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治安学是在治安管理学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治安管理学是治安学的早期形式。治安学是一门新兴学科,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治安学也只有20多年的历史。尽管治安学已经具备了一套初步的学科体系和教学体系,但是在学科发展基本问题上仍然存在许多模棱两可的理论问题,研究对象不一致就是问题之一。研究对象在指导学科建设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问题不尽快解决将直接影响学科研究领域的划分、研究内容的确定。本文在以往的研究基础上,从社会系统的研究视角出发探讨治安学的研究对象,以就教于学界。
一、改革开放以来治安学研究对象综述 (一)关于研究对象的综述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尤其是92年以后,学术气氛开始活跃起来。在这种形势下,治安学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学术著作和科研论文比以往增加很多,对治安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也取得了很大进展。 对治安学研究对象的探讨也出现了七种类型九种观点,第一类包括四种观点,既“治安问题”(1984、西南政法;关文林,1986;金其高,1992;);“社会治安秩序”(《治安管理编写组,1989;《治安管理学基础理论教程》,1991;梁立栋,1992;张先福,1996;湖南,2001》);“治安现象”(王虹桥,1992;陈绍东,1999);“社会治安”(郭晓桢,1997)。 第二类包括一种观点,即“主客体说”(陈绍政,1997;袁建华,1997;李庆祥,1998)。 第三类包括两种观点,即“治安管理活动的实践” (《治安管理学教程》,1989)和“现实治安管理”(《治安管理学》编写组,1990)。 第四类包括一种观点,即“混合说”(公安部教育局,1998年)第五类包括一种观点,即“分科说”(公安部人事训练局,2000)。从整体趋势上看,学术界更加倾向于将第一类的观点,即将“社会治安问题”、“社会秩序问题”、“治安现象”、“社会治安”作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 对治安概念的理解是弄清楚治安学研究对象的关键所在。历年来,大多数人将治安与治安管理一起进行区分解释。首先指出治安的古代含义就是“治理”、“管理”的意思,将管理看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然后指出现代治安的含义比古代治安的含义窄。很多学者认为“治安,从狭义上讲,即指社会秩序,管理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某一共同的目标,有意识、有组织、不断地进行地协调活动。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为了有效地维护安定良好地社会秩序。”(关文林、孙尧、1986,p1)治安“特指在阶级社会中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并由其法令所规范的一种社会秩序。所谓秩序,就是有条理和不混乱的状况。” 有人将治安定义为社会治安秩序和治安工作(王克剑、遆金锁,2000,p2)。 对治安含义的研究逐渐增多,后来有人又区分了广义治安与狭义治安,“广义治安,一般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治理,在整体上实现安宁和社会有序的稳定状况。” 而“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简称,即狭义的治安。治安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安机关治安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组织活动而言。”“治安与治安管理的区别在于:治安是大范围的社会治安、国家治安,通常用来表示国家内部稳定和社会安宁的状况怎样,城乡内外社会秩序是否正常,或者某个时期治安问题突出与否……而治安管理,是个小范围的治安,仅指治安行政管理的内容,即治安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组织活动”(王虹桥,1992,p2)。 有人又将现代意义上的治安区分为 “大治安”和“小治安”。“‘大治安’,也称总体治安,是由国家和政府负责的,简单地说,是指治理国家和社会,使国家和社会安定而有秩序。‘小治安’,是由国家专政职能部门负责的。它是国家专政职能部门,通过惩治违法犯罪和治安管理,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定有秩序。”同时还将小治安划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小治安是公、检、法、司、安全等专政职能部门的活动,狭义小治安特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活动。 社会治安是一种安定、有秩序、不混乱的状态,是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通常有三种状态:正常状态、非正常状态、紧急状态。对治安含义的深入研究,使治安学研究视角转向了由“小治安”转向鸟瞰整个社会的“大治安”观点(陈绍政,1997,p)。 无论是“广义治安”视角,还是“大治安”视角,都是指一种“整体上”、“大范围” “社会” 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角。这种观点不再拘泥于“主客体”的哲学思维,而是将视野放置于整个社会系统,将整个社会系统的秩序问题或者社会秩序作为研究核心和重心。这种倾向在学术上具有明显的倾向。熊一新、李健和主编的《治安秩序管理》将治安秩序作为研究的重点。 王克剑等编著的《治安管理学》在强调治安秩序的同时,还将维护治安秩序的活动——治安工作分为广义的治安工作、狭义的治安工作。