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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探索

解疑释惑也是警务要义

来源:东方网 作者:沈栖 发布时间:2009-11-29 09:10:40 浏览次数: 【字体:

 

      警察在执行警务的过程中,遇到质询的当事人,一个敬礼,一个“请”字,改进了执勤的作风,改变了执法的形象,拉近了警察与民众的心理距离。

  然而,警务执勤是一项十分具体而细致的职务行为,面对的又是各色人等,因此,警察不能止于一个敬礼,一个“请”字,他还应对当事人有一个必要的解疑释惑,否则,当事人即使受了处罚也不明就里,内心自然不服,也不会惩前毖后,以防重蹈覆辙,甚或遇上顶真的人,为讨个“说法”与你对簿公堂也难说。检视我们的警务执勤,解疑释惑并不“到位”,这也许是公众对警察的警务执勤常有微词的一个主要原因。

  这里,不妨说一则我亲历的事例――

  今年年初,朋友驱车邀我去江南的一个中等城市观览。抵达时已是傍晚,朋友驾车刚拐入一条较窄的马路,即被正在执勤的警察拦下,一个敬礼,一个“请”字,然后撕下罚款单。我们要求警察解释罚款的原因,他却一脸不屑,“你自己做错了,还不知道?”“不要以为你们是上海人,就可以在我们小城市里为所欲为,我们也有交通规则。”“罚点钱,买个教训。”如此的不着边际的话说了一篓子,就是没有对为什么要罚款作一星半点的解疑释惑,着实令我们一头雾水。警察走后,我走到拐入口看个究竟,原来上端有一块“单行道”的标志牌,但被路边茂盛的树叶所掩盖,再说暮色笼罩,对我们外来人而言,一个疏忽而违章在所难免。你警察尽可照章办事,该罚款的理应罚款,受罚者不必违拒,但受罚者提出疑惑,要求警察予以解释,乃是公民的权利。警察并不能因为当事人违章而无视他的这一权利。

  相对公民的这一权利,警察对当事人处罚时解疑释惑便是他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有义务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你为什么受处罚?你违反了哪条规定?警方处罚你的依据是什么?甚至还要告诉当事人,倘若你不服这一处罚,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提出你的诉求,决不可一罚了之。当受罚的当事人要求解疑释惑时,警察置若罔闻,那更是“离谱”了。警察执勤无疑是履行一种公权力,但它不能肆意侵犯公民的私权利,从这一角度推论,警察和当事人的人格是平等的。换言之,警察在执勤时可以质询当事人,也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质疑;警察必须对违章的当事人作出处罚,而当事人也理应对自己受罚讨个“说法”。唯其如此,施罚者正大光明,受罚者心服口服。警察多做些解疑释惑的工作,对当事人来说,有利于理顺情绪,平衡心理,化解矛盾,不使质询成为斥训当事人,不使处罚成为挑战私权利,引发双方冲突。反思杨佳事件,倘若执勤的警察多些耐心,多些真诚,在质询和处罚过程中多些解释,也许会是另一种结局。

  常识告诉人们,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一旦违法违章,他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故意”和“过失”在量刑或处罚中是有区别的。警察面对的大多是违章的民事行为,不可否认,有些人的违章是故意为之,存有侥幸心理,企图规避法律,同样不可否认,大多数当事人是在不知不晓、不明不白的情况下违章的,对后者,警察多做些解疑释惑的工作就显得尤其必要。让人们多了解一些法律规定,多知晓一些违禁条款,以规范自己的行为,提升公民的素质,这不正是包括警察在内的执法者的执法要旨所在吗?

  时下盛行“以人为本”,我认为,这一理念也应进入警察执法的场域。处罚无疑是一种严肃执法的举措,但它不应是执法的全部,有时从人性关怀的视角,它也不是罚款“没商量”的。我手头恰好有一份2009年10月20日《济南日报》的剪报,题目叫《我在意大利扔家电的经历》,说的是作者刚去意大利不久,家中的一台电视机坏了,他将它扔在路边的垃圾箱,被两位巡逻的警察发现,然后告知要罚款。面对作者一脸的疑惑,警察作了耐心的解释。原来,胡乱处理电子垃圾会对人类的生活环境造成破坏性的影响,所有废旧电子产品一律不能私自处理,而要交给生产厂家,再由厂家统一送往政府指定的工厂进行科学的无公害处理。私自处理废旧电子产品在意大利是一种违法的事情。在得知这些情况后,作者对两位警察表示了歉意。而警察不仅对这位“不知情者”网开一面,还给这个牌子的经销商打了电话,通知对方来取走这台电视机。警察处理这一事件,颇为理智,既有原则性,又不乏人性化。

  如此“以人为本”的执法,人们自然对警察多一份敬重,对警察的工作多一份理解,对“金色盾牌”的神圣天职多一份倾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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