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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探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警务化的理论与实践

来源:青年导报网 作者:李建军 张勇军 发布时间:2012-06-25 08:12:53 浏览次数: 【字体: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警务化的理论与实践
“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法院形象,阻碍了法治建设进程。为此,中牟法院党组经过反思,提出了执行警务化的改革新思路。
一、执行警务化的理论基础
执行警务化就是指执行过程中送达、查封、扣押、搜查、拘留等行为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施,简言之就是法警执行。执行权包括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两种权能,两种权能分工合作、监督制约,共同完成执行权的功能。现行的执行体制是法官执行,执行权的两种权能由法官集中统一实施,不符合国家权力分配的原则,同时法官执行损害了法官公正中立的形象,弱化了执行的强制性,助长了“执行难”的蔓延。从权力的特性考查适宜的权力行使主体,应当由法警行使执行实施权,实行执行警务化。
二、执行警务化的优越条件:
1.法警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具备准武装性质,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天生具有机动性和威慑力。2.法警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3.法警普遍年轻化,体质好,加上特有的管理机制,能够抓住执行机遇快速出击,第一时间处置好突发事件。4.法警学历高,头脑灵活,爱学习,能够很快掌握执行知识,创新执行技巧。
三、执行警务化的法律依据
1.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其与执行有关的职权包括: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没收活动,执行死刑等,法警的职权很明确。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没收需要执行裁判权和实施权共同结合完成,裁定的作出属于裁判权的范畴,法官行使该权力属于“参与”,而实施权由法警实施也是“参与”,两方面都叫“参与”,而执行实施权由法警行使,才是最为正确和全面的理解。2.《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注该条是经2006年修正后的排序,未修正前是第四十一条)但是人民法院的职务序列中没有执行员职务序列,执行员的产生程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司法行政人员、法警均可担任执行员。3.在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设立之初,该以什么样的形态出现,并没有统一成熟的模式。少数法院却进行了大胆探索,使执行工作走上良性循环轨道。这种成功的模式就是执行警务化,设立法警执行机构。4.执行警务化能够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机构改革的预期目的。一方面,执行实施权由法警行使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法警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上级法警机构有权对下级法警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调配,从而能够实现“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的目的。
四、中牟法院执行警务化的实践情况
中牟法院党组提出执行警务化的构想之后,到执行机构改革之前,先进行了执行警务化的试点工作。自2008年4月起,法警队与执行局采取单、双月收案的方式轮替收案,展开了执行工作的明争暗赛。经过一年的试点实践,法警执行案件取得了显著效果,坚定了院党组实行执行警务化的决心。于是,院党组于2009年4月份对执行机构进行了改革。
中牟法院的改革方案以河南省台前县法院的改革方式为参照,采取了执行局与法警队合署办公的方式完成了执行机构的改革。执行局对所有执行案件负责。执行局保留综合处负责执行裁判和综合事务性工作。两个执行庭予以取消,原执行人员根据各自情况合理分流到法警队和其他业务部门或者综合部门。法警队划分为三个中队,其中两个中队以执行工作为主,警务工作为辅;一个中队以警务工作为主,执行工作为辅。执行工作归执行局统一调配,重大警务活动由法警大队报知执行局后进行安排。执行局局长负责执行局和法警队的执行工作。执行局政委负责综合处和政治思想工作。执行局副局长分管一中队的执行工作。法警队大队长负责全部警务工作并分管二中队的执行工作。法警队政委分管三中队的执行工作。三个副大队长分别直接领导一个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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