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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警学

浅谈铁路公安非刑事技术民警的技术意识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伍继纯 发布时间:2005-03-15 22:18:59 浏览次数: 【字体:

 

   内容提要:目前,铁路公安非刑事技术民警在工作中涉及到技术内容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领导不够重视,刑事技术硬件较差;2、体制不顺、勘侦不协调,制约民警技术意识的培养;3、民警个体素质低下,技术意识先天不足。加强非刑事技术民警的技术意识,就是要克服民警在工作过程中涉及到刑事技术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有碍技术意识提高的反复性和习惯性。非刑事技术民警在技术方面要达到的标准就是对非刑事技术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当涉及技术内容时要知道做些什么、怎么做的要求。

    关键词  铁路公安  非刑事技术民警    技术意识

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的司法证明手段从过去的神证、人证的证据时代逐步发展到今天的以“物证”为主的科学证据时代。然而如今的“科学证据”与科学技术是密不可分的,同时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就公安工作而言,刑事技术已是其工作的三大支柱之一。

当改革开放及全国铁路大提速不断深入的同时,也加快了社会人才物的流动,这种积极的人才物流动给铁路公安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加之,铁路公安管辖存在线长、点多、范围大等特点的客观性,那么当铁路线路、列车、车站发生各类案件、事故时,铁路公安机关很难在短时间内对其进行“技术处理”。笔者在此所说的“技术处理”是广义的说法,其中包括刑事技术民警对现场的处理和非刑事技术民警对现场的处理。

本文笔者将针对非刑事技术民警在工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刑事技术问题来浅谈铁路公安非刑事技术民警的技术意识。非刑事技术民警就是不从事专门刑事技术工作的民警,在铁路公安机关中非刑事技术民警主要包括派出所民警、乘警和侦查员。

       一、铁路公安非刑事技术民警的技术现状分析

1、领导不够重视,刑事技术硬件较差

   在全路范围内,大部分领导对刑事技术不够重视,往往是在行政的强制压力下被动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刑事技术工作,在思想上没有认识到刑事技术的重要性,没有真正领会科技强警的内涵。导致在基层由于没有配齐、配足,甚至就没有相应的刑事技术设备,一旦发案(事故)基层民警赶到现场只能做一些调查访问的工作,对现场进行刑事技术处理只能是巧手的媳妇难为无米之炊。硬件的短缺严重制约刑事技术的提高。这样长期一来,基层民警在不经意中淡化了刑事技术意识,从而导致公安刑事技术的不能与时俱进。在基层这种现象很普遍,笔者感触较深。例如:20041120╳╳车站东头信号机外发生一起“危及行车安全”的案件,当驻站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护路联防队员赶赴现场,到达现场机车司机正在排除障碍,由于民警连最起码的“傻瓜相机”都没有,没办法及时对原始现场进行固定,现场就不得不这样被破坏。从本案可以看到:硬件的短缺严重制约民警的刑事技术意识,最终使民警对刑事技术麻木不仁。

   2、体制不顺、勘侦不协调,制约民警技术意识的培养

   笔者在此所说的“体制不顺、勘侦不协调”是指传统的侦查定式“侦技分开”,这种传统的侦查定式强行的把具有同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分成“侦查员”和“技术员”,使得侦查员置于现场勘查的表面而无法深入其中,导致侦查员只负责外围的调查,连现场都不看。这样,周而复始,慢慢的就形成了一种习惯,勘察现场成为技术员的事,与侦查员无关。这种习惯的形成使侦查员对刑事技术一知半解、摸棱两可,最终导致侦查员的知识结构体系变得不协调、不合理,使一些侦查员原有的刑事技术知识荒废掉,在侦察过程中不知道运用刑事技术手段,同时使另一些原本知识就残缺者始终无法在侦查实践中弥补自己刑事技术方面的不足。

侦查就是侦查员以现场为基础,通过刑事技术手段从现场获取、捕捉信息的活动,要想成为一名与时俱进、合乎时代发展变化需要、高素质的侦查员,其知识结构中不能缺少刑事技术知识。实践证明,一名侦查员在其知识储备中缺少刑事技术知识,那么他的思维、观察及其它各种能力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技术与侦查分开”的侦查定式使“侦查员”与“技术员”各自为阵、互不相干,使得整体侦查员的知识结构变得残缺不全,严重影响了侦查破案工作的进行。可见,勘侦不协调是制约侦查员刑事技术提高和发展的一大障碍。

3、民警个体素质低下,技术意识先天不足

目前铁路公安机关民警的素质较低,就民警个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文化素质较低。从铁路公安机关的文化结构来看,高学历的民警不到三分之一,其中还包含有一些非法律与非公安专业和高学历、低水平花钱买来的文凭,专业文化素质明显较低。其二、法律素质较低。从铁路公安机关民警队伍构成来看,主要来自复退军人、铁路其它单位的职工和政法、警察院校的毕业生。其中复退军人、铁路其它单位的职工占大多数,政法、警察院校的毕业生占少数,这种成分构成的队伍对法律知识和公安业务知识先天不足。从实践来看,上述两个方面的素质是公安民警最基础的素质,将制约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现在是一个法制的时代,法律呼唤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就是证据。就公安工作而言证据大多来源于现场,从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就是运用刑事技术的过程。这就不难发现“法律、证据、技术”三者之间的辨证关系,笔者认为“法律、证据、技术”三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显然,铁路公安机关非刑事技术民警的技术意识先天不足。

除此之外,技术部门没有起到领头羊的作用,与所队缺乏交流,各自为阵。

    二   如何加强非刑事技术民警的技术意识

目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刑事犯罪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如案件数量大幅度的上升,重大案件比重明显增大,案件种类不断增多,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科技化,犯罪后果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日趋狡猾,侦破难度加大等等,从而导致侦查工作对刑事科学技术的依赖性逐步增强,科技强警日趋重要。