而广义的治安工作就是“指一切维护治安秩序的行为”,包括国家有关机关、有关部门从事的旨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各项活动,以及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群众性治保组织等开展的诸多自防自保工作。狭义的治安工作就是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行为。 有人又将广义的治安区分为“社会治安问题”、“社会治安秩序”、“社会治安状况”、“治安工作或治安管理”。社会治安问题就是妨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安宁的各种违法犯罪现象、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等。“社会治安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所建立起来的一种有关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宁的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状况时社会治安问题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综合形势、情况的好坏。而治安工作或治安管理就是对治安秩序的建立、维护、社会治安问题的管理和防范工作。狭义治安就是社会治安秩序和治安工作。(公安部人事训练局,2000,p3) 有人指出治安有两种含义,一个是社会治安秩序,另一个是指维护治安秩序的社会活动,及治安工作。又指出,治安工作就是维护治安秩序的活动,又有两种含义。“广义的治安工作就是指一切维护治安秩序的行为,包括国家有关机关、有关部门从事的旨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各项活动,以及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群众性治保组织等展开的诸多自防自保工作。狭义的治安工作就是指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一种治安专门工作。这正是本学科要研究的”(王克剑,2000年,p2)。 也有人指出,“治安的含义,随着革命和建设的不断发展,也在变化其内容。建国以来,治安的含义逐渐增多,有社会治安、城市治安、农村治安、国境治安、水上治安、内部治安、公众治安、全国的治安秩序、治安保卫、治安联防、治安管理、治安灾害等。(陈绍东,1999,p2) 大治安视角是一种以社会秩序为研究重心的理论倾向,是一种与社会学非常接近的理论视角。该书认为,“治安秩序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的公安业务课程,是研究我国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及治安辅助力量如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搞好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理论、实践经验与现实问题的学科。” 将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研究提到首要地位,而且将“治安辅助力量”维护治安秩序的行为纳入研究范围,显示了较宽的理论视野。 在讨论社会治安的对象时,学术界大部分人都涉及到了治安与社会秩序的关系问题。大部分人认为治安就是社会秩序,治安管理学就是研究社会秩序和怎样维持社会秩序的科学。治安、治安秩序、社会秩序被认为是同一内容的不同表达方式。社会秩序成为理解治安学研究对象的重要概念。 在解释治安与社会秩序、治安管理学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时,有一些人专门解释了社会秩序的概念。有人认为“社会秩序,是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的需要所形成的规范的社会状态,其本质是社会关系,它只是规范了社会关系的外部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内容,如政治秩序、生产秩序、经济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环境保护秩序等等。在这诸多的秩序中,有的有纪律、道德、风俗、习惯等规范的,有的则是由民法、经济法、劳动法、教育法、环保法、公安法规等所规范的。我国的公安法规所规范的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等方面的社会秩序。而这种社会秩序,通常又称之为社会治安秩序或治安秩序。”(公安部教材编审委员会,1991,p1~2)有人直接指出,治安秩序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秩序,其原意是指人或事物所在的位置,含有整齐、有条理、不混乱的社会状况之意。它是一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是人们的生产关系和交往活动的必备条件。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秩序首先是统治阶级的秩序,是统治阶级为了避免相互冲突的阶级在整个社会的无畏的斗争中两败俱伤,而利用国家权力和法律手段,以及其他手段,把自己的统治合法化、制度化,把社会的阶级冲突限于保持其统治地位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内呈现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秩序多用于社会领域,即社会秩序,是指在社会中存在着的一定的社会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有规则性和连续性。”(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2001,p1) 二、社会秩序运行机制的概念 治安学是以社会秩序运行机制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治安学研究的重点是治安秩序,但其目的是为了维持正常的、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一种规范的社会状态” ,“所谓秩序,就是有条理、不混乱的状况。” 