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小议
一、现状与特点
目前,全区文化娱乐场所共计771家,其中卡拉OK歌舞厅189家,音乐茶座110家,舞厅5家,音像租赁101家,录像放映41家,电子游戏112家,文化茶园、棋牌室、保龄球以及纳人娱乐场所管理的桑拿按摩、美容美发213家。从经济结构看,个体私营占90%,居于主导地位,集体占10%;从布局看,娱乐场所主要集中在眉山城区和秦家、多悦、万胜、思蒙、太和等少数几个乡镇,布点不合理,发展极不平衡;从硬件设施看,档次普遍偏低,其投入从百万元至几千元不等,其中10万元以上的66家,占8.6%,5—10万元的430象,占55.8%,1—5万元的220家,占28.5%,1万元以下的55家,占7%;从经营者的职业特点看,城镇居民、下岗职1474人,占61.5%,农村人口297人,占38.5%;从经营者的个体素质看,文化普遍偏低,771名经营业主中,大专以上文化18人,占2.3%,高中文化202人,占262%,初中文化295人,占38。3%,小学文化217人,占28.2%,文盲、半文盲39人,占5.1%。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文化娱乐场所是为公众提供消遣,娱乐的地方,来往人员繁杂,极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治安情况较为复杂,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也是治安管理工作的一大难点。治安管理部门近几年与文化、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不断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及时打击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较好地维护了娱乐场所的治安秩序,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业主整体素质较差,对治安管理明从暗抗。全区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38.5%来自农村,且高中以下文化占71.6%,文化偏低,法制观念淡薄,是直接导致其违法违规经营的主要因素之一,加之娱乐场所不断增多,布点不均,经营竞争日趋激烈,部分业主利欲熏心,对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不敢明顶,多是暗地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且手段日趋诡密。一是在开业审核上,有的经营业主未经治安部门审核登记,擅自开业;二是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等项目不向管理部门申报;三是违反规定随意出租、转卖场所经营权;四是在场所硬件设施规范上,反复性较大。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娱乐场所各类行业硬件设施的规范标准,这些标准是预防行业、场所违规经营的有力保障,一些场所在开业前设施不符合标准,经检查整改合格后,在经营中逐渐变了回去;有的桑拿浴室、美容美发厅设置封闭式包房,安装自锁装置;有的歌舞厅营业时间不开灯或是换上低于标准亮度的灯光;有的设置服务人员单间式住宿,客观上为一些违法活动提供了便利;更有甚者,个别场所还安装了报警装置以对付检查;五是在经营项目上打“擦边球”。桑拿浴、美容美发不仅提供异性按摩,而且违规按摩全身,电子游戏厅内混杂一些带赌博性质的游戏机,非节假日接待未成年人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歌舞娱乐场所非法限制服务人员人身自由和雇请未成年入的现象较为突出。自1997年12月复应新街“天涯”OK厅“唐胜利事件”发生后,近三年来秦家、太和、复盛、万胜等乡镇的卡拉OK厅相继发生类似事件5起。探究原因,无一例外的都是由于经营业主非法限制服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所致。由于行业场所逐渐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之部分经营者在最初投资经营娱乐场所时的盲从和经营水平低下,导致经营状况不佳,服务人员收人们低,为了留住服务人员,不惜采取扣压身份证件、克扣工资或是交纳所谓抵押金等非法手段限制或变相限制其人身自由,从而导致一些恶性事件的发生。有的业主甚至以招收茶坊、饭店服务人员手段欺骗年轻女性到OK厅从事色情服务,一旦对方发现上当而提出离去的要求,便以种种不正当的理由限制其离开,这也是导致一些恶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还有的经营业主从“串串”(专门介绍女性到娱乐场所上班以收取所谓“介绍费”者)手中接人,为拐骗妇女的违法人员大开方便之门。
在对娱乐场所日常治安管理和例行检查中,我们发现经营业主雇请18周岁以下的女性服务人员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不满16周岁,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尚未成熟,识别能力、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较差,身心极易受到伤害。这部分女青年普遍受教育程度低,绝大多数来自边远山区或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有的在公安机关遣返后不几天又回到了OK厅上班,有的为躲避检查频繁转换服务场所,自身的素质决定了她们中相当部分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而步入歧途,这是一个应当引起家庭、学校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
(三)卖淫嫖娼、打架斗殴、流氓滋扰、电子游戏机赌博、吸食毒品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活动时有发生。娱乐场所中绝大多数的从业人员为女性,其中相当部分专门进行异性陪待按摩。有的小姐为钱所惑不惜出卖身体,而到娱乐场所的消费者以男性居多,有的为追求异性刺激,进行嫖娼;有的社会闲杂人员在场所内乘着酒兴挑逗、撒野,进行流氓滋扰;有的因争风吃醋大打出手;还有的女青年因精神空虚或因导刺激而染上吸毒恶习。一些音像租赁、放映场所为追求高额利润而出租、播放黄色、淫秽录像。1998年以来,我局治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共查处卖淫媒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娼案件 851起,抓获违法人员若干人,其中大部分是在娱乐场所中查获的,以发生在卡拉OK厅、按摩房居多。缉毒部门、派出所在娱乐场所中查获的吸食毒品的案件50余起,抓获吸毒人员若干人,其中绝大多数为女性。同期,全区共查处传播淫秽录像案件59起,收缴淫秽光盘、录像带近600盘。查处游戏机赌博案112起,没收并销毁翻牌机、啤酒机850台,电脑板1000余张。
(四)治安管理力量薄弱,处罚力度不够强硬。全区文化娱乐场所771家,而管理警力不足20人,加上兼管旅店、废旧收购、印刷等特种行业单位,总数在1500家以上。基层派出所民警,除了场所管理,还要顾及一些案件侦破、专项斗争等方面的工作,管理难及全面,顾此失彼,造成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客观上给违法违规经营以可乘之机。
