年人都是经过幼年、少年时期而成长起来的。幼年少年时期养成恪守道德、遵守纪律的习惯,就能够克服人生道路上的许多困难,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如果在幼年、少年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就容易受社会环境不良因素的影响,其中有些人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某教养院十中队一百三十人中,有六十五人在少年时期就有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要原因是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某些缺陷。

一、   庭的不良因素对子女的影响

不幸家庭的子女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在十年内乱期间,许多干部、群众的家庭惨遭不幸。父母遭受“四人帮”的迫害,子女无人照顾,处于半流浪的景况。因而促使这些人自幼感情冷漠,孤独孤僻,偾事嫉俗,什么都不在乎,易受坏人引诱,或因生活所迫,而堕落为罪犯。某监狱九十名青年犯中,有十二人是由于家庭的不幸遭遇而走上犯罪的。

也有的因父母双亡,或有父无母,有母无父,失去了父母和家庭的管教,而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某监狱五中队九十名青年犯中,有十七名是这种情况。

父母离婚、再婚,造成家庭关系紧张而影响子女;或夫妇一方死亡,另一方续娶、再嫁,继父或继母对子女缺乏必要的关怀,使子女感到缺少家庭温暖,从感情上产生不满,因而流浪在外,导致犯罪。大量事实证明,从小缺乏家庭温暖的孩子,个性发展中往往会形成某些缺陷,如孤僻、冷漠、粗暴、内向等,因此对来自外界的一些“温暖”往往受宠若惊,不加辨别的去接受,这就容易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或者受坏人的引诱而犯罪。

父母双方或一方有不轨的行为,对子女的影响很大。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子女往往衣服母亲的形象作为榜样来进行模仿。因此,家庭成员中的不轨行为,对子女的影响是很大的。

1、家庭不良因素对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1)家庭中夫妻不和,彼此间不断发生冲突,有时会出现互相加害于对方,触犯刑律。如夫妻一方有外遇,早晨矛盾激化,有的发展成旗子杀丈夫或丈夫杀旗子的惨剧。

(1)       家庭中兄弟姐妹不和睦,或家庭成员中有行为恶劣,性情粗暴者,相互间经常吵、骂、撕打,或者动武伤人,政法机关如不及时处理,也会酿成犯罪。

(2)       家庭成员内部因财产纠纷,长期不得解决,进而导致犯罪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不良的家庭是形成犯罪的原因之一,但绝不是说所以不良家庭都一定造成其成员或子女都犯罪,也不是说家庭教育不力的子女一定犯罪。生长在健康家庭中的青少年,如果接受了其它方面的不良影响,也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因为,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某一个人犯罪,往往是外界不良因素和内在不良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必须把诸多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研究,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2、家庭教育方法不当,会造成子女种种不良习惯和个性品质

(1)       父母对子女从小娇生惯养,过分溺爱,不让子女参加必要的劳动,使子女处于放任或幼稚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状态。这种孩子往往表现我贪婪、懒惰、粗暴、残忍、缺乏同情心,不会体贴人,没有责任感。长大以后,往往会成为好打好斗的人,或道德堕落的人。这种情况在独生子女中尤为严重。如上海市南市区工读学校一百四十名学生中,独生子和未生子一百二十人,占百分之八十六。北京市少管所六十四名犯罪少年中有三十九名是独生子女和未生子女,占百分之六十点九。对子女的娇惯往往发生在较富足的家庭和干部家庭。这些家庭的子女,往往从小养成一种优越感,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但他们却不知满足。如《法庭内外》电影中夏欢的母亲对夏欢说:“你呀,从小除月亮之外,还没有得不到的东西。”最后夏欢堕落成杀人犯。类似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其例。杭州熊紫平,熊北平的母亲就是最好的例证。

(2)       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甚至用体罚管教子女,会造成子女与父亲感情对立,感到家庭没有温暖,有的离家出走,被坏人拉上犯罪道路。粗暴的管教方法,只会使子女产生敌对情绪,学习父母的粗暴行为,这就容易变成一个冷酷的残忍的好打好斗的人。有些暴力犯罪者往往是在父母的暴力性管教下长大的,从小隐藏着敌对情绪。辽宁社会科学院对四百六十九名犯罪青少年进行调查,父母用打骂方法进行管教的二百零三人,占百分之四十四点七。强奸犯王某(十八岁)由于母亲是继母,从小被父母打出家门,流浪在外,接触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从可是偷盗到拦路强奸。幼年养成的不良个性,可能会成为导致犯罪的心理基础,这已为无数事实所证明。

