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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

治安案件办案疑难问题探讨

来源:公安教育 作者:李健和 发布时间:2005-05-22 11:53:45 浏览次数: 【字体:

    治安案件是与刑事案件相关联的一类案件,它的基本内涵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每年我国公安机关立案的治安案件是刑事案件的两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大量、经常发生,不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侵犯公私财物,而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干扰人们的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影响群众安全感,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因此,及时正确地查处治安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一般情节简单,危害轻微,所以,一些公安民警易忽视这项工作,不注意积累、总结办案经验;同时,加之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该《条例》在“程序”的规定上比较简单,给办理治安案件工作的规范化带来不少困难。因此,对日常办理治安案件的工作予以规范,对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加以澄清和解答,十分必要。
    本文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实践做法,针对治安案件办案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予以探讨,以期对广大治安民警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公安派出所能否跨区域查处治安案件
    《条例》第3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这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治安案件受理、查办的管辖范围,但是,考虑到工作方便和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裁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致性或对应性;同时,由于有些治安案件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构成,即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有着关联性,而刑事案件办案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因此,办理治安案件也应当以“属地管辖”为主,即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只有权管辖发生在自己行政管辖权范围内的治安案件,公安派出所一般也只能查办所辖区域内的治安案件,而不能到其他派出所的辖区去查处治安案件,更不能到其他县、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辖区去查处治安案件。实际工作中,有的公安派出所或治安民警未经上级公安机关允许和授权,到自己辖区以外的区域去查处治安案件,如查赌、查卖淫嫖娼活动并进行罚款处罚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应予纠正。否则,不仅违背《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属地管辖”的原则,而且在实践中会造成执法(处罚)标准不统一以及复议、行政诉讼管辖混乱、适用困难等不利后果,还会影响相邻公安机关的工作协作关系。
    (二)在查办治安案件中为什么应当增加受理环节
    治安案件的办案程序依法分为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普通程序。根据《条例》的规定,普通程序包括传唤、讯问、取证和裁决等环节。但是,严格地说,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首先必须对发现、掌握的违法行为线索立案,这之后的查证行为才是合法的,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是因为:
    第一,“受理”是公安机夫对报柔或业劳工作甲友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线索依法表示接受,并且开始处理的标志。
    第二,“受理”是确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追溯时限的依据。依据《条例》第18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发现”的时间以什么为依据呢?只有履行“受理”的法律手续,才能表明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现。
    第三,“受理”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案是否“受理”是公安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是否予以答复的态度的一种意思表示,公民(法人)可以据此知晓公安机关是否作为,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受理”是考核基层治安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公安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顽症”就是案件的“水分”。因此,对公民的报警是否如实立案、如实统计以至如实上报,只有将它们与所“受理”的记载相比较,才能确定。
    因此,根据《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精神,以及公安部制定下发的《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和基层公安机关多年办理治安案件的实践,有必要将“受理”作为查办治安案件的一个环节并予以重视。
    (三)被处罚人对治安处罚的罚款不执行怎么办?
    《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在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的实践中,常常出现对罚款处罚难以执行的情况。对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采取以下办法,以防止出现罚款裁决不执行的情况出现:
    第一,对明显无法缴纳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如家庭贫穷、外来无业人员等,不宜裁决罚款,而应依法裁决拘留;
    第二,对无力交纳罚款的,如突遇灾害、家庭成员疾病,或者没有拘留处罚规定的行为,可裁决其他处罚;
    第三,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罚款超过15日的,依法处以15日以下拘留,以强制其交纳罚款;一旦被处罚人交纳罚款,拘留即行解除。因为这种拘留不是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而是为了迫使被处罚人执行处罚而实施的,所以称为“执行罚”,只要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执行罚的目的就达到了。
    第四,对经“执行罚”拘留仍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扣押其相当的财物予以拍卖,将拍卖所得款项冲抵缴纳罚款。
    (四)裁决和执行治安处罚的拘留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裁决拘留,是最重的一种治安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只有公安机关有权裁决的处罚。由于它涉及到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所以应当慎重对待。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总结治安案件的办案实践,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在裁决和执行拘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妇女,不裁决和执行拘留;
    第二,对下列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不裁决或执行拘留:
    (1)不满18岁的;
    (2)年龄超过70岁的;
    (3)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人;
    (4)正在患严重疾病或者除性病以外的传染病的;
    (5)家庭有年迈老人、幼童或者严重病人、残疾人等,确需被处罚人抚养、护理的。
    第三,除必须强制执行拘留的以外,一般应令被处罚人自行到治安拘留所接受处罚,以更好地起到教育作用。
    (五)公安民管对治安案件的当场处罚权的标准应当如何掌握
    《条例》第34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当场处罚在行政处罚中又称“简易”程序,它的目的主要是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挽回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恢复社会秩序,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
    关于治安案件当场处罚权的标准应当如何掌握,在实践中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主体标准,即谁在什么情景下有权实施当场处罚;二是客体标准,也就是对哪些行为可以进行当场处罚。
    公安民警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除了卖淫、嫖娼和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均可以进行当场处罚,但是必须具备以下情景:
    (1)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现场当场发现、查获的即“现行行为”;
    (2)行为的后果轻微、危害不大;
    (3)案件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证据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4)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即违法行为人和被害人对公安民警认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没有异议;
    (5)被处罚人对公安民警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异议,服从处罚判决。
    有权实施当场处罚的公安民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l)在公安机关有权管辖治安案件的部门担任职务,并负责此项工作,如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的治安管理部门、户政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消防监督部门等以及巡警、公安派出所的治安民警;
    (2)在值勤中,即在履行职务中,一是指在“当班”,二是指没有被“停职”、“下岗”,如果已经下班或者因为不胜任工作和犯错误而被停职、下岗,则只能将发现、查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移交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处理,而无权进行当场处罚;
    (3)在职权管辖区域范围内,不得到其他公安机关和其他治安民警的职责区域去实施处罚,如公安派出所的外勤民警一般不应在自己责任区以外的区域进行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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