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实行AB角工作制度
为落实市局2008年公安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支队行政效能,确保“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服务群众的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治安支队决定在领导干部和民警中实行“一个工作岗位,两个工作角色”的制度(即A、B角工作制度),使支队上下做到“一岗双职”、“一职双责”,力求领导干部和每个民警工作上的满负荷,群众认可的最大化。
确定基本范围,明确管理程序
支队根据各部门的职能要求,先行定立岗位,定立责任,因岗因事设立责任人,同时设立A、B角。平时,由A角承担本岗日常工作职责,当A角因休假、学习、公出和特殊情况等各种事由不在岗时,由B角顶岗(备岗)履行工作职责。为使AB角工作制度得到落实,支队规定,一般情况下,支队班子成员缺位由支队长(政委)确定顶岗人,部门领导缺位由分管支队领导确定顶岗人,部门副职领导缺位由部门领导确定顶岗人,民警缺位由部门分管领导确定顶岗人。从而,保证AB角工作制度管理与行政组织管理程序上相吻合,更具操作性。
确定基本职责,明确管理层次
为使AB角工作制度线条分明,职责更清,支队设定三个管理层次,划分出各自基本职责。一是领导层次。在各级领导(A角)缺位时,B角除担当和处理A角一般程序性事务和紧急公务外,涉及到重大事宜不宜做出决定的,要与A角进行必要的通信联系和沟通,取得共识后再行处理。来不及或无法联系、沟通的,除按照上级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处理外,A角归队后,B角要向A角做出情况说明。二是窗口民警层次。A角因特殊原因不能通过领导及时衔接而离岗的,B角应当主动顶岗。B角在顶岗期间,同时要做好本岗和A角的主要工作,并兼有A角的职责权利,并对执行A角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保证每个工作环节不会因无人在岗而延误。三是一般民警层次。民警离岗时,在主管领导的安排下,提前一天A、B角做好工作衔接,履行A角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确定基本要求,明确管理重点
支队班子认为,任何制度的落实,必须设立主管部门,必须明确管理重点,必须纳入绩效考核。为此,治安支队规定,A、B角确定后,在政工、纪检部门备案。同时,治安支队还将A、B角相互顶岗的工作情况,列入民警(公务员)年度考核,平时,由政工、纪检部门对各部门执行A、B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A、B角工作制度的切实落实。对A、B角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治安支队提出按有关规定追究应在岗责任人的责任,使“AB角工作制度”具有“钢”性特点。从而,让AB角工作制度既发挥工作管理制度的效力,又发挥队伍管理制度的效能。在此基础上,治安支队还要求A、B角要严格遵守办公制度和请销假等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随意个人替、换班;A、B角应尽可能错时休假、学习、公出,保证工作不空岗;A、B角在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责任,注意请示、报告,做好工作记录;A、B角要依据职责,形成具体的办事流程或图表说明,作为A、B角的工作和考核依据;A、B角通过“日学、周训”岗位练兵,使其不仅精通A角工作业务,而且还要熟悉B角工作业务,不断提高各自的业务工作能力。
自AB角工作制度实行以来,运行良好,初见成效。如,市政府行政大厅治安窗口民警付欣参加省厅晋督培训,户籍大队内勤张国萍主动接替,确保窗口服务工作的连续性;“两会”期间,办公室内勤张富坤赴京参加接访工作,政治处内勤孙晓蔚立即接手办公室的工作,她除做好收、发文件,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工作外,还将政治处内勤的手头工作一件件做好,受到领导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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