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多次开展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为扫除社会丑恶现象,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在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处罚畸轻的现象。一是对发生在场所内违法行为处罚得多,而对经营场所(业主)处罚得少,以卡拉OK.美容美发为例,每年查获违法经营的场所近200家(次),而经营业主受到处罚的不足1/3;二是治安罚款的多,拘留、劳动教养、刑罚的少。“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导致形成违法——治安处罚——再违法——再治安处罚的恶性循环,未能起到震慑作用。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财政困难,各基层单位办案、办公经费得不到有效保证,罚没款退还可以弥补部分经费方面的不足,多缴多返。其次,部分管理民警对法律法规的掌握、了解不够,在实施管理和打击处理上不能充分运用。其三是说情风的干扰,在对行业、场所的治安问题查处时,往往有亲朋好友抑或一些党政干部说情,一定程序上影响了查处力度;其四是地方保护主义逐渐滋生蔓延,个别党政干部和执法人员暗地里直接或间接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给查处工作带来一定阻力。
三、加强文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措施
文化娱乐场所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之一,如果监督不严,管理不力,导致“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泛滥,事故案件频发,就会背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职务”的根本宗旨,偏离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安机关也将失信于民。针对目前文化娱乐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健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控制能力。文化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的好坏,是否偏高健康、文明、有序的发展轨道,与公安机关是否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管理队伍有着直接的联系。为此,就目前我区文化娱乐场所的发展势头及其现实状况而言,建立一支能严密管理、有效控制文化娱乐场所的高素质的专业管理队伍已势在必行。首先是增强管理力量,落实专职民警实施管理,确保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的延续性,杜绝时管时放、时松时紧的现象。但就目前全区警力来看,已不可能在人员上作更大补充,增加警力的唯一途径就是实施专业化管理,也即让管理民警专门从事行业、场所的管理,不再安排其它方面的工作,特别是中心城区及场所较多的派出所。其次是强化培训提高民警政治业务素质。一是要提高民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他们对新时期、新形势的适应能力。要以“三项”教育为契机,在民警中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全心全意为人民眼务的宗旨教育,引导其充分认识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对于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民警拒腐防变能力,按照“严格、文明、公正执法”的要求,去管理好自己的“责任田”;二是要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增强驾驭娱乐场所治安环境的能力。为此,必须全面强化岗位培训,切实使管理民警在理论上能够掌握娱乐场所相关法律知识和公安法规,在实践中能够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去解决实际问题,达到人人能够独立管理的水平;第三是要加强对队伍的管理。一方面,个别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在管理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存在白吃、白要的现象;另一方面,部分经营者为寻求“宽松”环境,想尽千方百计,请客送礼拉关系,腐蚀拉拢管理民警。为此,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应切实介入到管理工作中去,一经发现管理者违规违纪,从严予以查处,确保管理队伍的纯洁性和管理工作的严格、公正、文明。
(二)密切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提高整体管理效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包括出租房屋、暂住人口、消防安全、场所卫生及硬件设置等诸多方面,管理部门主要涉及文化、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等单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只是管理工作一部分。近两年来,特别是我区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建立以来,主要职能部门在配合管理上有所改善,但单打独斗仍显突出,密切程度不够,未能形成合力,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娱乐场所的整体控制力不强,查处不严和打击不力。为此,公安机关作为管理娱乐场所的主要力量,应首先主动,在管理上密切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对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为有关部门依照自身职责处理违规违法经营业主提供依据,如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予以查封取缔等。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执法的案件,公安机关也要做到快查快结,以维护管理权威,加强相互联动,各施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对文化娱乐场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提高整体管理效能,使文化娱乐场所不仅仅只围于大众消费和消遣,而真正体现出传播先进文化、繁荣市场经济、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应有作用。
