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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探索

试论警务公开

来源: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作者:龚纪 发布时间:2005-07-03 11:08:4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关于警务公开的法律思考
    警务公开,究其表现形式而言是将警务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而就本身蕴含的实质则是“法律至上”、“权利本位”和“正当程序”等法治精神,最终达到民警公正执法。
    1.实行警务公开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我国宪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参与管理,这是宪法所规定的。作为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公安机关,如果警务不公开,人民群众不知情,那么人民群众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就不可能得到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一句空话,公安工作也会失去人民的支持。我们认为,警务公开为提高党对公安工作领导、锻炼公安队伍,提高党对公安工作决策水平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警务公开,是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公开后畅通了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要求的渠道,把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置于广泛的监督之中,这从本质上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的领导水平、执政水平,也是宪法基本思想和基本精神的体现。
    2.实行警务公开是我国现行公安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公安行政是国家行政的一种,履行国家这一特殊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专政职能、民主职能,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警务活动主要是依据国家部分行政法律、法规,是广义的依“法”行政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根据国家规定和法律赋予的公安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法律规范常用的有20多部,涉及到部分行政法规的条款(项)达80余类;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涉及到《行政处罚法》的绝大部分类别,享有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限制公民人身权的处罚权。行政执法要求坚持: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公开收费、公开程序、公开处罚这既是现行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群众关心的热点,更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
    3.实行警务公开,是《人民警察法》的要求。《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警务公开至关重要的法律依据。在警务活动中公安机关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盘查权;使用武器警械权等共14种权力。这些权力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同时也是党和人民寄予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厚望,正确开展警务公开,是宣传《人民警察法》和求得人民群众理解的有效途径。实施警务公开,是对《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落实。
    4.刑事执法要求警务公开,警务公开是《刑法》等刑事法律规定基本精神的体现。《刑事诉讼法》中属于公安机关告知的内容多达25项,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包含38项告知内容。然而据有关方面调查表明,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中,完全不知晓应当享有诉讼权利者多达95%以上,只有5%的犯罪嫌疑人对其诉讼权利略知一、二,对所有诉讼权利全部知晓者没有一人。根据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担负着刑事侦查等重要刑事司法任务,是刑事执法的主要关口。没有公安机关的主动参与,就无从谈起审查批准逮捕和审判。因此,公安刑事司法(执法)是执行和贯彻刑事法律的基础,是防止司法腐败的第一道关口。司法公正,是当今中国乃至世界各国追求的目标。实行警务公开,可以杜绝和减少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执法权时,滥用侦查权的独立性、保密性和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性,违反程序办案。
    二、警务公开运行状况调查
    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多年来按照公安部“两公开一监督”要求,探索警务公开新路子。警务公开自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就从派出所、交警队等部门试行,1999年10月至日后,全省警务公开从最早的派出所、交警队、车辆管理所、出入境管理等基层单位开始,扩展到治安、刑警、监管、巡警、消防、边防以及信访申诉等警种部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也由公开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的“两公开”发展到“六公开”,即,公开部门、警种的法定职责、职权、任务和工作范围;公开服务承诺;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调处治安、交通案件;公开警务纪律和监督电话。
    《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实施办法》出台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采取:一是在公共场所和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置公示栏、牌匾,印发“警务公开手册”等形式公布警务公开的内容,宣传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宣传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是把群众常办事项所需手续、程序、时限等印成“警民联系卡”、“便民卡”、“明白卡”,开展公安服务咨询活动或通过邮电部门设立电话查询服务系统,方便群众查询和办事;三是通过口头告知的方法,使到公安机关办事的群众了解办事程序和要求,使被传唤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知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在各种监管场所将被监管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张榜公布;五是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的制度,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六是印发《警务公开手册》,提供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指南;七是把警务公开从城市、集镇延伸至居民院落、村民小组,公开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人是提倡“岗位警务宣讲员”,即要求每一位民警把每次执法活动、警务活动当作是警务公开的示范,紧紧围绕岗位开展警务公开工作。