    二、学校教育的缺陷与犯罪

    学校是对学生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系统教育的地方,它在培养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共产主义道德和健康的情操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年公里以来,各级各类学校培养了大批的有觉悟、有知识的建设人才,涌现出无数的英雄人物。但由于多年来“左”的思潮影响,在学校教育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十年内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遭到严重破坏,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造反有理”论猖獗,“读书无用”论盛行,致使有的学校甚至成为培养文盲加流氓的场所。据劳教场所调查,青年犯的绝大多数是在十年内乱中开始形成犯罪思想的。粉碎“四人帮”后,学校出现了新的气象,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1、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贯彻不力,过分强调智育而忽视德育和体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因而在青少年中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

如有许多学生把上大学作为自己的唯一出路,考不上大学就悲观失望。这种心理状态孕育着很大的危险性。有的学校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把学生分成快慢班,而又没有响应的措施跟上,使慢班学生的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以致丧失信心和上进心,产生了自暴自弃和破罐破摔的心理。某市对二十七所中学作了调查,慢班的“双差生”中有四分之一处于犯罪边缘。目前这种情况虽已作了纠正,但变相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情况仍然存在。

有的学校多年来不上品德课,这是一个严重的缺陷。人的道德观念是通过长时期生活实践和家庭、学校、社会教育形成的。在学校如果受不到良好的道德教育,就难以抵制各种旧思想的侵蚀,这正是青少年和承认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某市一九七九年统计,在校生犯罪率占全市青少年犯罪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一。至于在学生中发生的不良行为,都与学校缺乏对学生进行直接的、生动的、有效的道德教育有关。

2、教师的教育态度、方法不当,直接影响学生的情绪

有些教师不懂得自己所负担的教书育人的职责,态度生硬、方法简单。特别是对“双差生”不是放任不管,就是讽刺挖苦,甚至打骂惩罚,致使有些学生感受不到老师的体贴和集体温暖,而流浪接头去寻求温暖,进而被坏人拉下水。有的学校或教师甚至把犯过错误的学生拒之门外,使他们只好重操旧业。鞍山市流氓、赌博、盗窃犯陈某,在中学时因有一天迟到了被老师罚站,陈顶了几句嘴,就被老师撵出教师,以后也不让他进教师,他只好背着书包在学校转圈子或者逛大街,久而久之,结识了坏人,参与了犯罪。

三、居住环境和工作场所的消极因素与犯罪

有一些人犯罪,即不是家庭的原因,也不是学校的原因,而是在周围邻居、工作场所中的不良因素影响下,或者结交了坏朋友,才逐渐走上犯罪的道路。

1、邻居的不良影响

居住环境的好坏,对人的心理影响很大,尤其对少的影响就更大。如邻里间经常吵架,闹纠纷、冷酷无情、自私自利,不道德、不诚实的行为,会对儿童和少年个性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中国古代有“孟母择邻”的佳话,可见邻里对子女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邻里中居住有教唆犯,那就更危险。他们人数不多,但能量很大,是传播犯罪的重要发源地。有不少青少年就是在邻居中结识坏人而被拉下水,走上犯罪道路。根据对四百六十九名犯罪青少年的调查,有一百八十一人的邻居或朋友曾被判刑,占百分之四十点七。如某监狱流氓集团犯石某,就是被住在他家楼下的一个流氓、盗窃惯犯拉下水而犯罪的。无数事实证明,青少年一旦接触了这些坏人,如同感染了病菌一样,喊快就会变坏。

2、工作场所中消极因素的影响

有的人在家庭、学校都没有发生什么问题,但到了工作场所后,却逐渐由好变坏,甚至走上犯罪道路。这是为什么呢?概言之,工作场所是显示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在那里不仅存在着旧的意识和思潮的影响,还有极少数坏人混杂其中。由于青年人缺乏独立生活经验和独立辨别似非善恶的能力,加之工作单位又没有严格管理和教育。因此,易受不健康因素的影响,或者被结交的坏朋友所副腐蚀,因而走上犯罪道路。

如沈阳某监狱服刑的强奸犯岳某,其父是领导干部,母亲是医生,家庭对他要求很严,在学校表现也很好。但进厂当工人后,结交了两个坏朋友,他们经常在一起谈论两性关系的事,思想越变越坏,一心想找女人来发泄性欲,结果发展到多次拦路强奸,被判无期徒刑。

