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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英国犯罪预防的理论、政策与实践

来源:公安大学学报 作者:郝宏奎 发布时间:2005-02-10 01:26:39 浏览次数: 【字体:

  【内容提要】英国犯罪预防的中央领导机关是内政部。地方领导机关名义上是地方政府,但起实质性作用的是地方警察机构。此外,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在本系统内发起各种犯罪预防计划和项目。犯罪学的学术机构和学者,成为英国犯罪预防活动决策的智囊团。内政部在犯罪预防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可以归结为四个方面:一是制订犯罪预防政策,统一规划全国的犯罪预防活动;二是发起各种犯罪预防计划、工程、项目;三是总结、推广各地预防犯罪的先进经验;四是编辑出版各种犯罪预防宣传件,通过地方警察机构散发给公众。在由内政部发起的各种犯罪预防工程中,警察均起到了主力军的作用。
  【关 键 词】英国犯罪预防领导机关/组织/警察的作用
【编者按】《评英国犯罪预防的理论、政策与实践》一文,郝宏奎教授作为学者在英国访问时经过考察写成的,很值得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一读。作者在考察本世纪以来英国犯罪发展变化史的前提下,进一步考察了英国犯罪预防理论、政策及实践活动的发展演变,从中得出这样的结论:1993年以后英国犯罪率连年跌落,标志着英国犯罪预防活动的成功;英国犯罪预防活动的成功,主要是由于英国犯罪学界和犯罪预防的决策者,在逐步认识到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的局限性的基础上,从80年代中期开始,对犯罪预防政策进行了调整:在兼顾、加强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的同时,将犯罪预防的重点转向了情景预防,实行由多机构参与的、有深厚群众基础的综合治理。

【关 键 词】英国犯罪预防/理论/政策/实践/评介

   一、英国犯罪预防成功的标志:发案数连年下降
  (一)英国警方记录的犯罪案件数量的最新变化:长期持续增长后的连年跌落。根据英国内政部1996年11月出版公布的最新犯罪统计数字,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注:英国内政部的统计数字通常不包括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本文所讲的“英国犯罪”实际上只包括英格兰和威尔士(它们占大英帝国总人口的约六分之一)的犯罪问题。)1995年警方记录的犯罪案件数为510万起,同1994年相比,减少了3%。而且,极为难得的是,1995年是犯罪案件持续下降的第三个年头。在英国犯罪统计史上,犯罪数量连续3年下降的现象在本世纪只出现过两次。并且, 这一次的犯罪下降幅度明显大于前一次。(注:Home Office,UK. 《 Crim Prevention News》,the fourth seasin of 1996.P9.)
  自1992年到1995年犯罪案件的递减数和递减率如下表所示:(注:引自英国《Home Office Criminal Statistics-England and Wales 1995》。)
年代  警方记录的犯罪案件数 变化百分比(同上年比)
1992年 5,591,700
1993年 5,526,300 -1
1994年 5,252,980 -5
1995年 5,100,240 -3
  自1992年到1995年,犯罪案件共下降了9%,约50万起。 犯罪发案率也由1992年的1090@①降至1995年的990@①。
  这次犯罪数量的连年跌落发生在其经历了长期持续增长之后。在英国,从1918年到1992年,犯罪数量一直呈现出持续增长的强劲势头,每年约递增5%。如果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算起,犯罪平均每年递增5—7%。1918年,犯罪发案数量不到10万起;到30年代,年发案数已愈 20万;40年代和50年代,犯罪年发案数渐增至近百万起;60年代年发案数突破了100万起;70年代年发案数突破了200万起;80年代年发案数突破了300万起;90年代的头3年,犯罪年发案数又连破400万和500万大关。见附图:(注:转引自英国审计委员会关于改进警务活动强化犯罪控制问题的报告。)
附图{图}
  犯罪发案率由50年代的100@①,增至70年代的500@①,到1992年竞超过了1000@①。那么,英国犯罪数量在经过长期持续增长之后的这种连年跌落是一种偶然现象,还是一种必然结果呢?主要有哪几类案件下降了?下降的原因何在呢?
  (二)下降的犯罪类型。犯罪案件总数的下降,并不意味着各类案件等量齐观地同时下降,而是有的犯罪类型基本稳定,有的犯罪类型仍有微弱上升,下降的只是其中若干类犯罪。在英国的犯罪类型结构中,财产型犯罪占绝大多数,以1995年为例,在510万起案件中, 财产型犯罪达470万起,占总数的93%。该年度的犯罪类型结构详见下表:(注: 引自Home Office Research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1995 《Information on the D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 England andWales》。)
案件类型 占案件总数的%
涉及汽车的犯罪 26
入室盗窃 24
其他盗窃 22
破坏财物 18
暴力犯罪 6
诈骗与伪造 3
其他 1
  显然,只有当财产型犯罪明显下降时,才能导致犯罪总数的规模下降。事实情况也正是如此,1994年下降幅度最大的案件是盗窃汽车的犯罪,下降了16万4千起,下降率为9.6%;其次是入室盗窃,下降了11万2千起,下降率为8.2%;其他盗窃案件下降了4万7千起,下降率为 3.8%。在此基础上,1995年盗窃汽车的案件又下降了5%; 其他盗窃案件下降了4%;入室盗窃下降了1%。
  显而易见,下降的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汽车、入室盗窃和其他盗窃案三类。从犯罪行为表现方式上讲,它们均系盗窃案,只不过盗窃的对象或场所不同而已。
在英国,暴力犯罪所占比重很小,并且恶性暴力犯罪所占比重更小,同千家万户的安全感直接相关的就是各类盗窃案件。在这个意义上讲,对盗窃犯罪的防范、控制的成功,就意味着犯罪预防对策在整体意义上的成功。那么,英国犯罪预防成功的秘密何在呢?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则必须对影响犯罪下降的有关因素加以考察。
  (三)影响犯罪下降的原因考察。英国各类盗窃案件连年持续下降,要探明其原因就需要将下列因素纳入我们探讨的视野之中:
  第一,警方统计数字的真实性问题。在英国,犯罪调查结果显示,警方统计在案的犯罪数字只占实际发案数的约1/4。这就是说,有一个很大的统计暗区存在,但这一暗区主要是由于公众不报案造成的。尽管警方不是对接到的每一起报案都记录在册,但未予记录的案件大都是基于业务方面的原因,对于明显具备统计条件的案件,很少由于人为的因素而不予统计。这就意味着,犯罪的下降并不是警方在统计数字上弄作假的结果。如果假定公众报案率是相对稳定的,那么,警方统计数字所显示出的犯罪下降就应是客观的。其二,据英国内政部主编的《犯罪预防通讯》1996年第4期刊登的消息称,1996年的英国犯罪调查结果表明,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入室盗窃和盗窃汽车的案件确实出现了下降,这两类案件的下降是自1981年开展犯罪调查以来的第一次。这就印证了警方统计数字中盗窃犯罪案件下降的事实。
  第二,盗窃作案目标的自然变化情况考察。既然下降的案件都是盗窃案件,那么是否意味着盗窃目标的自然减少呢?回答是否定的。首先,入室盗窃案件的减少,并不意味着房舍和房舍内拥有财物的自然减少,1993年以来,英国房舍的拥有量有增无减少。其次,盗窃汽车案件的减少,也不意味着英国汽车拥有量的减少,相反,1993年以后,英国的汽车拥有量稳中有升。据1996年版《英国交通统计数据》报道,英国(包括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领取了行驶执照的运行中的机动车辆呈逐年上升趋势。1992年为22,069,000辆;1993年升至22,289, 000 辆;1994年升至22,672,000辆;1995年升至22,722,000辆。
  第三,英国失业率的变化情况考察。有的英国学者认为,1993年以后英国犯罪的连年下降,同失业率的下降有关。为了验证这一观点,笔者从英国政府统计机构1997年版本的年度统计数据摘要中查明了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前期英国失业率的变化情况,通观这期间失业率和犯罪数量的升降变化情况,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对应升降的直接因果联系(如下表所示)。
年代 1985 1986 1987
失业率* 10.7 10.9 9.8
犯罪案件 3,611,900 3,847,400 3,892,200
年代 1988 1989 1990
失业率 7.8 6.0 5.6
犯罪案件 3,715,800 3,870,700 4,543,600
年代 1991 1992 1993
失业率 7.9 9.6 10.2
犯罪案件 5,276,200 5,591,700 5,526,300
