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警察首次上刑庭作证
一起毒品案中,因为对被告人的抓获经过有异议,应辩护人和检察院的申请,日前,法院让办案的一名人民警察和一名协警出庭作证。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昆明首例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件。
抓获被告人出现两个版本
这是一起普通的毒品案。25岁的苏某某是东北人,长期在西山区卢家营新村租房住。去年10月9日 ,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和协警杨某对卢家营新村54号出租屋进行检查时,房东告诉民警:“此2人形迹有点可疑。”
张某某和杨某来到3楼房东所指的门前,敲了敲房门,里面一女子应声来开门。门一开,张某某就闻到房间里有特殊的香气,“可能是毒品”,张某某很警觉,发现该女子在房里吸食毒品,推门进去检查。正检查时,外面来了3名男子准备进屋,苏某某走在最后,看到房内有警察,他转身上了4楼。苏某某身背一黑色的双肩包,他上楼时,细心的张某某就盯着他。等他下来时,盘问他来找谁。苏某某神色慌张,说不出个所以然,佯装接电话又下了楼。
民警张某某控制着屋内的3人,让协警杨某下楼去“抓”苏某。这时苏某已将身上的黑色背包交给一楼麻将馆内熟识的老板娘,当老板娘和苏某某交接包时,杨某出手“抓获”了苏某某。进派出所后,还没等警察打开包里的东西,苏某某自己就承认“里面有毒品”。经查,苏某某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7.37克。
很快,他被西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诉上法庭。可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警方提供的证据之一——抓获经过和被告人当庭陈述的抓获经过竟出现两个版本,这关系到被告人的自首问题,检察官当庭提出等调查清楚后延期审理。
警察出庭作证“还原”事实
原来,警方提供的抓获经过,写的是杨某“抓获”被告人苏某某时,当场打开他的背包,发现里面装的是毒品,这表明人赃俱获。而苏某某在法庭上供述,警察“抓”他时,当场打开了他的背包,并没有发现毒品。而是到了派出所,他自己“自首”说出了背包里有毒品。
发现毒品只是个时间上的前后,可被告人代理律师却认为,按照苏某某的陈述,他是自己交代了背包里面有毒品,交代在先,查获在后,应该认定为自首。
抓获经过出现两个版本,谁真谁假?“我们建议法院通知相关抓获人员及提取人员出庭作证。”庭后,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和辩护人都提出了这一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警察和协警的证言至关重要。法庭同意通知证人出庭。
日前,西山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作为证人的张警官在庭前说出事情的真实情况。原来,那天他在3楼控制着另外3个人,是协警杨某下去抓的人,抓获经过里写“他和杨某一起抓获苏某某”确实不属实。对于提取毒品,也并不是当时提取的,而是到了派出所,苏某某说“包里有毒品”,他们才开包检查出来的。另一证人协警杨某的证词和张警官的一致。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没有认定苏某某自首,最后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8年。
有利于加强证据意识
此案是新刑诉法施行后,昆明公安机关民警承办人首次出庭作证的第一案。
西山区检察院公诉一科副科长张丽云称,人民警察作为查办案件的参与人,特别是在执行传唤、看管、搜查等任务时,往往都是现场目击证人。“新的刑诉法修改后,加强了证人出庭必要性的规定,通过此案的办理,对公安机关民警如何在工作中加强责任意识、证据意识、合法意识,起到了教育警示的作用,对于检察机关如何适应刑诉法深化‘检警协作机制’也做了有效的尝试。”(昆明日报 首席记者雷晴 通讯员何敬彬)
随评
警察出庭作证强化证据意义
西山区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是昆明公安机关民警承办人首次出庭作证的第一案。警察作为查办案件的参与人,也是现场的目击证人。因此,推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是警察的职责所在,也是强化证据的意义所在。
新刑诉法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院可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这就加强了证人出庭必要性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民警如何在工作中加强责任意识、证据意识、合法意识,起到了教育警示的作用,对于检察机关如何适应刑诉法深化“检警协作机制”也做了有益的尝试。
从刑事诉讼理论上来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开庭时,组织案审的民警到庭旁听,可以教育民警摒弃以往存在于办案过程中搜集证据过于随意、缺少责任心的现象,保证在侦查环节强调取证手段合法、有效。
英国有句著名的箴言:“警察是法庭的仆人”,此话虽有些偏颇,但出庭作证是警察的当然义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刑诉法经修改后再次强调了证人出庭的证据意识。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未来办案警察出庭作证应该成为常态。
警察出庭作证强化了证据意义,但应建立和执行对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保护制度。因为不少案件的组织性和高度危险性,使得侦查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极大的威胁,所以为保障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可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甚至可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昆明日报 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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