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犯罪全球化 首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举行
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及腐败的全球化,这些犯罪交织在一起,成为对人类日益严重的威胁,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单独应付这种威胁,这就要求全球统一行动,逐步实现刑法(理论)的全球化。10月24日至26日,首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成功举行,来自联合国、欧盟的官员和美国、德国、法国、俄罗斯、日本等12个国家以及我国大陆、港澳台地区的刑法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专家近200人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刘家琛、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出席并致辞,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教授主持。会议期间,各国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广泛、热烈的研讨,针对日益严重的犯罪全球化浪潮,以跨国有组织犯罪为切入点,就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广泛合作,预防和打击犯罪,展开了深入的讨论。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刑法理论全球化的契机是日益严重的犯罪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全球化时代要求全面地促进各国刑法(理论)的改革、创新、融合与发展,实现法治和保障人权。
首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一致通过了由中、法、美、德、俄、日、意、西班牙等八国专家签署的《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宣言》。宣言表明加强全球合作,全面地促进各国刑法(理论)的改革、创新、融合与发展,逐步实现刑法(理论)的全球化的理念得到了国内外与会代表的一致赞同,为以后的国际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会议还决定以“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的名义向联合国申请参加明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通过十周年的相关会议和准备筹备成立“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基金会。本版摘登部分与会者的观点摘要,以飨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赵永琛:
中国在全球化时代面临着巨大的犯罪压力。中国在应对全球化犯罪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我们倡导在全球范围内,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加强反对恐怖主义及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合作,所以中国积极参加了历次反对恐怖主义公约、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反腐败公约。在区域组织内,中国也积极推动反对全球化犯罪的合作,例如我们与上海合作组织密切合作,缔结了一系列反恐公约。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在犯罪预防和控制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有些经验,我个人认为不仅具有中国性的意义,也具有世界性的意义,如中国创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等措施对世界是有启发意义的。
在国际执法方面,近年来,我们建立了联合国维和警察部队并积极参加联合国维和警察的执法活动,为在战乱地区维护和平作出了一些贡献。当然,从刑法角度来讲,我们在应对全球化犯罪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我国缔结了许多国际刑法公约(包括12部反恐及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14部反腐败公约等等),但是还是有很多内容尚未纳入到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之中。另一方面在刑法的全球化方面,还存在需要改进的方面,包括刑法理论、刑事诉讼法理论面临着更新,我国尚未制定出刑事司法国际协助方面的法律。
会议主席、中国政法大学何秉松教授:
从刑法的发展看,全球化是历史的必然。尽管有反全球化的运动,但是全球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是不可逆转、不可阻挡的。而我们的论坛及基金会正是顺应历史潮流提出奋斗的目标。我们中、美、法、德、意、俄、日、西八个国家的学者,共同倡导的是前所未有全球性的刑法改革运动。这个运动的性质和目的是:根据全球化时代的历史使命和时代精神,全面地促进各国刑法(理论)的改革、创新、融合与发展,以便在与犯罪作斗争中,建立全球性的法律基础,实行法治,保护和保障人权,并最终实现刑法(理论)的全球化。
当前全球化已经成为现实,刑法全球化也是现实。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三个议定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联合国反对恐怖主义的十三个文书的实施和执行。同时联合国正在积极准备缔结一个全面的反恐怖主义公约。所有这些,都标志着刑法及其理论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代,因为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将公约中规定的犯罪纳入各国刑法中。联合国关于有组织犯罪、反腐败、反恐怖的一系列规定正是刑法全球化的开端,具有非常重大的历史意义。我们的论坛及其基金会就是要联合更多的力量来共同完成这个历史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五局童碧山处长:
中国的公安机关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对策和做法包括:第一,中国政府和警方对打击有组织犯罪历来高度重视,我们始终把打击有组织犯罪作为打击刑事犯罪的重点,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扼制有组织犯罪的蔓延。2000年以来,我们组织了两次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我们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方针,力争将各种犯罪组织摧毁在萌芽状态。目前内地开展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是2006年中央政法委牵头,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政法部门,还有相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共同参与到这场专项斗争中来。有组织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纯依靠警方独立完成这项任务。第二,我们成立了专门的机构、队伍,对于有组织犯罪进行专业化的打击。第三,充分发动群众同有组织犯罪作斗争。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是我们打击犯罪的一项最重要的经验。这也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一条有效措施。第四,积极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加强与各国执法机关的情报交流。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代表西莫内塔·格拉西:
犯罪组织的活动不再局限于某一专门的领域。《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让人们意识到犯罪更加全球化,我们也需要全球化的合作。但是该《公约》只能影响国内立法,不能直接解决国家之间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联合。虽然已经有85%的国家基本同意这一公约,但由于不同法系之间的区别,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致。
比如,多数国家都有惩治洗钱的立法,但各国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种类不同。腐败问题与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来预防腐败,尤其是针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务员的腐败。公约也要求各缔约国对有组织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司法协助。只有各国合作,才能真正有效地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欧州议会议员皮诺·阿拉基:
现在我们打击有组织犯罪已经不再像30年前打击有组织犯罪那么容易了。从根源上讲,有组织犯罪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是一种非法的市场。它们最终的目的是经济利益。我们曾经以为有组织犯罪只是一
种暂时的现象,但现在看来,有组织犯罪已经是全球化的现象了。各国及联合国对有组织犯罪的反应如此之慢有很多原因,我想最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我们过去一直将主要的注意力放在了打击恐怖主义上,这使有组织犯罪有更宽松的环境发展。
现在的有组织犯罪产生了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首先,有组织犯罪更加国际化,组织形式也更具流动性和灵活性;其次,有组织犯罪与其他的犯罪行为,如腐败、白领犯罪等越来越混合,不容易区分;最后,不断地减少暴力手段的使用,除了极少数情况之外,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
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政务参赞孟葛岚:
欧盟对有组织犯罪建立专门机构的做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99年。保持高度的安全性以及个人的自由、安全和公正是欧盟处理问题的最高目标。
欧盟希望通过警方合作、司法协作以及在立法上不断趋向一致等方式来达到这个目标。在反对有组织犯罪方面,我们的成员国都有各自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因此要统一所有的内容是不太现实的。所以我们现阶段主要致力于就某些典型的有组织犯罪下一个各成员国都能够接受的定义,以便在这一问题上开展国家之间的合作。同时我们在有组织犯罪信息分享、信息分析、犯罪调查等方面都开展了合作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欧盟的经验表明,如果就某一大的问题达成统一意见有困难时,我们不妨将整个问题划分为小的问题并从中寻求合作的可能性。
法国国家犯罪研究所所长阿兰·博埃教授:
法国与中国之间在打击犯罪方面有着很好的合作。如果在对待犯罪及恐怖主义问题时,我们还采用一些过去落伍的方式,那么在这场战役中,我们肯定必败无疑。但是如果我们现在认识到要了解犯罪瞬息万变的形式并及时做出调整,那么我们还有胜利的机会。
但我们现在对犯罪的所知只不过是冰山一角。因此何秉松教授努力使各方有机会合作是十分重要的。犯罪组织已经与合法的企业相同了,是一种经济自由化的运作模式,如它们有自己的客户群、自己的管理层,有自己的营销及管理模式。可以说,欧洲的犯罪结构已经形成,黑社会犯罪已经实现了专业化,而且也为其他的犯罪团伙提供服务。目前欧洲的安全及司法部门有很多新的工作要做,我们也在思考新一轮的国际合作。只有我们携手合作,才能更好地发现犯罪的一些新动向,只有对犯罪现象有前瞻性的预见,才能更好地制定预防策略!