(三)严密文化娱乐场所开业前的治安审核,加大对经营业主的培训力度,增强其法制观念。开办文化娱乐场所,首先须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但公安机关治安审核必不可少,这是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一方面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对法定代表(经营者)及其主管人员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尤其是公安派出所的初审,必须把住关口,防止娱乐场所直接为违法犯罪人员所利用;另一方面,针对当前娱乐场所的现状与特点,要积极会同文化部门对场所硬件设施进行开业前的检查,不符合《条例》规定不予批准,使场所设施反复性较大的现象得到改观。同时,各基层派出所要会同所在地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与党委政府一起,切实加大对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娱乐场所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以增强场所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促进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四)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促进文化娱乐业使康、文明、有序的发展。当前,娱乐场所中“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蔓延之势和时有发生的各类案件事故,已经危及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下大力气予以整治。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娱乐场所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有效遏制社会丑恶现象蔓延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不能把管理简单停留在签定一份责任书和娱乐场所中的出租房屋、暂住人口上,对在娱乐场所打架斗殴、流氓滋扰的违法犯罪人员,对收取经营者所谓“保护费”的地痞流氓,我们要坚决予以打击,以维护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经营业主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坚持摒弃“以罚代法”、“以罚代刑”的错误观念,认真贯彻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大整治力度。对强迫、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的业主,相赌的窝主,多次聚众赌博和参与卖淫嫖娼的人员,不能简单地罚款了事,而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新《刑法》的规定,够劳教的予以劳教,够刑罚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严密的管理和严厉的处罚,促进文化娱乐场所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文明、有序的发展。
目前,全区文化娱乐场所共计771家,其中卡拉OK歌舞厅189家,音乐茶座110家,舞厅5家,音像租赁101家,录像放映41家,电子游戏112家,文化茶园、棋牌室、保龄球以及纳人娱乐场所管理的桑拿按摩、美容美发213家。从经济结构看,个体私营占90%,居于主导地位,集体占10%;从布局看,娱乐场所主要集中在眉山城区和秦家、多悦、万胜、思蒙、太和等少数几个乡镇,布点不合理,发展极不平衡;从硬件设施看,档次普遍偏低,其投入从百万元至几千元不等,其中10万元以上的66家,占8.6%,5—10万元的430象,占55.8%,1—5万元的220家,占28.5%,1万元以下的55家,占7%;从经营者的职业特点看,城镇居民、下岗职1474人,占61.5%,农村人口297人,占38.5%;从经营者的个体素质看,文化普遍偏低,771名经营业主中,大专以上文化18人,占2.3%,高中文化202人,占262%,初中文化295人,占38。3%,小学文化217人,占28.2%,文盲、半文盲39人,占5.1%。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文化娱乐场所是为公众提供消遣,娱乐的地方,来往人员繁杂,极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治安情况较为复杂,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也是治安管理工作的一大难点。治安管理部门近几年与文化、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不断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及时打击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较好地维护了娱乐场所的治安秩序,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业主整体素质较差,对治安管理明从暗抗。全区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38.5%来自农村,且高中以下文化占71.6%,文化偏低,法制观念淡薄,是直接导致其违法违规经营的主要因素之一,加之娱乐场所不断增多,布点不均,经营竞争日趋激烈,部分业主利欲熏心,对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不敢明顶,多是暗地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且手段日趋诡密。一是在开业审核上,有的经营业主未经治安部门审核登记,擅自开业;二是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等项目不向管理部门申报;三是违反规定随意出租、转卖场所经营权;四是在场所硬件设施规范上,反复性较大。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娱乐场所各类行业硬件设施的规范标准,这些标准是预防行业、场所违规经营的有力保障,一些场所在开业前设施不符合标准,经检查整改合格后,在经营中逐渐变了回去;有的桑拿浴室、美容美发厅设置封闭式包房,安装自锁装置;有的歌舞厅营业时间不开灯或是换上低于标准亮度的灯光;有的设置服务人员单间式住宿,客观上为一些违法活动提供了便利;更有甚者,个别场所还安装了报警装置以对付检查;五是在经营项目上打“擦边球”。桑拿浴、美容美发不仅提供异性按摩,而且违规按摩全身,电子游戏厅内混杂一些带赌博性质的游戏机,非节假日接待未成年人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歌舞娱乐场所非法限制服务人员人身自由和雇请未成年入的现象较为突出。自1997年12月复应新街“天涯”OK厅“唐胜利事件”发生后,近三年来秦家、太和、复盛、万胜等乡镇的卡拉OK厅相继发生类似事件5起。探究原因,无一例外的都是由于经营业主非法限制服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所致。由于行业场所逐渐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之部分经营者在最初投资经营娱乐场所时的盲从和经营水平低下,导致经营状况不佳,服务人员收人们低,为了留住服务人员,不惜采取扣压身份证件、克扣工资或是交纳所谓抵押金等非法手段限制或变相限制其人身自由,从而导致一些恶性事件的发生。有的业主甚至以招收茶坊、饭店服务人员手段欺骗年轻女性到OK厅从事色情服务,一旦对方发现上当而提出离去的要求,便以种种不正当的理由限制其离开,这也是导致一些恶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还有的经营业主从“串串”(专门介绍女性到娱乐场所上班以收取所谓“介绍费”者)手中接人,为拐骗妇女的违法人员大开方便之门。