年代 1994 1995
失业率 9.2 8.1
犯罪案件 5,253,000 5,100,200
*这里的失业率包括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
从1987年到1990年,失业率连年下降,犯罪数量却由1986 年的380万余起增至1990年的450万余起;再如,1993 年是犯罪数量下降的第一年,而该年度的失业率却高于1992年。
  第四,犯罪高发年龄段社会成员变化情况考察。为了查明1992年到1995年之间犯罪高发年龄段社会成员数量变化情况,笔者查阅了统计机构发布的年度统计数据摘要,经过换算处理,其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代 犯罪高发年龄段(15—29岁)成员数 变化%(同上年比)
1992年 11,242,000
1993年 10,988,000 -2.3
1994年 10,781,000 -1.9
1995年 10,616,000 -1.5
从表中可知,犯罪高发年龄段社会成员同犯罪数量呈现出同向递减的关系。
作为反证,笔者又对70年代和80年代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了探讨。这20年中,英国的犯罪数量剧烈增长,由70年代初的年发案100 多万起增到80年代末的年发案近400万起。这期间, 犯罪高发年龄段的社会成员亦呈稳定增长的势头,如下表所示:
年代 犯罪高发年龄段(15—29)岁成员数 变化%(同前一个年度比)
1971年 10,384,000
1976年 10,834,000 +4.3
1981年 11,240,000 +3.8
1986年 11,838,000 +5.2
1991年 12,403,000 +4.7
  从表中可知,在这一期间,犯罪高发年龄段社会成员同犯罪数量之间呈现出同向递增的关系。
  综上,犯罪高发年龄段社会成员的升降变化,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一定程度上相应地会引起犯罪发案数的变化。1993年到1995年英国犯罪发案数量的连续递减同该一时期犯罪高发年龄段社会成员数量的减少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不过,这只是促使犯罪数量下降的原因之一,而不是唯一原因,亦不是主要原因,对此下面还要加以论述。
  (四)结论:英国犯罪下降的主因——犯罪预防政策日臻成熟。基于上述初步探讨,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1993年以后,英国的犯罪数量确实出现了下降,盗窃汽车的案件与入室盗窃案件的下降则更是确定无疑的。2.盗窃案件的下降同盗窃目标的自然变化没有内在联系,因为同期盗窃犯罪的目标不仅没有自然减少,反而增加了。3.固然,失业率的下降是影响这次犯罪下降的相关因素之一,但通过对英国十多年来失业率和犯罪变化的对应关系史的考察,说明两者之间的对应升降关系并不明显,因此,不能将这次犯罪下降的主要因素归结为失业率的下降。4.犯罪高发年龄段社会成员的减少对这次犯罪的下降具有积极的促进和影响意义。那么,英国犯罪下降的主要缘由何在呢?为了探究这一问题,笔者对二战以后英国犯罪预防与控制的理论背景和政策沿革及实践状况进行了考察,这次犯罪的下降,主要是由于自8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推行了这样一种犯罪预防与控制政策:在兼顾、加强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的同时,将犯罪预防的重点转向情景预防,对犯罪实行由多机构参与的、有深厚的群众基础的综合治理

  二、英国犯罪预防与控制的理论背景、 政策沿革与实践状况
  (一)犯罪预防观。现代犯罪预防主要涉及到三个大的方面:
  1.司法预防。即通过法律、主要是刑事法律的实施,防止犯罪者重新犯罪,并对其他人起到震慑惩戒作用,收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效果。2.社会预防。即通过改善社会状况,健全社区机构,加强教育,增加健康的娱乐活动和就业机会等,消除或限制犯罪赖以滋生的社会条件,防止人们走上犯罪道路。3.情景预防。即通过情景设计,控制犯罪易于发生的环境,从而减少犯罪得以实施的机会。

  (二)对司法预防效果的反思。人们通常认为,刑事司法机构具有重大的犯罪预防效果,只要警察机关破获了犯罪案件,法庭宣判了犯罪人,监狱和缓刑机构对刑罚加以执行并对刑满者加以释放,就自然地会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基于这种认识,自1945年开始,英国政府对刑事司法机构的投资大量增加。然而,所得到的回报是,记录在案的犯罪平均每年增长5—7%,而且被处以监禁的犯罪者的重犯率也很高。在司法预防方面的投资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英国学者还拿美国为例子,进一步说明美国的高犯罪率并不是由于对犯罪惩罚不力所导致的。因为,美国监禁了100万犯人,其监禁率是英国的4倍,并且比除南非外的任何一个工业化国家的监禁率都高。同时,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增加了对刑事司法机构的投资就能更好地控制犯罪,事实上,美国一些城市对司法机构的经费投入已占到全部财政预算的1/4。从70年代到80年代,美国尽管增加了监禁的使用,增加了司法系统的经费投入,但它仍然是发达国家中最高的犯罪率。因此,一位曾于1986年担任美国有组织犯罪总统委员会主度的联邦法官评论说:“法律实施被证明达到了极限,但让我们正视它,它基本上没有起作用。”(注:《The Politics of Crime Control》editerd by Kevin Stenson and Daveid Cowell. p. 63)
众所周知,司法预防在犯罪预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它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功能。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者适用刑罚而警戒社会上的一般人,抑制其犯罪动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而使其引以为戒,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特别预防的理论逻辑是,通过刑罚的适用,抵销犯罪者由于犯罪而获得的快乐,使他意识到犯罪得不偿失,以后不再犯罪。然而,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效果的实现是有条件的,早在18世纪,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就指出,只有做到刑罚的肯定性、均衡性、即时性,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其中,能否实现刑罚的肯定性,对犯罪预防效果有着决定性影响。刑罚的肯定性是指:使犯罪者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处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关系。而英国的犯罪调查显示,被纳入正式统计的案件只占实际发案数的大约1/4。而且,这些记录在案的案件的破案率仅有约35%,像伦敦大都市警察辖区内破案率则不到20%。很显然,只有为数很少的犯罪案件(约不到实际发案的10%)受到了刑事司法系统的追究,这样一种追究率很难对犯罪起到震慑作用。对此,美国学者费奥森(Felson)在其1994年出版的《犯罪与日常生活》一书中,有一个极为形象的比喻,他写道:当你触摸一个热炉子时会发生这样一种后果,你感受到一种即时的、确定的、但是轻微的疼痛。那么,当你被灼伤过一次之后,你就不会再去碰那个热炉子。然后你再假想一种热炉子,当你触摸它500次, 它才能灼伤你一次,并且这次伤痛感5分钟之后你才能体会到。 心理学研究成果和常识告诉我们,假想的热炉子的惩罚效果绝没有真正的热炉子的惩罚效果好。
  就特殊预防的效果而言,除了受刑罚的肯定性、均衡性、即时性程序的影响外,还受其他许多因素的制约。诸如犯罪者入狱前的犯罪习性、在狱中的交往与经历、出狱后的生活际遇及其对犯罪与刑罚所持的心理态度(如侥幸心理)等,都会对重犯率产生影响。刑罚本身并不能独自起到抑制重新犯罪的作用。一些学者认为,罪犯甚至会将严厉惩罚当做与传统社会的决裂点和进一步越轨的转折点。英国学者论述道,监禁机构曾对服刑犯偿试过各种各样的治疗和矫正措施,但是,尽管这些措施有取得效果的个案例证,但是,从总体上讲,它们对重新犯罪的影响微乎其微。所以,一些学者得出结论:除个别情况外,各种矫正措施对重新犯罪没有可见效果或毫无效果。无论监禁部门采取什么措施,重犯率依然很高。
  鉴于上述情况,研究人员、公众和决策者不再把抑制犯罪增长的希望寄托在强化司法预防方面。
  (三)对社会预防措施的幻想与幻灭。到60年代,美国学者有关犯罪与社会解组及经济边缘化的理论在英国开始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令人遗憾的是,尽管这些理论对犯罪行为有许多系统的解释,将犯罪归因于剥夺感、城市中心社区的社会解组及机会的不均等,但这些解释没有为政府在治理犯罪方面提供一个富有成效的政治决策目标。例如,70年代,英国为了给社区改良树立一些典范,实施了社区发展工程,但这一工程失败了,它的后果是导致了人们对任何社会工程的幻灭。
