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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

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范玉 发布时间:2005-04-10 10:34:10 浏览次数: 【字体:

 

[内容摘要] 治安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是建立和发展治安学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作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必须具有独特性、包容性和概括性,必须是能够把治安规律、治安需求和治安实践联结起来的东西。据此,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公共安全。

[关键词]   治安学;研究对象;公共安全

 

治安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是治安学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对治安学科学理论及科学门类的发展都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探索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意义十分重大。而当前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还有很大的分歧。鉴于此,本文拟就这个问题发表一点个人看法,以就教于同仁。

一、确定治安学研究对象的根据

     (一)确定治安学研究对象的意义

确定治安学研究对象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从理论上来说,它是治安学产生的根本条件。具体来说,探讨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理论意义如下:

1、它关系到对治安学的逻辑起点的研究。治安学的逻辑起点就是我们考察治安学研究对象的基本出发点或称着眼点。治安学逻辑起点的确定有赖于其研究对象的确定。如果不能准确地确定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则无法准确地找到其逻辑起点,也难以架构和建立较为完善的治安学科学体系。

2、它关系到治安学的研究内容范围的界定。治安学的内容与范围的界定,主要是依据其研究对象。治安学在没有真正解决研究对象问题之前,很难科学地界定它的科学内容与范围。

3、它关系到治安学进一步的学科门类的划分。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对治安学本身的学科划分有很大的影响。虽然治安学本身的学科划分更依赖于其内容的发展和成熟,但是,其是否应当进行更细致的划分的问题只有根据其研究对象才能回答。

    4、它关系到治安学的发展进程。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如果确定的不科学,就会造成一些问题长时间内无法解决,或者导致人们在一些无关的问题上浪费时间,相反,如果对研究对象的确定非常合理,就会避免以上现象的发生。所以,研究对象关系到治安学的发展进程。

(二)确定研究对象的根据与原则

1、独特性。即这个研究对象是其它门类科学都不研究的,既使与其它科学研究的属于同一对象,那也应当是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研究角度不同。

任何一门科学都必须有自己的特定的研究对象,这是其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治安学也不例外。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科学研究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种科学的对象。”[1]所以,独特性是确定研究对象的最根本的原则和标准。

2、包容性。包容性是指所确定的研究的对象能够包容或囊括我们所要解决的所有问题,至少应当包括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也就是说,应当能够包含所要研究问题的所有方面和环节。在确定治安学研究对象时,仅仅满足独特性的要求是不够的,还应当符合包容性的要求。如果所确定的研究对象不能包含所要研究的问题,实际上就等于缩小了该学科的研究范围,进而造成理论体系的不完善,反之,就会扩大研究范围。

3、概括性。概括从逻辑上看是指从种概念推演到包含它的属概念的方法,从治安学的角度来看,就是要在众多的具体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找到能够包含它们的共同对象,也就是要找到这些众多的具体研究对象的共性。治安学所要研究的具体问题或者称为对象有很多,但如果从宏观上审视这些具体的问题时,它们又都从属于对某一个问题的研究。这就说明,任何学科的研究对象,都有一定的概括性,所确定的对象过于具体或者过于抽象,都是不恰当的。所以,概括要准确,要全面。

    4、表述的简洁性。对研究对象的表述必须简洁。它是前三个方面的具体体现。如果表述不够简洁,说明某一种关于研究对象的观念在上述方面是存在问题的。

二、关于治安学研究对象论点的评价

(一)对治安学研究对象观点的归纳

关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的观点和具体表述有很多。其中的主要观点如下[2]

1、  治安学的研究对象,简要地说是治安管理活动的实践。

       2、治安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现实的治安管理。

       3、治安学以治安管理主客体矛盾运动规律为研究对象。

       4、治安学以治安现象和治安管理规律为研究对象。

5、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治安秩序和有效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规律特点、对策和方法。

6、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是指:国家警察机关在对社会治安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由于管理主、客体矛盾运动而展开和形成的各种管理活动、管理形式、管理信息和管理制度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

7、我国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是:危害国家社会治安的行为及其存在和产生的特点与规律,公安机关管理社会治安的方针、政策、手段、方法和工作体系,以及国内外的公安警察史。

8、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是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秩序,二是社会秩序的管理与维护。

