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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探索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来源:公安部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06-17 09:08:25 浏览次数: 【字体:

 [ 主持人 ]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关注公安部网站的在线访谈。我们都知道,最近公安部刚刚推出了《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这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群众生活的实际需求,对现有的管理模式进行的及时改进和调整。为了让大家更详细地了解《措施》实施后将为我们生活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便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李江平同志介绍《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的有关情况,并和网友们在线交流。李局长,你好! [  2009-06-16 15:03:10  ]  
 
 [ 李江平 ]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来到公安部网站嘉宾访谈栏目,向大家介绍我们交管部门推出的《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的相关情况,同时也想听取广大网友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2009-06-16 15:03:58  ]  
 
 [ 主持人 ]  我们都知道,交管部门不仅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业务部门,更是和老百姓联系最密切的警种之一。近年来,交通管理工作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创新观念,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在修订部令及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特别是此次《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在5月中旬正式对外发布以来,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首先我想请李局长介绍一下十项措施出台的一些总体情况。 [  2009-06-16 15:05:25  ]  
 
 [ 李江平 ]  近年来,公安部通过修订部令等形式,出台了一系列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2003年8月,公安部推出30项便民利民措施,涉及交通管理17项。2004年5月,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通过制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4个部门规章,推出简化办证程序等30多项便民措施。2007年5月,出台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推出了简化办事流程、取消部分审批程序、延伸服务窗口、改进车辆号牌选取方式等22项便民措施。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推出了公开证据、事故快处快赔等12项便民利民措施。2009年4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推出7项便民措施。 [  2009-06-16 15:08:03  ]  
 
 [ 李江平 ]  近期,公安部交管局按照公安部党委的要求和部署,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目的是最大限度为群众提供便利和优质服务。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选取了十项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比较强的措施,5月15日正式面向公众推出,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涉及交通管理综合方面的措施有1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面有6项,交通事故处理方面2项,秩序管理方面1项。 [  2009-06-16 15:09:47  ]  
 
 [ 主持人 ]  能不能简单介绍一下十项措施的具体内容? [  2009-06-16 15:10:26  ]  
 
 [ 李江平 ]  好的。第一条措施是实行车管所“一窗式”综合服务,所有业务受理窗口均可以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第二条是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向车管所传输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群众不必再到车管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2009-06-16 15:11:16  ]  
 
 [ 李江平 ]  第三条,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选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预约驾驶人考试、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备案变更登记信息或者查询交通违法信息等。第四条是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车管所下放到县(市)车管所。具备条件的交警中队可以受理或者办理部分业务。 [  2009-06-16 15:12:33  ]  
 
 [ 李江平 ]  第五条,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设区市的商业中心、社区、大型企业等场所或单位,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为群众提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以及代办或者受理、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补证、换证、身体条件证明提交、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业务。 [  2009-06-16 15:12:49  ]  
 
 [ 李江平 ]  第六条,试行在下乡汽车摩托车销售点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委托车辆销售单位代办牌证。七是定期组织民警下乡,为农民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及其驾驶证申领等业务。 [  2009-06-16 15:13:23  ]  
 
 [ 李江平 ]  第八条,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对轻微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快速理赔。九是在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交通事故法庭,方便群众及时申请法律救济。 [  2009-06-16 15:13:39  ]  
 
 [ 李江平 ]  最后一条是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  2009-06-16 15:14:17  ]  
 
 [ 主持人 ]  我们首先注意到了第一条措施中出现的新名词——“‘一窗式’综合服务”,许多网友都觉得比较陌生,请您给大家来解释一下。 [  2009-06-16 15:14:26  ]  
 
 [ 李江平 ]  所谓的 “一窗式”综合服务,就是要求车管所业务大厅的所有业务受理窗口都可以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主要是为了和当前大部分车管所业务大厅实行车辆和驾驶证业务分开区域、分开叫号、分开办理的模式相区别。 [  2009-06-16 15:15:55  ]  
 
 [ 主持人 ]  为什么要实行“一窗式”综合服务? [  2009-06-16 15:16:20  ]  
 
 [ 李江平 ]  主要是因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由于车辆和驾驶证业务数量不平衡,导致车管所有的窗口业务量大,群众排队等候现象严重;有的窗口业务量小,造成了一定的资源浪费。因此,我们规定所有地市车管所和县级车管所,在加强对窗口民警业务培训的前提下,实行“一窗式”综合服务,所有业务受理窗口均可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群众排队等候的时间。 [  2009-06-16 15:17:02  ]  
 