  固然,美国和英国所实施的一些小规模的预防活动表明,导致犯罪的社会原因是可以弄清楚的,某些具有潜在犯罪倾向的群体和犯罪高发区亦曾得到了成功的控制。然而,要改变与犯罪有关的社会状况是相当困难的。内政部的决策者对社会预防手段亦存有相当的疑虑。认为社会预防未经严密的构思,实行和评估起来要付出很大的代价。两位英国学者克拉克和考尼希曾论述说:基本上拿不出证据来说明青年工作、自愿的福利活动、警察与学校的联系工作、社区自助小组或居民协会在抑制犯罪方面有任何效果。
同时,社会预防项目依赖于大量的资金支持,但很多社会预防项目的资金来源极为有限。此外,社会预防以改变社会状况为前提,其价值取向又常常会与其他社会发展目标的价值取向相冲突,比如与快速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效率的价值取向之间就会出现矛盾。政府也往往没有足够的权威保证社会状况迅速地朝有利于抑制犯罪的方向发展。
人们曾对社会预防寄于希望,然而,在社会预防受到普遍关注、各种社会预防项目纷纷展开之时,犯罪持续增长的势头并没有得到遏制。不过,对社会预防措施的幻灭并未导致决策者放弃社会预防,80年代中期以后政府所发起的各种情景预防活动往往是同社会预防措施互为依托的。
  (四)预防政策向情景预防的倾斜。司法预防(刑事政策)努力的失败,社会干预和旨在预防犯罪的社会改良的失败,使得英国人在70年代末在预防犯罪问题上陷入了一种悲观情绪之中,似乎没有任何一项措施可以发挥预防犯罪、遏止犯罪增长的作用。
  人们便开始调整关注的重点。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是着眼于犯罪人的预防,既然它们无法有效地抑制犯罪的增长,那么,犯罪预防的重心就应该从犯罪人转向犯罪行为、犯罪被害人及犯罪的机会。犯罪预防的重点便开始向情景预防倾斜。有学者把这种犯罪预防重点的转移称为对犯罪行为的“重新发现”。当人们对犯罪人和潜在的犯罪人无所作为的时候,便又开始对犯罪行为发生了兴趣,探讨它们发生在何时、何地、怎样发生、为何得以发生,进而防止它们在特定情形下发生。
  情景预防之所以被引起重视,除了缘于人们对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的失望外,还得益于犯罪学研究的不断深入:
  1.新古典学派为情景预防提供了理论根据。人们不会忘记,18世纪古典犯罪学派曾从犯罪行为入手考察犯罪原因,认为犯罪是理性人的自由意志的产物。后来,实证犯罪学派认为他们并没有探寻到犯罪的真正的深层原因,把研究的重点由犯罪行为转向了犯罪人,犯罪矫治模式风靡一时。本世纪60、70年代,随着犯罪的不断增长,人们意识到许多犯罪都是普通人实施的,这些人在其生命的绝大部分时间内都是遵纪守法的。即使是惯犯,他们在大多数时间里也是守法的。所以很难找出普通人与犯罪人的分野,因此,犯罪原因的研究需要再从犯罪人返回到犯罪行为。新古典学派便产生了。其核心观点是,犯罪是行为人在权衡犯罪的风险与回报、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作出选择和决定的结果。从这种意义上讲,犯罪人与正常人基本上没有区别。既然如此,就可以通过增加犯罪风险和成本、减少犯罪回报和收益来控制犯罪。情景预防就是围绕着这一思路展开的。
  2.犯罪预防重点向情景预防的转移,得益于被害人研究与被害人调查的发展和深化。被害人研究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其理论研究的深化,1966年美国进行了首次被害人调查,从1972年始,英国便开始定期展开全国性的被害人调查。通过被害人调查,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各类案件的被害人都有一定的分布规律,被害人之所以成为被害人,是由于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的被害性。人们不再把犯罪看成是由犯罪人所实施的单向的静态行为,而把它看成是由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一起参与的过程,那么,从被害人的角度消除被害诱因,减少被害的机会和条件——即被害情景,亦不失为为预防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
  3.犯罪预防重点向情景预防的转移,与环境犯罪学的发展也不无联系。根据环境犯罪学的解释,犯罪是一种复杂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犯罪才能得以发生:法律、犯罪人、目标、场所。没有法律,就无所谓犯罪;没有犯罪人,就没有人去实施违犯刑律的行为,也无所谓犯罪;没有犯罪目标,犯罪便不能发生;没有一个特定的时空场所,犯罪亦不能发生。所以,法律、犯罪人、目标和场所可被视为犯罪的四维特征。环境犯罪学就是要对这四维特征进行研究。据此,目标和场所被看作与犯罪人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这里,针对犯罪目标和犯罪场所而展开的预防——情景预防的重要性得到了明确而充分的肯定。事实上,犯罪并非均匀地分布在各个地区,1988年的英国犯罪调查表明,犯罪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区和议会的房产区,尽管这些地区的住户只占英国家庭总数的12%,但37%的入室盗窃和33%的个人财产被盗、被抢案集中发生在这些地区。这说明,改变易发案地段的情景状态,限制犯罪机会是大有可为的。
  4.犯罪预防重点向情景预防的转移,与人们对后工业化社会犯罪增长特定原因认识的深化具有一定的关系。在中国犯罪学界,大多数学者对美国女犯罪学家谢利的《犯罪与现代化》一书及其书中的观点并不生疏。谢利在占有全球性的犯罪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世纪来的犯罪发展变化历史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分析,她得出结论说,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又重演了发达国家在19世纪所上演的一幕:犯罪的激增。这说明,任何国家在向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迈进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的急剧变迁,在特定的发展阶段上都将面临犯罪激增这一严峻的问题;在现代化趋于成熟后,犯罪则会呈现新的稳定状态。根据谢利的观点,发达国家的犯罪率在现代化成熟之后,也就是在现代化过程基本完成之后,将会在它所已增长到的较高水平上呈稳定的状态或缓慢发展。然而,英国这个老牌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从20年代到90年代初犯罪增长了数十倍。应该说,这一阶段,英国的社会关系是相对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亦在不断地完善,社会并未呈现出急剧变迁的态势,那么,犯罪大幅度增长的原因何在呢?
  英国犯罪学领域对后现代化社会犯罪的大幅度增长的原因有一个比较认同的观点,那就是犯罪机会的增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的日常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为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其一,盗窃汽车犯罪的增长,是由于二战以后汽车不断增多,到处可见价值昂贵、防护状态极差的汽车。其二,就入室盗窃而言,人们在家庭以外度过的时间明显增多,许多家庭是双职工家庭,举家外出旅游也构成英国多数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许多住房常常处于无人状态,亦无人看守,与此同时家庭中贵重物品不断增多,这就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的作案目标。第三,商业的发展,市场交易的增加,既增加了犯罪的目标和机会,也为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了便利条件。这样,目标的垂手可得和保护措施的缺乏,被视为潜在的犯罪人形成犯罪动机的主要原因。据研究,很多罪犯都是见财起心、临时起意的,在特定情景中,人们极易受到诱惑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一观点就为情境预防措施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既然后工业化社会的英国犯罪激增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犯罪机会的增多,那么,遏制犯罪增长的主要措施也就应该是通过情景预防减少犯罪机会。此观点逐步得到了内政部犯罪预防政策决策者的认同。比如,由内政部公共关系部编写出版并免费发送的手册《你的预防犯罪的实用指南》,在篇首就作了这样的表述:大多数犯罪都是针对财产而不是针对人的,并且经过精心策化的犯罪只是少数,大多数犯罪都是年轻男子在遇到机会时凭着一时冲动所实施的——比如,当他们发现了遗留在车内的财物或房屋的一扇没有关好的门或窗户。你可以通过加强你的车和住宅的安全防护措施来减少其危险性,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在英国,情景预防的方法可以追溯到1965年考尼希委员会的报告。但在当时,它并未博得广泛的重视。然后,随着犯罪的持续增长,人们越来越清楚,仅靠强化侦查、调查和威慑活动难以有效地控制犯罪。到80年代初,一些研究开始证明,阻却犯罪机会可以减少犯罪,这些研究强调,在最基层,个体必须同各种机构共同协作,通过加固目标及其他情景预防方法来预防犯罪。从80年代中期开始,在内政部的犯罪预防政策中,情景预防就摆到了相当突出的位置。自此,情景预防的措施越来越具体,其宣传发动也越来越深入,普及面越来越广泛,到1993年终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情景预防的优越性在于,它可以引导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行动,从而减少某些犯罪的发生。比如,改善家庭安全状态,重新设计商店布局,使财产和停车场更易于监视等活动,均可收到明显的效果。情景预防还推动了制造商在产品设计阶段就开始考虑安全因素,比如汽车制造业和房屋建筑业越来越重视安全系统的同步设计。