3、繁华地区、街道和复杂大院的消极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大城市,一般都有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繁华、复杂的地区或街道。正因为这些地区繁华,所以来往人员较多,在客观上为流氓盗窃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在这些地方滋生的流氓、盗窃分子,远比其他地区要多。沈阳某街一个女盗窃犯说:“我们前后院哪有不偷的,偷窃还比流氓强哩!”对这些地区的流氓、盗窃分子的打击处理,就象割韭菜一样,一茬接着一茬,打击一批之后,很快又生出一批,这是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

还有一些复杂的机关大院,本机关不管或管得很差,街道和基层派出所又不便管。因此,这些大院往往成为犯罪分子聚集、出入、藏身的地方。有些青少年就是由于受这种环境的影响而逐渐走上犯罪道路。如天津市“二惠”(惠燕、惠林)流氓集团案,就发生在一个机关大院里。这里有人值勤,出入有管理制度,惠家出现的不正常现象,早有反应,只是无人过问,无人追究,无人制止,直至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中,将“二惠”逮捕、判刑才算解决。

    家庭、学校、社会和我们每一个人紧密相连,每一个人的道德水准都在影响着周围的人群,特别是影响着家庭成员,由于成年人的不良品德导致子女犯罪的,已经不在少数。为了有效的预防犯罪,必须从每一个人做起,为了您和家人特别是子女的远离犯罪,还是要注重自己的道德品德修养!

 

在我们的国家里,职业没有高低之分,也不可能成为犯罪的原因。但是一些品德不良的人,即可能产生利用职业之便进行犯罪的心理,也可能产生认为利用职业进行犯罪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因此研究职业与犯罪,对于预防和揭露犯罪是有一定作用的。职业与犯罪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   用工作中的机会进行犯罪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人们的职业也各不相同,有的人往往利用工作中可乘之机进行犯罪。如政府工作人员,借执行公务之机,敲诈勒索;汽车司机以捎脚带路为名,引诱妇女上车,乘机奸污。

二、            用职业上的方便进行犯罪

如经济工作人员(会计、收款员等)利用职业上的方便进行贪污,采购员利用其购销经验和手中掌握大量现款的条件进行诈骗和走私、投机倒把等活动。商店营业员利用直接接触商品和现金的方便条件,从小拿小摸逐步发展到大偷大盗,以及仓库保管员监守自盗等等,都是利用工作中的方便条件而进行犯罪。

三、            用职业上的技术专长实施犯罪

人们从事职业活动,有赖于一定的技术专长,犯罪者往往利用专长进行犯罪。如医生利用其技术专长杀人。浙江省某工厂有一个医生,就是用针灸的方法杀死了自己的妻子。还有的用绘画技能伪造古画、证件、货币、票证,或利用雕刻的技能,伪造印章等。

犯罪心理产生的内在原因:

在同样的社会环境和家庭、学校中,各人所形成的心理特点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一个人所以犯罪,不仅是与周围现实的不良因素有关,而且与个人的生理特征(如年龄、性别)和长期形成的某些心理特征(如认识水平、品德、兴趣、爱好、习惯等)有密切的关系。我们把个体的这些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称为内在因素。研究这些内在因素,就能更进一步弄清犯罪人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

四、年龄与犯罪

1、青少年时期

由于少年期和青年期是密切联系的两个发展阶段,我们把两个时期一并进行研究。这两个时期包括:十一、十二岁到十四、十五岁的少年时期和十四、十五岁到十七、十八岁的青年初期,十七、十八岁到二十五岁的青年晚期。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也是一个充满了矛盾的时期:生理和心理的急剧变化和认识能力之间的矛盾,意志和情绪、情感之间的矛盾,都表现得比较突出。他们身强力壮,感情用事,易冲动,自制能力差,有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在不良的外在条件下,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十七到二十岁是青少年犯罪的高峰年龄阶段,占青少年犯罪的百分之六十二点七。这几个年龄所以成为青少年罪犯的高峰年龄,一是上面所说的生理心理原因;二是结合他们少年时期,正好是十年浩劫的后几年,无政府主义思潮、白卷英雄的影响使他们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因而在社会化的过程中走上了相悖的道路。

