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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警学

火车票实名制之我见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贾永生 发布时间:2005-04-10 10:28:35 浏览次数: 【字体:

 

要:由于我们国家铁路在运能矛盾和运输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倒卖火车票等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权利的现象严重存在。另外,铁路是特殊的流动的社会,人、财、物高度聚集,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也混迹其中作案,危害社会。由于铁路区域内的人员流动性特别大,如果没有严密的社会管理手段,会给各种在铁路上作案的违法犯罪分子很多便利,令广大旅客和铁路部门防不胜防,铁路的秩序和社会的安全无法保障。火车票实名制是指公民在购买火车票和乘座火车时必须登记、查验个人的真实身份的一项社会制度。火车票实名制是打击贩卖火车票违法犯罪行为,预防、控制和打击铁路站车上的旅客财物被盗、抢劫、杀人、爆炸、贩毒等的重要措施。铁路和全社会都应该认识到建立火车票实名制制度的重要性,积极稳妥地推进有关立法、科技投入、改革铁路客运机制等方面工作,使之早日变为现实的铁路和社会管理制度。

关键词:火车票;实名制;票贩子;违法犯罪,社会控制

中图分类号:D035.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92(2004)01—0056—04

 

一、实行火车票实名制是一种社会公平和个人权利的保障的需要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资源分布不均,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铁路长期以来在社会交通运输体系中一直起着骨干作用。但是,铁路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相比,目前铁路运输生产能力仍然不足,不适应全社会日益增长的运输需求。其主要原因:一 是路网覆盖率较低,结构不合理;二是客货混跑,技术标准低,应变能力差;三是主要干线运输负荷大,运能十分紧张。由于上述原因,造成铁路线路不足,发出的列车不足,而要坐火车的人又多,火车票自然就不好买了。特别是在一些通往京沪穗等大城市和旅游风景区的列车,以及逢年过节期间的火车票更是难买,普通旅客要想在售票窗口买到紧俏线路的火车票的可能性非常低。应该说,火车票难买的客观原因主要是铁路运能不足造成的。

但是,对一般群众而言,一方面是在铁路售票窗口买不到自己所需的紧俏车票,而与此同时在车站、旅行社、中介服务公司等处的票贩子手里花高价又可以买到。这里面就出现了这么一种事实,真正做火车旅行的旅客无法直接从铁路部门平价买到自己所需的车票,而并不是真正旅客的票贩子却可以通过铁路内部人员关系、网上定票、雇佣人排队购票、通过铁路定票单位等方式获取、控制紧俏的火车票,并加价倒卖。由此可见,铁路的垄断体制以及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完善也是铁路票贩子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在一个现代法制和文明的社会里,社会对公民的权利是公平的,每个人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在法制规范的社会里都真正地享有自己和别人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然而,目前在我们国家公民出行乘坐火车的权利上,我们看到的却是一种社会管理制度的不公平,垄断经营的铁路企业把运能不足变成一种手中的特权,变成一种其社会交易的砝码。普通公民在这种现实面前乘坐火车变成了一种没有权利和尊严的选择,要么你去托人找关系买票,要么你多花出高于定价的钱去到票贩子那里买得自己所需的火车票。尽管社会对票贩子深恶痛绝,公安机关投入大量的警力资源去打击票贩子,但是扬汤止沸,根本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我们现今的打击治理票贩子的对策,包括教育、管理、打击等实质上都是人治,可以讲,所有这些对策都有各种的困难,都有无法到位的漏洞,都是治标的简单办法。现今的铁路售票乘车制度为这方面的社会不公提供了条件。

 

    二、实行火车票实名制既是保证铁路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保证社会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的需要

 

安全是铁路运输生产的永恒主题。铁路是旅客和各种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列车的流动和旅客的乘降使得铁路上的人财物流动性非常大,而且造成案件调查的条件差,犯罪嫌疑人流窜性强,破案的难度大。究其原因,铁路这种全国性的公共场所的社会控制程度是非常低的,铁路和社会对于铁路上的人员流动没有非常到位的社会管理制度。我们说,铁路治安状况的好坏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升降为主要标志,它取决于社会和铁路治安控制能力的强弱,社会治安控制能力提高,而诱发社会治安问题的因素减少,则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发案率就会下降。如果铁路和社会治安控制能力降低,而诱发铁路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因素增多,则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就会上升,广大群众就会没有安全感,也就会感到社会治安不好。