情景预防在世界范围内也逐渐地被提到了预防犯罪战略的高度。1990年,在莫斯科召开的联合国预防犯罪研讨会上,形成了一个重要文件《预防犯罪实施战略》,这一文件就是对有关国家情景预防经验的总结。文件中也提到了社会预防,诸如就业政策、教育政策、家庭政策、青少年政策等,但同时指出,社会预防虽是消除犯罪社会原因的根本措施,但实行起来有许多困难,各种社会政策有其自身的价值取向,它与预防犯罪的价值取向往往是不同的,有时甚至是冲突的,比如就业政策首先考虑的是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并不以减少犯罪为目的。因此,文件把重点放在情景预防方面,把情景预防的战术措施提高到战略上来研究。
  有学者认为,情景预防有一大弱点,就是它会导致犯罪转移,从而使预防总体效果大打折扣。但有不少学者对此提出了反驳:其一,对某些触景生意的犯罪而言,没有特定的情景,犯意就不会萌生,所以情景预防具有彻底的预防意义。其二,犯罪的地区转移是以犯罪人流动作案为假定前提的,如果犯罪人的作案方式不是流动作案,那么,其生活的社区中情景预防措施的有效采取,就可以阻止其实施犯罪行为。其三,情景预防的全面实施将逐步限制犯罪的转移,所以情景预防的普及面与犯罪转移的程度成反比。从这个意义上讲,英国犯罪的下降正是随着情景预防措施的全面展开而出现的。第四,即使犯罪的转移包括地区转移、时间转移、手段转移、目标转移、犯罪类型转移,但总起来说,转移了的犯罪数量要比本来可能发生的犯罪数量少得多。
  (五)综合治理——兼顾重点和一般。英国犯罪预防政策向情景预防的倾斜,并不意味着英国放松了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相反决策者十分重视各种预防措施之间的平衡。在犯罪预防中注意处理重点与一般的关系。这是因为:
  1.虽然在英国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上,仅靠强化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难以有效地遏制犯罪的增长,但不能由此就否定它们在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和重要功能。如果放松这两个方面的措施,犯罪就会朝更为严重的方面发展。英国犯罪预防决策者深知这一道理,因此,强调情景预防的同时,并未顾此失彼。
  2.情景预防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不是对各种犯罪都有效。尽管情景预防对记录在册的犯罪案件的约70%具有预防效果,但它无法预防诸如伤害、家庭暴力、虐待儿童和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
  3.内政部的犯罪预防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必须兼顾来自各方面的观点。一方面,左派批评家认为,对于一些青少年而言,由于他们社会地位低下,谋求社会地位和物质财富的机会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因此犯罪是一种颇具诱惑力的、有时甚至是难以避免的选择。犯罪预防政策必须考虑怎样改变那些致人于犯罪境地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应着力解决无家可归者的问题、失业问题、低收入问题。另一方面,右冀批评家则批评说,对于司法模式保障不足。在他们看来,犯罪是由于家庭教育不力和社会化不足所导致的。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通过严厉的惩罚促使犯罪人学会遵从社会规范,同时给父母和老师施以更大的压力,使他们向青少年灌输遵从法律的态度。右冀批评家们强调个体的责任。
  此外,研究表明,在低犯罪地区,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发挥着良好的作用,抑制了反社会行为和犯罪行为。而在犯罪高发区,这种控制比较薄弱。日本是唯一一个低犯罪率的后现代化社会,这被归结为日本社会极强的内聚力和紧密的非正式社会控制。英国寄希望于通过发展住宅、社区、学校和工作中稳定的伙伴关系来恢复这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基于不同角度的研究结论,决策者制订犯罪预防政策时,在向情景预防倾斜的同时,亦必须探索各种途径和方法,强化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其结果,自从80年代中期,内政部的犯罪预防政策便具有了以下特征:强调多机构的参与和合作;以情景预防和邻里守望(后者是居民对地方犯罪预防活动的贡献的集中体现)为重点;有各种声势浩大的犯罪预防项目的支持,其中包括由诸多部门参与的由政府组织的城市行动项目。

  三、情景预防的主要举措
  西方国家学者,依据公共卫生机构的疾病预防模式,将犯罪预防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预防针对社会上的一般人,首先“鉴别、确定那些为犯罪提供机会或促成犯罪产生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并对其加以抑制或消除,寄希望于预防效果发生在犯罪未然之前或犯罪过程之中。第二层次的预防主要是针对有犯罪征兆的人加以识别并进行早期干预,防微杜渐。第三层次的预防则是针对已经犯罪的人,预防其重新犯罪。情景预防属于第一层次的预防,它是第一层次预防的主干内容。它试图通过增加犯罪风险和成本、减少各种目标物对犯罪人的吸引力的途径,而达到事前预防的目的。这种预防主要是针对机会性财产犯罪,因为消除了犯罪机会,犯罪也就无从发生,在情景预防的总标题下,犯罪预防措施又分为许多类别。
  (一)目标加固。目标加固是最易被认同和广泛采用的一种情景预防措施。其最简单的形式是,提醒每一个公民在离开房间或在房屋无人居住的情况下,将门锁牢,包括安装防打击层压式玻璃,采用特别设计的安全篱笆墙、保险柜装甲化等。警报器在英国极为普遍,其种类也多种多样,除了那种遇有入侵直接发出警报的防盗警报器之外,英国各地都有专门的安全公司,负责为用户设计安装有线或无线的警报系统,由公司对各用户进行全天候的中心观察控制,一旦遇到情况,安全公司便会报告警察,警察会迅速赶赴现场,查明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置,防范效果颇佳。夜晚,当你接近许多机关或商业机构的房舍时,你会随处看到这样的警示语:该栋建筑已设置了警报系统。
  物质性目标加固旨在从两个角度减少犯罪:其一,机会性犯罪人由于意识到破坏障碍物的难度加大,会转而放弃犯罪念头;其二,那些执意要犯罪的人要破除犯罪的障碍,就不得不长时间地滞留在现场,这样,他们很有可能在犯罪得手前被抓获。英国学者对目标加固的效果进行了评估。1971年,英国通过了一项立法,凡是新车,均需要安装方向盘防盗锁,结果新车的被盗率由1969年的20%下降到1973年的5.1%, 但汽车被盗案件的总数仍在增长。而在60年代早期,西德通过的立法,则要求无论新车还是旧车均应安装方向盘防盗锁,其结果,汽车被盗案迅速下降了62%。英德两国汽车目标加固的效果对比说明,目标加固的预防措施在微观层次上是绝对有效的,而在宏观层次上的效果,则有赖于目标加固措施的全面、系统普及,以消除犯罪转移的负作用。目标加固的预防效果还可以通过采取门窗加固措施后入室盗窃案件重复发生率的变化情况反映出来。据英国莱斯特市议会统计,由于入室盗窃案的现场门锁大多不合乎安全要求或窗子不牢,所以约1/5的被盗家庭在第一次被盗以后会再次被盗。于是,市议会决定,对发生了盗案的家庭,均及时检查其门窗的安全状况,并免费为其安装上防盗锁。其结果,被安装上防盗锁的家庭再次被盗率降到了1/20。
  (二)目标转移。如果目标能够被转移而不是仅仅被保护起来,那么预防效果将更加可观。目标加固的一个不利因素是,安装防范犯罪的障碍物造价昂贵,从审美的角度讲亦不太受人欢迎,并且将全体职员置于各类屏体的保护下,尽管可以增强安全感,但对人会产生不良的心理影响。比较富有成效的目标转移措施有很多,比如现金交易的中心结算,发行自身价值较小的代用券或其他代用品,将工人的工资和各种社会福利基金通过信用过户的方式直接转入银行,大量使用磁卡电话,将一些场所的现金收费器改为代表券收费器。在一些音像制品商店,店主只将磁带或唱盘、光盘的外壳摆上货架,而将磁带、唱盘和光盘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目标转移对于预防盗窃和抢劫案件具有积极意义。