从抽样调查中发现,他们的犯罪不是偶然的,而是从开始违法走下坡路到犯罪有一段过程。

青少年罪犯第一次违法年龄的高峰时期是十五岁到十八岁,占百分之五十点二,十九岁则略有下降。这个年龄阶段把他们犯罪的高峰时期正好早二年。也就是说,他们大多数人早在二年前就开始违法了。但由于无人国文、无人教育,或者教育不利,终于在二年以后进了监狱。可见,抓好对出次违法青少年的教育改造,对防止犯罪年龄向低龄化发展和降低犯罪率,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青少年犯罪的性质,也可以看出一些问题。青少年罪犯中,犯有盗窃、抢劫、礼貌、强奸罪的占百分之七十九点九,如果再加上杀人、伤害百分之九,共占百分之八十八点九。这些青少年罪犯,十六岁以前以掏包为最多;十七、十八岁时,除掏包以外,盗窃、结伙打架比较突出;十九岁至二十一岁,拦路抢劫、强奸罪增加的幅度较大。二十二岁以后,多数犯罪分子成了惯犯,偷盗成了他们的谋生手段,而且犯罪手段残忍。

2、壮年期

壮年一般是指二十五岁到五十五岁。这一时期世界观基本定型,心理结构也较稳定,控制力增强,是一个成家立业阶段,犯罪相对减少。这一时期犯罪多属惯犯。他们犯罪的性质与青少年罪犯大体相同,但也有不同之处。

壮年犯中也是以流氓、强奸、盗窃、抢劫、杀人、伤害为最多,占百分之七十点四。值得重视的是,在壮年罪犯中,诈骗、拐卖、走私贩毒、贪污犯占百分之十五点六。这个事实说明,壮年犯中,智能性犯罪要比青少年多。

3、老年期

一般五十六岁以上称为老年期,这一时期的特征是精神与身体的衰退,感官功能降低,反应迟钝,情感单调,兴趣范围狭小,对旧的经历记忆比较鲜明,对新感知的事物容易遗忘,身心活动能力差。往往表现为自我中心、固执、偏狭、幼稚,与儿童心理有某些相似之处,有人称老年是“第二次儿童期”。

老年犯与壮年犯不同,由于身体条件限制一般难以实行暴力行为。老年犯多以儿童、女人,或残废、生病者为其侵害对象。老年犯多采用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藏、赌博、伪造、投毒等手段进行犯罪。至于侵犯财产方面犯罪,不一定亲自动手(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人),多是教唆别人进行犯罪,然后坐地分赃。老年犯的特点往往具有智力性,隐蔽性,间接性,不易被外人发觉。来年法中强奸犯比例甚大,他们作案之前,一般都有预谋,往往通过诱骗方法事实。例如,某监狱六中队五十六岁到七十九岁的老年犯十五名,犯有强奸流氓罪的占百分之八十。

五、性别与犯罪:

男女之间的差别,不仅表现在生理方面,也表现在心理方面。犯罪活动也反映出性别的差异。

首先,由于生理的不同,女性较男性体力差,特别是腕力差,较难实行暴力犯罪(当然也有少数持械行凶杀伤人、抢劫者)。由由于体力、性格等方面的差异,女性对犯罪表现出少主动性、多被动性的特点。如流氓犯罪,多数是被男流氓强迫、威胁而犯罪。女性犯罪多带有依附性。在和男性共同犯罪时也是如此,例如与奸夫合谋杀害亲夫等。

其次,女性虽然一般都有职业,但在结婚以后,负担家务和养育子女,社会活动范围小,与社会接触较男性少 ,犯罪机会少。

从某省统计表来看,女犯占全部犯罪人员的百分之二到三左右。但是,三十多年来上下有波动,总的趋势是女性犯罪在增长。五十年代约占百分之二;六十年代略有上升,在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幅度中上下波动;七十年代女性犯罪在全体犯罪人员中的比重又有上升,在百分之三、四的范围内上下变动;一九七八年上升的最高,达到百分之七;一九八三年仍占百分之四点四。

这个事实说明,随着妇女参加社会活动增多,社会活动范围扩大,女性犯罪,特别是女青年的犯罪,有愈来愈增多的趋势。

从犯罪性质来看,女性多为流氓、盗窃罪。流氓和强奸共犯占百分之六十六,抢劫、盗窃占百分之十六,两项加起来占百分之八十二。我们在教养院作过调查,在女教养人员中,有流氓罪或者兼有流氓罪的占百分之九十四。而在男教养人员中,有流氓罪的占百分之历史。这可以明显看出女性犯罪和男性犯罪的不同特点。

从最近的调查统计中可以看出,女青年的犯罪有更为突出发特点:

一是低龄化。某省对女青年犯罪情况调查说明,六十年代女青年犯罪高峰为二十四岁;一九七零年多一九七六年为二十一岁;一九七七年到一九八零年又降为十八岁。另据某市公安局统计,一九八二年一月至十一月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十五岁以下少女犯罪占女青年犯罪总人数的百分之六点七。