虽然铁路作为一个交通运输企业来讲,企业本身是社会的一个行业,具有内部的生产设施设备和职工队伍,但是铁路是社会的交通工具,铁路运输服务的旅客和货物是关系全社会 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铁路的治安问题不仅仅是对铁路企业自身的侵害,更主要是对社会上的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侵害。笔者认为,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比起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的社会治安更大范围更高层面地表现为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而过去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研究的都十分不到位,往往认为铁路公安机关是为企业服务的公安机关,甚至认为只是铁路企业的大保安,上述思想是非常狭隘和浅层次的,没有从全社会控制犯罪的系统构成上认识和施行。铁路其实不仅是铁路内部的设备和人员,它更是全社会的交通工具,是社会的人财物高度聚集的公共场所,不但一般的旅客在铁路区域内可能遭到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侵害,铁路的生产秩序会遭到侵害,而且各种违法犯罪分子还把铁路作为他们流窜的交通工具,对此我们应该有深刻的理性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社会经济有很大发展,比起原来计划经济时期社会的人财物流动空前高涨,铁路因其人财物高度聚散,人们之间相互陌生,而且流动逃窜便利,时空变换大,社会控制力弱,所以诱发社会治安问题的因素很多,铁路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突出。另外,从整个社会来看,改革开放以后,不但是出现了社会人财物大流动,而且整个社会的控制管理能力大大降低,适宜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流动的衣食住行条件更加便利,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刺激了各种流窜犯罪分子的社会流动。其中,铁路对流动人员身份的管理失控不能不说是流窜犯罪分子自由流窜的社会管理与控制方面的严重漏洞。

当前,我们正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这是与我国经济大发展、体制大转轨、社会大变革的特定历史背景密切相关的。一方面,社会治安控制力量相对不足,警力十分紧张,而且群众支持的力度减弱,有些案件由于取证困难,也影响了打击罪犯的力度。另一方面,社会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原有的社会管理机制已经难以适应,许多治安联防措施名存实亡,社会管理方面的漏洞、空隙增多。要实现铁路和全社会的治安稳定,除了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坚持严打方针,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严打斗争和专项治理工作,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主动进攻的态势以外,大力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有力地推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逐步落实是重要的基础方略。

铁路治安由于人财物高度聚散,流动性大,铁路站车线点多线长涉及面广,违法犯罪分子在铁路上作案具有作案快逃离快的特点,这一局面是在社会诱发违法犯罪问题的因素仍大量存在、铁路治安控制能力相对不足的情况下造成的。像铁路的站车治安控制力量明显不足,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问题也十分突出。所有这些诱发社会治安问题的因素使我们面对的铁路和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铁路对旅客实行实名制可以确保铁路公安机关对流动的旅客以及混藏在一般旅客之中的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具有管理、控制和犯罪查破的有利条件,可以更好地维护铁路以及社会的治安,同时增强广大旅客的安全感。实行火车票实名制是建立铁路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大举措,是使我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到实处的一项基本方略。 因此,实行火车票实名制不仅是保证铁路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保证社会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的需要。所以,铁路公安机关应该积极地向铁道部和公安部建议来推动火车票实名制的施行,并建立联网的铁路旅客乘车信息中心,为铁路治安管理和打击违法犯罪服务,并且可以对全国公安机关的网上追逃和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支持。

 

三、实行火车票实名制并不侵害公民的隐私权

 

对于火车票能否实行实名制问题上,有一种否定的观点认为火车票实名制不可行,理由是实行火车票实名制会对公民的社会活动权和隐私权造成冲击。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于法于理都是站不住脚的。在一个现代的法制的社会里,公民的虽然有自己的社会活动权,但是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义务向来是统一的,不是割裂地论及和存在的。人们在现代社会的许多方面法律法规和社会制度都要求实行实名制,比如乘坐飞机、住宿宾馆、银行存款、电信服务,等等。这些活动要求实名制只是规范了社会管理制度,确保了公民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并且对社会的公共安全提供了保障的基础。我们能说因为这些领域实行实名制就冲击了公民的社会活动权了吗?其实,火车票实行实名制只是要求公民按着制度履行乘坐火车的登记和管理制度,并没有说限制哪个遵守制度的公民的社会活动;再者,飞机票是实行实名制的为什么可以,你能说飞机票的实名制冲击了公民的社会活动权吗?而且,在印度、俄罗斯等国家,也都是实行火车票实名制,我们能说这些国家的公民也都是被冲击了社会活动权了吗?