法国当代犯罪威胁研究所所长弗朗索瓦·奥教授:
现在法国、西班牙、英国、比利时及北欧的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也都有这些街头犯罪团伙的存在。识别街头犯罪团伙出现的要素:一是犯罪团伙都有自己的领地;二是他们有自己特殊的表达方式;三是其行为往往滋生其他犯罪;四是从成员加入团伙的程度以及时间,能够确定他在团伙当中的地位及权力;五是成员和团伙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期的关系。
在法国,我们实际上在发现这个现象之后十年左右,犯罪团伙这个概念才被公众所接受。2009年9月,法国内政部才第一次严肃地探讨这个问题,希望我今天的发言能够抛砖引玉,引起中方同仁对这个问题的早期重视,以期中方在这方面的研究比我们走得更远。
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阿纳特·辛恩教授:
联合国的国际性刑法对越来越多的国内刑法产生影响。只有了解其他国家的刑法,我们才能知道他国为什么这么规定。在德国,有组织犯罪并不是什么新的发现,但是从法律角度对有组织犯罪现象的讨论,直到30年前才开始。刑事诉讼法对有组织犯罪这种现象的解决,一直到1980年才开始。
在德国,解决有组织犯罪问题存在下列挑战:第一,到底什么是有组织犯罪?第二,如何从法律上规定有组织犯罪的形态?第三,怎样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才能更有效地追诉、打击有组织犯罪?对法治国家而言,追诉有组织犯罪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这是因为有组织犯罪的行为方式隐秘,并且将它们的网络渗入到经济以及政治领域。基于这种特性,要追诉有组织犯罪,就必需有别于一般措施的强有力措施。但是这可能较多地干涉公民的权利,因此要仔细考虑这类调查权限。因此要在刑事法上解决有组织犯罪现象,需要有别于追诉其他犯罪的追诉机制。
俄罗斯贝加尔国立经济与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列别兹卡娅·安娜·列奥尼多芙娜教授:
有组织犯罪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俄罗斯社会关系性质的变迁、对许多新型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保护的立法和适当的社会监督体系的缺失以及腐败现象的存在而造成的。
苏联解体初期,他们是利用武力和勒索并通过身体和心理的暴力方式来获取利润,但今天他们使用了新的暴力方式:经济和腐败暴力。职务犯罪如今仍继续小心地隐藏于幕后,从而造成了司法机关和国家机构体系的一并腐败。
苏联解体后,有组织犯罪的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解体初期主要实施普通刑事犯罪,而现在主要是经济型犯罪。据专家评价,当今俄罗斯的经济有22%直接或间接受控于犯罪集团和犯罪组织,同时他们也在继续加强对传统犯罪活动领域的控制。银行信贷业在有组织犯罪活动中占有显著的地位。犯罪活动跨国性质的扩大是俄罗斯有组织犯罪发展的趋势之一。
香港律政司副首席检察官沈仲平教授:
国家之间是有界限的,法律也有管辖权的限制。为了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我们必须联合起来,我们必须加强国际合作,我们也必须增强相互的信任和信心。当然,这都要以相互尊重为基本原则。我们必须尊重彼此的法律体制及文化传统。不同种类犯罪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为了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尤其是跨国有组织犯罪,我们就必须打击腐败犯罪、洗钱犯罪等相关犯罪。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普通法系的地区,我们期望与各代表团相互学习、分享,并进一步寻求全球化时代下有效遏制有组织犯罪的方法。
澳门检察院助理检察长宋敏丽:
澳门毒品犯罪案件一直在增长,并呈低龄化。澳门今年重新制定了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律。境外的犯罪分子携带毒品,在澳门境内有人负责接待,他们都是受人控制、独立交易的,但我们并不知道源头在哪里,因此很难从源头上打击。经常有人从境外将巨款汇入澳门,通过赌博来洗钱。现在有些犯罪分子也将在澳门实施犯罪的非法所得转往境外。
在2003年,澳门特区政府启动了完善洗钱犯罪的程序,在2006年制定了预防和遏制洗钱的法律,该法律仅有10余条,但是,该法律的进步很大,就是将洗钱罪从有组织犯罪防治法中脱离出来,表明洗钱并非以有组织犯罪的存在为前提。此外,洗钱的主体可以是法人,澳门规定了法人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对法人犯罪主体的处罚,法律规定了罚金和勒令解散两种。法人并非要求是合法成立的法人,也包括未经合法成立的社团。除该法律外,澳门还有若干配套的行政性法规。
台湾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柯耀程教授:
有组织犯罪发展的整个进化过程是从区域性、跨区域性到现在的跨国性。我认为恐怖主义不应该单纯视为一种有组织犯罪,当我们在理解所谓有组织犯罪的时候,大家需要把它区别是属于内国性的组织犯罪,还是属于跨国性的组织犯罪。为什么要如此区别呢?因为它与未来的刑事定罪问题,修正国内的法律规范和通过刑法的对抗手段相关,我们也能够很精准地知道我们所要对抗的对象到底是什么。
我们要检讨跨国的组织犯罪的犯罪过程,甚至包括后续的刑事追诉和国际合作,都必须要在自己的国内法里面找到一个最根本的法源,让其在国内法的刑法里面变成世界公罪,一个国家的刑法权才能扩散出去。
日本中央大学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学长井圆教授:
如果不与其他的社会手段相互配合,刑法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效果也不会太好。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各国必须联合起来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
日本有名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是雅库扎,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它们也与其他国家有组织犯罪集团联合起来进行犯罪。因此,各国联合起来共同对抗有组织犯罪是十分必要的。而惩罚共谋犯罪就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