 [ 主持人 ]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极大地改变了普通老百姓的生活,让人们足不出户就能够享受到许多便利。我们同时也注意到,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来推进网上服务、电话服务是此次十项措施的一个亮点,具体是如何体现的? [  2009-06-16 15:17:48  ]  
 
 [ 李江平 ]  通过互联网办理车管业务是信息化社会的发展方向,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为群众提供服务便利的必然要求。 [  2009-06-16 15:18:23  ]  
 
 [ 李江平 ]  首先,按照新措施,将实行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向车辆管理所传输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持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以及年龄为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应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向车管所提交身体条件检查证明。目前,机动车驾驶人要先到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领取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检查证明后,再到车管所提交。实行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向车管所传输身体条件证明信息后,群众无须再往返车管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2009-06-16 15:19:12  ]  
 
 [ 主持人 ]  按照新措施,通过互联网、电话还可以办理哪些交通管理业务? [  2009-06-16 15:19:55  ]  


 
 [ 李江平 ]  根据《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选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预约驾驶人考试、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备案变更登记信息或者查询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等。其中,办理选定机动车号牌号码业务,群众可按照号牌编码规则通过互联网和电话预先编排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车管所就可以直接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办理预约驾驶人考试、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备案变更登记信息业务,群众可通过互联网或电话提出申请,车管所受理审核后,结合邮寄、快递等手段,将相关手续或牌证邮寄给申请人。 [  2009-06-16 15:20:45  ]  
 
 [ 李江平 ]  此外,还可通过互联网、电话提供交通违法信息查询、业务咨询等服务。实行群众通过互联网、电话办理车管业务,使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一些业务,即使去车管所也可以大大减少排队等候时间。 [  2009-06-16 15:21:21  ]  
 
 [ 主持人 ]  通过互联网、电话办理车管业务,为什么只在部分大城市实施? [  2009-06-16 15:22:32  ]  
 
 [ 李江平 ]  考虑到通过互联网、电话办理车管业务,要协调相关部门,而且受技术、资金等条件制约,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规定先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车管所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在所有的车管所推行。 [  2009-06-16 15:23:27  ]  
 
 [ 主持人 ]  刚才您提到的互联网、电话办理业务的普及容易受技术、资金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制约,特别是对于广大农村群众来说,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也需要一个过程。那么,在制定措施的时候,在服务农村、服务基层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  2009-06-16 15:24:06  ]  
 
 [ 李江平 ]  第一个方面就是业务下放。目前,我国大部分县乡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办理汽车类驾驶证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只能到地市级车管所或其分所办理,来回奔波,路途较远。 [  2009-06-16 15:24:50  ]  
 
 [ 李江平 ]  近几年,公安机关加强了基层基础工作,大部分县级车辆管所都有了固定的业务人员、办牌办证场所和设备,基本具备了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以及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换证业务的条件。因此,规定将所有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级车管所下放到县级车管所办理,方便县乡群众就近办理相关业务。同时,为了进一步延伸服务,新措施允许具备条件的交警中队受理或者办理部分交通管理业务,推行流动车管所上门服务。 [  2009-06-16 15:26:00  ]  
 
 [ 李江平 ]  同时,为配合国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3月20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调整管理模式,创新服务手段,开设专门业务窗口,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  2009-06-16 15:26:33  ]  
 
 [ 李江平 ]  为进一步为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登记提供方便,新措施规定,试行在下乡汽车摩托车销售点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委托车辆销售单位代办牌证。同时规定,定期组织民警下乡服务,为农民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及其驾驶证申领等业务。 [  2009-06-16 15:27:00  ]  
 
 [ 李江平 ]  第三个方面,就是组织民警下乡服务。目前,办理摩托车牌证和驾驶证业务主要集中在县级车管所,群众办牌办证往返较远。不少群众因此不办理摩托车牌证,不领取机动车驾驶证,造成车辆无牌无证行驶和无证驾驶等问题,成为农村地区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  2009-06-16 15:27:17  ]  
 