    目前我省警务公开运行状况发展势头良好,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是提高了公安机关办事、执法效率。调查中,一位交通民警说过去群众办事要民曾反复解释也不一定能听明白,警务公开后群众一看办事程序流程就很快知晓该找谁和怎么办,民警心情舒畅,群众满意,服务质量提高。我省还对涉及到群众办事、办证、询问、信访等事项,实行了限时服务,整个公安机关的办事效率较警务公开前不同程度得到“提速”。二是求得人民理解和政府支持,一些非警务活动逐步递减。如蓬溪县青星乡老上访户周文秀看了派出所警务公开栏后,才真正明白自己原来上访的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自己主动向民警赔礼道歉并表示今后不再纠缠公安机关。绵阳市在警务公开中,推行行政处罚全面履行告知、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公开调解等一系列办法,以及成都市开通168800110警务公开热线、交警总队推出的机动车号牌实行微机选号,使“吉祥”号牌不属于领导、熟人的专利等措施深受群众欢迎,同时也为公安机关争取到了人民理解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三是民警的执法活动得到了进一步规范,逐步走向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四是促进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和队伍的健康发展,步入队伍管理良性循环轨道,民警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明显增强。据有关的方面数据表明,省人大、政协在每年的例会上代表和委员们对公安执法的意见从1998年起逐年递减。
    三、警务公开目前面临的困境
    警务公开在今天已不是新鲜话题,但就目前运作情况来看还存在许多不足。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警务公开活动开展本身并困惑基层民警,而且还制约了正常公安警务活动开展。
    1.警务公开内容的实效性不够,亟待开发和深化。各地在警务公开活动中几乎全是照抄、照搬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文件。在调查走访中发现,一个办事大厅制度多达百余种,不要说群众,就连民警自己有时也无法准确查找到该适用哪条哪款。不少基层派出所花上千元统一定做的警务公开栏由于办公条件限制只好被放在办公室内,根本没有发挥作用。我们认为,警务公开不仅是发发文件、做做样子,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警务公开将大打折扣,丧失其应有的社会作用。
    2.警务公开所要求的保障滞后,基层民警望公开栏兴叹,群众看了公开栏认为被愚弄。警务公开无章可循,缺乏保障、监督、制约机制。绝大部分地方的政府领导对警务公开没有纳入议事日程,也就谈不上制度建设。如某公安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了许多优惠政策,其中一条在警务公开栏中称:因工作调动或经商办企业免收入城费(城市建设配套费)。而在实际操作时由于政府的配套措施未跟上,结果是照收不误。还有一些派出所民警到村、社办案靠步行或骑自行车,到达现场较晚,与公开承诺有差距遭到群众谩骂。一些两人、三人的派出所,所领导只有一名,对24小时值班备勤、每班有所领导带班执勤的公开承诺根本无法落实。据我们所知,目前对公安机关警务公开中承诺事项尚未建立必要的保障机制。在警务公开中应当认真研究哪些是无法兑现的条款,尽全尊重客观现实,做到言必行、行必果。
    3.民警业务水平、个体素质尚未达到警务公开要求。众所周知,目前公安机关警力资源贫乏,不仅仅是警察数量不足,更为严峻的现实是民警业务水平、个体素质较弱。基层民警不懂得警务公开的内容,泄过国家秘密。根据政务公开的实践经验和警务公开总体要求,咨务公开应当做到依法,对于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以外的警务活动应全部公开。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基层单位领导认为派出所不存在机密,随意将一些事项通过会议、朋友和新闻媒体公开,导致重大失误。如某单位民警将自己收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照片、真实姓名提供给新闻单位,并在媒体中大加渲染、传播,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给有关单位和人员造成了极大伤害。警务公开后,许多民警对一些常规性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更不能说去给群众当好“向导”。调查中发现,一些公安机关向群众承诺了“一站式”服务和“民警首问责任制”,但部分民警由于不加强学习,根本无法实现承诺。我们认为,公安机关民答如果仅仅有一颗热值服务的心,而没有一流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是不行的。
    四、警否务公开对策与建议
    警务公开势在必行。通过近年来的运作,我们在尝到甜头的同时应当感到目前警务公开所面临的重重困难,如何深化,如何解决一些具体问题都是调研中普遍反映的问题。1999年1月江总书记在接见全国公安英模代表时强调指出:“公安工作必须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这是党和人民的要求,也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为认真贯彻这一指示精神,我们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以下措施。
    1.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将警务公开与西部大开发和经济建设有机结合。包括警务公开内在的一切警务活动如果离开经济建设大的前提,那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在当今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浪潮中,一些事项已经不能用“对”和“错”这两个简单概念来表述。公安机关是一个执法的行政机关,应当重点研究和解决一些社会问题违不违法,犯罪不犯罪。四川省乐山市公安机关,在警务公开中针对旅游经济发展需要出台了“四卡”、“五快”、“六公开’即阳光456工程”,给游客和商家提供了实实在在的警务服务。四川省各级公安机关2000年相继出了一系列治安优惠政策,公开了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重大警务措施,以警务公开促进经济发展,以警务公开推进西部大开发,这是警务公开最终价值取向。
