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省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严惩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维护广大群众及儿童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拨打省公安厅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举报电话020-83110906、登陆平安南粤网站(网址:http://www.gdga.gov.cn)、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
第二条 根据群众举报的拐卖犯罪线索,每抓获一名我省公安机关管辖的拐卖儿童案件的犯罪分子,省公安厅奖励人民币5000元;每解救一名被拐卖儿童,省公安厅奖励人民币1万元。单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为人民币5万元。
第三条 对通过群众举报抓获拐卖儿童犯罪分子或解救被拐卖儿童的,由省公安厅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认定符合奖励标准后,通知举报人到省公安厅领取奖励金。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举报人的资料予以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人的资料对外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省公安厅刑侦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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