    前面笔者对铁路公安机关非刑事技术民警的技术现状作了分析,通过现象看本质,非刑事技术民警技术方面的不足成为一种现象,为何会产生这种现象?这种现象我们将如何去阻止它?从逻辑上来讲,先存在原因,后存在现象。但是我们研究关于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的思维逻辑则应该从剖析现象入手,只有通过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才能进一步挖掘其存在的原因。现象是事物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出来的外部的联系和形式,是其在变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反复性和习惯性。加强非刑事技术民警的技术意识,就是要克服民警在工作过程中涉及到刑事技术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有碍技术意识提高的反复性和习惯性。

    为了全面提高铁路公安机关非刑事技术民警的整体素质,全面提升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整体质量和水平,规范刑事科学技术管理,强化刑事技术为侦查办案的服务意识,真正做到科技强警。首先,要转变观念,树立起科技强警的技术理念。走科技强警之路,广泛使用科学技术提高侦查破案能力,才能适应与刑事犯罪斗争的需要。同时,刑事证据证明体系正在面临着由传统的以人证为中心的证明体系逐步向以物证为中心的证明体系的转变。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恰恰是以发现、提取痕迹物证并以此为依据确定案件性质、提供侦查方向和范围、揭露和证实犯罪为中心的一项重要侦查活动,是各种形式科学技术在犯罪现场的综合运用。加之铁路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殊性,一定要转变观念,树立起科技强警的技术理念。其次,要从实际出发大力加强刑事技术硬件的建设,规范刑事技术管理,充分发挥广大非刑事技术民警的主观能动性。

    最后,刑事技术部门要加强对非刑事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业务的指导,采用举办业务培训班、抽调兼职技术人员驻勤、设立线路中心技术室等形式对非刑事技术民警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刑事技术业务水平,增强刑事技术业务技能,不断地给他们灌输刑事科学技术理念,并加大考核管理的力度,使广大非刑事技术民警真正了解刑事技术,并能够主动将刑事技术知识运用到处置各类案事件的工作中去,为侦查破案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非刑事技术民警在技术方面要达到的标准

    非刑事技术民警在技术方面要达到的标准就是对非刑事技术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当涉及技术内容时要知道做些什么、怎么做的要求。

笔者在此所说的刑事技术是较为宽泛的,包含与现场有关的技术和与现场无关的技术,后者主要指犯罪情报资料的构建。下面是笔者认为非刑事技术民警在刑事技术方面要达到的标准。

1、派出所民警、乘警应该达到的技术标准

对派出所民警、乘警应该达到的技术标准就是基础性的刑事技术工作,主要是情报资料的构建和现场保护。

情报资料的构建通俗的讲就是情报资料卡的填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卡片内容的填写一定要规范。使用标准化词语,不得胡编乱造;内容要全部填写且不能相互混淆,总的内容填写要达到信息数据库建设的要求。2指纹的捺印。要能够进行比对,符合计算机管理要求。3  辨认照片。照片要能反映嫌疑人的体貌特征。4  卡片的上报要及时。

       对现场的保护。现场保护是指案件发现以后,及时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防止自然和人为的因素影响、破坏现场,使现场保持其发现时的状态。及时妥善地保护好现场,对后期的工作开展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现场保护人员的任务1、核实情况,立即上报,适时采取紧急措施。采取紧急措施其中就包含有对现场的紧急技术处理。2、划定保护范围,布置现场警戒。3、了解发案情况,开展初步访问。现场保护人员要做到结合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和条件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针对现场不同的客体采用不同的保护方法。现场保护的好坏,关键在于现场保护人员是否履行了现场保护的职责及是否具备相应的保护能力。

  上述是基础性的技术要求,不仅是派出所民警、乘警所必须掌握的,而且也是侦查员所必须掌握的。笔者认为派出所民警、乘警除上述以外还要具备对一些简单的痕迹、物证能够发现、提取、保存的能力。

  2.、侦查员应该达到的技术标准

     侦查员的侦查活动从本质上讲就是搜集犯罪证据,就证据来看大部分属于刑事技术的范畴。首先,侦查员必须亲临现场。前面提到了长期存在侦查员不去现场,对现场始终处于一种模糊的认识,要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要求侦查员亲临现场。现场是储存犯罪信息的载体,侦查员只有通过自己与现场的零距离接触来了解和认识现场,对现场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最后从现场中发现和捕捉到有形和无形的犯罪信息。

其次,在侦查活动中,刑事技术种类繁多,可分为基础性的保护技术(前面已叙述)、对现场实地勘查技术和检验鉴定技术。侦查员在现场要掌握除检验鉴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技术,包括有关痕迹、物品的寻找、发现、固定、分析、提取、包装、运输、保全等工作以及现场照片的拍摄、制作、现场绘图、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现场录像的制作、侦查测量、登记等工作,还要培养运用现场勘查中发现的痕迹、物证对现场进行分析的能力。

最后,侦查员还要了解当前刑事技术检验鉴定的现状。

参考书目:

1)杨光堂.刑事犯罪现场勘查.[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2)沙贵君.论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构建[J].沈阳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03.1)。

3)李双其.侦技分开的弊端与侦查思路的重够[J].沈阳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02.2)。

   作者简介:陈晓锋、男、1975年5月出生、湖北谷城人、襄樊铁路公安处技术科助理工程师,湖北襄樊,邮编:441003。

伍继纯、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云南寻甸人。现工作于襄樊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湖北襄樊,邮编:441003。 

本文联系人伍继纯,地址:襄樊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邮编:441003  联系电话:13597939642  路电015-53280   市电0724-605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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