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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

公安机关依法制止对抗行为浅议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辛文 发布时间:2005-10-14 17:49:39 浏览次数: 【字体: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绝大多数矛盾都能够平和稳妥地得到化解,但有时也难免出现说服教育无效、矛盾激化的情况,出现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这些行为表现出明显的对抗性,实属对抗行为。面对单独的对抗行为,公安机关能够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有效制止,而面对群体性的对抗行为,有时则显得犹豫、彷徨。正确看待和依法制止对抗行为是摆在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一、关于对抗行为的种类划分

  一切正在实施的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都是对抗行为。之所以称其为“对抗行为”,是因为:其一,这种行为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其二,这种行为以身体动作违反我国法律。我国法律代表着全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如果违法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则不仅仅是违背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而是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发生了对抗;其三,这种行为破坏了用语言沟通解决矛盾的环境;其四,这种行为正处在进行期间、发展阶段,无法预见其最终结果到底是违反《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五,《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其六,违法行为并不都是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政府许多部门都有执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是保证国家法律落实的强制力,不管违法行为是什么原因引发的,只要说服无效采取身体动作抗法就进入了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一般来说,对抗行为根据现场表现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一般对抗行为,即正在实施的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二是轻微对抗行为,即正在实施的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行为;三是严重对抗行为。对抗行为虽然发生了,但还不能认为对抗行为人主观上想与法律进行对抗,想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进行对抗,因为还存在着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情况、存在着一时冲动将法律抛到脑后的情况、存在着受别人蒙蔽的情况。当公安机关指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必须停止时依然我行我素,不服从公安机关管理,这就是主观意志上对抗法律,就演变成了严重对抗行为(畏罪潜逃也是严重对抗行为)。公安机关指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的过程就是说服教育的过程。即使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不是一个人,而是群体,与全国人民比较起来依然属于个体,同样认定为对抗行为。

  二、依法制止对抗行为是纯粹的保护措施

  《人民警察法》中关于人民警察的任务提出了预防、制止、惩治三个不同的概念,由此可以看出,制止对抗行为不是惩治手段。目前衡量公安机关制止对抗行为是否造成伤害,都是使用正当防卫的概念和定义,而正当防卫本身是保护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制止对抗行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最佳保护措施:一是保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受侵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二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或更为严重的侵害。对抗行为都有发展过程,都有侵害的对象,如果对抗行为被制止在初始阶段,就能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即使对抗行为已经发生,被制止在发展阶段,也可以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更为严重的侵害。三是客观上保护对抗行为人免受法律更为严重的惩罚。法律具有强制力,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违法行为越轻微,受到的惩处越轻,如果还没有形成侵害事实就可以不受法律的惩处。因此,公安机关在保护侵害客体的同时,也保护了对抗行为人。四是保护想采取对抗行为达到自己目的还没有付诸实施的人免受法律的惩罚。公安机关果断、有效制止对抗行为的事实,将教育那些想采取对抗行为达到自己目的的人认识到此路不通,促使他们打消采取对抗行为的念头,从而保护其免受法律的制裁。

  三、对抗行为是公安机关采取制止措施的惟一标准

  发生对抗行为的现场多种多样,情况错综复杂,但决定公安机关采取制止措施的标准只有一条:是否存在着正在实施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即对抗行为。一是对抗行为没有矛盾性质的区别。《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没有规定哪种行为是敌我矛盾、哪种是人民内部矛盾,也没有规定敌我矛盾引发的冲击机关等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属于违法,而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冲击机关等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就是合法,更没有规定有理就可以采取违法行为解决问题。引发对抗行为的原因不是公安机关采取制止措施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而是后期处罚时考虑的因素。二是时间不允许公安机关调查引发对抗行为的原因。对抗行为大多数是突发性的,瞬间造成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侵害,如果公安机关等到调查清楚引发的原因再采取制止措施,就会贻误时机,使侵害更为严重,这就是失职、不作为,只会受到责任追究。三是即使知道引发原因,公安机关也没有迅速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发对抗行为的原因很多,许多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甚至与公安机关没有任何关系。即使公安机关知道引发原因,也无权插手政府其他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惟一的权力和责任只是依法制止对抗行为,为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其他单位和人们之间营造用语言沟通解决矛盾的环境。四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对抗行为人是什么身份、什么职业、什么职务、多少人数,都不是影响公安机关采取制止措施的因素。

  四、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坚定不移地依法制止对抗行为

  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坚决制止对抗行为的因素是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健全,已制定的法律有的条文还不够严谨。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使用武器有三种后果:一是鸣枪警告;二是击伤;三是击毙。后果的严重程度有天壤之别。《条例》没有明确规定选择哪一种,而且还是“可以”不是“必须”,把这么重大的责任全部压在公安机关或公安民警单薄的肩膀上,实在难以承受,这种不确定也给“人治”留出了余地。2004年4月18日发生在北京八达岭高速公路上偷车犯罪嫌疑人连续撞坏22辆汽车被击毙还遭质疑就是典型的例子。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应该争议的不是该不该击毙,而是击毙的太晚了,如果偷车犯罪嫌疑人撞上一辆大客车,造成多人死亡,那时可能就要追究警察为什么不早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了。法律和法规必须严谨,不能出现执法者怎么执行都不对的情况。因此,全国人大有必要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因为这么大的责任只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最高权力机构才能承担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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