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各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一些合谋行为本身规定为刑事犯罪,但日本刑法尚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日本现在的政府认为惩罚犯罪共谋的条款已经存在于法律当中,如犯罪预备条款中。但我个人认为这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当然,日本政府在实施《公约》方面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如建立了专门金融情报中心控制洗钱犯罪等。另外,在打击跨国人口贩卖犯罪方面,日本已经与美国、韩国、中国缔结了协定,在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正在扩大。
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开放大学弗朗西斯·穆尼奥·斯孔德教授:
西班牙刑法典中,隶属于非法组织、为非法组织提供经济或其他支持或者以其他方式为非法组织效力都是犯罪。认为组织行为本身并不是犯罪的观点是惩罚有组织犯罪的一个障碍。现在的趋势是对组织的行为进行惩罚。当然,组织本身并不能被监禁,但是可以采取其他的措施,包括罚金、没收犯罪的违法所得、禁止从事可能导致犯罪危害的商业活动,甚至解散组织等。
加拿大约克大学玛格丽特·比尔教授:
加拿大政府现在更加注重市场的变化而非单个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是因为市场的变化、对不同专业人士的需求、对开展生意(合法或是非法的)的更有效方法的需求等因素都会影响有组织犯罪的行为。与传统的严格的组织结构不同,现在的有组织犯罪拥有更加流动、灵活的协作网。这点是各国制定反有组织犯罪立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另一个变化是我们把越来越多的关注放在了评估某一具体犯罪活动所造成的损害,即使这一犯罪活动并非传统定义范围内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加拿大将参加犯罪组织活动、为犯罪组织犯下可起诉的罪行、教唆某人为犯罪组织犯罪、胁迫记者、联邦省或地方选举官员或在司法部门任职的人员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反对有组织犯罪的具体犯罪方面,加拿大在反洗钱、反腐败等方面都采取了措施。
荷兰乌特列支大学达米安·载池助理教授:
与其他国家的有组织犯罪相比,荷兰的有组织犯罪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的性质不同于意大利或美国黑手党类型的有组织犯罪。荷兰尚未出现能在全国或地区领域内控制立法或经济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第二,犯罪集团的结构比较松散。荷兰的犯罪组织非常小,以市场为导向,变化很快。很多是以小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很多犯罪行为与合法经济关系密切。很多人不属于任何一个组织。第三,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跨国走私犯罪领域,例如跨国走私毒品等。第四,暴力程度很低。
关于应对有组织犯罪的措施,在1993年之前,荷兰主要是针对毒品走私活动进行治理,但从2000年开始对组织犯罪活动采用如电话监听等侦查手段。2003年荷兰采取组织一系列非刑法的社会性措施来预防有组织犯罪,如对枪支犯罪、街头犯罪、贩毒等等,采用相似的干预措施,从根源上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地注重打击。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教授:
各国应如何有效地遏制、打击全球化的有组织犯罪呢?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各国应以国际公约为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基础。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政治宣言》、《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和《在处理毒品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的措施》等三项关于毒品、麻醉药品类的决议。其次,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我认为有些国家在这方面缺乏诚意,以各种借口不合作。我认为这是一种助长犯罪的趋势。最后,应进一步完善国内的法律制度,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提供良好的机制。
中信集团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赵景文:
在日新月异的全球化时代,人类已经能够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汇集全球性的智慧来解决人类面临的各种问题。但是,全球化也带来众多负面的东西,那就是犯罪的全球化。犯罪的全球化对各个国家的刑事法律科学与刑事政策科学,无论从观念上,还是从研究方法上都产生巨大的冲击和影响。能否妥当而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是对我们人类生存能力和智慧的重大考验。
论坛简介
“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IFCCLGE)目的是逐步实现刑法(理论)的全球化。论坛为期10年,每年10月举行一届会议。论坛以中国政法大学两个著名的研究中心(恐怖主义与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心、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为依托,广泛联合国内外其他科研机构深入展开有关问题的科学研究。同时会议决定建立一个“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基金会”,从今年开始,向国内外广泛募集基金;组建一个强大的顾问委员会,聘请政法部门高级官员和理论界的杰出学者担任顾问。现已聘请的顾问有:张军(最高法副院长)、罗锋(原公安部副部长)、孙谦(最高检副检察长)、张苏军(司法部副部长)、戴玉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陈光中、高铭暄、马克昌、王作富、储槐植、康树华、何勤华。论坛还建立了一个网站(www.ifcclge.com)、一个专家库和一个编辑部。论坛将逐步扩大与会国家,与更多国家的专家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并将邀请更多的国外专家参加基金会的领导,使之最终成为一个真正的国际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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