在对娱乐场所日常治安管理和例行检查中,我们发现经营业主雇请18周岁以下的女性服务人员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不满16周岁,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尚未成熟,识别能力、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较差,身心极易受到伤害。这部分女青年普遍受教育程度低,绝大多数来自边远山区或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有的在公安机关遣返后不几天又回到了OK厅上班,有的为躲避检查频繁转换服务场所,自身的素质决定了她们中相当部分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而步入歧途,这是一个应当引起家庭、学校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
(三)卖淫嫖娼、打架斗殴、流氓滋扰、电子游戏机赌博、吸食毒品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活动时有发生。娱乐场所中绝大多数的从业人员为女性,其中相当部分专门进行异性陪待按摩。有的小姐为钱所惑不惜出卖身体,而到娱乐场所的消费者以男性居多,有的为追求异性刺激,进行嫖娼;有的社会闲杂人员在场所内乘着酒兴挑逗、撒野,进行流氓滋扰;有的因争风吃醋大打出手;还有的女青年因精神空虚或因导刺激而染上吸毒恶习。一些音像租赁、放映场所为追求高额利润而出租、播放黄色、淫秽录像。1998年以来,我局治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共查处卖淫媒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娼案件 851起,抓获违法人员若干人,其中大部分是在娱乐场所中查获的,以发生在卡拉OK厅、按摩房居多。缉毒部门、派出所在娱乐场所中查获的吸食毒品的案件50余起,抓获吸毒人员若干人,其中绝大多数为女性。同期,全区共查处传播淫秽录像案件59起,收缴淫秽光盘、录像带近600盘。查处游戏机赌博案112起,没收并销毁翻牌机、啤酒机850台,电脑板1000余张。
(四)治安管理力量薄弱,处罚力度不够强硬。全区文化娱乐场所771家,而管理警力不足20人,加上兼管旅店、废旧收购、印刷等特种行业单位,总数在1500家以上。基层派出所民警,除了场所管理,还要顾及一些案件侦破、专项斗争等方面的工作,管理难及全面,顾此失彼,造成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客观上给违法违规经营以可乘之机。
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多次开展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为扫除社会丑恶现象,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在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处罚畸轻的现象。一是对发生在场所内违法行为处罚得多,而对经营场所(业主)处罚得少,以卡拉OK.美容美发为例,每年查获违法经营的场所近200家(次),而经营业主受到处罚的不足1/3;二是治安罚款的多,拘留、劳动教养、刑罚的少。“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导致形成违法——治安处罚——再违法——再治安处罚的恶性循环,未能起到震慑作用。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财政困难,各基层单位办案、办公经费得不到有效保证,罚没款退还可以弥补部分经费方面的不足,多缴多返。其次,部分管理民警对法律法规的掌握、了解不够,在实施管理和打击处理上不能充分运用。其三是说情风的干扰,在对行业、场所的治安问题查处时,往往有亲朋好友抑或一些党政干部说情,一定程序上影响了查处力度;其四是地方保护主义逐渐滋生蔓延,个别党政干部和执法人员暗地里直接或间接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给查处工作带来一定阻力。
三、加强文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措施
文化娱乐场所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之一,如果监督不严,管理不力,导致“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泛滥,事故案件频发,就会背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职务”的根本宗旨,偏离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安机关也将失信于民。针对目前文化娱乐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健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控制能力。文化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的好坏,是否偏高健康、文明、有序的发展轨道,与公安机关是否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管理队伍有着直接的联系。为此,就目前我区文化娱乐场所的发展势头及其现实状况而言,建立一支能严密管理、有效控制文化娱乐场所的高素质的专业管理队伍已势在必行。首先是增强管理力量,落实专职民警实施管理,确保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的延续性,杜绝时管时放、时松时紧的现象。但就目前全区警力来看,已不可能在人员上作更大补充,增加警力的唯一途径就是实施专业化管理,也即让管理民警专门从事行业、场所的管理,不再安排其它方面的工作,特别是中心城区及场所较多的派出所。其次是强化培训提高民警政治业务素质。一是要提高民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他们对新时期、新形势的适应能力。