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斯·格罗斯——法官出身的侦查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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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领域,侦查与刑事审判具有着紧密的关联。从案件事实认定的角度看,侦查是刑事审判的基础。如果侦查工作出现失误,就可能导致审判结果出现偏差,甚至可能酿成错案。因此立足于刑事司法系统的视角,为了从根本上确保刑事审判的质量,还需要在侦查领域下工夫。 正是基于这种分析思路,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博士开创了侦查学这一全新的研究领域。 格罗斯于1847年12月26日出生于奥地利格拉兹市。他早年学习犯罪学和法律,最终在伽诺维兹刑事法院担任预审法官。在这段工作期间,格罗斯亲自观察到了不负责任并且能力低下的侦查人员所导致的各种失误,以及存在缺陷和偏见的目击证人陈述所导致的错误辨认结论。他还不得不面对大量犯罪嫌疑人和所谓的被害人所作出的虚假陈述。这些经历促使其认识到,由于人具有本质上的不可靠性,同时侦查人员通常是他们自己最大的敌人,因此有必要确立一套有章可循的、系统的案件事实认定方法。 立足司法实践,经过长期的、系统的研究,格罗斯博士于1894年出版了《犯罪侦查:地方法官、警察和律师实务读本》。该著作是侦查领域的开山之作,它的问世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仅英文版本就达5个。该著作还为法国科学家埃德蒙德·洛卡德博士的开拓性实践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洛卡德于1910年在法国里昂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警察机构的犯罪实验室。尽管伴随着时光的流逝和技术的进步,格罗斯博士的《犯罪侦查》一书所包含的哲学理念仍然是当代法庭科学知识和智慧的试金石。 在该著作中,格罗斯强调科学而非直觉的重要作用,并且推崇采用系统的方法开展整体论的犯罪重建,反对贫乏的经验和过度的专业化。格罗斯还专门强调指出,在试图重建事件的过程中,需要重视客观性的要求,并且重视对假说进行证伪。格罗斯博士及其追随者们所倡导的犯罪重建方法,意图将犯罪重建的职责赋予科学的侦查人员。科学的侦查人员需要掌握诸多领域的专业知识,包括犯罪、罪犯以及鉴别、逮捕和起诉罪犯的科学方法等。他们的职责是了解如何确定证据系统和案件细节,如何建立证据与案件细节之间的关联,以及如何解释证据与案件细节。这种整体论的研究方法需要秉承客观公正的态度和尊重科学的精神,从而尽量确保科学的侦查人员免受政治、权贵和情感偏见的不当影响。 为了显示这部著作所受到的欢迎及其产生的影响,法国南锡大学的刑法学教授加德尔曾经在该书法文版的序言中对格罗斯博士作出一番描述: 他是一个不知疲倦的观察者;一个极富远见的心理学家;一个致力于发现真相的预审法官,无论调查结果是否有利还是不利于被告人;一个聪明的技师;还是一个棋师、摄影师、模型师和武器专家;他已经通过长期的经历掌握了有关罪犯行为规律的丰富知识……他早已为我们开启了该领域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大门。他的著作生动形象,并非纯粹技术性的论述;这是一部富有生命力的著作,因为它一直活力四射。 格罗斯随后成为伽诺维兹大学的刑法学教授,布拉格大学的犯罪学教授,此后又成为格尔茨大学的刑法学教授。将《犯罪侦查》所取得的成功作为发展平台,格罗斯又推动了其他专业领域的发展,并且持续对法庭科学作出巨大的贡献。1898年,格罗斯开始作为《犯罪人类学和犯罪学档案》杂志的编辑,他此前曾经是该杂志的积极撰稿人。他还创办了法庭科学杂志《犯罪学》,该杂志至今还作为一个优秀的媒介报道着科学侦查方法的最近发展情况。1912年,他在格尔茨大学创办了犯罪学博物馆。根据格尔茨旅游局的记载: 1912年,汉斯·格罗斯实现了自己的一个梦想:在格尔茨大学成立了“帝国犯罪学协会”。这是该领域在世界上创办的第一个协会。对于格罗斯而言,他一直致力于将犯罪学发展成为一门严肃的学术专业,这也是对他18年辛勤工作成果的肯定。这是他应得的荣誉。他作为“科学犯罪学的奠基人”而名垂青史,他所创立的格尔茨大学犯罪学协会也成为世界各地同行业协会效仿的典范。汉斯·格罗斯曾经指出,该协会的真正中心就是这个博物馆。 学者们将格罗斯视为现代侦查学的创始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创造了“侦查学”这个词汇,而且是由于他非常强调由各领域适格的专业科学家对各种类型的物证进行检验,并将之作为整个法庭科学检验过程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格罗斯博士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遗产,他的著作也在刑事侦查、法庭科学和犯罪重建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引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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