   再有,关于火车票实名制与公民的隐私权关系问题,我们知道,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亦即隐私权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当涉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为隐私,如铁路法规定的对旅客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的盘问、检查等。这些情况下个人隐私就与公共利益有关,不得以个人隐私为由逃避法律的规定。“隐”主要描述一种某种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包括个人私事不被他人知悉,按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如果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则会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的后果。因此,隐私本质上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不愿被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火车票实名制中公民的活动的区域是铁路站车空间,属于社会公共场所,不属于个人私密空间;而且作为铁路公共场所的旅客的存在与公共的利益不是无关而是关系甚大,比如《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走私贩运毒品、文物、假币等,以及在铁路站车上进行爆炸、抢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都是与公共的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再有,施行火车票实名制的目的是从社会管理制度上保障公民有公平的乘坐火车的权利,同时从社会管理制度方面给每一位乘坐火车的公民以更加可靠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保障。所以,笔者认为,火车票实名制侵害公民的隐私权的观点是非常牵强附会的,法律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不是用来不分什么事做招牌的,更不是一些人标榜、吹嘘权利和自由的喉簧。

 

四、火车票实名制应该纳入铁路改革和发展规划

 

对于火车票实行实名制的原因主要在于从制度上改革现行的铁路售票和旅客乘车制度的弊端,并且为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如果说票贩子猖獗的客观原因是铁路运能不足造成的,那么铁路的现行垄断体制下的部门和个人特权是铁路实行火车票实名制的行业阻力。改革就是对特权的摒弃,这往往是有特权的部门和个人所不愿意做的。人民铁路为人民是我国铁路行业多年来的宗旨和口号,铁路企业多年来一直不遗余力地开展提高服务质量,创人民满意行业等种种活动。毋庸置疑,这些口号和活动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但是从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建设来讲,火车票实名制可能更深刻更本质。所以,笔者认为,首先铁路企业的决策领导,从思想上认识到实行火车票实名制对改革铁路客运旧的生产服务制度的重大意义,对提升铁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障的重要性是非常之必要的。当然,对现代社会管理制度的建立也是重要一环。

如果铁路部门去决策领导能够认识到实行火车票实名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那么,接下来的战略决策就是搞好这方面的规划和科技投入。在新时期我国铁路跨越式发展的思路和目标中,广泛应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快实现铁路信息化是主要内容之一。由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组成的铁路信息化,当前主要包括运输管理系统(TMIS)、行车调度指挥管理系统(DMIS)、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PMIS)、车号自动识别系统(ATIS)、办公自动化系统、财务及运输清算系统、电子商务系统等。笔者认为,如果铁路部门实行火车票实名制,那么就应该对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PMIS)进行版本升级,增加旅客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指纹等内容。需要说明一点,笔者认为,增加的旅客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应该在火车票的正面,通过调整票面的内容来实现,不应该打在票面的背面,避免双面打印带来的设备和工艺流程的复杂化。

在施行火车票实名制的规划中,铁路信息化建设是基础,火车票实名制的信息应该是铁路信息化工程的子系统之一。在火车票实名制的构想、规划和实施、发展过程中,伴随铁路信息化的发展,以下一些基本理念和科技是我们应该遵循的。

首先,在思想观念上,信息化的过程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信息化的管理控制使内部组织重组和流程再造,这必然一些环节上权力和利益的调整、衰减或消失,势必与一些既得利益势力和习惯做法发生碰撞,少数人垄断在手的某种紧俏权力并不想上网与人共享,因而对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用产生芥蒂。

其次,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铁路建设和管理服务的经验,将最新的信息技术不断走向综合化、集成化,铁路不断向操作自动化、管理系统化、决策智能化方向迈进。可以构想,我们的铁路客运服务系统,在不远的将来,应该跟发达国家一样,能把分布在全路各地、车上车下的自动售票机、窗口售票印票机、客票预定系统、自动电子检票系统等合成一个综合系统。笔者这里呼吁,火车票实名制系统应该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功能,铁路在规划和发展这些现代的信息管理技术过程中,不要遗漏火车票实名制的内容。

第三,铁路部门应该研制或采用一般身份证的扫描识别机读设备,随着我们国家第三代电子化的可以机读居民身份证的逐步普及,火车票实名制中的这一技术问题也可以很好地解决。科技与设备的投入可以使火车票实名制对铁路售票效率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四,居民身份证的防伪程度的提高和信息化联网是保证火车票实名制顺利施行的基础。在这方面,我们国家新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启用,为火车票实名制的推行提供了条件。

第五,由于实行火车票实名制是一项社会化铁路客运制度变革,涉及的问题比较繁杂,我们也可以考虑分步骤地施行,比如先对卧铺票实行实名制、先对一些通往京沪穗等大城市和旅游风景区的列车,以及逢年过节期间的火车票实行实名制等。当然,这是退而求其次的折中办法。

 

五、修改、制订有关火车票实名制的有关法律法规

    施行火车票实名制是一项关系全社会公民的铁路运输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为了使这一项有利与公民、铁路和社会安全等的新机制得以顺利施行,笔者认为,在《铁路法》、《居民身份证法》中修改、增加有关火车票实名制内容的款项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铁路行业内部还制订相应的规章和实施细则,使基层部门和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确保旅客提供了个人资料后,铁路部门也必须采取一系列保密措施,保护旅客的个人隐私内容。

   本文发表于《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1期 



作者简介:贾永生(1966—),男,黑龙江五大连池人,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副主编,副教授,从事铁路警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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