以上观点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是治安管理实践,简称为实践论。

第二,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是治安管理主、客体矛盾运动规律,简称为矛盾论。

第三,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治安秩序及管理和维护,简称为秩序维护论。

(二)对治安学研究对象观点的评价

以上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治安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做出了不同的回答。可以肯定地说,他们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带有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来看实践论。任何科学的创立和存在都有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治安学同样如此。否则,治安学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失去其作为科学的价值。因为理论的产生最终是为了指导实践。

实践的目的在于人们要通过实践本身实现或达到一种主观上的愿望,实践的起因在于客观现实的某些方面不符合人们的主观愿望,而达到这种愿望的实践则离不开人们对客观现实的认识和了解,即掌握社会治安本身的运动规律。因此,社会治安的运动规律、人们在治安方面的主观愿望和治安管理实践,三者之间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如果我们只研究治安实践本身,而丢弃社会治安客观规律及人们在社会治安方面的客观需求,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其结果只会是为实践而实践,使治安管理实践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这种实践的结晶绝不会是治安学的产生,而只能是就事论事的实践经验。

其次,再来看矛盾论。主客体矛盾论就其表述来看,已经是高度抽象化了,具有了一定的概括性。如果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它的理论上的缺陷,主要是概括不准确和缺少包容性。

矛盾论强调管理主体和对象之间的矛盾关系,它比实践论有了一定的深入,但同样忽视了社会治安本身的运动规律和人们在社会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对社会治安的客观需求。因此,这种概括是不全面的。

但矛盾论的致命缺点还在于它概括的不正确。因为它把社会治安运动、发展的根本原因归结于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之间的矛盾运动。

众所周知,社会治安的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自身的矛盾运动。其中,经济因素对社会治安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占主导地位的,其它因素如政治、法律、文化、心理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社会治安的好与坏,是以上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管理主体的活动对社会治安有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同在于主客体之间的矛盾运动,但无论怎样,它不可能成为引起社会治安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

最后,秩序维护论虽然认识到了社会治安、治安管理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也是有不足之处的。

第一,它忽视了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社会不断变化的对社会治安的客观需求。维护社会治安,需要研究社会治安本身的发展规律,需要研究治安管理的规律,但这还不够,还需要了解社会发展对治安的客观需求。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在实践是有害的。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户口管理为例,根据市场经济体制对资源的配置特点看,人口作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资源,其流动应当是自由的。因此,户口迁移自由就是社会发展对社会治安提出的客观要求之一。但是,因为我们对这一点的认识还很不清楚,所以,到今天为止还未能实现迁移自由。结果阻碍了人力的流动,带来了其它一些治安问题。

第二,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只是抓住了一些表面现象。治安秩序是公共安全的外在表现,公共安全的状态如何是通过治安秩序来体现的。所以,治安秩序只能是我们研究治安学的逻辑起点,但不是研究对象。

根据以上粗略的分析,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治安学研究对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层次进行概括,并得出相应的结论,但这个结论要想符合理论标准、客观实际,要想能够综合各种观点,并取其合理之处,避免其不足,就必须从问题的实质出发。我想回答应当是肯定的。那么,这个实质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它应当是公共安全。

三、治安学的研究对象

(一)   公共安全是治安管理的根本目标

治安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活动,为社会生活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换言之,就是维护和保障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社会活动则无法进行,至少是无法正常进行;财产即社会物质财富,它是人进行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离开了它同样无法从事社会活动。所以,要使社会生活正常进行,其基本前提是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   公共安全是一种理想的状态

公共安全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是社会对治安的客观需求。它反映了人们对社会治安的主观愿望,也是社会生活的客观需求。这种理想的状态,是通过由与社会治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集中地反映出来的,是人对社会治安需求的完整体现,是衡量社会治安好坏的标准,是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的依据。

(三)   公共安全又是社会治安的一种现实状态

公共安全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表现为治安秩序。因此,可以说治安秩序是公共安全的外在表现。但是,现实与理想总是有差距的,社会治安的现实状态如果没有了差距,治安管理就会失去存在的必要性。治安管理之所以产生和存在就是为了减少和消除这种差距。

由此可以看出,公共安全是唯一能够将治安规律、治安需求和治安管理包含在内并联系起来的东西,理应成为治安学研究的对象。

综上所述,是笔者对治安学研究对象的一点粗浅的看法,因为水平有限,其中一定有很多缺点和错误,还望各位专家学者指正。

 

  



[1] 《毛泽东著作选读》(上)[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48

 

[2] 李健和.《治安学理论研究综述》[C].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11

 

                           职务职称:治安系治安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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