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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

情报治安及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一点哲学思考

来源:www.8531.cn 作者:马丁 克莱格博士 发布时间:2005-10-09 22:49:33 浏览次数: 【字体:

澳大利亚,布里斯班市,昆士兰理工大学司法学院法律专业

 

   治安策略

   广义上讲,社会学观点上的情报产物或多或少地为社会提供了比较全面客观的限制各种行为的现实性的数据,并由此做出明智的决定。在政治范畴上却并非如无数的特定商品禁止消费法所证明的那样,尤其,不适于毒品消费和色情服务消费。不幸的是客观性在政治哲学基础上经常会受到影响和损害。尤其是建立在道德败坏和宗教信仰基础上的社会管理措施也会也落得如此下场。

    但为什么还要以这样有争议的观察手段来介绍这篇治安和跨国犯罪的文章呢?首先,这是因为法律经常被任意改变,难以琢磨,与社会实践和人们的态度格格不入,让人感到了一幅虚伪的面孔。全球无数的消费法内涵上的不稳定及在非法与合法性质上的变化使得因而产生的一些违法行为到了竞要以死刑相加才能解心头之恨的程度。换句话讲,如史密斯(1980)主张的参与某些特殊的行业商业的合法性是个随机变量,所以可以通过新的法律加以改变。历史上,毒品贸易是一本万利的行业,或则至少对于有垄断力的一些人是如此。因此毒品贸易对于资助帝国建设贡献巨大,可惜的是同时却对那些在中国乃致世界各地的鸦片消费者们带来了灭顶之灾。或许人们可以这样认为禁毒是出于政治考虑而非出于对公众的健康清醒的考虑。同时,各种各样的色情业一直都具有相似的前提,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很多方面被定性为违法或合法。所以,第一个观点是明智的公共策略的复杂性问题。那么平衡点在哪里呢?或则是否还会有别的观察角度。

    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我们想把有限的资源投向何处呢?我们怎样才能在尊敬别国主权及其主权下的礼仪的基础上取得现实性的成果呢?当然,这些问题很复杂,但却是对于法律实施的,国家及达到现实性目的的重要考虑。有组织犯罪填补了禁止消费带来的令人唾涎欲滴的真空,这使得一些人甘冒风险,甚至不惜性命谋取暴利,这不足为怪。在这场冒险游戏中的娇娇者们都与有组织犯罪枝蔓盘结,当然其收入绝然不扉。去年全球有两亿人使用非法毒品,使得这一行业年收入竟达四千亿美元。同样色情业也逐渐占据国际资本主义发展中的中心位置,而有组织犯罪是其行业化的主角。据估计,全球色情业年收入达五百二十亿美元。那么这种情况使以识别,镇压有组织犯罪的集体性质的司法社会置于何地?人们怀疑,已将其置于危险的境地。这是因为对于毒品需求的弹性及规模加上生产的经济规模为巨额垄断利润提供了机会。如果这种贸易受到禁止,快速崛起的非法市场就很容易出现垄断(借助于有组织犯罪、暴力及腐败这一前提),无法满足的市场就会牟取暴利。其中一些利润按常规被提出,用来瓦解司法机构,即使司法机构站得直,行得端,但其财务状况常会捉襟见肘,根本无法与犯罪组织相提并论,尤其无法与那些类似于跨国公司的跨国犯罪财力相比。如果社会,置可预测的社会及经济代价于不顾,坚持施行特种商品禁止法,有组织犯罪就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下去。

    因此从司法角度上讲,首要的是在法律范围内,利用所有资源。当然,这是常识性的见解,司法本身陷入极度困境,一方面要捍卫法律,另一方面,司法者比任何人都清楚,根本就无法实施法律,但做出这样的观察具有社会学上的重要意义。

  ·第二点,观察结论是,只要商业仍有利可图有组织犯罪就会是全球贸易商业的一大特征。相对于国内贸易而言,国际贸易提供了自己独特的成本、风险与利益,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都是如此。某些作法要困难些但更昂贵;风险更大(如履行合同法)有些作法更便宜,(如偷漏税),不同时期,不同行业,成本风险与利益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非法贸易者们认识这个秘密;可能会较容易,这是国际警务合作的无能所致。同样,人们一定要注意到,从公共策略和刑法的观点上看,尽管在国际条约和共同合作框架内,主权国家的观点依然是主要范例。但不幸的是考虑到生气蓬勃的全球化,拆除边境线,更大的运输便利,先进的通令系统,如因特网及电子商务,人们可以在几秒钟内将几十亿美元利用电子转往各地,所有种种这些都使各国不同范例给司法罩以各种束缚。所以在全球这个大社会里,如果一些国家选择运用主权寻求赞成禁止者的消费政策,那么跨国有组织犯罪就会在这些非法贸易中继续充当主要角色。有什么最好的选择来施实法律呢?当然,究竟有没有最好的选择呢?