  (三)降低犯罪收益。在有的场合下,自身具有相当价值的目标实际上并不能被转移。一个替代措施就是减少其对盗贼的诱惑力。比如,支票本自身并无价值,但在保证卡大量投入使用之前,它是许多盗窃犯觊觎的目标。现金也是可以加以保护的。比如,在盛有现金的保险箱内放置无法洗掉的颜料,一旦保险箱被不知情者贸然打开,现金将会被涂上颜料,这对犯罪人而言将毫无用处。另一种减少财物(尤其是可销售财物)“价值”的方法,是将物主的邮政编码标刻在物品上。财物标刻的基本目的是造成销赃的困难,从而阻止犯罪的实施。客观上,它也有利于侦察破案和赃物返还。一些学者对将物品作标记的方法的效果进行了调查评价。他们的结论是,居民的参与率不是太高,并且其效果也不是太明显。但由于这项活动是在警察的直接指导、支持下进行的,所以,它促进了警民关系的改善,并对其他情景预防措施——比如邻里守望具有推动作用。
  (四)正式监视。正式监视,主要包括警察巡逻、居民巡逻和闭路电视系统三部分内容。
  1.警察巡逻。警察的巡逻活动,一般被视为最有效的正式监视。无论何时,一旦发生了犯罪,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即将发生,那么,训练有素的警察就能及时发现并加以有效的制止,并且警察的制服也是权威的象征。警察在预防、调查和阻止犯罪方面的能力,要比巡逻中的居民及闭路电视操作者强得多。在英国,学者们对警察巡逻在减少犯罪方面的作用还有争论。不过,有一点是大家公认的,警察巡逻可以加强警察与公众的联系,取得社区公众的支持,对社区参与产生积极的影响。居民对警察越熟悉,他们就越倾向于向警察报告他们所了解到的情况,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2.居民巡逻。由居民从事的邻里巡逻,尽管缺乏法律所赋予的处置手段,但它同警察巡逻相比具有某些优越性,它是对警察巡逻空档的有效补充。(1 )在自己居住地附近巡逻的人清醒地知道他们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2 )他们熟悉当地的地理状况和居民情况。(3)由于居民巡逻都是自发自愿的, 所以不需要筹集资金,即使这种巡逻是有偿的,其费用也是从受益的社区中直接筹措。90年代初期,一些调查表明,居民巡逻在减少犯罪方面(尤其是在减少入室盗窃和暴力犯罪方面)是成功的,而在减少犯罪恐惧感方面取得的成效尤为显著。1994年9月,英国内政大臣曾提议, 应由居民巡逻于他们邻里地区,并积极向警察报告犯罪案件和可疑事件。
  3.闭路电视监视系统。闭路电视系统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和不同的安装方式。一些城市在停车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广场、繁华商业区和街道,一般采用中心控制的统一的闭路电视系统,将其终端放在警察局或市议会,这是复杂场所的总体控制。此外,多数超级市场、银行、珠宝店、机关、学校内部设置有自成一体的闭路电视监视系统。闭路电视系统对犯罪预防是有效的,它对犯罪人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要使它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证监控装置监控的有效性、连续性及其图像的清晰度,并且要不断更新、维修监控装置,保证其预防效果的持久性。二是要经常性地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犯罪人意识到闭路电视系统的存在及其效果。所以,在安装了闭路电视系统的场所,行人可以看到这样醒目的警示语:闭路电视系统正在运行之中。
  (五)行业职员的非正式监视。有一些机构和场所不适宜进行正规的社会监视,或者没有必要雇用专门的监视人员。这时,工作人员可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通过非正式的监视,减少犯罪赖以实施的机会,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像破坏公私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多是随机性的、系行为人基于一时冲动而实施的。通过行业职员的非正式监视,可以较好地控制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一项对公共汽车在有或没有售票员的情况下,破坏行为的发生数及其部位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在没有售票员的公共汽车上,破坏行为的频度和严重程度要大得多;不管有没有售票员,绝大多数破坏行为发生在监视程度低的部位,尤其是上层车箱和后排坐位。这说明非正式的监视是有效的。行业职员只要能结合本职工作有意识地频频出现于疏于监视的部位,减少监视死角,就可以减少犯罪的机会。
  (六)环境设计。环境呈现的状态可以起到鼓励或抑制犯罪的作用,这一观点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奥斯卡·纽曼于1972年提出来的。他发明了防卫空间这一概念。他倡导在防卫空间中孕育四个要素:领地观念、自然监视、形象和环境。其目的是让潜在的犯罪人意识到在该地作案具有较大的风险,从而放弃犯罪念头。
领地观念,是指合法使用某地区的人员对该地区主张自己权利的能力和愿望。要形成领地观念,就必须通过各种措施(比如插上篱笆),使私人住宅与公共空间之间形成明显的分界线,便于有效地识别该地区的陌生人和合法使用人,并使居民增强对本地区的责任心,促进社区气氛的形成。
自然监视,即通过对环境征特的设计,比如营造视野开阔的门厅和窗子,使居民便于观察和识别陌生人。纽曼主张在房屋外避免栽种、设置过高而又不能透视的屏障物,因为它妨碍人的视野,为犯罪人趋近作案提供了掩护。
形象,即追求一种安全的、不易为犯罪所侵犯的,便于邻里互相联系与照看的社区外观形象。
  环境,即把居民区设置在一个更为广阔的低犯罪区之中,它可以通过安全屏障与外界相分离。
  在英国,出于防范犯罪的考虑,对于建筑物的环境设计都有比较规范的要求,并且城市每建设一座新的房舍,均须征询警察局专职犯罪预防警官的意见,并应采纳犯罪预防警官的建议,因而新建社区中犯罪率大都比较低。
  (七)环境管理。环境管理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某些社区中,如果允许既有的犯罪迹象与征兆继续存在,那么,它将会导致更严重的犯罪。这些犯罪迹象与征兆诸如破坏公私财物(主要是乱涂乱画)、公共场合的醉酒、流浪和乞丐等。它们均系偏离社会的不文明行为,如果不及时治理,将导致严重的犯罪。环境管理主要涉及到如何消除这些不文明迹象的问题。比如,清洗乱涂乱画及其他财产被破坏的迹象,保持街面清洁,避免使各种设施塌坏、破损。环境管理之所以被作为预防犯罪的一种形式,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样一种前提:某些地区往往由于给人一种疏于管理的印象而导致遭受犯罪的侵犯,它们的不设防鼓励了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加强环境管理。环境管理与如上所述的环境设计的区别是细微的,但又是很重要的。环境设计要求在设计阶段实施,完成于地区建设和开发之前,而环境管理可以在已有的社区中实施,同时,在缺乏非正式监视的商业环境中也可进行环境管理。环境管理不仅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而且在消除公众对犯罪的恐惧方面具有更大的作用。
  (八)邻里守望。邻里守望项目是指一定社区的居民联合起来,预防犯罪,改进当地安全状态的一种活动方式。在英国,第一个邻里守望的项目于1982年在Mollington,Cheshire建立,10年之后,全国发展到8万多个,覆盖了4百万个家庭,平均不到6 户当中就有一户是邻里守望项目的成员。在农村地区,一个邻里守望项目可能只包括几户人家,而在大城市中一个邻里守望项目可包括几十户、上百户乃至上千户居民。它们还有其他一些名字:如家宅守望、街道守望、社区守望、商业守望、办公室守望、车辆守望、船只守望、农场守望、马守望等。各种守望项目都具有共同的目的,预防犯罪的发生,提高社区安全感,改进社区安全状况。
  每一个邻里守望计划中都有一个协调员,他保存一张志愿参加者的名单,在地方警察的指导下,向项目的成员提供建议、指导和支持。邻里守望项目的内容弹性很大,最基本的内容是要求参加者在户内或户外活动时,保持警觉,时时留意,发现可疑人、可疑情况及时向警察报告;或当邻居不在时替他照看一下房子;也可以在征得警察和地方居民同意的前提下,组织进行社区巡逻。邻里守望项目在预防犯罪上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本身措施是否具体、扎实、持久。被害人调查显示,在采取了邻里守望计划的地区,短期内犯罪率都出现了下降。但一项长期研究披露,在邻里守望项目实行一年之后,犯罪率又反弹到项目开始前的水平。这种反弹很可能同守望措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废驰有关。邻里守望最有价值的效果在于,它普遍地减轻了居民对犯罪的恐惧感。在接受调查的人中,回答“很害怕”的人在实行邻里守望项目之后下降了75%。邻里守望项目还促进了警察与公众的联系与合作强增了社区内部的协作与凝聚力。总之,邻里守望项目不仅促进了犯罪预防,而且促进了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总体提高。
  上面是对情景预防的主要方法的简要介绍。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情景预防的具体方法又是彼此不同、各有侧重的。比如,对入室作案(主要是入室盗窃)的情景预防,在内政部的犯罪预防宣传小册子及录像制品上,要求做到以下要点:
  第一个层面:环境设计。居民区要建在犯罪低发区域形成领地空间,使之与公共空间相区别;每一座民宅均应有明显的私人地界标志;消除户外影响视域的高位屏障物,以便于观察,识别陌生人。
  第二个层面:环境管理。消除可能对犯罪人产生“鼓励”效应的不文明现象。
  第三个层面:安装外部照明设备,以阻止盗贼。目前,英国一些在较偏僻处所的房舍大多安装有光感应器或红外线感应器,当有人接近它时,它会发出强光,对人们产生一种威慑。
  第四个层面:安装警报系统,以阻却犯罪或捕捉犯罪人。
  第五个层面:加固门、窗等所有的出入口。首先,门——包括前门、后门、庭院天井门的质地要坚实,门锁要采用符合国家质量认证标准的锁,如五杆保险暗锁,这种锁无论从内从外均须使用钥匙才能打开。同时,对天井门除装锁外,还要装防拉起装置,以防犯罪分子将其从滑轨上拉起。其次,对窗子,要从内关牢,并应采用锁式窗子。再次,对门、窗上的玻璃,可以更换为抗打击的层压式玻璃,或安装必要的铁护栏。
  第六个层面:把梯子等可借以攀爬登高的工具锁起,以防犯罪分子借以寻找可资利用、破坏的出入口。
  第七个层面:永远不要把现金或值钱物品放在房间没有遮拦的地方,把它们锁或藏到一定的地方,尽量将室内存放的首饰、电器控制到最低限度。
  第八个层面:对室内必须存放、使用的贵重物品作上标记,使盗窃犯对其失去兴趣;对首饰等不便作标记的物品加以拍照,以便追赃。在这些物品作上标记之后,可以向警察索要一个印制精美的标签,该标签说明你的所有贵重财物都已作了标记,把标签贴在房外醒目处,可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分子起到阻却作用。
  第九个层面:夜晚举家外出或长期离家渡假时,空房是犯罪分子愿意选择作案的理想场所。为了不使犯罪分子对空房产生特殊兴趣,英国内政部的犯罪预防宣传件上介绍了许多唱空城计的方法:(1 )使用定时开关。当无人在家的情况下,定时打开电灯、收音机及其他电器,制造家中有人的假象,这种定时开关在商店可以买到。(2 )夜晚外出时拉上窗帘,以免外人随意观察室内情况。电视机、录相机等电器不要摆在从窗外可以看到的位置。(3)长时间外出渡假时, 请一个朋友或邻居照看房子,包括按时取信箱中新来的报刊、信件、调整窗帘、扫除落叶甚至剪修草坪,使人产生主人没有外出的错觉。(4 )如果外出时间过长时,可以取消订的牛奶和报纸,以免使犯罪人看到门口堆放的牛奶瓶、报纸获得主人外出的信息。目前,英国邮局亦可以对用户办理邮件暂时保管业务。
  第十个层面:邻里守望,发现疑人疑事应及时向警察报告。
  以上十个层面的措施旨在减少入室盗窃的机会和条件。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减少入室抢劫或诈骗的机会,对此,内政部的宣传件告诫道:(1)阻止不相识或可疑的人进门。 房门必须安装观察镜或窥视孔或一个结实的门链。(2)当登门者自称其为警察、 煤气或电业委员会的职员时,要通过门链空隙查看他们的身份证,也可打电话到地方办事处查核。电话号码应从电话号码簿上查索,而不应使用登门人提供的号码,以免上当。(3)当登门者声称有急事,阻止房主查核其身份时,一定要坚持先查核后放行,身份查明前要保持门链锁好。(4 )不要向未预先通知就登门并试图让你投资的推锁员购买任何东西,以免上当。此外,针对盗窃汽车、盗窃摩托车、盗窃自行车、零售商业网点的盗窃等类案件,英国均有相应的一套情景预防措施,这里不一一介绍。


  四、英国犯罪预防的组织领导
 (一)英国犯罪预防组织领导的总体状况。英国犯罪预防的中央领导机关是内政部。地方领导机关从名义上讲是地方政府,但起实质性、经常性协调、指导、支持作用的是地方警察机构。在“多机构参与预防犯罪”的口号下,警察机构是公认的具有领导地位的机构。此外,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如环境部门、贸易部门、教育部门,也都分别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在本系统内发起各种预防犯罪的计划和项目。与犯罪预防有关的各类民间团体,通过发起各种犯罪预防活动、项目、计划,也对犯罪预防起到了促进作用。
犯罪学的学术机构和学者,成为英国犯罪预防活动决策的智囊团。在英国,犯罪预防的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理论研究主动地为现实犯罪预防的实践服务,而决策活动亦自觉地吸收犯罪学理论研究成果,接受其理论指导。在内政部的犯罪预防决策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环境犯罪学》、《标签论》、《被害人学》、《新自由意志论》、《激进派犯罪学》等理论的影子。并且,犯罪学的一些研究成果往往会在内政部所发送的各种犯罪预防宣传件中得到直接体现。英国目前所推行的以情景预防为重点的综合治理这一犯罪预防政策,实际上就是由犯罪学理论成果塑造而成的。
  (二)内政部在犯罪预防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内政部在犯罪预防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可以归结为四个方面:一是制订犯罪预防政策,统一规划全国的犯罪预防活动;二是发起各种犯罪预防计划、工程、项目;三是总结、推广各地预防犯罪的先进经验;四是编辑出版各种犯罪预防宣传件,通过地方警察机构散发给公众。
  英国中央政府没有专门的警察部或警政部,具有多重综合职能的内政部是警察的主管部门,在内政部设有主管警察的机构——警政司。而在内政部设置犯罪预防方面的机构,并真正在犯罪预防中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则是60年代以后的事情。当时的社会背景是:一方面犯罪的增长率超过了警戒线;另一方面,司法预防对犯罪增长的势头无能为力。严峻的犯罪状况迫切需要对全国的犯罪预防活动进行调查研究和政策指导。
1965年Cornish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 建议成立内政部犯罪预防常务会议(The Home Office Standing Conference on CrimePrevention),不久,该会宣告成立。1983年,这个组织得到了加强,其主席开始由内政大臣担任。同年, 又成立了内政部犯罪预防司(TheHome Office Crime Prevention Unit)。 这两个机构是英国犯罪预防政策决策的重要部门。
  1988年,内政部建立了一个叫犯罪关心(Crime Concern )的团体,这是一个非营利性团体,其宗旨是通过鼓励、咨询、募集资金、推广成功经验而引导并促成各地开展更多的犯罪预防活动。它还致力于鼓励私营企业做好本单位的犯罪预防工作,并为社区预防做出贡献。犯罪关心的工作往往与警察、地方政府及私营企业的工作密切配合。另一个全国性组织是全国犯罪预防委员会(The National Board for CrimePrevention)由商界、地方政府、警察、缓刑服务、志愿机构及新闻界的主要人物组成,其主席由一位内政大臣担任。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向政府建议如何推出犯罪预防的新举措,并把它纳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去。此外,1986年,英国曾召开一个犯罪预防的特别研讨会,英国首相亲自担任大会主席,会议的主题是强调商业部门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这次会议进一步提高了犯罪预防工作的地位,一个横跨多个部门的犯罪预防协调组织成立了,那就是犯罪预防首相小组( MinisterialGroup on Crime Prevention)。 不过,这个组织不是日常工作机构,犯罪预防的组织领导实质上仍由内政部负责。
  内政部的通讯理事会(Home Office Communication Directorate)还编辑发行有《犯罪预防通讯》(Crime Prevention News)季刊,每期数十万份,分发各地警察机构,免费发送给居民。该通讯主要介绍犯罪预防的新方法、新经验、新技术、新条例、各种犯罪数据、犯罪预防方面的书籍、声像资料及犯罪预防方面的学术活动,该刊物可以为各地犯罪预防主管部门、组织及居民个人提供犯罪预防方面的具体指导及有益信息。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向当地警察局的犯罪预防警官索要刊物,也可直接向内政部通讯理事会索要。
  目前,内政部公共关系部(The Home Office Public RelationsBranch)每年要印制大量装帧精美的犯罪预防宣传品,通过地方警察机构分送给居民,指导他们进行犯罪预防。鉴于一些外国人或移民居住区是犯罪的高发区,内政部还用一些外国文字印制这些宣传品,以提高外国人或移民的犯罪预防意识与水平。
