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教授运用比较方法分析中德美三国警察讯问制度
新闻中心讯(霍凝馨 黄静 赵璇)11月13日晚,来自德国奥格斯堡大学的Joachim Herrmann教授做客德恒刑法名家讲堂,运用比较的方法为学子分析了德、美、中三国关于警察讯问制度的问题。
Joachim Herrmann教授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学者,与中国感情深厚,在学术领域密切关注并积极推动中国刑法改革。
首先,教授强调警察问询作为得到事实真相的方法,是刑事案件审判之前的重要步骤。与此同时,考虑到问询的封闭环境,以及几乎任何问题都可以被询问等事实,可认为警方在问询中掌握巨大权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嫌疑人的权益应当被关注。
接下来,教授从多个方面比较了警察讯问制度的问题。美国和德国警方询问前都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告知嫌疑人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即“米兰达规则”。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此外,针对警方忘记告知当事人保持沉默的权利这种可能性,美、德两个均设立了救济措施。在美国,告知前犯人的陈述将不能被作为证据,而这项失误也将纪录在警察的工作档案中。而在德国,犯人则可以申请暂停审判。
在律师的问题上,美、德两国情况各有千秋。在美国,嫌疑人可以要求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警方也会为没有私人律师的公民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而在德国则允许嫌疑人联系律师进行咨询,但是禁止律师出现在询问现场。教授表示,由于询问不仅仅涉及法律知识,同样涉及心理学问题。美国会在每一次询问前重复米兰达警告,德国则认为这样做会增加嫌疑人心理压力,有失公平。
此外,在审判过程中用谎言诱导犯人供述这种方法在德国被禁止,而在美国则是被允许的。
最后,Joachim Herrmann教授作出总结,孟德斯鸠的重要学说不仅包括分权理论,还有其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的法律思想,这对今天我们保障人权产生深远影响。其次,保护嫌疑人权益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限制警察机构的权力,除了在细节问题上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化,针对中国现状,教授还提出了利用法院等其他机构介入加以制衡。此外,加强对警方工作人员的教育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党委常委、副校长林维教授,法学院柳建龙副教授、汤洁茵博士参加了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孙远副教授主持。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