   这个问题肯定要有一番争论,当然要取决于很多的变因。但确有一些看似对最佳治安关点重要的基本内容。例如:(a)训练有素纪律严明的组织;(b)根据需要来分配资源的能力,(如预算);(c)获取信息能力;(d)成竹在胸的决策;(e)对于国家的倾力支持,要考虑到立法、行政、司法及公民权力……。在这个框架内,情报的作用与功效,在战略上和战术上讲却是主要的驱动力量。以情报为导向作出的很多积极的治安策略都看重实用,但这种对于以情报为依据的治安防式是极为重要的方法,它结合了处于全面治安情报模式之内的情报处理的正确应用。无所不含指哲学思想应当成为治安领域完全一体化的理论依据,它应当有自我审视机制和无可挑剔的标准。最好这种概念性模式不要孤立存在,要有整个文明社会的广泛参予并拥有一个独立权力机构的外部监督。

   值得一提的是潘茨的一句话“纯洁的治安是健康社会的温度计”社区警务及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的治安策略在很多方面取得成功,警方与社会共同参予。也必不可缺。当然这些方法也是以情报为导向的治安哲学思想内在的组成部分,然而任何治安的概念性情报方法都应建立在这些战略之上,同时清楚地含盖了互相尊重,共同负责这样一个概念。这是因为治安不仅是实施法律,考虑到情报范例的社会构建,大家要留意一句拉丁格言:Quiscustodiet ipsos custkdes?严格来译则是“谁来看护看守人自己?”大致译则为“谁来监督更夫们?”或是谁来看守看守们?尽管,这对于某些观察家来说似是陈词滥调,但运作的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积极的治安战略经常得到公众的拥护,但是与情报相对的知识及在得到改善的决策上的应用,在战略和战术层面上都是重要的基本原则,对于有效实现目标的治安战略来说,对于知识的管理是基本的,而且十分关键。

   但是,现存的对已得到加强的治安战略的众多妨害的因素中,害处最大的就是警察文化本身。就情报作用而言,这项研究表明警官们对于接受非编内警务工作人员的指导抵触很大,而这些人员通常都是搞情报工作的,比如犯罪分析。

   据说这点已表露无疑,尤其当调查人员或侦探得到内部职务提升,(通过有影响的案件)或在较广的社会环境中(通过媒体宣传,换句话说,非正式编制警务人员似乎在经过宣誓的警察中缺乏运作上的可信度。同时可以这样认为,每一名执法警官都应至少在概念上归类于情报收集者,但现实却是有条件的,至少依赖于两个变量,一是社会网络值及社会信度值,二是在教育培训上的所需的投入。这意味着组织结构上的“情报流”要像其准则和由组织结构决定的行为那样富有生产力和情报价值,然后由那些在在遍布的组织文化建筑中工作的探员们加以理解。

   从团体的观点上看,在短时期内也很难想象出一种集体实施法律思想倾向,这种思想又能在具有建设性的协同一致的情况下指导工作。因为传统的警察文化的观点假设,警官们应当几乎完全一致地对公民及监督者们抱以成见。对程序化的纲领表示出蔑视,憎恶,除了打击犯罪外拒绝起任何其他作用。看重敢硬汉市的巡逻战术,并在执法过程中有选择地履行义务。

   治安改革反反复复,造成警官中的一种玩世不恭的态度来对待管理上的改革。警务工作结构意味着正式的警官会强烈地反对这些变革。警务情报系统,由于强调行为知识文化保密及不愿情报共享,使其合理性受到了限制。做了这些观察,常先生对于招募警察的社会化研究揭示了通过培训想灌输一种职业模式的意图。

    然而,警察文化的消极方面对于新的前瞻性治安战略是一种严重的危害,这是因为公共投入与合作从没有像现在那样关键,而跨国有组织犯罪与恐怖活动在国际上已溶汇于一体。我们知道,以信息为导向的治安,情报收集的中心是针对违法分子及犯罪网的,情报常来于线人。但只是由于全面的投入对于做出明断取得最佳结果更有益就缩小较广泛的治安环境,甚至孤立治安环境又是不现实的,并非如人所愿的。