  发送犯罪预防宣传品的历史,可以追溯到50年代。当时,在内政部的关心下,保险业为了提高公众及商业社区的防范意识,发起了宣传运动,到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随着人们对情景预防的日益重视,发放的犯罪预防小册子等宣传品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均有提高。1988年,英国发起了扑灭犯罪活动(“Crack Crime”or“Crime together we willcrack it”),大多犯罪预防小册子都以“我们共同扑灭犯罪”系列宣传品的名义发放。目前,无论是英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均可免费从地方警察局犯罪预防处或内政部公共关系部得到以下宣传手册:《击败盗贼》、《永久的编号》、《外出时的心境安宁》、《保护你的汽车安全》、《怎样购车并安全地保有它》、《买车人指南》、《减少摩托车盗窃——关于摩托车安防的建议》、《锁上它登记它不要失去它——关于自行车安防的建议》、《邻里守望——成功计划指南》、《地方协作预防犯罪实用指南》、《行政手册——关于怎样设立一个犯罪预防小组的建议》、《欢迎尝试邻里守望》、《对付犯罪的伙伴》、《有怀疑吗?不要让他们进门》……在所有的宣传手册中,对犯罪预防具有综合指导作用的有:《你的犯罪预防的实用指南》(Your Practical Guide toCrime Prevention)、《扑灭犯罪的实用方法手册》(The Handbook:Practical Ways to crack Crime)、 《扑灭犯罪的实用方法家庭指南》(The Family Guide:Practical ways to crack crime)。这几本小册子内容上大同小异,只是取舍上略有出入。其内容主要涉及四个部分:家庭成员的安全防范措施;家庭住宅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所拥有财物的安全防范措施;怎样进行社区预防。这几种宣传品的发送量很大,以莱斯特市为例,该市只有约30万人口,市警察局辖区人口不足 30 万,1995年和1996年警察局每年都送出1万余份小册子。
  80年代,围绕着情景预防这一重点及社会预防的若干内容,内政部发起了一个又一个犯罪预防工程、项目、计划,将犯罪预防活动不断推向深入,使之更为普及。影响比较大的项目如1986年发起的“五城市犯罪预防项目”,早在1984年中央政府曾向地方警察局长和行政首脑发出通告,要求协调犯罪预防资源,鼓励各种机构共同参与,对犯罪实行综合治理。“五城市犯罪预防项目”是一个示范工程,以验证多部门参与预防犯罪方法的效果,其中有三个城市收到了减少犯罪的效果。
  1987年,在五城市犯罪预防项目的推动下,内政部发起了雄心勃勃的“使城市更安全”项目。这个项目涉及到20个高犯罪率的城市,中央政府直接组织这一活动。对每一个工程项目每年投入25万英镑的预算。其内容包括:住宅安全计划,设计上的完善,改善照明条件,个人安全培训,青年业余活动引导,通过环境设计和管理抑制市中心区的违法犯罪,改善小商业点的安全条件等。
  1988年,内政部推出了“捕灭犯罪”或“我们共同努力捕灭犯罪”运动,这实质上是一个旨在提高个体防范意识和防范水平的全民性犯罪预防宣传与实践运动。
1990年,中央政府又发出了加强犯罪预防协作的通告,旨在指明富有成效的多机构合作的预防犯罪工作的基本要素。
  1991年,内政部预防犯罪常务会议发起了“使社区更安全”的活动,其主旨是,在更长的时期内,地方政府应与警察机关一道,在发展和促进由多机构参与的社区安全及犯罪预防项目方面,肩负起明确的法律责任。会议还要求地方政府制订专门的实施法案,规划具体的活动内容。会议提出了一个活动内容的样板,包括四个大的方面:
  1.抑制犯罪原因。①家庭支助举措;②青年项目;③社区发展项目和邻里举措;④学龄前项目;⑤防止滥用酒精和毒品计划;⑥学校教育项目;⑦对犯罪人及其家庭的工作;⑧就业和培训项目;⑨债务劝告。
  2.减少犯罪机会。①改进住宅、公共建筑和商业机构的安全状态;②改善街道和公共场所的照明条件;③改进居民区、市中心和停车场的不安全状态与设计;④注意公共交通规划和管理中的安全因素;⑤加强对持照经营行业的安全管理;⑥优化地方机构的管理和运转;⑦加强预防性巡逻。
  3.对付特定类型的犯罪。①住宅盗窃犯罪;②家庭暴力犯罪;③汽车犯罪;④种族歧视犯罪;⑤侵害儿童的犯罪;⑥侵害老人的犯罪。
  4.帮助犯罪被害人与减少犯罪恐惧感。①被害人支助计划;②自我保护举措;③积极展开有效安全举措的宣传。
  从这一活动所包括的内容看,英国在加强情景预防的同时,并没有放松社会预防方面的工作。
  (三)警察机关在犯罪预防中的特殊作用。地方犯罪预防活动领导权的问题在英国一直存在着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地方政府是地方犯罪预防的领导机构,因为警察机关没有足够的资源和权威干预导致犯罪滋生的各种因素。另一种观点认为,警察机关掌握着犯罪与犯罪人的信息,并且具有有效开展情景预防的足够经验,它是唯一具有执法权威和佩带警械的对付犯罪的专门力量,许多社区犯罪预防举措如果没有警察的适当投入便无法开展。并且,警察的参与是社区动员及其他机构开展活动的前提条件。一个折衷的方案是,对那些全面性的犯罪预防项目,由地方政府与警察机关一起担当领导职责,实际上一些地方也正是这样实践的。尽管如此,警察机关在犯罪预防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它既是地方政府的参谋与助手,又担负着日常犯罪预防的筹划职责,同时要协调相关的机构,指导当地社区和居民开展犯罪预防。
  英国学者追溯了其警察历史,认为1829年罗伯特·比尔创建伦敦大都市警察时,即把预防犯罪作为警察的主要职责。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警察的主要精力较多地投向了维护治安秩序和犯罪侦查,在犯罪预防方面投入的精力日益减少。当然,也有人认为警察巡逻本身就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同时侦查也是司法预防的一部分。但是,从警察引导和支持居民预防犯罪的角度讲,直到50年代,其投入的精力极为有限。
  50年代,当保险业在内政部支持下,发起旨在提高公众和商业社区预防犯罪意识的宣传运动时,警察机关被认为是向公众发送宣传品的当然机构。然而,警察既没有专长,也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去实施这一活动。这期间,少数警察机关开始成立了犯罪预防处,用以向公众传播犯罪预防的建议,但大部分警察机关仍未成立犯罪预防处。1963年,内政部在Stafford 建立了全国犯罪预防中心(The National CrimePrevention Centre), 旨在为警察提供规范性的犯罪预防技术培训。1965年,Cornish报告倡导各地警察机关都应建立犯罪预防处。 但新建立起来的犯罪预防处大多缺乏工作热情。警察的其他部门也因为有了专职犯罪预防部门而不愿承担犯罪预防工作。这种状况受到了内政部的关注。1968年,内政部发出通告,指出警察把预防犯罪的职责全部推卸给犯罪预防处是危险的,为了克服这一现象,通告要求赋于巡区警察向社区传播犯罪预防建议的职责,犯罪预防处的专家作为后盾资源。
  内政部试图不断扩大警察在犯罪预防方面的职责,致力于在犯罪预防方面形成合作伙伴关系。这种合作的逻辑是:一旦警察提供了专业性建议,那么接受建议的人就会通过强化自身的安全管理而使犯罪预防活动取得效果;随着宣传运动的深入,警察被期待在他们工作和合作的社区内孕育一种犯罪预防责任感。在整个70年代,基于在阻止犯罪增长方面的持续性失败的背景,警察被要求在更为广阔的方面同社会各界形成伙伴关系,推进犯罪预防的全面发展。
  80年代及90年代前期,随着人们对情景预防的日益重视,联络和合作就显得日益重要。适应控制犯罪的需要、改革警察工作方式的呼声越来越高,社区警务被提上了重要的日程。警界对自身的警务方式进行了反思,他们意识到,随着警察装备的现代化,警察越来越疏远了社区与公众,其警务方式成了被动反应型的方式,往往在犯罪活动和治安事件发生之后才予以受理,进行侦查和处置。这种方式是事倍功半的,必须加以调整。必须将被动反应型警务方式转化为主动提前型警务方式。利用警察占有犯罪信息、具备专门知识和技术的有利条件,在犯罪情景预防中起指导作用,在犯罪的社会预防中起纽带和组织作用,使警察成为社区参与的鼓动者,成为社区协作这一大轮子的中轴。
1993年,英国审计委员会组织一个研究小组,该小组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如何改进警务活动、强化犯罪控制问题提交了一个报告。报告认为,如果警察采用被动反应型的警务方式,把过多的精力放在事后侦查方面,势必会形成工作上的恶性循环。
附图{图}
  相反,如果警察机关强调犯罪预防,并且把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主动提前警务方面,则可以将恶性循环转化为良性循环。
附图{图}
  目前,随着英国内政部、警察机关自身及社会各界对警察在犯罪预防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的不断提高,警察在犯罪预防的实践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1.每年地方警察机关主要是其犯罪预防处要通过各种途径,将内政部印制的各种犯罪预防宣传品送到千家万户。
2.任何一个家庭和公民都可以随时就犯罪预防方面的问题向警察征求意见,警察尤其是专职的犯罪预防警官会热情地提供建议,犯罪预防警官还会应邀到居民家中无偿向居民设计预防犯罪方案,提供技术指导,提供购买犯罪预防装置的渠道。
3.任何一位公民在发现可疑人可疑事或自身面临犯罪侵犯的情况下,只要同警方联系,警察会立即赶到。
  4.无论何时、何地,只要警报器发出声响或信号,警察会马上赶到。尽管一些地方90%的警报都是由非犯罪事件引发的,但警察仍然恪尽职守。
  5.任何一个新的建筑在施工之前,犯罪预防警官将会向建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范设计建议,并保证其被采纳。
  6.地方由社会各界参与组织的犯罪预防小组,实质性的协调者是警察,尽管组长通常不由警察担任。
  7.警察是邻里守望计划的指导者和支持者。
  8.由内政部发起的各种犯罪预防工程中,警察均系主力军五、从英国犯罪预防经验中得到的启示
  英国的犯罪数量在经过了漫长岁月的增长之后,终于出现了下降或稳定的态势。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国犯罪预防的经验给我们以什么样的启示呢?