二是女性犯罪的腐蚀性甚大。在一些团伙犯罪中,男女流氓鬼魂,对犯罪团伙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内驱力”和“粘合力”的作用,女青年的性犯罪还象传染病一样,把毒菌传给别人,常常是一人下水拉下一帮人。一个单位、一所学校、一个街道,只要有几个违法犯罪的女青少年,很快就会副食其他青少年,使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某工读学校男生中,有百分之十九是由于和女流氓鬼魂而违法犯罪的。

三是女性犯罪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正因为女性犯罪多为性犯罪,而性犯罪是和生理需要联系的,一经下水很难回头。虽经改造教育,一遇机会又可能重新犯罪。据某教养院统计,女教养人员中因重新犯流氓罪而“二进宫”、“三进宫”人员,约占百分之十五以上。例如女教养人员蒋某某,因犯流氓罪被教养三年,第一次逃跑被抓回来,第二次又带了两个女青年逃跑,企图越境去香港,又被抓回来。但她仍然不思悔改,公开叫喊:“我还得跑,在这里把清楚都白过了,跑出去就找男的,玩够了就死!”充分说明了性犯罪的顽固性。

有些人由于他们立场、观点错误或反动,而走上犯罪道路。这些人多数是犯反革命罪。

危害国家的犯罪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仇视社会主义,对党的政策和显示生活不满,逐步发展到犯罪程度。但具体犯罪原因又有所不同。

一是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或本人有历史问题而对社会主义不满走向犯罪。如某监狱现行反革命犯姜某原系国民党建军中尉,因写信和台湾挂钩被判二十年徒刑。入监后又给台湾写信,请求早日反攻大陆解救他。他把信放在给香港加工的胶靴筒里,打算从香港转台湾。在狱中经常写材料漫骂中国共产党,反动思想十分顽强。

二是从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和资产阶级自由化到收听敌台,发展到与敌挂钩。这些人自命为民主自由的先驱,打着“为民请命”的旗号,妄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三是因为个人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对党对社会主义不满,写大字报,散发传单,到处演说,攻击共产党,攻击社会主义制度。

四是怀有政治野心和领袖欲,妄想英雄造时势,当救世主,组织反革命集团制造暴乱。有的在十年内乱中乘混乱之机,高反革命打砸抢。

最近几年,青少年中的反革命罪有发展的趋势,并且有许多新的特点。某市公安局对这个问题作了较深入地调查研究。

一是在危害国家的犯罪人员中出现低龄化倾向。危害国家犯罪是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的政治性犯罪,其初犯年龄一般多在青壮年和老年,这是由危害国家罪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但据某市统计,一九八一年抓获的“反革命”犯,十六岁至十八岁的青少年约占百分之十五。一九八五年还查获了一伙十四岁至十六岁的中学生多次书写反标的案件。

二是犯罪的内心原因情况复杂:①有的青年时期就形成了反动的信念和理想,自觉地进行反革命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甚为严重;②对社会主义有不满情绪,通过进行反革命活动发泄其不满,对社会进行疯狂的报复。北京车站的爆炸案,就是这种性质;③为了满足权势的欲求而组织危害国家的集团,封官加冕,过“官瘾”,他们以取代革命政权当作实现自我价值的最高形式;④为社会主义制度生活单调无味,不能在生活中自由竞争,要求实行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⑤为了追求物质享受而出卖情报,或参加反革命集团间谍组织;⑥也有一些青少年有强烈的冒险心理,听说干反革命危险,他们就越是去干,以满足冒险心理的需要。

三是很多犯罪团伙具有反动性,特别是青少年团伙中的累犯、惯犯,由于多次受到专政机关的打击,就仇恨社会主义。还由于犯罪团伙追求吃喝玩乐,向往腐朽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也易产生对社会主义、对共产党的怀疑和不满。如有的团伙成员希望蒋帮反攻大陆,有的把反动思想写到日记本上,希望战争早日到来。

至于各地破获的一些盗枪、抢枪,企图劫机、劫船叛逃国外,或携带武器企图偷越国境的集团,则是更是直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一、文化水平与犯罪

文化水平低反映了知识贫乏,认识能力得不到响应的提高。与此同时,如果受到社会各种旧意识形态和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就容易形成许多错误认识,养长不良品德和习气,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十年内乱使许多青少年成为文盲、法盲,有的走向违法犯罪,就是一个例证。据对北京市少管所三是二名高中生实际文化水平的调查:相当初三的三人,初二的二人,尺一的十六人,小学五年级的七人,四年级的四人。某教养院七百多名女教养人员,只有十几名文化水平高一些,期于都是小学二、三年级水平,有的连自己的名义都写不好。在男教养人员中,文化水平高的也是少数,百分之九十以上只有小学三、四年级水平。