其实,社会秩序就是社会结构的外在形式,与社会结构关系紧密。按照社会领域划分,社会秩序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文化秩序、军事秩序等;有学者将之区分为“自然秩序”和“人为秩序” 。按照空间领域划分,有城市秩序、农村秩序、边境秩序、大陆秩序、海上秩序、空中秩序、公共场所秩序。还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将社会秩序划分为若干种。 然而,治安学之社会秩序与治安秩序具有不同的含义。治安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形式。社会秩序的组织原则有多种,有的秩序是由纪律、道德、风俗、习惯等维持的 ,有纪律秩序、道德秩序、风俗习惯秩序之分,这些秩序都可以称之为文化秩序或者价值秩序;而有的秩序是以法律作为组织原则,这种秩序就是法律秩序,或者称之为治安秩序。文化秩序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秩序,而法律秩序或治安秩序是一种较低层次的秩序。社会秩序一旦依靠法律才可以维持的时候,社会就可能出现混乱或者病态。两种秩序之间可以转化,文化秩序可能会转化为法律秩序,法律秩序经过治理可以转化为文化秩序——一种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社会秩序呈现出一种动态的运行过程。二者也可以同时并存,共同对社会发挥调节作用。 但是,只将治安秩序作为研究对象,而忽视对文化秩序的研究,无论对于科学研究或者治安实际工作都是不可取的。因为,文化秩序和治安秩序共同构成完整的社会秩序。研究治安秩序的目的是为了恢复正常的文化秩序,而研究文化秩序则是为了预防治安事件和治安问题,避免秩序发生混乱导致治安秩序局面。所以,治安学应该以社会秩序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什么是机制?机制的原意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在自然科学中引申为事务或者自然信息的作用原理、作用过程及其功能。社会科学将机制一词从自然科学中借用过来,表述社会现象发生、发展的原理和功能。总的看来,社会科学的机制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事务各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即结构;二是指事物在有规律性的运动中发挥的作用、效应,即功能;三是指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有人将之概括为“带规律性的模式”。而社会运行机制是指人类社会在有规律的运动过程中,影响这种运动的各组成因素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联系,以及这些因素产生影响、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 社会秩序运行机制就是指一定的社会秩序形态发生变化的过程、功能和原理。过程是指出社会秩序的动态特征,功能是指社会秩序运行的效应和作用,而原理则是指构成社会秩序诸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状况,和社会秩序发生变化的动力因素、控制因素、整合因素、保障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状况。显然,以社会秩序运行机制作为研究对象的治安学是建立在大治安研究视角之上的治安学。
三、将社会秩序运行机制作为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理论根据 (一)研究传统的总结 学术界将“治安问题”、 “治安现象”、“社会治安”、“社会治安秩序”、“治安管理活动的实践”、“现实治安管理”作为治安学研究对象,这只是从一个方面解释了社会秩序问题。将治安、治安秩序、治安现象、治安事件、治安规律、治安手段、治安实践等孤立地作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进行研究,都是不全面的做法。 治安问题是社会问题之一。有人认为,社会问题就是“危害社会秩序的事件,扰乱大众生活地行动。” 而危害社会秩序的事件就是治安问题,而问题仅仅是社会秩序中的病态现象,是违背了社会道德和价值体系、规范体系的结果。可以说,治安问题是治安学研究的主要问题,但不是全部问题。治安学还要研究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发生、发展的经过,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预防治安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包括治安制度的建立过程。只有将整个过程给予系统地研究,才是比较完全的治安学体系。 治安现象是治安问题的另一种表述方式。当然治安现象是社会现象之一,在范畴上比治安问题要宽广。但是,治安现象一般指的是发生扰乱社会秩序的现象,也就是治安问题。 将“社会治安”或“社会治安秩序”作为研究对象较其他几种定义比较合理。“社会治安”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中心内容仍然是社会秩序。有的人在确定治安学研究对象时,将社会秩序和维持社会秩序的方式、方法都作为研究对象,在逻辑上是不合理的。用“社会秩序运行机制”作为研究对象,基本上包括了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 (二)对治安实际工作内容的总结 治安管理工作的实质就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从治安活动的内容来看,治安活动就是公安机关人员对人、地、物、事的控制和管理。具体而论包括对重点人口进行监控;对容易发生混乱的空间场所进行技术性的和社会性的处理;对发生过的或者正在发生的扰乱社会生活的事件进行处理,对可能成为破坏工具的物品进行集中管理。 对人、地、事、物的管理就是对社会秩序管理。社会秩序就是社会结构。人、地、事、物相互发生联系就形成了一个社会有机整体,而这个有机整体就是社会结构。