  (一)在强调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的同时,要充分认识情景预防的重要性,强化情景预防。英国对情景预防的认识有一个探索过程,有了西方国家的间接经验,我们应尽可能缩短这一探索过程。
  目前,我国犯罪的增多,具有极为复杂的原因,既有犯罪动机扩张方面的因素,也有社会控制机制相对弱化方面的因素,更有适于罪犯作案的目标和机会增多方面的因素。针对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强化情景预防,减少易于犯罪分子作案的机会和条件,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犯罪预防的决策中,对司法预防、社会预防和情景预防各自的功能作用和局限性要有清楚的认识。司法预防,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但在破案率和惩处率较低、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执法的严格性和公正性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不能企望它对于减少犯罪起决定性作用。
  社会预防,是预防犯罪的根本措施,但鉴于它所要求的社会改良与其他社会目标(如经济目标)往往会存在冲突,因此,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上社会预防往往难以收到即时的效果。
  情景预防,看似一种治标不治本的预防,不过它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易于收到明显的效果。在不能迅速做到“拨火抽薪”的情况下,“点水”也可“止沸”。
总之,一方面,犯罪预防的决策者,对每个方面的预防措施均应兴其利,除其弊,扬其长,避其短,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最佳功能。另一方面,决策者应很好地协调各方面预防措施之间的关系,相互取长补短,对不同类型的犯罪确定不同的预防重点与措施。
  (二)加强警察在犯罪预防中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在公安机关建立犯罪预防规划、指导部门。我国警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虽然在理论上得到了确认,但是在实践中,警察在犯罪预防工作中的潜力尚未得以充分的发挥,在指导和协调社会各界进行犯罪预防方面,警察大有可为。在司法预防中,警察处在打击犯罪的最前沿;在社会预防中,警察是联系各部门的纽带;在情景预防中,警察的作用更为重要。情景预防的开展,必须以熟悉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景为前提,警察是情景预防最为适宜的具体规划者和指导者。
  笔者认为,公安部应该建立起一个犯罪预防方面的规划、指导部门。尽管公安部及各级地方公安机关的经保、文保、治安、刑侦等部门均有预防犯罪的功能和职责,但它们均不具有综合性预防的特点,多限于特定的领域,特定的行业,同特定对象发生联系。犯罪预防规划、指导部门则应面向社会各界和公众,全面系统地规划具有可操作性的犯罪预防措施,对全国的犯罪预防提出具体的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亦应设置犯罪预防的专职警官,接受必要的培训,全面熟悉和掌握犯罪预防的知识、措施和技术,一方面贯彻实施上级公安机关有关犯罪预防的部署,另一方面结合当地实际,协同社会各界,指导公众开展犯罪预防活动,并为公众提供犯罪预防咨询。
  (三)在犯罪预防问题上密切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促进犯罪预防决策的科学化。英国犯罪预防的一大特点就是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犯罪预防的理论研究与犯罪预防政策的决策通常是水乳交融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比如,英国内政部犯罪预防常务会议每隔几年都要推出一个报告,对全英犯罪预防政策起导向作用,而报告本身在一定意义上讲则具有科研论证报告的性质,它的形成不仅要以大量的社会调查为前提,并且要广泛搜集、评析、吸收犯罪学的理论研究成果。
  在我国,要缩短犯罪理论研究与犯罪预防政策决策的距离,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理论研究工作者应将国外的最新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成果客观、系统、准确地介绍到国内来。更重要的是,应针对现实斗争的需要,开展实证理论研究,积极提出有价值的预防、治理犯罪的各种方案,以供决策者参考。另一方面,决策者亦应增强科学决策意识,决策过程中注意倾听理论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吸收中外犯罪预防的有益成果。目前,在犯罪学研究尚不够深入的情况下,第一个方面的努力尤为重要,只有建树起有力度、有价值的科研成果,才能对决策产生影响,真正实现两者之间的结合。
  (四)动员更加广泛的部门和社会力量投入到犯罪预防活动中来,切实将综合治理落到实处。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明确要求动员社会各方面、各层次的力量治理犯罪,不过其中尚有两个方面工作有待于深化。一是某些部门除了应做好本部门的犯罪预防工作外,应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参与犯罪预防、治理工作。比如,保险公司即应在资金支持方面和犯罪预防宣传方面增加投入。二是应加强对犯罪预防知识的普及性宣传工作,通过各种途径,花大气力提高全体公民的防范意识,广泛地向公民传授可操作性的犯罪预防方法,形成全民防范犯罪的局面。
附:两点补充
  本文是笔者于1997年4月初自英国回国不久写出的。 成文至今将近一年,期间,与文章有关的理论探讨和社会实践均处在发展变化之中。在本文连载的最后一期特作两点补充。
  (一)根据笔者了解的英国最新的犯罪统计数据,1996年和1997年上半年,英国警方统计的犯罪数仍在持续递减。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的末尾,笔者依据1993年至1995年英国的犯罪数连续下降的事实预言(鉴于英国犯罪预防与控制政策已臻于成熟):今后一定时期内,尽管英国的犯罪数量还会出现升降波动,但从总体上讲,英国将迎来一个犯罪数量相对稳定的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的犯罪持续大幅度增长的现象将会画上一个阶段性的句号。一些学者看了文章后为笔者捏了一把汗,认为仅凭三年的下降就下结论有一定的风险,深恐1996年以后的犯罪数出现大的反弹。事实是:英国内政部统计公报显示,1996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警方统计的犯罪数又比1995年下降了1.3%。这样, 英国犯罪数的下降就持续了四个年头,累计下降了10.3%。另据笔者刚刚收到的、由英国内政部主办的《犯罪预防通讯》(季刊)1998年第一期所刊载的《记录罪案下降》一文披露,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一年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犯罪数与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期间相比下降了5.2 %,这表明,1997年上半年英国的犯罪仍在下降。在此,笔者可以自信地讲,断言英国犯罪将迎来一个相对的稳定期,是建立在比较慎重的理性分析基础上的,它决不是凭空的主观臆想。
  不过,有一个问题不能不在此作一个铺垫性的说明:1997年10月英国内政部大臣宣布,自1998年开始,英国的犯罪统计将有所改变。原来,一个犯罪人实施的一系列案件只统计为一起案件,1998年始,根据“一个被害人一起案件”的原则,一人所实施的多起案件将被统计为多起案件,以便于使警方统计的犯罪数接近于从被害人调查中获取的犯罪数。这种统计标准的改变必将引起统计数据的人为变化,即使在实际犯罪基本稳定或稍有下降的情况下,统计数据显示的情况则可能是上升的。如果1998年英国的犯罪数出现反弹,应客观地将统计标准变化这一因素考虑进去。英国的犯罪数是否相对稳定,不能仅从这一年的情况看,应观察一个相对长的时期。
  (二)近一年来,我国犯罪预防与控制的政策正在进行调整,特别是公安机关的调整幅度和力度更大,拿英国犯罪预防与控制政策的沿革与效果作为参照系,来衡量我国目前的政策调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安最高决策层近期在犯罪预防和控制方面的决策,既适应了社会实践的迫切需要,又堪称是最富于理性的科学决断。像1997年4 月全国派出所工作会议确定的派出所改革思路,就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公安决策,它解决了派出所工作中的三个基本问题:一是确定了以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为根本目标,明确了派出所的主要任务是抓管理和防范工作;二是确定了以建立一区一警、一包到底的民警责任制为核心,实现派出所工作机制的改变;三是确定了派出所民警以群众工作为基本工作方式,实现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有机结合。此后不久,公安部又于 6月召开了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改革了三级破案管理模式,明确指出由刑侦部门承担起全部破案责任,以确保派出所实现工作重心由破案向防范管理的转移。
  这些重要决策将引导我国警察勤务方式从根本上实现由被动反应警务台主动提前警务转变,使警察真正成为社区中犯罪预防的规划者、鼓动者、联结者、组织者、指导者,成为西方学者所说的犯罪预防“社区协作这一大轮子的中轴”。
  这些改革措施,与前些年开始的巡警建设、指挥中心及110 报警服务台建设一起,构成了警务运作方式的具有时代感和战略性的新的整体布局。且不讲它对公安工作的整体意义,仅从犯罪预防和控制的角度讲,这必将大大强化对犯罪的防控力度。
我国公安机关在较短的时间内所完成的警务改革,英国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则是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经过了几十年的苦苦探索之后才完成的。这说明,我国公安机关的决策者已经站在了世界警务改革和警学理论发展的最前沿。用科学的尺度来评说目前的公安决策,可以讲,它在横向上居高俯视和吸收了中外警界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在纵向上积极而又适时地把握和驾驭了历史的挑战和机遇。(全文完)
【责任编辑】李坤生
〔1〕 凯文·史太文和戴韦达·考韦沃编:《犯罪控制政策》(英文版),世纪出版公司1991年版。
〔2〕 迈克·麦盖尔等编:《牛津大学犯罪学手册》(英文版),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福融克·雷杀曼等编:《警务核心问题》(英文版), 朗曼集团有限公司出版,1996年版。
〔4〕 英国莱斯特大学治安研究中心安全管理专业硕士生教材:《犯罪预防措施:情景预防》(英文版),1995年印刷。
〔5〕 英国内政部通讯理事会编:《犯罪预防通讯》(英文版),1996年1—4期,1997年第1期。
〔6〕 坎·利物英司通:《警察活动管理——警务和私人安全》(英文版),莱斯特大学1996年印刷。
〔7〕约翰·桑德逊编:《犯罪学教科书》(英文版),HLT集团有限公司1995年版。
〔8〕 英国内政部公共关系部:《你的预防犯罪的实用指南》(英文版),1994年版。
〔9〕 英国内政部公共关系部:《扑灭犯罪的实用方法家庭指南》(英文版),1993年版。
〔10〕英国审计委员会关于改进警务活动、强化犯罪控制的报告(英文版),1993年版。
〔11〕特娃·贝尼特著:《评邻里守望》(英文版),高尔出版有限公司1990年版。
〔12〕内政部通讯理事会:《击败窃贼》(英文版),1994年出版。
〔13〕(美)史蒂文·拉布著:《美国犯罪预防的理论实践与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4〕(美)苏伦斯·丁·芬尼主编:《安全防范手册》,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
〔15〕(美)谢利:《犯罪与现代化》,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来源:公安大学学报 更新时间:200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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