 [ 李江平 ]  为进一步方便购车农民群众办牌办证,《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规定,在农村地区推行车管业务上门服务,定期组织民警下乡,为农民集中办理摩托车牌证,同时通过专场考试、集中办理等方式,方便农民考领摩托车驾驶证。其中,针对一些农民群众文化程度低,不会操作计算机的实际情况,规定摩托车科目一可以由计算机随机抽题,以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  2009-06-16 15:28:47  ]  
 
 [ 主持人 ]  刚才的三项措施主要是向县乡、向农村倾斜。网友们也注意到,新措施中提出要在城市里的社区、商场等高密度人群聚集区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感觉上这是一项特别人性化的服务,从网民们的提问来看,也是最受欢迎的一项措施。 [  2009-06-16 15:29:11  ]  
 
 [ 李江平 ]  面对社会形势的发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与时俱进,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进一步延伸管理和服务,以适应管理服务对象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等新形势的需要。 [  2009-06-16 15:29:39  ]  
 
 [ 李江平 ]  2003年以来,各地先后试行在机动车交易市场、检测机构设置办理牌证、处理交通违法,并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大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特别是近两年,杭州、成都、昆明等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把管理和服务的触角向社区、向群众家门口延伸,在群众居住密集的社区、商场附近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事实证明社会效果是非常好的,大大方便了群众就近办理违法处理、事故处理和驾驶证等相关业务,并为群众提供宣传、告知、信息查询等服务,也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 [  2009-06-16 15:30:38  ]  
 
 [ 李江平 ]  因此,《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提出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设区市的商业中心、社区、大型企业等场所或单位,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为群众提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以及代办或者受理、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补证、换证、身体条件证明提交、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业务,这是建设群众家门口的车管所、社区里的交警队,是非常必要的。 [  2009-06-16 15:31:10  ]  
 
 [ 主持人 ]  李局长,许多网友都非常关心交通事故处理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事故损害赔偿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容易引起争议。网友们还想知道,事故处理时怎样才能做到既保护百姓合法权益,又保障处理质量和效率,在措施的制定时都有哪些考虑? [  2009-06-16 15:31:44  ]  
 
 [ 李江平 ]  此次措施的出台主要体现在了三个方面。 [  2009-06-16 15:32:33  ]  
 
 [ 李江平 ]  首先是提出了建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在实际执行中,许多机动车驾驶人因担心自行协商损害赔偿环节多,不方便,不愿自行协商,仍希望交警出现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解决这一问题,从2007年起,一些地方陆续出台措施,推行自行协商处理。如,南京出台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社会反响较好。 [  2009-06-16 15:32:50  ]  
 
 [ 李江平 ]  因此,《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规定,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组织经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各家公司派员进驻服务中心,方便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当事各方协商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陪,避免了以往当事各方因投保不同的保险公司而在保险理陪过程中往返各家保险公司。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选派事故处理业务能力强、民事调解经验丰富的民警进驻服务中心,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并协调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在车损评估中的矛盾等,从而实现对轻微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快速理赔。 [  2009-06-16 15:33:41  ]  
 
 [ 李江平 ]  从实施步骤上,将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率先推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推广范围,切实解决目前理赔难的问题,为群众自行协商损害赔偿提供制度保障。 [  2009-06-16 15:33:53  ]  
 
 [ 李江平 ]  第二个方面,就是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当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主要通过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两种渠道解决。但是,由于调解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占用了事故处理民警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影响了事故处理整体执法质量,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对周期较长,程序比较复杂。 [  2009-06-16 15:34:37  ]  
 
 [ 李江平 ]  因此,在借鉴浙江、四川等地经验基础上,在全国推行建立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整合人民调解的社会资源,形成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体系,拓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的纠纷解决渠道。《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规定,在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出现的纷争。 [  2009-06-16 15:35:22  ]  
 
 [ 李江平 ]  最后,就是建立交通事故法庭。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重要渠道之一,但由于一些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不熟悉,而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信息和程序上尚未实现有效衔接,造成部分当事人宁可放弃司法救济渠道,而选择信访等方式解决争议。 [  2009-06-16 15:36:06  ]  
 
 [ 李江平 ]  因此,《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规定,在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开展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法庭试点,由人民法院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常设的交通事故法庭,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充分利用先期给予、财产保全等措施提高执行力,方便群众及时申请法律救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009-06-16 15:36:58  ]  
 