某种社会结构一旦形成就会为维持生存而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和规范体系。生存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持现有人、地、事、物之间的固有的位置,维持人与人之间的地位结构,维持人周围各种社会的、自然的环境因素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社会秩序就是社会因素按照某种组织原则而结合为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社会结构。可能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结构内部的因素自身和相互之间会发生变化,从而出现可能会破坏结构稳定性的事件或现象。那么就需要对这种非常态的或者病态的事件或现象进行处理,或修补、或改制、或废置。治安学研究什么?治安学就是研究社会结构或者社会秩序怎样才能稳定运行,研究发生不稳定或混乱的原因或者因素,研究发生变化的过程和规律,研究维持结构稳定和协调运行的方式、方法和手段。一句话,就是研究社会秩序的运行机制。社会秩序运行机制就是将以上因素结合起来最好的抽象结果,也是对现实治安活动的最全面的概括,又是对学术界传统研究的一种完善。 (三)符合抽象原则、概括性原则 确立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应遵循以下六种原则:概括性原则、抽象性原则、前瞻性原则、传统延续原则、连接性原则、特殊性原则。 研究对象必须能够高度概括所要研究内容的核心,不能够出现过多的研究核心。比如将治安学研究对象界定为“治安现象和治安管理规律” ,以及“社会治安秩序和有效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规律、特点、对策和方法”, “社会治安及如何管理维护如何维护社会治安即治安管理等诸方面的问题” ,就出现了多个研究核心,理论概括程度不高。 研究对象要具有抽象性,没有抽象性就没有概括性,研究对象要具有一定的理论高度。比如将研究对象界定为“治安管理活动”、 “现实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工作的基本理论、治安管理工作对策、治安管理工作规律、治安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 。 确立研究对象的前瞻性原则要求研究对象的界定要有一定的前沿意识,要及时反映社会科学前沿研究的新动向及发展趋势。如果研究对象的设定没有前瞻性,学科发展就会失去对研究内容的指导意义。像有些研究对象的界定就比较好,如治安问题说、防范说等。虽然这些研究对象核心概念的抽象程度和概括程度不高,但是研究对象具有前瞻性。治安问题说吸纳了社会学的理论知识,防范说从社会系统理论的角度研究治安问题,理论都具有新颖性。 此外,还要继承以往研究的传统,研究对象的界定要考虑到研究内容与其他相近学科的研究内容相互融合和学习。
(四)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治安学是专门研究社会秩序运行机制的社会科学。社会秩序包括三种类型:良好的社会秩序、中性的社会秩序和恶性社会秩序。治安学不仅研究容易产生社会治安问题的恶性社会秩序运行的机制,而且研究良性、中性社会秩序运行的机制。也就是说,治安学研究社会秩序发生性质上变化的外部环境,自身发生发展的过程,以及相关社会因素的互动关系,社会秩序运行的影响和结果。将社会秩序运行机制作为研究对象也是与治安活动中的预防、打击、管理、教育等行为密切相联系的。 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关注社会秩序的学科不止一种,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文化学、管理学都同样关注秩序。政治学是以研究国家和政权的社会科学,它比较关注政治秩序;社会学是以整个社会领域作为自己的研究领域,社会秩序更是社会学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然而,社会学除了关注宏观的社会秩序外,还研究更为宏观的世界秩序,还研究微观的心理机制和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可以说,在研究对象和内容上,治安学不论是研究治安问题,治安现象,还是治安秩序,治安受到和对策,都与社会学有高度的一致性。二者之间有众多交叉研究领域。无论治安学属于社会学的分支学科也好,是独立学科也好,治安学是具有独特和专门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经济学主要以经济交换行为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秩序问题是经济学重要的参照变量,但是它并不单独研究秩序,单独研究秩序的学科是治安学。二者之间的交叉是治安学是研究经济秩序的科学,而经济学则不是。法学是以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其研究领域比治安学狭窄得多,法律问题是治安学研究的一部分,还有很多内容是法学所不涉及的。二者之间的交叉是治安法学。治安法学是专门研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科学。治安学与文化学有密切的联系。从广义文化视角看,人类所创造的一切均为文化,治安学很多内容都是文化学研究的内容。但是,治安学是以研究与文化学相互交叉的文化秩序为内容的科学。管理学也关注秩序,尤其是国家行政管理学更关注秩序。然而,管理学更加注重操作层面的知识,它与治安学相交叉的知识是治安学的应用科学——治安管理学。然而,治安管理学又不是管理学的分支。治安管理学的管理是与政治有密切联系的管理,应该包括有治理、治国的含义。 所有这些社会科学都各自有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治安学也一样,它必须有自己的研究对象。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社会秩序运行机制,而研究领域与研究内容与众多社会科学都有交叉。所以治安学又是新兴的、交叉的、综合的社会科学。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