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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探索

公安部推出交管服务群众十项措施 7月1日起实施

来源:公安部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05-19 09:00:3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公安部推出了《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交通管理综合方面1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面6项,交通事故处理方面2项,秩序管理方面1项。

    一、实行车辆管理所“一窗式”综合服务,所有业务受理窗口均可以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减少群众排队等候。

    当前,大部分车辆管理所的业务大厅实行车辆和驾驶证业务分开区域、分开叫号、分开办理的模式。但实际工作中发现,由于车辆和驾驶证业务数量不平衡,导致有的窗口业务量大,群众排队等候现象严重;有的窗口业务量小,造成了一定的资源浪费。因此,规定所有地市车辆管理所和县级车辆管理所,在加强对窗口民警业务培训的前提下,实行“一窗式”综合服务,所有业务受理窗口均可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

    二、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向车辆管理所传输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群众不必再到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通过互联网办理车管业务是信息化社会的发展方向,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为群众提供服务便利的必然要求。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持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以及年龄为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应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检查证明。目前,机动车驾驶人要先到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领取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检查证明后,再到车辆管理所提交。实行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向车辆管理所传输身体条件证明信息后,群众无须再往返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考虑到通过互联网办理车管业务受技术、资金等条件制约,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规定先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车辆管理所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在所有的车辆管理所推行。

    三、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选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预约驾驶人考试、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备案变更登记信息或者查询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等。

    为满足人民群众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传媒手段办理车管业务的新要求,北京、辽宁、黑龙江、福建、四川、贵州等地已经在互联网上开通了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业务,实行群众通过互联网足不出户就预约编排并选定自己喜欢的号牌号码,大大减少了群众在车辆管理所办理牌证时选号时的等候时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公安部交管局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利用互联网等通讯手段办理车辆和驾驶证业务的范围,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选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预约驾驶人考试、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备案变更登记信息或者查询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等。其中,选定机动车号牌号码业务主要是由群众按照号牌编码规则和有关规定,先通过互联网和电话预先编排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车辆管理所就可以直接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预约驾驶人考试、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备案变更登记信息业务,主要群众通过互联网、电话提出驾驶人考试预约、补换领机动车牌证、信息变更备案申请,车辆管理所受理审核后,结合邮寄、快递等手段,将相关牌证和手续邮寄给申请人,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业务。此外,还可通过互联网、电话提供交通违法信息查询、业务咨询等服务。

    四、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车辆管理所下放到县(市)车辆管理所。具备条件的交警中队可以受理或者办理部分业务。

    目前,大部分县乡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办理汽车类驾驶证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只能到地市级车辆管理所或其分所办理,来回奔波,路途较远。近几年,公安机关加强了基层基础工作,大部分县级车辆管所都有了固定的业务人员、办牌办证场所和设备,基本具备了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以及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换证业务的条件。因此,规定将所有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级车辆管理所下放到县级车辆管理所办理,方便县乡群众就近办理相关业务。同时,为了进一步延伸业务窗口,推行交警中队受理或者办理部分业务,实行流动车辆管理所上门服务。

    五、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设区市的商业中心、社区、大型企业等场所或单位,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为群众提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以及代办或者受理、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补证、换证、身体条件证明提交、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业务。

    面对社会形势的发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进一步延伸管理和服务,以适应管理服务对象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等新形势的需要。自2003年以来,公安部交管局先后部署各地试行在具备条件的机动车交易市场、检测机构设置办理牌证、处理交通违法的业务窗口,并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大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近两年,杭州、成都、昆明等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把管理和服务的触角向社区、向群众家门口延伸,在群众居住密集的社区、商场附近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违法处理、事故处理和驾驶证等相关业务,并为群众提供宣传、告知、信息查询等服务,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因此,规定由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和具备条件的设区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群众居住密集的社区、大型企业或商业中心等地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对社会群众和企业职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接受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业务咨询;提供车辆、驾驶证和交通违法信息查询服务;代办、受理或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补证、换证、身体条件证明提交、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业务,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六、试行在下乡汽车摩托车销售点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委托车辆销售单位代办牌证。

    3月20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调整管理模式,创新服务手段,开设专门业务窗口,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为进一步为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登记提供方便,规定在下乡汽车摩托车销售点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委托车辆销售单位代办牌证,方便购车农民当场办理机动车牌证。

    七、定期组织民警下乡服务,为农民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及其驾驶证申领等业务。

    目前,办理摩托车牌证和驾驶证业务主要集中在县级车管所,群众办牌办证往返较远。不少群众因此不办理摩托车牌证,不领取机动车驾驶证,造成车辆无牌无证行驶和无证驾驶等问题,成为农村地区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为进一步方便购车农民群众办牌办证,规定在农村地区推行车管业务上门服务,定期组织民警下乡,为农民集中办理摩托车牌证,同时通过专场考试、集中办理等方式,方便农民考领摩托车驾驶证。其中,针对一些农民群众文化程度低,不会操作计算机的实际情况,规定摩托车科目一可以由计算机随机抽题,以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八、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对轻微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快速理赔。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在实际执行中,许多机动车驾驶人因担心自行协商损害赔偿环节多,不方便,不愿自行协商,仍希望交警出现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解决这一问题,从2007年起,一些地方陆续出台措施,推行自行协商处理。如,南京出台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社会反响较好。今年,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率先推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推广范围,切实解决目前理赔难的问题,为群众自行协商损害赔偿提供制度保障。

    九、在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交通事故法庭,方便群众及时申请法律救济。

    当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主要通过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两种渠道解决。但是,由于调解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占用了事故处理民警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影响了事故处理整体执法质量,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对周期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因此,在借鉴浙江、四川等地经验基础上,在全国推行建立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整合人民调解的社会资源,形成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体系,拓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的纠纷解决渠道。另外,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重要渠道之一,但由于一些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不熟悉,而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信息和程序上尚未实现有效衔接,造成部分当事人宁可放弃司法救济渠道,而选择信访等方式解决争议。因此,规定在各地开展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法庭试点,由人民法院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常设的交通事故法庭,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充分利用财产保全等措施提高执行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当前,公路交通特别是高速公路通达性日益提高,群众选择自驾车出行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地外的交通违法行为迅速增加,而当事人去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成本太高,造成部分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理。因此,规定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在本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相关背景:公安部近几年推出的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情况

    近年来,交通管理工作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创新观念,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遵循凡属许可类便民措施必须由部令作出规定的原则,公安部在修订部令及其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

    2003年8月,公安部推出30项便民利民措施, 涉及交通管理17项。

    2004年5月,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通过制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4个部门规章,推出简化办证程序等30多项便民措施。

    2007年5月,出台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

    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推出了简化办事流程、取消部分审批程序、延伸服务窗口、改进车辆号牌选取方式等22项便民措施。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推出了公开证据、事故快处快赔等12项便民利民措施。

    2009年4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推出7项便民措施。

    2009年5月15日,推出《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自7月1日实施)。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结合本地实际,推出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便民服务措施。各地以实施便民服务措施为切入点,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创新管理模式,提升服务形象,真正使群众感受到交通管理工作改革带来的实惠,拉近了交通民警和群众之间的距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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