 [ 主持人 ]  李局长,给我们解释一下什么是当事人自行选择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地?这项服务措施是基于什么原因实施的? [  2009-06-16 15:37:27  ]  
 
 [ 李江平 ]  考虑到当前公路交通特别是高速公路通达性日益提高,群众选择自驾车出行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地外的交通违法行为迅速增加,而当事人去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成本太高,造成部分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理。因此,规定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在本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  2009-06-16 15:38:06  ]  
 
 [ 李江平 ]  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宁夏、新疆等21个省(区、市)已经具备了上述措施的实施条件,其它省(区)正在积极开展有关准备工作。考虑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和证据资料跨省转递和传输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技术障碍,目前还不能实现当事人在省际间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法行为,待条件成熟后,我们将推出跨省范围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异地进行处理的便民措施。 [  2009-06-16 15:38:57  ]  
 
 [ 李江平 ]  同时,为了解决部分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地点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向当地银行缴纳罚款不方便等问题,我们还将继续推动各地研究实施省内交通违法处罚异地缴纳罚款的便民措施,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交通违法处罚,当事人可以在本省(区)范围内,自行选择任意地的银行缴纳罚款。 [  2009-06-16 15:39:40  ]  
 
 [ 主持人 ]  李局长,现在距离7月1日十项措施实施还有十多天的时间,各地的准备工作做得怎么样了? [  2009-06-16 15:39:56  ]  
 
 [ 李江平 ]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便民措施的实施非常重视。自5月15日我局推出十项措施后,各地迅速传达学习,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部署贯彻意见。按照积极稳妥、确保实施的要求,抓紧做好职责调整、业务培训、技术保障等相关准备工作。首先是抓紧进行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窗口民警和工作人员既能办理车管业务,又能办理驾管业务;同时,调整业务办理流程,增添相关设备,更新窗口标识,调整业务授权,保证车辆管理所“一窗式”综合服务顺利实施。 [  2009-06-16 15:41:14  ]  
 
 [ 李江平 ]  其次是积极组织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网络调试、登记软件安装等工作,推动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下放到县(市)车辆管理所。第三是主动与科技、医疗、保险、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协商,建立通过互联网向车辆管理所传输机动车驾驶人体检证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机制等工作长效工作机制。四是积极创造条件,对准备比较成熟的措施,主动提前实施。 [  2009-06-16 15:41:57  ]  
 
 [ 李江平 ]  北京车辆管理所及6个分所全部实现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一窗式”综合服务。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已在车辆交易市场、大型企业、社区警务室、机场等地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北京、辽宁、黑龙江、福建、四川、贵州全省(市)已实现互联网选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并开办网上预约考试、信息查询等业务。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对各地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支持,确保十项措施按期实施。 [  2009-06-16 15:42:38  ]  
 
 [ 主持人 ]  下面来回答网友的问题。 [  2009-06-16 15:42:50  ]  
 
 [ 主持人 ]  有网友问,目前,一些地方的假牌套牌车问题很严重,对此公安机关采取了哪些治理措施? [  2009-06-16 15:43:04  ]  
 
 [ 李江平 ] 
为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套牌假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问题,近年来,公安部交管局部署各地开展了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仅去年5月1日至7月31日整治期间,全国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632万起,其中,使用伪造或变造机动车牌证违法行为26.7万起,查获无牌无证机动车150.1万辆。通过专项整治,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  2009-06-16 15:43:57  ]  
 
 [ 李江平 ] 
另外,针对机动车号牌在生产和使用中存在的外观一致性差、防伪技术失效、防盗性能差等问题,2008年以来,公安部交管局组织对号牌防伪技术进行了改进,采取了统一标准字模、统一标准色板、统一反光膜等加强号牌生产厂家管理、提高号牌产品外观一致性的措施,并通过设置企业识别暗记、使用专门反光膜、改进号牌固封装置等方式,提高了号牌防伪技术含量,增加了号牌造假成本和仿制难度。

[  2009-06-16 15:44:29  ]  
 
 [ 主持人 ]  有网友问,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有哪些危害? [  2009-06-16 15:45:13  ]  
 
 [ 李江平 ]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日趋突出,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交通管理秩序、社会治安秩序。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从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看,主要表现为:(一)侵害守法群众的合法利益。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后,信息被记录在被套牌的机动车上,将自身的违法后果转嫁给守法群众,侵害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  2009-06-16 15:46:35  ]  
 