    源自于跨国有组织犯罪团伙及恐怖组织对当今社会的威胁已非传统的治安体制的司法能力说承受,除非对其作用重新定义并加以完善。传统上刑事调查只在界定好了的法律界限内进行,遵从证据原则和适当的程序。但在无所不含的警务情报模式中,这样的治安战略如何来解决对于国家安全的威胁,这种威胁毋庸置疑地来自于跨国有组织犯罪和恐怖组织,例如,有组织犯罪已对民主权力,过程期及现代化进程及国家及至国际安全形成了挑战。

   事实上,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的界限越来越不清晰。一方面,恐怖分子为了取得必需的资金就干起了有组织犯罪的行当。另一方面,有组织犯罪团伙结构与恐怖分子网状结构日益趋近。这就使现实变得更加复杂,是因为社会治安构建大张旗鼓而警察文化运作上又偷偷摸摸。

   鉴于传统的治安方法根本不足于应付当今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有组织犯罪,改变或重新构建一个集体治安体制的思想意识。如上所述,普遍上讲,具有某些素质的警察,理论上可归类于情报获取者。但是在跨国有组织犯罪及恐怖主义范畴里,情报部门的司法对于两者并没有孰重孰轻的清晰的概念。

   情报工作与治安工作基本上是各行其事方法迥异,各自具有自己的内部组织模式及管理样式。正如卡特所示,在司法部门中,某些组织将对他们的结构程序进行重新组合。对于恐怖分子及犯罪分子的威胁的共识也得以发展,并拥有克服一些人难以理解的情报程序概念上的难题的能力。

   但其他一些人如怀特(2004)仍持怀疑态度。他曾对一些警官及他们在情报框架内履行职能的能力进行过一些有趣的研究。他得出的观点与上述提到的社会资本和人类资本的独立变量是一致的。尽管他的评论背景是与反恐相关,应被视为具有普遍意义,评论有极深的洞察力,并阐述了与警察组织及情报作用的实践性和现实性相联系的危害问题。他认为:

   ·警察没有学术文凭或较高级的批评性思考技巧以帮助他们理解恐怖主义根源,及其复杂性或具有辨别恐怖分子的同情者和恐怖分子罪犯的能力。

   ·警察受到的培训是合理怀疑,和拦住行人进行盘问、拘留、做底线,收集情报,但情报工作在进行大量收集非犯罪情报时并不需任何的标准。

  ·警察拼命地寻求自治,彼此竞争,一文不值的自我意识,互相猜疑,与地方政治一脉相承,不屑思考管辖外的问题;不愿与被他们视为圈外人的非警方机构形成伙伴关系。

  ·警方热衷于名气,想方设法地让媒界吹捧他们在与犯罪作斗争的表现出的效率,而情报工作重心只是保密,从不愿让人们知道情报工作的成功之处。

  ·警察学到的是刑法记录应当清晰、准确,文字工作简明扼要,直至达到绝无冗语,和无关信息。

  ·警察组织是官僚机构、权力斗争,彼此敌触相交织,再加一潭死水,全没有创造力,而情报工作却倾向于与众不同和创造力。

  ·警察易于导向消极的默守成规,滥用职权,共享的情报常被滥用。

  ·警察还容易泄密,泄露情报就等于将一次行动预先告知恐怖分子。

  ·警察在对老百姓进行安全防范时常表现出行为过分、粗鲁,给人一种不安全感,让人感到这是一个警察国家。

   ·警察心理上不具备应付大规模杀伤武器带来的大量伤亡的能力。

  ·警察对于恐怖分子使用犯罪手段达到军事目的的准备不足。这些结构上的危害也被进一步阐述。由于情报共享的复杂性和保密的各种问题,以情报为导向的途径本身就十分复杂。结论本文涉猎的内容一直都是重新使我们的由社会构筑的世界概念化。

   但并不一定有益于来自由有社会经济观点的公众。我们很清楚跨国有组织犯罪团伙和恐怖分子的溶汇已经发生了,而它又对每个国家和国际社会造成威胁。为了应对这些情况及犯罪,警方似乎支持以情报为驱动力的治安策略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

   然而,就对国家安全构成的威胁而言,情报和司法部门在不同个例范畴内的运作也是显而易见,操作上的尴尬处境也十分明了。因此这便成为主要障碍,需引起人们的关注。

   但实际上由于全球市场驱动着跨国有组织犯罪团伙的商业利益,及恐怖分子在市场不断发展中获得资本。司法部门即使采用任何情报驱动的策略去有效地解释这些问题都很困难。尤其是如果造成严重的侵害,区域性问题就需要某种个例的较变。最终的窘境或许是法律的可实施性问题,而这个问题也被跨国有组织犯罪所统治的全球化市场得以兴起,在这个环境里,以情报为驱动力的治安或许不是完美的解决办法,但却是我们现有的一种最好的选择。

情报治安 有组织犯罪 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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