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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探索

构筑预警安全网络 坚持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

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 作者:唐军 发布时间:2005-06-13 16:50:48 浏览次数: 【字体: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9月24日电  情报信息是科学决策的基础,及时的情报信息是赢得主动的法宝,精确的情报信息是克敌制胜的利器。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树立情报信息工作是第一警务的观念,积极构建覆盖全社会的预警安全网络,不断提升预警"先期发现"、打击"首发命中"的能力,努力开创新时期公安工作的新局面。

    一、构建"五大网络",形成畅通的情报信息渠道

    当今社会,情况千变万化,信息稍纵即逝。实施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公安机关必须在占有资源、畅通报送渠道上下功夫,切实建立起覆盖广、战线长、节点多的情报信息网络。

    构建情报信息"全警网"。要教育广大公安民警尤其是基层民警增强情报信息意识,提高敏锐性,善于发现、捕捉和收集各类情报信息。各警种、各部门要紧密自身职能,创新思路,及时收集掌握各类情报信息。广大民警要充分发挥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在第一时间内收集上报重要信息。

    构建情报信息"政府网"。公安机关要与信访、国土、建设、城管、民政、认识、宣传等部门保持固定的联系渠道,形成制度,定期开会,及时互通情况,掌握各类维护稳定信息。要帮助这些部门如何收集、整理、传递信息,培养一批情报信息工作骨干。

    构建情报信息"社会网"。在各个阶层、各个方面广泛布建治安信息员,特别是在修理铺、宾馆饭店、收旧行业和二手机、机动车交易市场以及出租车司机、医护人员中物建治安信息员,确保公安机关"耳聪目明",及时发现线索、掌握情况。

    构建情报信息"攻坚网"。建设和使用隐蔽力量,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专门工作。要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阵地、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积极布建特情耳目,获取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情报信息。要在培养发展"尖子"特情上下功夫,及时消除盲点,提高质量,做到"未动先知、欲动必知"。

    构建情报信息"群众网"。大量情报信息直接来源于广大群众。公安机关要拓宽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发动群众,充分调动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提供情报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加强110报警服务台和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建立手机短信报警等新途径。对一些重大案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张贴布告等形式适当公开案情,悬赏举报。

    二、建立"三大机制",努力提升首发命中的水平

    实施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建设,做到收集规范、传递快速,研判精制、应用准确,发挥情报信息的最大效能。

    完善情报信息管理机制。目前,要针对情报信息"各行其事、交叉重复"的现象,建立完善的情报信息管理机制,明确主管部门,负责面上情报信息的扎口上报、分析研判和组织协调,各警种各部门要明确专职情报信息工作人员,服从服务于扎口管理部门。

    建立情报信息研判机制。面对广量大的情报信息,情报信息扎口管理部门,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分门别类,归纳提炼,发现规律,在"精加工"上下功夫、求突破、见成效,多出有思路、有经验、有预见、有价值的综合性情报信息;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也要适时开展情报信息的研判工作,对动态治安提出工作建议。

    健全情报信息应用机制。对各类深层次、前瞻性、综合性情报信息,要根据内容或涉密程度,运用公安信息网、内部通报、手机短信等形式,对本系统、本单位进行预警通报,实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应地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实现精确打击犯罪、指导防控的目的。

    三、健全"四道保障线",确保情报信息战略可持续发展

    实施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必须从组织领导、人员力量、经费投入、纪律制度等方面,为情报信息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推动情报信息工作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组织保障。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情报信息工作机构,加强对情报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适时牵头研判情报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素质保障。加强情报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引进、充实一批综合分析能力强、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同志到情报信息工作岗位;加强对情报信息岗位民警的教育培训,特别是加大写作、综合分析和计算机网络知识的培训力度。

    经费保障。在公安经费年度安排中列支一定比例和数量的情报信息工作经费;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等硬件装备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情报信息数据库建设完善和应用系统的规划开发,便于查询、比对、分析,服务基层、服务实战;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表彰情报信息工作优秀单位和民警及提供有价值情报信息的群众、治安信息员和特情耳目。

    制度保障。建立健全责任查究制度,一旦发现迟报、漏报、瞒报或严重失实的,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及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进行提醒警示、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新华网-江苏频道( 2004-09-24 08:5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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