 [ 李江平 ]  (二)严重干扰交通管理执法工作。使用假牌假证和套牌的机动车隐藏真实身份,逃避道路交通违法监控,在路上行驶时有恃无恐,闯红灯、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现象突出,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有些假牌、套牌车为逃避交警检查,公然冲卡,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和袭警事件。(三)交通肇事案件难以处理。使用假牌假证和套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未上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受害群众的经济赔偿等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且这些车辆肇事后往往逃逸,案件难以侦破,给受害群众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 [  2009-06-16 15:47:02  ]  
 
 [ 李江平 ]  (四)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盗抢、走私或者报废车辆多通过使用假牌假证、套用其他车辆牌证等形式上路行驶,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作案工具,严重威胁着社会治安秩序。(五)偷逃机动车税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机动车登记前必须缴纳车辆购置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登记时要缴纳检测费、牌证工本费,登记之后还要缴纳车辆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税费。使用假牌假证和套牌的机动车不办理正式的注册登记手续,脱离公安、税务、交通等部门的监管,偷逃税费。如一辆用于营运的套牌车,每年偷逃的税费高达数万元、十余万元的费用,使国家经济利益蒙受损失。 [  2009-06-16 15:47:33  ]  
 
 [ 主持人 ]  有网友问,下一步,公安机关还将采取哪些治理措施? [  2009-06-16 15:49:29  ]  
 
 [ 李江平 ]  为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涉牌涉证整治力度,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切实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套牌假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问题。近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8月底,部署在全国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为重点,集中查处套牌假牌、挪用号牌、无牌无证、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  2009-06-16 15:49:53  ]  
 
 [ 李江平 ]  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期间,各地将根据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关于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以下五项重点工作措施:一是广泛开展宣传。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宣传驾驶套牌假牌机动车的危害性。组织警营开放活动,向群众展示查处套牌假牌等违法行为的执法装备、执法手段和整治成果,为整治工作营造声势和氛围。同时,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促使违法行为人自我纠正违法行为。 [  2009-06-16 15:51:16  ]  
 
 [ 李江平 ]  二是组织开展统一行动。要求各地针对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突出问题,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整治统一行动。相邻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跨省、跨市的查缉、布控、堵截联动机制,并组织开展区域性的统一整治行动。三是加大科技应用。要求各地加强科技应用,大力建设机动车查缉布控系统,完善套牌假牌机动车信息的录入、查询、比对等功能。充分利用交通技术监控、城际和公路卡口、车载查询终端、无线警务通等科技系统,对套牌假牌嫌疑机动车号牌进行自动识别、比对,及时发现嫌疑线索,提高查处效率。 [  2009-06-16 15:51:42  ]  
 
 [ 李江平 ]  四是完善查询手段。要求各地注意收集、分析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套牌假牌机动车信息协查通报系统,强化协查通报系统的查询功能;同时,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将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为各地提供跨省套牌假牌机动车信息查询服务,保障协查通报系统正常运行。 [  2009-06-16 15:52:09  ]  
 
 [ 李江平 ]  五是开展源头治理和服务。要求各地重点对停车场、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修理厂、报废车回收企业等场所加强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套牌假牌、无牌无证车辆。将查处的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信息转递到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车管所,并抄告所在单位。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与治安、刑侦、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从源头上查处和取缔制造、贩卖假牌假证窝点,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各地在整治工作中贯彻落实《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对农村地区机动车无牌无证问题,要积极宣传劝导,动员农村群众主动办牌办证,交管部门要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等形式,为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  2009-06-16 15:52:40  ]  
 
 [ 主持人 ]  有网友问,目前国家法律对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哪些规定? [  2009-06-16 15:52:56  ]  
 
 [ 李江平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09-06-16 15:56:11  ]  
 
 [ 李江平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09-06-16 15:59:25  ]  
 
 [ 主持人 ]  网友“疯狂鼠标”问,俺家打算下周买一台新车,选一个喜欢的车号是全家最关注的问题。刚才李局长说到新推出了“通过互联网、电话选车号”,能保险吗?和去车管所选一样吗? [  2009-06-16 16:02:08  ]  
 