某省对青少年罪犯所做的抽样调查,可以清楚地看出文化水平与犯罪的关系。

初中文化程度犯罪的最多,占百分之六十点七,若加上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占百分之八十五。这表明文化水平低与犯罪有一定的关系。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很多青少年罪犯,名为初中毕业,实际上只有小学水平,愚昧无知是他们的主要特征之一。

但是,文化水平低的人也不一定都犯罪,例如,农村青少年文化水平要比城市青少年低,但是农村青少年犯罪率却比城市低。这是因为农村青少年受资本主义思想腐蚀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小,接受农民朴实的道德教育多,所以农村青少年犯罪率较低。因此,文化水平只是考察犯罪的一个因素,必须结合其他因素来考察犯罪的原因。

当然,文化水平高的人也不是不犯罪,而是由于他们受的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和社会主义法纪教育比较多,因此,与文化水平低的人相比,犯罪要少得多。

文化水平高低与犯罪的性质有一定的关系。文化水平低的人多发生强奸、抢劫、伤害等暴力性犯罪。文化水平高的人多发生经过预谋并采用诡诈手段的智能犯罪。

二、品德不良与犯罪

品德是珊瑚岛得闲系在个体身上的表现,是指一个人在一系列有关道德行为中所反映出来的那些经常而稳定的特征。一个人的道德品质是在社会道德舆论的熏陶下和家庭、学校道德教育的影响下形成的,它是社会实现的反映。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里,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共产主义精神文明。

     犯罪人一般都是品德不良的人。他们缺乏正确的道德观,通常都由较稳定的错误观点和信念,作为他们犯罪的精神支柱。

     1、老惯犯的道德观

在刑事惯犯中,盗窃犯的道德观较为典型,他们一般遵守以下信条:(1)忌善心。对受害者不能怜悯;(2)忌找情人。乱找情人,乱搞恋爱,会坏事;(3)忌话多。“言多必有失”;(4)忌诚实。对人不能说实话;(5)忌急噪和轻率;(6)在师徒和师兄弟讲义气,被抓住后决不说出同伙。这些人挥霍无度,经常聚众吃喝玩乐。日本学者寺田精一称为“群宴欲”。寄生性就是这些老惯犯的特点之一。

2、        违法犯罪青少年的道德观

当前青少年犯罪十分突出 ,他们的精神世界和老惯犯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许多新的特点。

一是剥削阶级的享乐主义和腐朽低级的下流情趣,占据了他们的心灵。他们是金钱第一的拜金主义者。他们的信条是,“有东西不偷等于丢,有便宜不沾是王八蛋。”说什么“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日无钱再去偷。”一味追求醉生梦死的生活。

他们的情趣十分低级下流,什么“人生在世,吃喝二字”,“青春不美死了后悔”,“宁在花下死,做鬼也风流”。

二是封建的行帮思想、黑社会组织的哥们义气。他们不相信革命的友谊,说“那是假的,骗人的,如果有那种人,准是傻子。”

这些人结成团伙犯罪,谁若触犯他们,就群起而攻之,进行残酷的包袱,甚至不惜杀害亲人。如杀人犯马某年仅十七岁,就与一些盗窃分子结义拜把子,领到家里大吃大喝。他弟弟制止他并要告诉爸爸。一个同伙怕事情暴露,示意马将弟弟弄死。他开始不肯,同伙说:“你连个弟弟都管不了?”他为了显示自己有能耐,敢干,哥们够意思,变把十二岁的弟弟骗到公园偏僻处,用石头狠砸头部,又用手掐死。回来显示说:“结义弟兄胜过亲兄弟。”

三是亡命徒式的英雄观。青少年犯罪分子是纠合在一起的流氓、无赖、亡命徒。他们把野蛮视为英雄行为,到处逞凶“拔份”,有的竟以动刀行凶为快乐。如鞍山市十八岁的杀人犯何某说:“我在用刀连续向被害人砍去时,脑子里只闪着一个念头,我多‘棒’!我多‘牛’!”

