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职员职务套改实施方案》出台
今天上午,青海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职员职务套改会议在西宁召开。记者在会上获悉,青海省为做好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职员职务套改工作,解决基层民警职级待遇普遍偏低问题,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安的通知》精神,制定出台《青海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职员职务套改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依法实施、改革创新,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重点解决基层公安民警工资待遇。套改范围的对象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派出机构具有公务员身份、在编在岗、已评授人民警察警衔的人员和现在公安机关执法勤务岗位工作,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同时,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在本次套改中,暂不划分综合管理类,除符合警官职务条件以外的人民警察均纳入警员职务套改。
《方案》规定机构分类标准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凡机构分类与国办《意见》不一致的,以国办《意见》为准。同时具有综合管理职能和执法勤务职能的内设机构,按照执法勤务机构套改。执法勤务机构内部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按照执法勤务机构套改。除指挥中心、派出所、监管所、车管所外,执法勤务机构均实行队建制,机构和人员均使用队建制称谓。
《方案》规定,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为尽管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公安民警实行警官职务序列,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公安民警实行警员职务序列,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公安民警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出台前,从前警务技术工作的公安民警暂时按照其所在单位担任警官职务或警员职务进行套改;公安民警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警官职务、警员职务或者警务技术职务。
此外,《方案》指出套改重点对执法勤务机构中的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三类人员,分别规定了可以“高套”的条件。此次规定的“高套”政策属“一次性”政策,重点针对执法勤务机构中部分工作年限较长的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以此解决这三类人员的工资待遇。
据了解,此次套改工作自本月21日起实施,至8月31日完成,套改工作自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开始,最后实施省级公安机关套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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