 [ 李江平 ]  目前,北京、辽宁、黑龙江、福建、四川、贵州全省(市)已实现互联网选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成都等一些城市已经实现了通过电话选定机动车号牌号码。从实施情况看,社会反映良好。这次新措施规定,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试行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选定机动车号牌号码。 [  2009-06-16 16:02:27  ]  
 
 [ 李江平 ]  车主可按照号牌编码规则通过互联网或电话预先编排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车管所就可以直接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由于受网络连接等技术制约,有的地方通过互联网选号和在车管所选号的号码编排规则有区别,如北京市,通过互联网选号的号牌号码中要有三个英文字母,在车管所直接选号的号牌号码中要有两个英文字母。 [  2009-06-16 16:03:01  ]  
 
 [ 主持人 ]  网友“老玉米的爱情”问,我家在吉林农村,今后办驾照年审什么的是不是就不用去市里了?直接去县里就成了?啥时候乡上能办呢?跑一趟县城老远了,不方便。 [  2009-06-16 16:03:28  ]  
 
 [ 李江平 ]  是的。自7月1日起,所有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级车管所下放到县级车管所办理,方便县乡群众就近办理相关业务。同时,为了进一步延伸服务,允许具备条件的交警中队受理或者办理部分交通管理业务,推行流动车管所上门服务。 [  2009-06-16 16:03:55  ]  
 
 [ 主持人 ]  网友“塞纳河夏夜”问,我跟父母去法国二十年,最近刚回国定居北京。我在巴黎有开车,问在国内怎样换驾照资格?我中文不好,想找一个能用英语或法语办理的机构。 [  2009-06-16 16:04:30  ]  
 
 [ 李江平 ]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具体程序:申请时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车辆管理所受理后,应当考试科目一(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  2009-06-16 16:05:22  ]  
 
 [ 李江平 ]  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为了方便外籍人士考试,公安部交管局统一下发了科目一外语考试题库,包括日、英、法、西、俄五种语言,您可以使用英语或法语考试。 [  2009-06-16 16:06:29  ]  
 
 [ 主持人 ]  网友“最爱海南鸡饭”问,我喜欢旅行,四月我从海南自驾游去广西,在南宁有违章。在海南不能办理交通违章处理吗? [  2009-06-16 16:07:09  ]  
 
 [ 李江平 ]  此次推出的服务措施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在本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考虑到相关信息和资料跨省转递和传输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技术障碍,目前还不能实现当事人在省际间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法行为。待条件成熟后,我们将推出跨省范围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异地进行处理的便民措施。 [  2009-06-16 16:10:40  ]  
 
 [ 主持人 ]  有网友问:我的驾驶证因故没及时换证,超过一年的时间,被注销了。这个规定能不能改一改,给我一次补考的机会? [  2009-06-16 16:11:01  ]  
 
 [ 李江平 ]  1996年,公安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8号令),规定对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予以注销。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公安部第71号令),继续沿用了以上规定,并在驾驶证上签注了有效期起止日期,方便驾驶人了解驾驶许可期限并履行定期审验和换证义务。 [  2009-06-16 16:12:11  ]  
 
 [ 李江平 ]  2006年,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公安部修订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加大了对有效期满换证等管理制度的告知力度:一是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上签注了“请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九十日内申请换领新驾驶证”等提示内容;二是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等原因不能按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换证;三是规定车辆管理所对逾期未换证的,在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周期结束或有效期满后的二个月内向社会公告。 [  2009-06-16 16:12:42  ]  
 
 [ 李江平 ]  各地结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的贯彻实施,充分利用社会媒体重点对驾驶证注销的规定进行集中宣传。自2007年以来,全国因有效期满未换证被注销的驾驶证增量已呈下降趋势。 [  2009-06-16 16:13:07  ]  
 
 [ 李江平 ]  下一步,公安部交管局将加强对各地贯彻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各地认真落实有关提示和告知措施。对你提出的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被注销的,采用哪些救济手段,我们将会认真研究。 [  2009-06-16 16:14:31  ]  
 
 [ 主持人 ]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李局长的精彩介绍,也感谢网友们的踊跃参与。请大家继续关注公安部网站在线访谈,谢谢大家,再见! [  2009-06-16 16:14:36  ]  
 
 [ 李江平 ]  网民朋友们,再见! [  2009-06-16 16:14:40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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