这些人把冒险当作勇敢,把轻率当果断,把亡命徒的行为当英雄。如回归社会人员宋某,为了帮助哥们出气,五次结伙殴打伤人。1987年在一次殴斗中,他为了标榜自己是“好汉”,当众用小口径步枪把自己的手心打个透眼,鲜血淋淋,吓得别人目瞪口呆,从此也便成了一方“英雄”后来发展到震惊全国的黑社会犯罪组织的头目。

违法犯罪分子对道德、法律愚昧无知。在公和私,个人和集体,光荣和耻辱,美和丑,高尚品质和低级下流,勇敢、英雄和亡命徒等方面,都是黑白混淆,是非颠倒,严重者发展为“德狂”。他们连一般人所具有的同情、怜悯、耻辱、责任感都没有。这些不良品德,是他们走向犯罪并在犯罪泥坑中越陷越深的主观原因。

由于犯罪分子这些不良品德的形成,是和人的需要相联系的,因此具有“形成易、改变难”的特点。

1)追求物质享受、吃喝玩乐,同人的胜利需要相符合。人人都需要有更高的物质享受,只是由于社会教育他们养成了遵循道德的心理品质,才能使他们克制自己,在困难时能够先人后己。而那些没有建立起道德观或道德观年不牢固的人,遇到外界的诱惑或哥们的教唆,就不顾社会道德法纪去盗窃、抢劫、诈骗。物质享受是无止境的,轻易得来的享受,反馈过来更强化了不良品德,犯罪越来越严重,有的惯窃犯无耻地说:“见了能偷到手的东西不偷,比死还难受。”这就是在物质需要的生理基础上产生的心理特征,或者叫做偷窃的动力定型。

2)对性的要求,是正常人都有的。但人的两性结合要受社会道德、法律的约束。长期的道德教育使人们不敢也不能触犯这些社会公认的规范。而道德观念薄弱的人遇到引诱,或条件有利,一下子就冲跨了本来就不坚固的道德之堤,而犯流氓、强奸等罪。当第一次获得性满足之后,又进一步强化了低级趣味的心理,胆子越来越大。什么道德、廉耻、对人的同情心,法纪观念全不存在了,只求动物性冲动的需要,一再犯罪。一个奸淫幼女犯说“我也知道要犯罪,可是一见到女孩子就迈不动步。”直到最后判刑了二十年徒刑为止。

与性的需要相联系的是爱情的需要,随之就会产生失态、嫉妒、怨恨、复仇等心理,出现许多悲剧和犯罪。

3)与自卫的需要相联系的争斗需要或本能。这种需要也要受道德法律的约束,否则就会形成逞凶、好斗、杀伤人的恶习。许多青少年犯罪分子的凶残性和好斗好打的心理,就是在这种生理基础上产生的。

4)人首先要为自己辩护才能生存下去,这就是“文过饰非”的特征。犯罪分子使这一特征向畸形发展,形成一种“我无罪”的理论。如,否认自己责任的心理。认为违反社会道德是由于生存的需要,不这样就活不下去;又如否认被害人的心理。认为受害者都是罪有应得等等。我们调查了几百人的案例,他们自己写的犯罪原因,没有一个人不找客观理由为自己辩护的,什么“我所以偷窃,是由于生活困难”,“我伤了人,是由于他防碍了我”,“我所以耍流氓,奸污妇女,是想找对象,它也同意啊!”,“我所以去抢劫,是由于我需要那种资财,迫不得已!”

总之,无论罪犯犯什么罪,都能为自己找到辩护辞。把责任推给别人,推给社会,而他自己则心安理得的去犯罪。这种“文过饰非”的心理和观点,是罪犯敢于冲破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进行犯罪的精神支柱。

上述几点就可以说明犯罪者不良品德,形成易,改变难,是有其生理和心理根源的,同时也是和家庭、学校、社会尤其是父母的表率分不开的。

封建迷信总是与文化的落后分不开的。迷信活动往往发生在农村,特别是偏僻山区更为普遍。解放初期的反动封建会道门一贯道、九宫道等曾经被敌特利用,进行反革命活动,使大批群众受骗。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人们觉悟的提高,迷信已大大减少,但时至今日,这种观念在一部分人中仍然存在,它常常被人利用来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因迷信特深害己害人。犯罪者按迷信思想进行犯罪,往往伴随着侥幸的心理。

一是自己迷信很深,用迷信方法对待别人,造成犯罪。如迷信致死人命犯张某,自幼未念书,身体虚弱,常闹病。到处烧香求神,自称有灵,也给别人看病。他的亲姑姑有病,他说是元仙(乌龟)、长仙(蛇)、黄仙(黄鼠狼)缠身作怪,必须用酒送客。张硬是给它姑姑灌了二斤半白酒,结果竟导致酒精中毒死亡。