    2.加强党委对警务公开的领导,将警务公开纳入政务公开的内容,确保警务公开的方向正确。警务公开,是当前警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改革中要实现公安工作重点的战略性转移,实现由“后发型被动警务”向“先发型主动警务”的转变的必由之路。警务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部分,将警务公开纳入政分公开后,一是对政府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进行誉务宣传,让他们先学一步,为警务公开后减少非警务活动奠定基础;二是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可以了解政府其它职能部门职责,减少非法干预和参与政府其它职能部门事务性工作;三是公安机关可以把握政府的经济建设中心工作,使公安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服从于经济建设和西部大开发;四是政府对警务公开活动所产生的经费和其它保障一并纳入政务公开之中,减少公安经费投资成本,让政府和人民真正掌握公安机关动态,以便更好决策。
    3.增加投入,提高香务公开的科技含量。调研中发现,在警务公开中除极少数单位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外,绝大部分还是停留在原始的手工操作阶段。我们认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是反腐败抓源头、搞好好务工作的重要载体,也是接受群众监督、有效防范腐败现象滋生的最便捷的现代化载体。公安机关应加大投入,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运用现代科技开展警务公开,减少资源的重复浪费,使警务公开工作真正上一个新台阶。
    4.归还人民的监督权,规范警务公开的内容、方法、形式。警务公开是手段,不是目的。警务公开是一种源于广大群众的动力,这种动力是推动警务活动、完成公安机关使命的一种伟大力量。当前,公安机关的苦务公开虽然较以前的“两公开一监督”有长足进步,但无论是从内容到形式,还是公开的方法都极不规范,有待于各级公安机关逐一研究解决。从调研的情况看,建议把警务公开的重点放在县局以下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此项工作的指导,要充分运用报刊、板报、墙报、有线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公开警务。在调研中群众普遍对警务公开较满意,只是建议警务公开简单明了。一个普通百姓办事时不可能对近20万字的《警务公开手册》全文知晓。建议在警务公开中采用永久性和短期性两种形式公开警务,对一些相对固定的规定、制度运用触摸式电脑储存供群众阅览。将一些常规性的具体操作办法用“短、平、快”的直接方式告知办事群众。可在基层工作窗口前制作“流程图”或用箭头符号等简单易懂的方法予以告知。民警在每天的执法活动中,以规范的行为、简洁的语言告知群众。一些短期的板报上可以公布近期处罚情况,达到宣传法律、教育群众。公开警务的目的。
    警务公开本身就是一种警务活动。基层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公开警务事项,让人民既了解警务公开的热点、重点,也让他们知晓警务工作的难点,最大限度地求得人民的支持。
    5.强化公安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适应警务公开整体素质要求的警察队伍,在执法水平、质量上见真功夫。“奉法者强,则国强”。从1994年以来,公安机关开展民主评议活动,队伍集中教育整顿,行风评议,创人民满意派出所活动,“三项教育”活动等,这一系列抓队伍管理的举措收到了明显效果。在群众的眼中,民富个体就代表着公安机关。警务公开是对队伍管理、监督的“杀手锏”。有人认为当今警察应具有:①仪表端庄的“文明形象”;②政治坚定的“卫士形象”;③忠于职守的“黄牛形象”;④秉公执法的“包公形象”;⑤知识源博的“儒将形象”;⑥爱民为民的“公仆形象”;⑦清正廉洁的“清官形象”;⑧英勇无畏的“勇士形象”。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在加强民警业务培训、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对民警职业道德教育。精通业务的民警,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可能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知法犯法。
    6.建立以《人民警察法》为“龙头”的公安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这些法规的宣传力度,建议各级人大开展一次《人民警察法》贯彻落实的专项检查。目前公安法律法规体系已初具规模,但在实际调研中发现,就目前的有关公安法律法规看,还很不适应当前的治安形势和公安机关承担的繁重任务需要,普遍反映《人民警察法》部分条款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其他公安法律法规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强。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应结合当前警务公开、执法活动等具体警务活动中一些法律方面不足展开调研,就公安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其它警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报告,缩小警务公开与实际执法的差距。建议在全国的每年2月(《人民警察法》颁布的月份纪念活动)开展警察法规宣传活动,同时建议各级人大象对其它法律监督一样,适时开展《人民警察法》贯彻落实的专项检查,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
    7.开展警务公开研究活动,搞好成果的推广和转化,使警务公开充满活力。警务公开具有长期性、持久性,公安工作存在一天,警务公开就应当开展到哪一天。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民答应当树立警务公开长期作战思想。警务公开工作必须把长远目标与近期打算结合,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这方面调查研究,并认真做好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工作。
    8.加大警务公开内外监督力度,建立警务公开的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警务公开社会氛围。由于警务活动本身的运动特性决定了警务公开工作的动态监督,根据目前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实际,建议由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归口管理,改革过去那种多头管理、监督不力的作法。警务公开后的监督是两方面的,在警务公开活动中,各级公安机关及其纪委、警务督察部门,要认真落实公安部公通字(1999)43号、公督(1999)28号和公通字[2001]11号等文件精神,在落实上下功夫。各级纪检、政工、法制等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针对容易滋生问题的留置盘问、立案、强制措施、赃物赃款、财物和扣押等环节公开办理程序,加大监督力度,不能失信于民。同时,应当尽力解决警务公开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确保警务公开承诺的兑现。在目前严峻的执法形势面前,加强社会道德建设的同时建议各级党委政府成立维护警察权益委员会,依法追究违警责任人的违法责任。一手抓警务公开,一手抓监督,依法打击违警违法人员,净化警务公开社会环境,这就是建立警务公开长效机制的源泉和途径。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警务公开整体推进依法治国、依德治国的进程。
    总之,警务公开是一个复杂而凝重的课题,要研究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在警务公开中,只有我们每名人民警察从小事做起,认真学习和思考,才无悔于警察这个职业,无愧于“人民警察”这个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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