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交警推进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受公安部肯定
3月20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日前,公安部、司法部联合调研组对我省德阳、资阳两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推行人民调解员参与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及其取得的工作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两部专家均认为德阳、资阳两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方便群众、化解社会矛盾及解放警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指出了其间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经费保障问题未完全解决,人民调解的作用需要进一步提升,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等。
3月11日至14日,公安部交管局事故处和司法部基层司调解处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德阳、资阳市深入详细地了解了两地公安交警部门与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与交警的行政调解、法院的交通事故审判庭形成三方联动的工作模式,并给予高度评价,相关专家认为其重要作用在于:方便群众。人民调解程序启动速度快,方便灵活,既可依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启动,也可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自行主动介入或接受党委政府指派介入,免费调解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室直接设立在交警大队内部,与事故处理紧密衔接,调解没有时间、次数限制或时限较长,可多次反复调解纠纷,为群众提供了方便,节省了时间。化解社会矛盾。与事故处理民警相比,人民调解员调解交通事故纠纷身份更为超脱,容易得到事故当事人信任,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认同度高,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2008年,德阳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交通事故纠纷532件,调解成功502起,成功率94.4%,其中498件已得到履行,履行率为99.2%;资阳市2008年5月份在全市推行人民调解机制以来,受理交通事故纠纷659件,调解成功604件,成功率91.7%,604件均得到履行,履行率100%。解放警力。人民调解员参与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对交警警力是有益的补充,事故处理民警从事故调解中解放出来,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办案过程中,有利于办案质量的提高。
调研组专家就我省开展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人民调解的工作专门提出了有益的建议:明确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法规的解释,明确人民调解员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的合法性,以及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合法性及其法律效力;规范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程序,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允许交通事故当事人直接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信息及时反馈交警事故处理部门,交警事故处理与人民调解紧密结合;加强与相关部门衔接,要积极协调检察院、法院、保险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为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及有关后续工作提供保障,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方便、快捷、可靠。
加强经费及人员保障。要加强工作经费保障和调解员队伍的建设,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的基本保障,必须做到严格招聘、专业培训、定期考核。加强社会宣传和监督指导。要让广大交通参与者、群众了解、认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拓展事故损害赔偿解决方式;与此同时,必须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人民调解有序开展,工作程序不断完善。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