二是受封建迷信思想支配,在进行犯罪活动中带有迷信色彩。如新疆奇台农场连根生被杀案,凶手是它旗子王某和奸夫赵某。王、赵迷信很深,王交代说:“为了使连根生死后看不到我们,在他两眼上两刀;为了让他死后不能告状,将嘴角割到耳根;为了不让他的阴魂跟着我们,将两腿从膝盖骨处割断;为了他死后不抓住我们,割了他的两臂。”

三是利用被害人的迷信心理进行犯罪活动。

如一九八零年贵州毕节地区法院宣判的特大杀人犯谢显吉,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件。谢宣称他能渡人成仙。一种办法是让被害人身上捆上石头,跳到河里淹死;另一种办法是把人骗到山洞里打死,说这些人都升天了,他就是用这种手段将一个公社秘书劝驾十一口人害死十口,将一工人家四口人害死三口,并骗取了大量财物。

一、酗酒与犯罪

酗酒与犯罪有密切的关系,已为无数事实所证明,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酗酒现象的社会本质,是整个社会制度所造成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酗酒为社会所不容,但这同旧意识的存在一样,不是很快就能消除的。酗酒之所以与犯罪相联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和原因:

1、酗酒可使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活动失调,使大脑皮层对皮下中枢的抑制作用减弱或解除,使皮下中枢兴奋性加强。因此,有的人在酒醉状态中会变得极为放肆,粗暴和缺乏自制力,容易发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酗酒往往是流氓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一。如强奸犯岳某和两名同伙多次酗酒,且常谈论如何搞女人,发展到奸污邻家姑娘,持刀拦路强奸。

许多侵害他人的暴力犯罪,很多是在酒醉状态发生的。如某工人结婚大摆酒宴,在劝酒中有几个青年互不服气而撕打起来,把一个青年工人一刀捅死。凶手和被害人之间平时并无冤仇。

 2、  过量的饮酒会破坏一个人正常的意志行动,助长过分自信和漫不经心。如汽车司机酒后开车,造成交通事故不断发生。还有的工人在工作时间喝酒,违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造成事故。

上述事实说明酗酒容易造成犯罪,因此,我们国家一再进行宣传教育反对酗酒,在刑法上明确规定,酒醉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使自己陷入酒醉状态的行为就是错误的,酒醉再犯罪,在法律上不能宽容。

二、邪教与犯罪

世界各国的邪教组织都与犯罪有关,我国也不例外,“法轮功”邪教组织就是最好的证明。这种组织以所谓的宗教信仰来“奴役”无辜平民和弱式群体,来达到组织头目的政治目的。一些痴迷者在所谓的“信仰”驱使之下,宣传、散布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更有甚者进行着犯罪活动。

三、恐怖与犯罪

国家上的恐怖组织不计其数,在美国的“9.11”以前,恐怖犯罪已经引起国际上的重视。恐怖犯罪给国际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不安,各国首脑已经开始磋商实行联合反恐,并以实际行动展开了国际间的大范围行动(其中包括动用正规部队)。恐怖犯罪在我国也已经发生,目前一个自称“东突”的恐怖组织和另外的一个恐怖组织,在我国西北新疆和西南的一些地区已经制造了多起恐怖事件。恐怖犯罪给无辜的人们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我国也相应的制定了反恐怖的措施。

以上介绍了犯罪行为产生的,外在原因和内在原因的渗透关系,以及刑事警察性质、体制在于犯罪做斗争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应当注意的是,犯罪不仅外在原因和内在原因之间是密切联系、互相起作用的,而且外在原因各因素之间、内在原因各因素之间也是密切联系,互相起作用的。还应当注意的是,当具体分析某一个犯罪人的犯罪原因时,不能只抓住单一的因素,而要抓住主要的因素。至于外在原因和内在原因之间究竟以什么样的关系和如何相互作用而形成犯罪心理的,则是我们在今后的刑事侦查工作中要长期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刑事警察与犯罪,是矛盾着的一对共同体。犯罪,虽然是由法律规定的,但是就起实质而言,还是由于犯罪行为的本身就侵犯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危害了统治阶级的政权,甚至是危害了全人类的利益。刑事警察,也正是为了维护这些人类共同的利益,才有针对性的建立起来,才有了国际间的共同合作与交流。协起手来,用每一个人的良知打造自己的人生,用我们自己的努力抑制犯罪,为了我们的后代不再犯罪,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用亲身的做法,唤醒那些有犯意的人,醒来吧!


 

刑事警察 犯罪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