要以“三项”教育为契机,在民警中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全心全意为人民眼务的宗旨教育,引导其充分认识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对于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民警拒腐防变能力,按照“严格、文明、公正执法”的要求,去管理好自己的“责任田”;二是要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增强驾驭娱乐场所治安环境的能力。为此,必须全面强化岗位培训,切实使管理民警在理论上能够掌握娱乐场所相关法律知识和公安法规,在实践中能够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去解决实际问题,达到人人能够独立管理的水平;第三是要加强对队伍的管理。一方面,个别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在管理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存在白吃、白要的现象;另一方面,部分经营者为寻求“宽松”环境,想尽千方百计,请客送礼拉关系,腐蚀拉拢管理民警。为此,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应切实介入到管理工作中去,一经发现管理者违规违纪,从严予以查处,确保管理队伍的纯洁性和管理工作的严格、公正、文明。
(二)密切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提高整体管理效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包括出租房屋、暂住人口、消防安全、场所卫生及硬件设置等诸多方面,管理部门主要涉及文化、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等单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只是管理工作一部分。近两年来,特别是我区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建立以来,主要职能部门在配合管理上有所改善,但单打独斗仍显突出,密切程度不够,未能形成合力,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娱乐场所的整体控制力不强,查处不严和打击不力。为此,公安机关作为管理娱乐场所的主要力量,应首先主动,在管理上密切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对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为有关部门依照自身职责处理违规违法经营业主提供依据,如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予以查封取缔等。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执法的案件,公安机关也要做到快查快结,以维护管理权威,加强相互联动,各施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对文化娱乐场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提高整体管理效能,使文化娱乐场所不仅仅只围于大众消费和消遣,而真正体现出传播先进文化、繁荣市场经济、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应有作用。
(三)严密文化娱乐场所开业前的治安审核,加大对经营业主的培训力度,增强其法制观念。开办文化娱乐场所,首先须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但公安机关治安审核必不可少,这是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一方面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对法定代表(经营者)及其主管人员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尤其是公安派出所的初审,必须把住关口,防止娱乐场所直接为违法犯罪人员所利用;另一方面,针对当前娱乐场所的现状与特点,要积极会同文化部门对场所硬件设施进行开业前的检查,不符合《条例》规定不予批准,使场所设施反复性较大的现象得到改观。同时,各基层派出所要会同所在地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与党委政府一起,切实加大对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娱乐场所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以增强场所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促进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四)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促进文化娱乐业使康、文明、有序的发展。当前,娱乐场所中“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蔓延之势和时有发生的各类案件事故,已经危及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下大力气予以整治。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娱乐场所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有效遏制社会丑恶现象蔓延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不能把管理简单停留在签定一份责任书和娱乐场所中的出租房屋、暂住人口上,对在娱乐场所打架斗殴、流氓滋扰的违法犯罪人员,对收取经营者所谓“保护费”的地痞流氓,我们要坚决予以打击,以维护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经营业主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坚持摒弃“以罚代法”、“以罚代刑”的错误观念,认真贯彻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大整治力度。对强迫、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的业主,相赌的窝主,多次聚众赌博和参与卖淫嫖娼的人员,不能简单地罚款了事,而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新《刑法》的规定,够劳教的予以劳教,够刑罚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严密的管理和严厉的处罚,促进文化娱乐场所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文明、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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