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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武器

公安部决定逐级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

来源:公安部网站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8-06-05 08:22:41 浏览次数: 【字体:

 

公安部近日决定,在公安部及省市、县公安机关逐级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迅速建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防发生枪支丢失、被盗和涉枪违法违纪问题。

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主要负责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定期听取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情况,研究解决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密切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严密、高效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机制。要把强化监督管理和保障执法有机结合起来,既严格落实枪支配发、管理、使用、监督的纪律要求,堵塞枪支管理使用上的漏洞,消除薄弱环节,又要确保在一线执行任务的民警能够依法使用枪支。

通知指出,各级公安机关配枪单位是公务用枪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本单位枪支管理职责。

十五种情况可用枪 七种情况不得用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开枪:一、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按《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民警不得使用枪支: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或调解民事纠纷;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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