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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探索

厦门警察出庭作证被立法认可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06-05 18:18:49 浏览次数: 【字体:

 

      在许多人眼里,“证人出庭作证,就好比一道照亮整个法庭的光束。”新华社昨发布消息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于5月底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其中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此决定的亮点之一。此次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警察出庭作为证人的资格,这无疑是对我市在全国首倡警察出庭作证制的充分认可。

  2007年10月1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厦门湖里区政法委的牵头下,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若干实施意见》,侦查人员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就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出说明,并接受法庭质证。

  湖里区法院侯春盛副院长说,建立完善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将更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

  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警察,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把其证言拿到“阳光下”晒一晒,这正是法治建设的进步,也是庭审改革中跨时代的一步。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5月30日联合发布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于辩方提出刑讯逼供问题的案件也要求讯问人员出庭作证,该做法也得到最高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推广。

厦门警察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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