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首次研讨犯罪资产追缴 严厉打击严重腐败犯罪等
中美犯罪资产追缴研讨会今天(29日)在京举行。中美两国专家、执法官员首次以犯罪资产追缴为主题,对中美两国合作追缴犯罪资产、资产没收、返还和资产处置和管理法律制度以及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进行了专题研讨。
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司长郭建安表示,犯罪资产跨国、跨境转移不仅给当事人和当事国政府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社会公正,并对国际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中美两国司法和执法机构应充分认识到加强犯罪资产追缴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联合国相关公约和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关于犯罪资产追缴和返还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国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犯罪资产追缴的履约能力,更加务实地开展国际合作,严厉打击跨国、跨境犯罪,包括严重腐败犯罪。
据介绍,中美两国政府在过去的13年里成功召开了10次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会议(JLG)。双方在去年华盛顿会议上明确提出,加强在追缴犯罪资产领域里合作 不但是两国政府的共识,而且是两国执法、司法合作的重中之重。(赵阳 蒋皓)
新刑诉法助力检察机关境外追赃 生效判决将成追缴犯罪资产依据
记者从今天举行的中美犯罪资产追缴研讨会上了解到,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将有力促进我国检察机关运用新刑诉法,追缴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
据介绍,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运用查封、冻结和扣押等措施与相关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合作,一种是以调查取证为目的的合作,即为完成我国的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需要被请求国的相关证据资料来支持刑事诉讼而采取的临时冻结、扣押措施的合作;另一种是以没收追缴返还为目的的合作,请求返还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赃款赃物或犯罪所得,向外国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协助请求,采取临时冻结或者扣押。
据了解,新刑诉法就检察机关对犯罪资产采取的有关措施,增加了"查封"的措施,并将原条文中的"物品"修订为"财物"。
据介绍,扣押、冻结只是短期的临时措施,检察机关需要扣押每隔半年去续扣、续冻,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同时这些财产也无法得到处理,查封措施的增加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此外,将"物品"扩大到"财物",能更有效地对变换了资产形式的被转移犯罪所得进行追缴。
又讯 记者赵阳 见习记者蒋皓 记者从今天举行的中美犯罪资产追缴研讨会上获悉,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后,我国法院可以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做出生效判决,作为追缴被犯罪分子转移到境外犯罪资产的依据。
据了解,根据修改前的刑诉法有关规定,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时,刑事诉讼程序无法启动,其违法犯罪所得资产也就无法从刑事诉讼角度进行有效追缴。2006年2月我国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规定请求缔约国出具生效判决后,被请求缔约国应予没收财产并返还请求缔约国,但返还资产的前提是请求缔约国已作出生效判决,除非对方放弃此要求。因此,当犯罪嫌疑人将犯罪所得转移到境外,我国向其他国家请求冻结、查封或追缴犯罪资产时往往拿不出生效判决。
据介绍,新刑诉法实施后将有效解决这一难题,有了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国内财物可先行没收防止转移,对已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财产,申请外国协助开展扣押、查封、返还等程序时也提供了依据,整个流程会大大简化。如果涉案资产转移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生效判决更是请求其他国家返还资产的重要依据。(赵阳 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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